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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v style 的醫勞盟 - 用分散式協作的方式做我們的東西,再不定期把成果發表到 facebook 社團,協作環境不用被封閉的臉書綁死
目前想到可以做的:
已經做了:
---筆記---
醫療勞動條件改善三點
醫療糾紛刑事訴訟氾濫
醫療場所暴力事件
醫療勞動付出要有法律保障:健保與司法體系下醫療基層人員是弱勢團體,要爭取勞基法保障。
將來:效法護理人員成立公會
孫友聯
勞陣
立法院公聽會,勞委會反對醫師適用勞基法的理由十幾年來都一樣,
9.6工作天就有一個勞工被操死
護理工傷個案還有兩年不得解雇條約
醫師也要爭取
吳宜臻立委辦公室邱助理
職業醫學專科醫師:關心職業與疾病關連的團體,同醫勞盟
需要國會幫忙的地方不會缺席
工傷受害人協會劉專員
職災勞工與家屬成立的團體,二十年,有各行各業
全民工傷時代,年輕一輩的專業工作者低薪過勞
護理人員過勞死、自殺,一年幾十個人
林佳和:政大法律助教,勞動法
醫療是特別的勞動場域
不安全:對工作認同,但勞動保障不穩定,專業發展受限的話連工作認同都有問題、疲累、資格不符的勞動整合
難以理解醫院主張醫師非受僱,社會通念 - 不必尋求法律概念推演,就知道醫院是醫師的老闆,受僱關係(例如羊膜穿刺案)。衛福部常常拿職業倫理蓋過勞動保障,很奇怪,法律上完全無法理解此說法
醫師&護理損害賠償責任:有一點疏失就要負完全損害賠償責任,歐洲早在1960透過判決把醫護損害責任現縮到最小範圍,只有故意重大過失才需要負責,美國人則用法律保險處理,台灣兩個條件都不存在
一樣不是用勞基法的有律師,三師裡面醫師律師不適用。律師公會的說法... 職棒也不受保障。
勞基法保障包括工時保障、不能任意解雇、職業災害補償、勞基法退休金... 六大內容。勞委會跟勞動不經常安撫衛福部說醫師適用勞基法,只要把工時保障排除。沒有任一個國家把醫師納入勞動法保障卻把工時排除。工時保障兩大正當性基礎:1.健康 2.人有時間主權支配權,會喪失自己跟家庭聯繫,長久下來對社會是壞的發展
2011年統計台灣是全世界工時最長國家!(醫師還沒有納入統計)勞基法可考慮針對醫師特殊特性作調整,但工時絕對不能排除。責任制工時,絕對不能重蹈覆轍,是一切亂源(勞基84-1)
許多行業在身心負擔都不高,但醫療過程中一點簡單疏失都會造成損害,因為身心負荷極高,所以工時應該越短越好!台灣卻倒過來。
護理人員經常被叫去做跟專業不符的內容
護理長跟書記應該是不同任務,護理長只能做專業指示,書記只能做行政指示,但台灣全都混亂。台灣法院認為醫護人員有專業能力所以一切疏失一定是個人問題,不是醫院問題
醫護不是生產線,過程極度不確定,非制式化過程,此種專業需要長期、技術性極高的特殊訓練才能養成,不是做很久就自然會的
醫療場域人際關係相當程度左右勞動過程
mobbing-低等動物群聚攻擊高等動物,白領職業病,醫療機構常常發生。一般勞動 u法令從工業v部門出發所以往往難以適用,需要考慮特殊性做修正,01241但不代表不適用
除了極少例外醫護都沒有工會,沒有集體力量
從法律觀點會先做分類...
台灣健保包括總額給付都是標準歐式,德國法律規範法律規定總額不能犧牲對醫護的勞動調健保障,有一定比例要用來保護醫護的勞動條件,不希望醫療機構因為不當的經營策略壓低醫護勞動條件,德國也很嚴重,柏林公立醫院的醫護人員大罷工,即使這麼好的制度也難以避免這個問題,實習制度在台灣更明顯,有很嚴重的問題卻沒有在法律上得到解決
許多護生的糾紛由學校跟護生家庭解決,醫院完全不負責,在台灣幾乎沒有法律適用空間,台灣的教育委員會一直抗拒學生受到保障。學中做跟做中學有很大的差異,台灣是做中學。
雇主指示權和醫療專業指示權應該區分,安排時間照表操課是勞動指示權,主任在各國法律中到底是不是勞工有很大爭論,至於主治醫師是不是勞工?有專業指示權但勞動還是受別人指揮,所以還是勞工。這在護理人員上有很多混淆,護理應有拒絕違背專業規定的勞動義務,現場醫護人員應該有自己的評估特權,例如注射問題不應由不具訓練的護理人員來做,在台灣非常氾濫
不適用勞基法不代表無法無天,不代表醫院對醫師的勞動指示沒限制,醫師適用民法,民法的契約保障是我的勞動指示不可以損害我的受僱人,不適用勞基法不代表沒有任何保護
如果醫師被納入勞基法,有很大機率是用適用 84-1來交換,國內實際狀況就是沒有任何保護,但他的精神是適用工時保障,但工時太特殊,不是讓老闆決定。「得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還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但現實是除了幾少數大縣市,台灣大部分縣市的勞動主管機關放任雇主無法無天。目前政府規定只有部分護理人員適用84-1,只有急診等
就算把焦點只聚集在護理人員身上也不適用84-1,但現實不是如此,法律跟現實都不同,是不正確的
未來醫師納入勞基法也要特別注意84-1。至於是否一定要84-1?目前資委會一直跟各團體說納入不反對只要工時排除。德國美洲法定工時40小時,最常不能超過60小時,兩段工作之間至少休息11小時,醫護也是用。延長不是老闆說了算,要員工代表會同意才行!但我國勞基法沒有這規定,不僅醫護,各行各業都無法無天。
德國法律規定醫護人員在特殊情況(且員工代表會同意)可延長到連續xx小時,且需要立即休息11小時。這是決為不能跨越的紅線,是最低標準,但台灣卻把勞動法條件視為最高標準,現實完全惡意曲解法律,把法律規定的最低視為最高標準。醫院的待命時間雖然可以做自己的事情,但我只要在醫院待命,都算工時。如果不在醫院待命,只要在契約約定期間趕到醫院,要協商怎麼算。台灣相反,在工作場所待命不算工作時間。荒唐判決:飛航自動駕駛期間休息時間不算工時!連一般勞工都這樣,連醫護更慘。除非我可以任意支配時間與場所,我都算工時。這是對個人時間支配權的保障,所以要對待命時間折算工時。德國平均工時只有38.5
工資問題在護理人員身上很嚴重
很多醫護人員有危險健康疑慮,工作應有特別津貼。
如果納入勞基法應該不能簽定期契約。法院目前對於調動勞動者的限制很嚴格,現在法院很聰明,勞動契約定得很廣泛,在契約中寫可以調動到全球。法院對勞工自己承諾但極度不利的是向越來越嚴格,所以還是可以到法院。
醫師也常被要求簽競業禁止,十年內部得到桃竹苗任何醫院,法院判定無效!
策略 -
1.納入勞基法
2.公立醫療院所要檢討政府法令
3.醫護人員的團結,組織工會
德國醫院勞動法,一千頁!
台灣公立醫院是大問題,跟私人醫院不同
結論:人權 - 講到醫師勞動保障,政府很愛說病人權利。但什麼叫人權?要求合理化的權利,正義要能金德啟回溯檢驗。人權就是自己能享有的時候,別人也能享有,不能說別人不配享有。如果病人可以不眠不休工作不受保障,政府官員也可以不眠不休,他才有資格說別人也可以不用休息。
提問:要醫師視病猶親是台灣社會共識
從小教育都在宣揚似是而非的東西,所有教育都在宣揚自己的方便,台灣有個重要的法律文化是自私自利,要求別人遵守,但自己不遵守。這是文化上的問題,是需要時間的集體意識改變得過程,所有從小教育要教導尊重別人。台灣人的意識不容易改變,只能宣傳、主張,是長期工作
保全業也非常嚴重,一天 14 小時,簡直回到 19世紀,所以 84-1 要修改,策略上作法是直接刪除,但把行業特殊性當作沒看見不是長遠的辦法
醫療經濟學林醫師
廣義醫療糾紛:只要有不和諧
台大醫院被投訴第一名是總務部,冷氣電視什麼的... 投訴大多數跟醫療無關,病人不爽就投訴。7,80/1000 的投訴會演變成醫療糾紛(狹義的醫療糾紛)
只要對結果不滿意就來告
根據經驗在台灣只要被照到一定輸,有過失不管有沒有損害也不管有沒有找到真正的肇事者,全部一起告
傳統侵權行為只有對跟錯,但醫療有很多風險跟比例的問題,少數人得到巨額賠償,賠償費用的來源也有問題... 該得到補償的沒有得到補償,不該嚴懲菜鳥醫師
醫糾案件不在以過失為主。首先放棄過失的是汽車,汽車賠償完全不需要過失鑑定。改以風險為主的判定
法律經濟學
調查發現醫糾總數減少,但嚴重度提高,打官司比例上升
律師分析2000-2008所有民事案件分析
(g0v主題!)
醫糾很少十年內結案,有疏失都會直接賠
醫療糾紛刑事起訴是一百年前的德國法律
醫勞盟引用的paper data其實很值得懷疑,因為全台灣的檢察署依照刑事比例... 一定不只一年200個。
美國賠償是用餘命計算所以小兒科最重,台灣則是老人遠超過其他國家,覺得自己沒盡孝道,小孩子則認為是輪迴。文化因素。
檢察署的起訴資料是黑箱,大家都想要
英國小額無過失賠償計畫仍須附舉證因果關係,三萬以下由一位專家判定後直接賠償
只要符合健保局規範,要出庭健保局NHSLA擔任被告,不像台灣,健保局規定不能作但被告是醫師被告...除非不符合英國健保規定,醫師才要賠
德國作法:
把腳釘在table上的教授也有,把心臟鋸開的教授也有 ==b
美國用資本主義的方式控管醫療糾紛,律師會贏的官司才打,不濫訴
醫糾作法:
xx立法委員
台塑四寶裡面長庚最賺錢,每年盈餘兩百億,健保五千億預算裡面有一千億是給長庚,盈餘來自壓榨員工血汗醫院跟使用次級藥品。這件事情我到處講但聲音都出不去,媒體都需要財團買廣告,所以都不會報,拿納稅人交的健保的錢以後再去買壹傳媒來洗大家的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