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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大意說明)自己是異性戀也覺得同性戀可以跟我用一樣的婚姻法律的人,不要跟反對同性戀結婚的人,用同樣一個法律,也是合情合理。
話術:
我對於「歧視同性戀」的人沒有意見,我認為「這些人」有權利擁有「歧視同性戀、歧視同志運動」的價值觀,我只要求「這些人」不要跟我們用同樣一個法律就可以了。保障我們宗教自由,跟憲法保障「人人平等」價值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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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主題:制定異性戀婚姻專法,不要跟反對同性戀結婚的人用同樣一個法律,保障異性戀婚姻同時也支持同性戀結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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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現在的婚姻法律(民法 972)已經被「基督教保守派系」以及「歧視同性戀的」人與團體組織限縮其功能,意義只能侷限在「上帝與聖經」定義「男人與女人」可以結婚。
造成現在的婚姻條文,已經被「單一宗教之下分支的價值」綁架,法律條文也被賦予人跟人之間是不平等的意義。
完全忽視基督教以外「其他信仰價值」的人與團體組織,嚴重傷害到崇尚在法律上一律「人人平等」價值觀念的民眾權益,也嚴重侵害到憲法所明文保障的「宗教自由」。(註一)
因此、由於異性戀為社會大多數人,可以自行選擇實現自己婚姻的法律,價值觀可以「包含同性婚姻」,也可以選擇另外一個法律條文,價值觀「不包含同性婚姻」,最為適當。
本提案認為,可以朝向兩種制定法律的邏輯:
1>第一種是替「反對同性戀可以跟自己是異性戀使用同樣法律效力的人」,制定「異性戀婚姻專法」,讓這些人「不包含同性戀結婚條件之下」,擁有符合自己價值觀的法律。
2>第二種是把「同意同性戀可以跟自己是異性戀使用同樣法律效力的人」,制定「異性戀與同性戀都可以結婚的專法」,讓崇尚「人人平等」價值觀念的民眾,可以不受到「歧視同性戀的價值觀」之干擾。
不管是第一種還是第二種,內文都是一樣的,只有開頭定義不一樣,第二種是把目前「尤美女立委」提案的方向納入,允許同性戀結婚跟異性戀都可結婚。
以後民眾登記結婚的時候,可以選擇用第一種法律(前提是異性戀可以結婚、但不包含同性戀結婚)來登記結婚,或是第二種法律(前提是異性戀可以結婚、也可包含同性戀結婚)來登記結婚就可以了。
註一:
(1)中華民國憲法
第 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2)大法官解釋函,釋字第490 號。
==節錄==
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