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0/30 Sun. 1pm - 4pm
地點:台北市大安區金華街 138 號(中華電信工會4樓會議室)
主辦:電資工會(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 Trade Union of Electrical, Electronic and Information in Taiwan)
主講:電資工會秘書長林名哲
授權:CC BY
活動網址: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333705846991098/
錄影網址: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SqTsDozKS0
講義: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5nfSp0yoI-BcjVvS25BMG9NQjQ/view?usp=sharing
電資工會臉書: https://www.facebook.com/TUEEIT
講義內附連結
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為什麼你應該反對國定假日減少?有關勞基法修法的謊言與真相
政府官方提供資料
105年勞動條件教育訓練教材 (2016/10/18 updated) http://www.lio.gov.taipei/public/Data/6101811261171.pptx
其他網路資料
簡單圖卡說明七天假 https://tw.youcard.yahoo.com/cardstack/edffb4f0-9b61-11e6-826e-8165560f297d
圖解一例一休與七天假關係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43257
沃草的一例一休懶人包 https://www.facebook.com/pg/WatchoutTW/photos/?tab=album&album_id=658153391009544
圖文不符的勞基法爭議懶人包 https://www.facebook.com/pg/simpleinfo/photos/?tab=album&album_id=642797092563068
沃草整理林淑芬發言 https://www.facebook.com/WatchoutTW/posts/672314849593398
公庫整理爭議演化史 http://www.civilmedia.tw/archives/55867
焦點事件整理爭議演化史 http://www.eventsinfocus.org/issues/345
苦勞網為什麼要反對刪除勞工七天國定假日FAQ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6728
名哲解釋特別休假與勞動檢查的關係 https://www.facebook.com/lin.ming.che/posts/1141711255917929
北美商學院教授分析勞基法爭議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007/963480/
台灣阿貓分析勞基法爭議 https://www.facebook.com/twacat/posts/1470630492951099
vinta 整理的歷屆法規連結 https://gist.github.com/vinta/54cdcbc001724f2df767d06385899885
vinta 分析民進黨操弄砍七天假手法 https://www.facebook.com/vinta.chen/posts/10154925513963268
與勞團相反的意見
弋論 http://tw.on.cc/tw/bkn/cnt/commentary/20161101/bkntw-20161101000532376-1101_04411_001.html
旭日之丘 http://momoge.blogspot.tw/2016/11/blog-post.html
相關線上工具
勞基法計算機 https://g0v.github.io/workweek/#!/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 https://kmv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加班費試算系統 http://labweb.mol.gov.tw/index_2.html#monthlyPay=36000®ularDayOffWorkReason=disaster&workhours=8%2C8%2C8%2C8%2C8%2C0%2C0
勞基法假日比較
勞基法加班樣態
勞基法加班規定比較
開場
我是電資工會秘書長林名哲,今天要看勞基法,同時跟時事做連結。等一下會先講目前的勞基法內容,但我們有七個草案的版本躺在立法院等黨團協商的結論,其中最重要的是行政院版,附在參考資料裡面。我們會先講目前規定,再講草案。最後會提這整個爭議的過程。
其次希望大家有心裡準備,今天要講法條,一例一休跟七天假的網路資訊很發達,各種懶人包,但很可惜的是有些內容多少有點錯誤。這些錯誤的根本原因是,大家很容易用白話文理解法律文字,對所有非法律學生來說很自然。但閱讀法條的時候,希望把這幾個字詞當成特定的詞彙,像是你寫程式,定義一個變數,後面呼叫變數時打錯字就 compile 不會過。當你在閱讀法律文字時,請當作你在寫程式。等一下重要的法律名詞全部用紅字寫在白板上,當你看到「例假日」不要想說例假日就是放假,他在勞基法有特定的意思,不能換成放假、休息等其他字眼。這些紅字,看到時要有警覺,就是特定詞彙。很多懶人包,特別是在工時,很容易把例假日、休假日、休息等名詞混淆,所以後面所有的解釋也跟著錯誤。
今天要講勞基法工時規定,目標是講完後你知道公司上班的方式是怎樣,可以去判斷公司有沒有符合勞基法規定。要達到這目標,得先瞭解幾個基本的變項。勞基法關於工作時間有哪些限制?
以勞基法 30 條來說,按了 enter 就是第二項。所以 30 條就有 8 項。項下面有細分的話就變成款,只要是國字的一二三四就是款。所以 30-1 條的第 2 款就是 blah。今天比較不會講到款。
日工時
勞基法 30 條第一項,勞基法規定一天工作時間八小時。最基本的是這樣。「延長工作時間」就是加班,與之相對的就是「正常工作時間」,只要在正常工作時間的工作,就不會產生加班費。30 條說的是勞工每天最多有 8 小時工作,雇主是不用給付加班費的。
勞基法 35 條規定連續工時不得超出 4 小時。同一工作天內要有休息時間,連續工作4小時後一定要休息。但休息的時間是不計入工時的。很多公司會有這問題, 9 - 12 、13 - 18,其實是違法的,不過勞檢不太檢查這個。有些勞基法的課會說 13 - 18 之間要插一個休息時間。總之,重點是,我們常見的工作4小時、休息1小時、接著工作4小時,是合法的,上四休二上四也是可以的。雖然可能很少見,但是是合法的。後面會有些衍生的問題。以上是日工時的規範。
之後談由此出現的 pitfall 。
勞基法只規定連續工作4小時至少休息30分鐘,但並沒有規定休息時間上限,因此工作4小時+休息4小時+工作4小時也是合法的。
每週工時
三十條第一項後半段在說每週,所謂的每週是什麼呢?每個禮拜,但是是要從禮拜幾算到禮拜幾?雙方約定好就可以,台灣多數人習慣是週一到週日。有的公司說要週四算到週三可以嗎?也可以,一個循環就是一週。勞基法規定的是每週,一個週期裡面,就只能上四十個小時的正常工作時間。所以週一到週五 8 8 8 8 8 就用完了正常上班時間,這是典型的狀況。
我要在這裡跳到一個一般人覺得比較難的,變形工時。
變形工時
三十條的第二第三項是變形工時,有點複雜但看懂他的觀念就可以。所謂變形工時,就是把一定週期內,法定的正常工時,做「重新分配」。也就是說,所有變形工時的通則是他不會創造出新的額外的工作時間。勞基法有三種變形的方式,兩週四週八週變形,他在這個週期裡面把正常工時做重新調配,比方說兩週就是 80 不會變成 90 或 70。
三十條第二項說,可以將兩週內兩天正常工作時數分配到其他工作日。因此可以這樣,把兩週的週五拿掉,有 16 小時可以分配,平均分配到週一到週四,變成 10 10 10 10 0 ,這會產生的效果,是對老闆來說,他用這個,像是科技業做二休二,一天待在工廠內的時間是 12 小時,理論上要包含休息時間,所以配置是十小時工作加上兩小時休息。因此他一天需要勞工工作十個小時。如果他沒有變形,每天會產生兩小時加班費,但透過變形工時,每天的 10 小時都是「正常工作時間」,因此不會產生加班費用。這是變形工時最重要的用處,站在資方的立場就是節省加班費。
第三十之一條,四週變形工時的條件有放寬,四周內總共 160 小時,不限於兩天,而是愛怎麼排就怎麼排,但是變形以後的限制是,每天正常工時上限是 10 小時。經過這樣的調整,看講義的範例,也是一天上班十小時不用算加班費。
在三種變形工時中,四周變形的彈性最大,站在資方立場最好用,一些特別需求的產業會想採用四周。第三十之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說兩週內至少有兩日休息作為例假,不受 36 條限制。我們先簡單地把例假想成週日,典型的工作方式是 8 8 8 8 8 0 例,但 36 條說每七天至少應有一天例假,但在四周變形的時候,變成兩週內至少有兩日,意思是,他可以把這兩天的例假全部排在第一週的開頭,下一個循環則把兩天的例假全部排在第二週的結尾。他連續上班了 24 天,這樣是否合法?四周變形對資方很好用,對勞方很可怕,因為他可以讓一個人連續工作 24 天,而且是合法的。這是四周變形的威力,也是他的可怕之處。之後會把四周變形的適用行業列表列出來。
四周變形適用行業是最少的,但在某些行業,一些服務業,量飯店、康是美、醫療產業、... 都可以使用四周變形工時。所以家樂福大潤發員工連續好幾天上班都沒事,也許就是採用變形工時。
但必須跟大家強調,變形工時不是說用就用的。他有兩大條件:
對照兩週或八週,都沒有變更例假日的條文規定,所以如果走兩週或八週,還是固定每七天要一天例假,不能這樣乾坤大挪移。
八週變形可以幹嘛呢?參考講義的範例,他可以把所有的禮拜六集合起來,因為八週變形特別的地方在於無法延長每天的八小時變成十小時,他每個工作日都只能正常工作八小時,但是可以把天數調動,像是把工作日全部集中到前面幾週。
我覺得這三種變形工時裡面,四週變形最嚴重,八週變形衝擊最小。
以上我們知道勞基法對於正常工時的規定:有每天的範圍、可以在一定期間內做彈性的正常工時的配置,只要是正常就不用算加班費。
變型工時是指將法定工時重新分配。
例如週一到四每天工作10小時,一週工作 4 天。這 10 小時是正常工作時間,不會產生加班費。
限制: 1. 一天分配變型的工時不可超過 2 小時。
例如:四週變型工時可能的某種排法:可以讓公司安排連續工作 24 天。不過,適用的範圍:範圍 1. 行業別要對, 2. 經工會同意。
勞基法 36 條規定七日內應有一日休息,作為例假。但今年對「每七日」的意思有相當爭議。例如:前一週週三,下一週週六,作為例假,是否合法?
例假日
勞基法針對某些日子有做特別的規範。第三十六條,非常短,是勞基法八十幾條裡面最短的一條。每七日裡面要有一日例假,大家都很清楚他在講什麼,是嗎?但今年初發生一個重大的爭議,就出在大家看不懂這條寫什麼。
勞基法 36 條的問題在每七日。剛才這位同學有說過,每週就是每個禮拜,那每七日是?這問題太過簡單,一般人不覺得是個問題,每七日就是一數到七啊。
大家可以簡單地想成例假日就是禮拜天,雖然不一定要是在哪天,排在別天都可以,只要每七天有一天就好。那麼如果一週的例假日排在週一、下一週的例假日排在週日,中間相隔了 12 天,這樣是可以的嗎?
目前我國的法律見解有甲乙兩說:
參考資料第三頁的重要函釋裡面第五個黑色框框,後面有括號說已廢止。
今年八月以前,我們的主管機關根本上採取乙說。這個函釋,說大多數情況下我們應該採甲說,只要從一數到七就該有例假。「原則上兩個例假日之間應該間隔六個工作日」但有必要的話徵得同意後可以酌情更動。但這件事情在今年受到挑戰,有個新聞,某便利商店小七有個店員連續上班八天以後叫警察來幫他上班,他認為公司已經違法。事發地點在台北,但台北市勞動局說這不見得有違法,因為原則甲說例外乙說,只要勞工同意就合法,於是引起軒然大波,立委說要廢止這個函釋。詳講義第三頁倒數第二行「當風向吹亂方向」。總之,這條三十幾年來的函釋就廢止了。今年廢止函釋後,勞動局說,未來就要符合甲說了。未來勞工一律不能連續工作超過六天以上。原本今年八月一號開始廢止。但在八月一號的前兩天,那個週六(7月30日),我們行政院罕見地為了這件事情上班,他說他發現這是錯的!應該採乙說!廢止的話很可怕!於是做了一個號稱亡羊補牢實際上前後矛盾的動作,就是頒佈一個新的函釋,內容很長,總之他就是要回歸到原則甲說例外乙說。所以網路文章說勞動不不斷髮夾彎又髮夾彎變成迴紋針,廢了一個函釋又創造一個新的函釋,結果回到原點。
我個人覺得應該採甲說。參考最高行政法院的四個判決字號,我們的最高行政法院,雖然沒有講得非常直接,但就四個判決推敲,他原則上也認為應該採甲說。之所以該採甲說,要回到勞基法36條的條文。「每七日一有一日休息作為例假」,重點在於「休息」兩個字。可以看勞基法裡面,「休息」只出現五次(講者事後補註:其實是 11 次Orz),只有特別的脈絡下會用到「休息」這字眼,勞基法講到「休息」都會跟我們「連續密集工作而感到疲勞」相關,因此才會規定你要有休息的機會,像是連續工作四小時要有休息。因此我們不可能接受一種方式是你早上來先休息30分鐘,連續工作八小時候再休息30分鐘,我們不可能接受這樣的休息。但是,如果你採用類似乙說的週期說法,這種排法會變成是合法,但我們當然覺得他是剝削。因此,我們應該用「四小時休息三十分鐘」的邏輯去推「六日應有一日休息」。
儘管我們的政府今年做一個這麼奇怪的政策變化,但他仍然知道原則上應該要採甲說,不然大家會很不爽,他只是想辦法開漏洞給資方。我會認為,如果現在我們對勞基法36條,當作最白話的理解方式,一星期中挑一天當例假,排下去以後就不要動(講者註:例如固定禮拜天或禮拜三),這樣就會固定兩個例假之間只有六天,是絕對合法的方式。
發問:之前的法律條文沒有明確規定甲說或乙說,所以有兩種認知,後來明確規定後,由勞資自行協定,所以現在的問題是,你傾向甲說才是合理,但我看過網友,在便利商店打工如果用乙說,他們才能連續休到兩天,因此他們傾向這種方式,對他們是比較有利的。如果法律條文把一個模糊狀況...
聽眾:甲說也可以連續休兩天
發問者:講的是勞基法的下限的問題。現在法律講這種方式讓勞資協調我覺得沒有問題。
講者:
先講一個程序性問題,因為會錄影,方便把問題集中到第二個時段嗎?這個問題很好,可以補充一些我沒講清楚的。
甲說跟乙說會是個法律詮釋論的問題,不完全是條文有缺陷。如果將來修法把他修成明確地甲說,讓他沒有模糊空間,目前這個爭議關鍵在於怎麼解釋每七日。我會認為這是「因為行政單位這麼做所以大家被誤導」,依法律應該不論是甲說或乙說,最後應該只能有一種答案。理論上法條規範應該是明確有單一性。但現在我們行政單位做的事情是他容許一個東西有兩種解釋方式,這不是法律所允許的。所以如果去看網路文章,如果是法律人,尤其是桃園地院法官的投書 ,他說法律根本不能這樣搞。法律不可能讓行政機關自行解釋,說某些情況甲、某些情況乙。如果透過大法官解釋,說是乙說,那也好,我就認了,再來想後續怎麼補救。但現在行政單位是,理論上這隻貓不是活的就是死的,但現在勞動部做的是把36條變成薛丁格的36條,在法律世界是不應該存在這種方式的。
我個人立場會認為,也許有一定程度的開放,讓勞資雙方有溝通調整的機制去安排例假日也許不是那麼壞,但不應該透過現行的方式,可以透過重新立法,比方修改36條成乙說,或採用四週變形工時,或者84-1。如果想達到那樣的事情,可以透過其他的路徑,而不是現在這樣。
國定假日
回到一開始強調的,現在要講的這三個假日,都可以用白話文理解,是放假,但在法條上需要區分開來,因為意義不同。接下來看勞基法 37 條,規定的是我們俗稱的國定假日,因為種種理由要給他這麼長的名字,但總之他就是說國定假日就該放假。至於哪些是國定假日?
目前勞基法的國定假日有這十九天,規定在施行細則的 23 條,砍七天假就是要把右邊這七天處理掉。總之,國定假日很單純,到了那天,就放假。
參考資料第三頁的第四個黑框,過去行政單位的函釋說國定假日可以調移到其他天,目前也是還採用。勞資雙方只要講好,可以把國定假日改到別天,所以國定假日是允許一定的變動,但只要到了 10/10 就一定會有可以放一天假的權利。
特別休假
勞基法第 38 條特別休假,讓員工在同一個公司裡工作一段時間以後可以有額外權益,相關的年資如條文。這條法律,規定的只是你滿這個年資就有這天數的特休,但沒有規定這幾天該在何時發生,特休假排在哪天是勞資雙方議定的。特休的特性是必須事先經過勞資協定才會發生效果,在協商之前,只是個數字。因此可能有個情況,你一整年都沒休到特休怎麼辦?有相關的函釋。雖然施行細則有說如果在契約終止離職前沒修完的特休雇主應該折算成現金給你,但看倒數第二個點點,不一定能換到錢。勞基法希望你休息,因此不希望你故意不休息換錢。所以如果你是自己不想休,會當作你自己把特休假放棄,因此老闆可以不給你錢。要是你很想休但被老闆拒絕的情況,你才能跟老闆要這個沒放到的特休假的薪水。那我到底怎麼證明我窮盡洪荒之力要老闆給我請假?這讓特休變成一個不穩定的東西,只要不小心沒用完,就會不見。
各種休假日的穩定性
因此,不同的假,穩定性不同。例假日不管甲說乙說是一定會發生的,很明確。國定假日也是,只要碰到那天,就一定會發生,很明確,即使對調也不會消失。但特休要協商排定好才會發生作用,老闆一直跟你說現在太忙了晚點再請假,過去有個函釋是說萬一講半天排不成的話怎麼辦?一人排一半。總之,因為需要事先協商,穩定性較低。
加班
白板上綠色的是口語用詞,紅色是法律用詞。
加班的定義:本來不用上班的時段你要來上班。所謂的加班,具體落實到條文,得先知道我現在在那個時段加班,不同時段的加班,會產生不同的效果。
加班我個人口語上區分為兩大類,這不是法律的區分。第一種是沒有特別發生什麼事情,老闆要你來趕進度之類的,這在法條上的規定落在兩處,法律上叫做「延長工時」aka 加班: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可以加班。但這不代表每天傍晚老闆都要跑去問工會,這個同意權基本上是做過一次同意就符合。如果沒有經過同意,可能造成雇主違法而被罰錢,但只要經過一次同意就可以。這是最典型的加班,就是每天的第九小時以後。
另一種加班,在國定假日工作,也是加班。但是這是規定在勞基法第 39 條,經過勞工同意這些日子可以來工作,但工資要加倍發給。
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可以要求加班但要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
A | B | C | |
加班條件 | 工會 / 勞資會議同意 | 勞工同意 |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
補償 | +1/3, +2/3 | +1 | +1 & 補休息 |
限制 | 每天 <=12,每月 <=46 | 事後核備主管機關 |
勞基法 32 條第二項,不管怎麼延長,每天的合法工作時數上限就是 12 小時,每個月加班不能超過 46 小時。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但 32 條第三項跟第二項完全無關連,也就是說,一旦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你可以讓勞工沒有上限地工作。像是颱風來了,台電的人員要去搶修,這是典型的天災,勞動局可能會收到許多台電寄來的核備,因為要漏夜搶修很可能超過 12 或 20 小時。只要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就可以這樣,而且也沒有每個月 46 小時的上限,這是這條的威力所在。
勞基法 40 條,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為有必要的話可以停止 36 ~ 38 條的假期,也就是例假日、國定假日、特休假日都可以停止。
40 條跟 39 條很容易搞混,39 講的是 36 ~ 38 的工資照給,但 39後半段 講「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這裡的「休假日」指的是是 37條的國定假日 跟 38條的特休 ,這是確定的。因此,39 的情況並不適用於例假日。例假日是法律特別保障,即便你心甘情願,都不行(上班)的。就算你自己簽同意書,法律上你去(上班)就是違法。這就是例假日。例假日只有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情況下,才能動用。
可以看得出來,勞基法給了「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非常特別的位置,讓他穿越整個月曆、不限任何時段都可以讓員工來上班。因為威力很大,同時也要求更多補償,不只是多給一倍的加班費,還要給補休。例如辦公室失火了,要漏夜搶救,搶救了六個小時,老闆要多給你 6 小時的加班費,而且要讓你補休息 6 小時。並且還要事後向主管機關核備。因為他這麼特別,所以可以想見應該是不常發生。
假日與加班的相生相剋
以大老二來比方(紅色是放假、黑色是上班)
特休:紅J(不穩定)
國定假日:紅Q
勞工同意:黑K
例假日: 紅Ace
天災變化與突發事件:黑大老二
同花壓不過 full house,除非你老爸是兔子... 但有同花順的話就不一樣了,勞基法的同花順,在勞基法第 42 條,勞工有健康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工作,雇主就不能讓你工作(加班)。因此,即便是大老二「天災變化與突發事件」,只要有「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就可以不用來上班,這點我們也跟勞動部確認過。因此,只要你有正當理由,都可以拒絕。
目前對「健康及正當理由」的判定很寬鬆,包括身體不舒服、接送小孩等,都算。因此,可以理解成:即使是「天災變化與突發事件」,加班前雇主還是需要經過你的同意。
法定工時的發展歷史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也是一個特定的名詞,定義是講義第三頁第一個黑點,雖然可自己約定,基本上就是月薪除以 240 就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什麼是 240?因為...
(畫圖)
年份 | 55 工廠法年代 | 73/07/30 勞基法公告生效 | 90/01/01 | |
公務員 | 44hrs + 19d | ditto | 40hrs +11d + 2例 | ditto |
勞工 | 48hrs + 19d + 1例 | 兩週84hrs + 19d + 1例 | 40hrs + 19d + 1例 |
民國 90 年前幾年開始有個聲音,要縮短工時,希望跟上其他週休二日的國家。民國 85 年左右有在談從公務人員開始實施週休二日,然後逐步推動到全國。當時討論的是要修改公務員服務法,中間小變化是 86 年公務員變成隔週休二日,開始想要試行週休二日。最後在陳水扁上台後確定公務員服務法修法,自 90/01/01 開始生效,公務人員確定每週工作 40 小時,而且公務人員服務法與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強調每週有兩天例假,雖然他們的例假有必要時是可以加班的。總之,公務員已經率先兩例假。
85 年國民黨時代只講公務員週休二日,但沒講國定假日要怎麼辦。民進黨上台後,公務人員服務法修改時,通過一個附帶決議,從 90/01/01 開始實施週休二日,也調整國定假日,達到每年休假是 115 ~ 116 天。因此 90/01/01 開始不只是改了週休二日,國定假日也先變成了 10 天,後來兒童節加回去變成 11 天。在此同時,勞工的國定假日為了不跟公務員差距太大,因此變成 84 小時搭配 19 天休假。
現有時薪計算方式
所以為什麼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 240?因為從 73 年開始,勞基法規定勞工每週正常工作時間有 48 小時,也就是每週工作六日,每日八小時。同時搭配 1 天例假,例假日的工資照給。所以如果你是領月薪,那(勞基法39條規定的)例假日與休假日工資照給怎麼實現?當時做出一個函釋,如果你月薪超過基本工資,就當作你們談好的月薪裡面,有包含例假日的錢,這樣你就不用煩惱例假日怎麼給薪。也因此造成,在 73 年時代的月薪,是「整個月每天都給你八小時的錢」,因此才會出現 30 天 x 8 小時 = 240 小時這樣的數字。所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就等於月薪除以 240。
雖然簡單,但第一次縮短工時時就出現問題。第一次縮短工時是每週平均 42 小時,當時主管機關勞委會做了一個解釋,就當作 240 吧,繼續沿用下去。所以雖然週六工作時數已經沒有八小時了,240 還是沿用至今。
這造成一個效果,每週 42 小時來說,因為你的法定工時在週六是 2 小時,但你週六的薪資還是領了 8 小時。
剛才白板上三種假日來上班各要給你多少錢,萬一禮拜天有加班,要多給一倍工資。那禮拜六算什麼?以單週 40 小時來說,禮拜一到禮拜五已經上完工時了,禮拜六是一個勞基法沒有規定的地方,他不是例假日,也不是休假日,又不用上班。他的性質是:下班時間。一些函釋會用很複雜的詞彙「因法定工時縮減導致無庸出勤日」,意思就是你從禮拜五下班到禮拜六這樣。既然他是下班時間,但是萬一老闆禮拜六叫你來加班,該怎麼算?這是延長加班 A,法定工時以外的延長工作時間。該給你的工資,要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1/3 或 +2/3(24條)。目前勞基法規定每週正常工時 40小時,因此到了週六,假設老闆叫你上班,全部都要算加班費。依照24條條文,我們直覺覺得週六應該是前兩個小時領 4/3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第三個小時開始領 5/3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但回到所謂的 240 也就是所謂的月薪的支付範圍,老闆月薪的意思是每天買你八小時,因此禮拜六原本就有給錢了,所以現在勞動部的說法是,禮拜六如果加班,老闆要付的加班費是 1/3 時薪以及 2/3 時薪,也就是變成,你禮拜六來加班,領到的錢比一般工作日領到的還少。所以你的加班費的合法計算標準是這樣。但實務上你如果在台灣職場,你這樣算的話,他(台灣勞工)是不會來加班,目前實務上在職場真的領到這樣的薪資的人,是外勞。如果是台灣勞工,老闆也知道這樣不會有人來加班,因此至少會給 1 倍以上。但現在依法最低的加班費是如此,而且是合法的。
為什麼要解釋這些呢?因為現在要來講一例一休了!
40 工時與砍七天假
延續時間軸,去年五六月馬政府時期,修訂勞基法,把兩週 84 減為單週 40,宣告全面週休二日的時代來臨,從 105 年 1 月 1 日實施,好像大家很高興。當時的勞動部長又發了一個新的新聞稿,說為了配合工時縮短,修改了勞基法施行細則,從 73 年開始的施行細則就是國定假日有 19 天,在去年前部長說因為法定工時縮短所以要把 19 天裡面的 7 天拿掉。這就開啟了後來一切的故事。雖然我不能認同,但還是要說明他的邏輯。
公務員的假日有 52w x 2d + 11d = 115d
雙週 84 下的勞工假日有 52w x 1d + 26dw x 1.5d + 19d = 110d
一週 40 且砍七天假下的勞工假日有 52w x 2d + 12d = 116d
去年國民黨政府跟我們這樣說,即使砍七天假,福利還是變好(110 -> 116),而且還比公務員多休一天。剛才講了這麼多,你看到這樣的說法會不會覺得有點奇怪?每週 40 小時是不是週休二日?並不是。從勞基法 30 條開始提到勞工每天正常 8 小時可以,7 小時或 6 小時也可以。如果老闆說週一到週五每天上班七小時,週六上班五小時,這樣有沒有符合?勞基法規定是...
聽眾:依照民法,六小時跟七小時,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我們採的是八小時制…
(講者事後補註:當下沒時間多回應。這位聽眾的意思是,依照民法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因此如果老闆叫你上班6小時,你還是可以跟他要8小時工資。但這位聽眾講的情況,前提是,原本雇主跟你約定今天工作8小時,結果到了第6小時跟你說,今天沒工作了你回家吧!這時,你可以依照原本約定跟他要8小時的工資。但勞基法第30條的規定是,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因此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每日7小時或6小時40分鐘,當然是可以的。一旦這麼約定後,勞工當然也沒有權利去跟雇主要8小時工資。)
講者:勞基法三十條規定一天工時八小時,每四小時中間要休息,但中間休息多久,沒有規定。所以例如老闆叫你上午、下午各工作3小時20分鐘,中午休息2小時20分鐘,這樣是可以的。如此一來雖然你從上班到下班仍然是9小時,跟其他人一樣,但是你實際工時只有6小時40分鐘,因此老闆可以讓你每週上班六天,而且合法。當時我們針對國民黨政府的攻擊,說週休二日是騙人的,因為完全可以合法地只休一日。另外一點,就時數來說也許有縮短,但要換錢的時候,國定假日加班拿到的薪資,跟禮拜六的加班費根本不能比,因此時間上看起來多一點,但實際上換成加班費的話,是差很遠的。
民進黨的作為
你說未來週休二日,但事實上沒有週休二日。你說工時縮短,但加班費實際上是減少。從去年八月開始勞工團體就有一連串抗爭,我們拜會各黨團,民進黨黨團答應國定假日不能減少,當時勞動部長改的是施行細則,因此他只要送立法院核備,通常核備只是看一看而已,特殊情況下才會被送入委員會實質審查,因此民進黨黨團承諾我們未來下一屆委員會,會把這個施行細則的修正送進委員會審查,後來他們也的確送進委員會,最後決定不予備查,因此今年六月開始媒體才會說 19 天假回來了。
但就在我們以為民進黨政府要還給我們這些假日的不久,他們又開始做一件事情,簡單地說,他們最終還是希望做出跟國民黨一樣的事情。他們有回應我們的修正,把陳雄文留下來的兩個 bug 補完,第一個是修改了勞基法第 36 條,看大表格裡面的修正草案,規定一天例假日,一天休息日。「休息日」是這個草案新創的詞彙,休息日的定義是,他是雇主可以要求你來上班的日子,雖然他修改 36 條的一例一休,造成每七天一定要挑選兩天是特別的日子,如果在休息日上班會產生更高的加班費,詳第24 條修正草案。也就是變成禮拜六(休息日)上班該多給的工資是「另加給」4/3 跟 5/3。第二個 bonus 是,如果未滿 4 小時當作 4 小時、未滿 8 小時當作 8 小時。同時當作消耗掉 4 或8小時的加班 quota。同時草案又特別提到,休息日的加班時數要計入每月 46 小時加班上限的額度中。
修正草案 36 條第 2 項,「休息日」什麼條件能加班?按照這個草案的條文,休息日加班是不需要勞工同意的。國定假日加班的啟動在勞基法第 39 條,但休息日的加班啟動在目前的勞基法修正草案並未提及,沒有寫需要勞工同意。這也許是個 bug 也許是故意的漏洞,但總之條文沒有寫,當然我們也可以拿出同花順來,但這是個立法上的疏漏,所有其他加班都有勞工同意的條件,但休息日偏偏沒有。(講者事後註:有關這段的詳細論述,可以參考我的網誌〈
雇主要求於休息日工作,真的需要勞工同意嗎? 〉。)回過頭來說,增加休息日一定程度有回應剛才講的兩個 bug,一來是可以排除 777775 的排班方式(講者註:因為只要在休息日加班會增加加班費,對雇主來說不划算),二來是加班費計算方式也提高了。因此,現在新任的民進黨政府說,因為現在已經是真正的週休二日了,所以要砍掉你的七天假。
所以現在我們還能說什麼呢?當然可以繼續挑他現行法案上的毛病,像是休息日沒有勞工同意的條件,或者說他即使改成一例一休也不會有週休二日,只要雇主可以二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除了禮拜天是例假日以外,可以把休息日集中到某個禮拜,雖然也許有些人蠻喜歡這種連續假日的。總之,各行各業都可以採用兩週變形工時,所以不一定有週休二日。
為什麼一定要減少國定假日?國民黨時代,他說條件還是有變好啊,我們找了兩個 bug 來回應。但現在 bug 修好了,就可以砍掉七天假嗎?在 89 年總統大選前,候選人們去了秋鬥,勞工團體要求各組總統候選人說他們的勞工政策。陳水扁選前承諾在2002年實施 40 工時。如果當時他兌現承諾,在 2002年就讓我們法定工時 40,也許我們可以接受國定假日全國一致。但陳水扁在選前說 2 年後 40 工時,但他一上任的勞委會主委陳菊,馬上說因為現在整個社會氛圍啊產業進步不夠,所以只縮短到 44 小時。每週 44 是在國民黨時代就已經有人拋出,等於陳水扁一上台就翻臉不認帳。因為這樣,民進黨第一次執政朝小野大,絕大多數的立委都是國民黨,國民黨為了搞民進黨,說要推雙週 84 小時,變成每週 42。他只是為了要跟民進黨作對而已。這樣的情境下,因為國民黨占絕大多數席次,才通過了雙週 84。在即將實施雙週 84 的前一兩個月,89 年底,行政院緊急召開會議,說雙週84對產業影響太大,雖然勞基法通過但行政院有可能提覆議案,他們在考慮要提覆議,回到 44 小時,因為這樣而產生89年底各工會門派大團結,組成一個叫做 84 工時大聯盟,要捍衛一個已經通過的國民黨提出的法案,維持現狀。後來吵一吵有成功,就一直 84 工時到現在。
我不能接受的是當民進黨再度執政,因為勞工可以週休二日所以可以砍你七天假,民進黨粉絲頁還貼圖說「週休二日已經等了十五年還要繼續等下去嗎?」之所以等了15 年要問陳水扁為什麼沒有兌現承諾?不是 2002 說要 40 工時?還要退到 44 ?這樣的民進黨在 2016 年跟我們說要趕快砍七天假,不然週休二日已經等了很久~~等你媽。
當然不是國民黨就好,當時 2000 年國民黨只是為了跟民進黨作對,我們算是撿到好處。經過那麼久,馬英九一直到任期快結束才終於通過縮短工時到 40 小時且還不是真正的週休二日。之所以能夠推動是因為社會大眾已經逐漸習慣週休二日,現在推這個法案根本沒有阻力,他也不想產生阻力,就是維持現狀,像是這次爭七天假他就說七天假根本沒休過。
為何有「原本就沒放假」的說法
國定假日一開始就是 19 天,但是去年以前 84 工時的時代,有些公司一年只放 6 天假,而且合法。因為在雙週84工時制度下,平均每週工時42小時,如果公司讓你週休二日,老闆認為你每週欠了我 2 小時,一整年下來欠了104小時,相當於13個工作日。因此老闆可以拿19天國定假日來抵銷,剩下6天給你休息。
聽眾:勞務不可累積
聽眾二:有出函釋說他可以調移。
講者:勞動部還出工時參考指引,教大家怎麼排班。
總之在此之前因為各種奇怪的方式運作,像是每天多上班 8 分鐘之類的。所以很多人實際上沒休到 19 天,被各種方式挪移掉了。
今天你買了一款遊戲的一代,雖然不怎麼好但是很多人玩,遊戲出了地圖編輯器,很多玩家編出新的關卡,玩了 15 年後,遊戲開發廠商說要隆重推出遊戲二代,大家買了以後發現是把玩家編輯的地圖放進去然後修了兩個 bug,如果廠商這樣搞,你會覺得是在騙錢。這就是現在勞基法說拖了 15 年後全面落實週休二日的 blahblah 的情況。不管是國民黨或民進黨,都沒有太大努力,現在社會上習慣週休二日,他推法案是維持現狀不會得罪資本家的。民進黨時代修了兩個小 bug 就說是個全新的很棒的法案。這是我們不能因為週休二日而接受砍七天假的原因。
場外花絮:一年五週特休的世界
不久前,偶然碰到一個朋友,他是台灣人後代,會講中文,但在奧地利長大跟工作。他來台灣度假,聊天時講起奧地利工作情況。奧地利一年有幾個國定假日?其實沒有很多,13 天。但只要在奧地利工作滿半年,所有勞工,不管大小公司,一年就會有五個禮拜的特休,連同六日一起算的五週。這是一個我們無法想像的數字。我們的特休要做到最高年資也才三十天。這是我們的特休狀況。
後來上網查資料,他們的特休可以保留兩年,今年沒用完五週,未來兩年會儲存,但事實上他們老闆希望他們趕快去用,因為不用也是一直累積,老闆還會問說你到底有沒有工作以外的事情可以做?為什麼我常常看到你?他們覺得特休就是要請長假,出國到處去玩。是所有人只要工作滿半年。未滿的話就按比例給。
奧地利也是中小企業非常多的國家,當我們從去年開始訴求這些不要砍假、提了各種 bug 攻擊的時候,很多人說我們貪得無厭。我很想說的是,為什麼我們不能直接講說就要 19 天,我想要更多的假,不行嗎?很多勞工也跟我們說不行,你不能過太爽。台灣這環境,權力運作到極致是把你的想像力消滅。今天以前你沒聽過奧地利一年有五週特休,你不覺得會有更好的情況,才多了七天國家就沒有競爭力,企業都會出走,公司都會倒閉,你連談都不敢談。這就是權力運作到最極致的模式,讓你連想像空間都沒有。
最後真的要收尾。
結語:讓勞工擁有與資方平等的想像力
我認為這樣的想像力是重要的,如果沒有的話,沒有人會幫你爭取更多權益。工總今年的白皮書提出很多要求,像是加班上限要提高,產假要減少。工總在提這些要求,我們會罵他們,但他們就是敢提。就是敢提,所以政府就往那邊靠過去。我們勞工還在這邊說自己人貪得無厭。很多人跟我們說,不要深化勞資對立。我要講一個大家很吃驚的話,我認為勞資天生就是對立。我不認為所謂的對立是一件壞事。(畫圖)這是一個直角三角形,一邊是勞方,一邊是資方,在固定斜邊的情況下,直角的一邊要變長、另一邊就會變短,這是我認為的對立。永遠是在拉扯。就像勞工要更多假當然會增加資方成本,反之資方要降低成本就會壓迫到勞工的權益,這樣的對立像直角三角形一樣是一個數學上的關係,跟社會是否和諧、你跟資方感情好不好、他人格是否惡劣,這是完全無關的。沒必要探討直角的兩邊是否感情好或是否和諧。一旦你停止想像跟訴求,讓你的邊可以拉長,那他們就會壓過來。看看工總的白皮書就知道。
勞資關係上我不認為有個理想值,永遠都會不斷拉扯衝突。在這狀態中,我們要持續保持想像更好的勞動條件情況去爭取,才不會永遠是一面倒的。集結勞工的力量,透過工會是有效的方式,今天希望讓大家知道電資工會的存在。
Q:假設一例一休情況下,休息日加班不算正常工作時間,會受限 32 條規定限制,要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剛才說休息日似乎不用經過勞資同意。
A:我剛才講的時候是有點猶豫,整個草案看起來造成一個體系混亂的效果,在這之前,我們可以區分勞基法有每週四十小時,另外還有例假日、國定假日、特休,其他都是延長工時,也就是 32 條的狀況,要勞資會議同意。但未來草案內的「休息日」看來是被獨立出來賦予獨立的性質,之前看其他的「OO日」的加班程序跟 32 條所規定的不同。按照現行的體系,36 條的「OO日」有跟例假日並列的感覺,那所以他到底是遵從 32 條還是獨立狀況?有模糊空間。也許實際上不是太嚴重的問題,因為實務運作下來雇主要你加班最後還是會有實際上要經過你同意的步驟,因為同花順。
(講者事後補註:這部分的詳細論述可以看我臉書文章:雇主要求於休息日工作,真的需要勞工同意嗎? )
既然提到這個,補一個剛才想講的,前面花很多時間處理 36 條的甲說乙說爭議,七天週期的問題。現在不管採哪個,套到修正草案的 36 條,採甲說的話,七天要有兩天放假,一天例假日,一天休息日,這樣會變成休息日跟例假日一樣要固定在禮拜幾。如果是這樣解釋的話,可能會引起很大的資方反彈,包括很多服務業。很多工作現場是排休的,他不太可能固定排在週三或週五。所以他的休息日到底要哪一天?最後導致的結果就是所有人都去走 36 條第二項,也就是全部都變形工時。目前雇主可以容忍的方式是固定週日例假,另一天變來變去。如果他想要這樣,又如果 36 條採甲說,他勢必得走 2 週變形工時,很多公司會偷偷開勞資會議,通過變形工時。身為勞工,可能根本不知道有這個勞資會議。
發問:工會應該是勞工代表?
電資工會幹部回答:公司有工會的話,確實工會可以推舉出勞方代表,但現在台灣企業的工會成立組織率很低,勞基法規定所有公司都要有勞資會議,不管人數多少。這些公司有勞資會議,但勞方代表的產生就,因為沒有工會的話,勞方代表橫向溝通很弱,所以勞工代表的席次都被資方把持。像是敝公司今年被勞檢,資方叫所有人記名投票選出勞方代表,也就是說你的表態就被資發掌握。不記名投票是民主基本原則,因此公司就有邀請名哲來做簡單的勞教,勞資會議不是不重要的東西,變形工時、加班同意權、女性夜間工作都是需經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後來大家開始重視勞資會議,也透過行動爭取到不記名制度,順利選出我們的勞方代表。
發問:我們的工會法有問題,台灣工會是員工成立,國外是先有工會,才來裡面招募??
發問:我的理解,政府砍七天假的一個理由是讓公務員跟勞工假期一致,另一種作法是現階段砍七天假,讓兩邊假期一致,另一個像是時代力量的作法,修一個明確的國定假日,讓全國可以適用 19 天,這會有什麼問題?
回答:時代力量提的國定假日我蠻贊同的,只要這個方式能達成最後 19 天國定假日,沒什麼好反對。關鍵在於可不可行?不會說不可能,但目前看到民進黨的態度,他不只希望全國一致,還希望是減少,才會一直強調你們假日比之前來得多。台面上的政黨只有時代力量是支持 19 天假。如果現在的草案生效,國定假日何時才會真的立法補回來?在民進黨掌握多數的情況下,有可能實現嗎?當然也可以很樂觀地想說民進黨之後會很善良地通過 19 天國定假日,但目前的跡象看來,兩個路徑,一個路徑是反對現在的修正草案讓它不通過,因為當中把37 條改為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日才放假,等於砍掉七天假。路徑 b 是先讓他過,再修別的法案讓 19 天回來。就我的立場,工會目前能做的,恐怕是回歸到最後,要加強力道,要提出增加國定假日的訴求,如果壓力強大到讓民進黨也覺得害怕,他們自然會生出他們實現的路徑。一旦壓力減弱,我就不確定最後是不是真的可以實現。大家看到 10/25 勞工遊行,之前有些討論跟籌備,有提過是不是要自己提版本?後來因為時間跟態勢變化很快,來不及。我覺得最後大家有個共識,就是談 123 天假,不分公務員勞工。我們就專注講這個。如果你注意一些新聞上的勞工團體發言,他們都提到名目問題都是可以再討論。
感謝提到工會的問題,就我有限的理解,外國工會的方式比較像是美國,或歐洲國家,有個大的產業工會,像是美國成立工會的方式是產業工會會去基層工作場所招募,方式是一定的人連署辦投票通過,這個工作場所的勞工就會加入那個工會。但我覺得關鍵不在於誰來發動,問題是總要有個起頭,在此刻台灣的現況,即使改成美國的制度,由工會去各工作場所招募,現況也沒有多少大工會,能夠養得起夠多的組織者全勤地做這些跑基層拉會員的工作。我覺得那不會是單純換一套制度可以解決。當然工會法的修改跟制度變革絕對可以去想,但我自己比較關心的是,像電資工會是提高大家對工會的認識、對勞工權益的重視,這是一個基礎。普遍所有勞工都重視權益、都知道工會機制的存在,下一步就是具體的組織串連。
發問:
休息時間不包含在工時,公務員一般朝九晚五,包含中午休息,就是七小時工時?我妹妹是老師,表定時間只有 8 小時。
回答:
我不理解公務員算法,我自己當替代役,是 8 到 5。
發問:
加班過凌晨 12 點應該算第二天?值班或者規定的工作時間比較晚,上到凌晨 12 點,不就可以排連續 16 小時上班?
回答:
可以看施行細則,他講的是跨日的連續工作兩日工時要合併計算。晚上八點上到隔天凌晨的話要當作一日。
發問:
怎麼區隔?中間給你休息兩小時就算隔天?台鐵跟空服員好像很容易這樣。空服員有規定最短休息時間,但工廠?
回答:
也許可以再問一下勞動部,我目前的想法,中間做到 0 點的時候正在休息,看似工作時間沒有連續,但因為 35 條講的休息時間,中間一小時不計入工時,但他是在當日內。顯然不能接受老闆說早上八點來做到下午四點,那段休息時間隱含的前提是包在一個連續的工時內。日夜班輪換的時候中間要間隔一段時間,剛才提到休息四小時回來上班,會變成第一天夜班接到第二天早班,會變成 34 條第二項,適當的休息時間雖然沒寫多少小時,但一般認為是 11 小時以上。
發問:
違法的狀況下很多責任制會這樣要求,不管做多晚隔天要準時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