減稅政策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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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時間順序排序。
台灣稅改大事記
- 1990:有條件開放台商間接對大陸投資,台灣稅負急降;促進產業升級,提供租稅減免。
- 1992: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上路。
- 1998:實施「兩稅合一」,企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讓股東抵減「個人所得稅」。股東得以將企業營所稅抵減個人綜所稅。
- 1999: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由5%減至2%。
- 2002:加入WTO,「關稅」稅收減少;「土地增值稅」減半,降為40%、30%、20%。
- 2006:財長林全推動,「最低稅負制」上路,改正高所得個人因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造成低稅負、甚至不用納稅的不公平現象。
- 2008:調降「遺產稅」及「贈與稅」,由50%降為10%,免稅額提高
- 2009:調降「綜合所得稅」最低三級距稅率,由6%、13%、21%,各降一個百分點;財長李述德,將「營業所得稅」由25%降至20%,再調降到17%。
- 2011:課徵「奢侈稅」,非自用住宅兩年內移轉,加徵10%或15%之稅負,以抑制投機。
- 2012:實價登錄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但不等於實價課稅;取消軍教薪資所得免稅。
- 2013:課徵「證所稅」,個人前兩年設算所得與合實課徵雙軌制,前者台股8500點以上才課。
目前尚在立法院中審議的
1. 減稅法案
2. 反避稅法案
目前尚未有具體政策及法案
使稅制更公平的政策
- 資本利得課稅議題:有所得即應課稅,是國家租稅課徵的基本原則,但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及土地交易所得等同屬所得範疇,依現行法律規定卻不需繳交所得稅。造成以錢滾錢的所得免稅,而以勞力賺取的薪資所得卻成為綜合所得稅之最大稅基,形成最大的稅基漏洞,也拉大貧富差距,造成嚴重社會問題。世界先進國家大都對資本利得課稅,我國對資本利得的免課所得稅規定,無異變相鼓勵富者炒作土地、股票。
- 財產稅稅基議題
- 由於房屋稅係以房屋現值為課稅稅基,但過去納稅義務人在房屋建造完成後向主管機關申報房屋現值時,主管機關參照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標準核計房屋現值,往往低於市場價值甚多,課稅稅基過於偏低。
- 地價稅稅基之公告地價係由縣市政府的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然依現行規定,地價評議委員會係由議會代表、地方公正人士、農會、縣市長、地政等相關人士組成。現實上的運作結果,其中大多有其個別之政治因素、私利因素或選票因素考量,故對公告地價的調整受到前述因素的影響,其價格偏離市場價格。稅基的調整無法適切的反應真實社會經濟情況,進而影響稅收。
- 土地增值稅則以公告現值為課稅稅基,公告現值亦由各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其組成份子受到當地民意代表或利益團體等之影響,對公告現值的調整幅度亦無法反應適切的經濟狀況,也使得據此課徵的土地增值稅難以落實漲價歸公的理想。此外,公告現值一年僅調整一次,在同一年度內買賣土地者,依現行法律規定,因公告現值相同,致稅基為零而無法對其課徵土地增值稅
- 消費稅稅率議題
- 綠稅、能源稅或環境稅議題
- 租稅減免議題:不宜對不同性質或來源的所得的在課稅上存在差別待遇。
- 政府實施稅式支出評估決策機制議題:
監察院「我國賦稅結構與政府稅制改革措施」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 2011.12.20
參考資料
- 營所稅調降 17 %:朝三暮四 朝四暮三(殷乃平)2010.04.19
- 物價指數連動機制:蘋中信:台灣稅制越來越不公平(殷乃平)2013.10.23
- 天下雜誌506期、5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