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12 政府資料例外收費準則 - 圖資議題會議文播
- 主辦方國發會將製作摘要式會議紀錄,但等待釋出尚需一段時間,加上個人希望保留完整對話脈絡,即時呈現政府各單位及民間人士為開放資料協調、折衝的努力過程(即,開放「開放資料如何被開放的過程」)。因此會前徵詢主辦方同意,進行即時文播。
- 由於事前尚無機會告知與會代表有文播,因此
閱覽權限先設定在(我聯絡得上的)與會人士範圍內(含受邀但不克出席的 vTaiwan 工作組聚會主持人唐鳳),經國發會及發言者校閱後再公開;
- 文播為求即時濃縮,不免錯漏,個人對領域知識和專業術語認識也有限,想請各位協助:
- 1. 將本 hackpad 連結轉發給與會發言者(會請陳科長和莊分析師協助)或直接 tag 發言者 ID
- 2. 確認、校正發言人單位、職稱或大名
- 3. 確認、校訂、補完發言內容(請登入帳號、直接修改即可)
- // 感謝 venev 數小時不間斷的文播!
- Venev++
- 6/18 經陳怡君科長通知,已可公開分享本次文字轉播 pad,謹供 vTaiwan 後續參與者及公眾參考。經國發會校閱、整理之各方意見重點摘要,請參考核定版之會議紀錄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4W4blozmO71Z2NYVG9lanNZSkE/
時間:2015/5/12 16:30~19:30
地點:國發會 707 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 2-2 號七樓)
主題:規費法第8條之特定對象定義、政府資料例外收費準則建議,提請討論。
由國發會邀請國庫署、內政部、農委會、法務部及民間人士列席發言
國發會資管處莊明芬副處長主持開場,本日主題:
- 規費法第八條「特定對象」定義
- 政府資料例外收費準則建議
國發會莊盈志分析師宣讀案由
財政部國庫署柯綉絹副署長
- 政府資料要開放,開放到底哪些要收費?雖然原則免費,但有些項目該收費,需要作釐清
- 目前規費法第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皆有明文規定,但仍需細緻釐清
- 部裡希望就「特定對象 / 不特定對象」作更細緻釐清
財政部書面意見,由陳明娟簡任稽核說明:
- 請協助確認陳稽核職稱
- 職稱正確
- 過去實務,透過來申請的自然人、法人,確認特定對象
- 相對於國發會所訂,依循 open definition 定義,anybody, any purpose
- 跟實務上有人來申請,交付對象得以特定,
國發會釐清詢問
- 機關推動同時,沒有限制需要申請,是否就可以不受第八條「特定對象」規範?目前政府開放資料平台,就是以「無須申請」為原則
財政部陳稽核回應:若非放在公開區位任人下載,就應該要有申請動作
國發會莊分析師試小結
- 如果 data 必經申請程序,才會歸結到規費法中的「特定對象」
- 若不採申請程序,就歸到「不特定對象」
- 不特定對象是否就不受規費法限制
國庫署柯副署長:沒錯
國庫署陳稽核:
- 放在開放平台,是我不去特定他,這樣有點倒因為果
- 政府「應公開資訊」以外,應該
- open data 平台依 open definition,不去辨認使用者、下載者,屬一「管理方式」,而非它可否被特定
林誠夏說明 open data Lucien Cheng-hsia Lin
- OD本來就可以收費,Open definition 僅限制不能收取授權金費用
- 拿手機中的 linux 系統作例子,大家都可以拿這系統作產品,讓產業知識、文化可以高度發展交流
- 我們一直聽到強調收費 / 不收費,是太過粗略的說法
- 可以收一次性成本費用(稱規費亦可)
- 財政部書面意見內容大致同意,但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同剛才陳所說:反果為因
- 目前財政部是依照「免費 / 收費」來劃分,免費 -> open data;收費不 open
- 但應該以哪些要歸入 open data 作為先決因素,再來考慮收費與否。這是國家戰略性價值,不要太過拘泥於圖利特定人
- 因:先定義 open data 基礎建設,應包含哪些資料集,盡可能最大規模;
- 收取規費者,跟全民說明原因,歸於國庫
楊孝先 nchild
- 財政部書面意見,根據規費法第 8 條「特定對象」定義
- 必須優先檢視法源依據:是否為正當妥適
- 立法理由:特定對象是「因該特定對象享有特定利益,應收取合理之相對給付⋯⋯至於一般民眾使用道路⋯⋯,非此所謂特定對象」
- 把實體世界使用公共設施行為,拿來類比
- 開放資料是政府提供的數位服務,是「供一般民眾得以使用」的服務
- 合理相對給付,仍應回歸立法目的「健全財政、負擔公平」,另有「公共資源有效利用、維護人民權益」,要考慮彼此之間的衡平,而非只專注於前者
- 至於開放資料是否符合「資源有效利用、維護人民權益」我的意見同誠夏是有的
高嘉良 Chia-liang Kao
- 同意財政部「倒果為因」說,但此時如此,是因為當初開放資料時,已先「倒因為果」
- 當時很多資料不開放,是因為很多單位搬出規費法來拒絕
國庫署柯副署長
- 同意應該先定義哪些資料開放,而不是讓規費法擋在前面
國庫署陳稽核
- 同意資料應該先行區分,將來大家討論出「哪些應該開放」,嗣後規費法就不會針對應開放資料收費
- 政府資料開放愈多愈好,這個我們也同意。國外也有大學免費的政策、高速公路完全免費⋯⋯但是否開放免費提供,取決於政府財政
- 不是全民真的那麼需要,
衷嵐焜
- 很多議題混在一起,開放不代表不收費
- 國際趨勢上,開放是 default;無法在今天劃分哪些資料「應該開放」
- 今天很多想開放的資料,是卡在規費法
- 希望 focus 在我們應該現在作什麼事,才能讓這些被擋住不開放的資料能釋出
- 如果要收費的開放資料,它的收費原則是什麼
- 今天有幾個單位,其資料目前是要收費的,希望能討論它們在規費法的框架之下,如何能夠成為免費的開放資料
內政部地政司
- 依照目前國庫署解釋,除非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不然都要收費;但若依此意見,機關即使想開放,也會很難放行
國發會資管處莊副處長
國庫署柯副署長
- 剛才聽到地政司讓資料想開放時卡住,但剛才我們的書面意見很清楚,假設提供時沒有區分對象、任何人皆可下載使用,那是 ok 的;
- 感覺不到被規費法卡住的點,開放就要無償嗎?
內政部資訊中心
- 早期資訊、資料是實體,需要繼受交付,也會有影印等成本
- 但在網路時代,如果使用者已經負擔必要設備和服務,政府實體負擔已經降到極低,已能被政府預算 cover,當作服務時,成本是可以忽略不計
- 資訊一放上去網路,就是「國際問題」,一般都希望採取平等付費的角度
- 圖資放上去,要如何收費,才符合國際通則?
- 本身產業國際競爭力問題,資料開放後,可否創造國內產業蓬勃
- 考慮台灣相關資訊服務產業,在國際上是大還是小?
- 目前似乎都要依附在國外大公司,若再把籌碼全部丟出去,若完全依附他們的規則來開放,對國內產業的成長並不有利
- 資料開放,政府機關的苦惱是:資料開放出去,會不會資訊服務產業籌碼盡失?成為國外公司的附庸?
- 如果有些資料是我們專有,能讓國內產業取得利基,我們當然希望配合
內政部地政司
- 社群常要求地籍圖盡量開放,很即時的可能無法,但是希望每半年發布一次到 open data 平台。
- 但若照剛才國庫署意見,地政司一點空間都沒有。是否能讓主管機關有裁量空間,期望今天可以討論出共識
國發會資管處陳怡君科長
- 今天兩議題要討論:資料如何分類分級,在議題二會討論
- 當初安排議題一,是因為從 101 年開始,就持續討論 open data 收費議題
- 張副院長指示
- 國庫署當時也認為規費法沒什麼轉圜空間,所以才有司法授權的建議
- 當時談到規費法第八條是「特定對象」,如果資料開放不限特定對象,是否就
- 但當時國庫署認為「特定對象」定義,是掌握在國庫署
- 所以才把議題一排出來優先討論
- 各機關是否能對「特定對象」有裁量權?
- 國庫署書面意見「一、(一)」,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應主動公開事項」是正面表列、第十八條「禁止公開事項」這兩條界線,不足以畫出目前政府已提供之資料
- 應該對資料重新盤點、檢視,提出各部會對開放資料的戰略和想像
- 但我們必須知道各部會的空間在哪
國庫署柯副署長
- 地籍圖希望開放,可否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應主動公開事項」,如果是少部分人需要,就必須回歸規費法。感覺有交錯在一起
- 應該回頭檢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那就不受規費法限制
法務部代表,表達對政府資訊公開法意見:
- 需釐清確認:open data 放在政府開放資料平台,就我們了解是將所有政府資料分成三類
- 國發會陳、莊短暫露出疑惑神情
- 甲:任何人可以無限制次數、目的下載、使用
- 乙:目前還沒放在開放平台上,需經授權才能使用(申請 / 收費)
- 今天應該 focus 在開放資料平台上的甲類資料
- 跟政府資訊公開法有關,需思考「應主動公開」是否直接等於「開放資料」?
- 舉例:中選會公開選舉人名冊,是依選罷法的「主動公開資訊」,上面會有參選人個人資料,蒐集此個資符合個資法規定(依法蒐集)。但中選會可否直接將這份資料丟到開放資料平台?法源是否賦予中選會完整權利,使其得以採行「將資料以 open data 方式釋出」,而不違反「符合目的之利用」?
- 又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 針對財政部書面意見,對收費準則的建議,法務部意見
- 現行開放資料辦法,似不宜全以政府資訊公開法作為法源依據,應有其他考量
- 政府資訊公開法,開放資料沒有使用身分限制
- 對規費法的門外漢意見
- 公共利益:為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若開放資料能符合不特定多數人利益,是否就可以直接跨過規費法
國發會資管處簡處長到場,接棒主持
- 以今天稍早參加的大數據會議,講「事務官中立」態度
- 大家放輕鬆:什麼樣的資料該收費、若該收費是何情境、怎麼收?
- 今天只想解決中間灰色地帶,所以專注在談規費法。不用談到政府資訊公開法、個資法
- 三思考原則:效率原則、公平原則、效果原則
- 今天有前政務官直接 mail 向院長要資料:政府持有過去蒐集的資料,但不屬政府資訊公開法公開範圍。
- 但這是政府形成政策所必須的資料,若不開放,民眾如何得知政府如何形成政策?
- 若不能開放,為何國際期刊有學者拿這個資料作分析?
- 必須到特定機關查閱資料,但上班時間非、常、有、限,11:30 吃飯,14:00 回來
- 今天原則上以圖資範圍來討論,藉此界定收費之參考,以其為範例,跟其他機關討論其他資料如何收費。
- 請規費法主管機關告知:規費歲入多少、多少人在收、成本多少?(效率 / 公平 / 效果原則)
- 圖資目前封鎖起來不開放,我覺得是 ok 的;但我看到的是現在大家都用 google map,但等到 google 要收費,政府又要編列預算來支應。你們知道政府一年編多少預算買微軟的 office?一年四億!這是我要解決的問題
- 希望開一條路讓大家可以走。如果最後決定依法「真的必須」都要收費,給我詳細條文和解釋,到法規調適平台去談修法
- 目前 open data,沒有任何一條法規、法律考慮到這議題的需求,我們真的要拿「沒看見、不照顧」open data 的法規來解釋它?能不能往前走、往前看一點,讓事情可以處理,能不能在不違法前提下,擴大解釋它?
- 在不牴觸法規的情況下,能不能讓圖資不收費、或定義哪些可以收費
- 能否解釋「特定對象」這件事?而不是限制「會員制」,讓國內的人都不能用、國外的人才能用,然後我們還在談產業發展
- 解決問題:怎樣讓法規說可以;而不是談法規說可以或不可以
- 準備訂便當
林誠夏
- 剛才副署長表明,規費法沒有要擋 open data,也同意基礎教育、一般公路免費的類比,但還是會有評判標準
- 若某些資料庫、資料集已經透過某些評判機制確定開放給不特定人,國庫署是否同意不必適用規費法第八條?
- 除了「可以公開、不能公開」的法規之外,中間有沒有機關裁量的空間?
- UK 作法:民間協力之審議委員會,召集政府官員和民間參與者一起討論哪些 data 要 open,並討論其公益性普及範圍、有無 compromise 其他權利如隱私權,讓行政機關透過審議得到「徹底開放」的正當性。open data initiative
國庫署柯副署長:完全正確
- 規費法第 13 條完全就是這個意旨:各資料主管機關視業務屬性,看該資料開放是否符合大多數人利益
- 文字怎麼下,可以請誠夏顧問幫忙
國庫署陳稽核
- 第 13 條公共利益的解釋,過去國庫署用得非常謹慎,一旦有缺口,接二連三就來了
- 必須涵蓋主管區域大部分人,例如莫拉克風災對於災民的救援
- 過去以為是政府資訊公開法要調整,今天才知道卡住的
- 需要一個一個檢討,組成公平審議小組逐一確認公益性
- 我們還要負責把歲入籌措出來,每年缺口都很多
國發會資管處簡處長
- 若因為這樣讓財政部收不到錢(開源縮減),就想辦法讓政府機關不要在相關領域花那麼多錢(強化節流)
- 「部會」層級要成立資料審議小組,六月底之前會召開開放資料諮詢小組會議,各部會要把「不公開資料」及為何不公開,都要提出
衷嵐焜
- 資料審議小組讓我很害怕,若他們的目標是決定「哪些開放、哪些不開放」,可能讓開放資料發展進程倒退
- 討論的時間點,可能看不到開放後長期發揮的公共效益,或開放初期只有一兩家廠商,但開拓疆界數年之後,才會帶動蓬勃發展
- 所以歐巴馬才說,在美國開放資料是 default,因為無法事前斷言
- 少開發(蚊子、末端)app,將經費拿來維護、營運高品質的政府開放資料
國發會資管處陳科長補充作法
- 資料審議小組,包含機關代表、民間代表共同討論,部會可邀請不同立場民間代表
- 要點中也規定要將各方意見,全部公開於網路
- 初期先作資料盤點、分級,不會一次性將資料全部定案,會逐次審視討論
簡處長
- 有信心不會造成開放資料愈來愈緊縮
- 回到以「圖資」為例來談,比較有具體方向
===============================
國發會莊分析師:宣讀討論事項二,例外收費準則建議
- 紙本資料參考
- 財政部函釋
- 之前國發會提出收費分級
- (文件宣讀)
- 本次會議討論,是因為收費資料以圖資為大宗,就目前各部會手邊圖資,若依循上述原則免費開放,是否可行?或者某些圖資必須收費,是否有具體判斷準則
國發會資管處簡處長
- 78% 以上跟圖資有關,若據此建立收費 / 不收費標準,對其他資料收費也會比較有幫助
內政部資訊中心建議
- 舉「門牌位址服務」為例,資料來源其實是各地方政府,內政部為了讓大眾可以使用,將它包裝成可下載、可選擇範圍的單一資料服務;也能讓人自行上傳位址
- 問題點:規費法想保障、著重的,在地方財政問題
- 再提關懷:兼顧國內產業競爭力,與其他國家處於平等互惠狀態(其他國家關於此項資料開放到什麼程度);另需考量國內產業發展(是否處於該保護)狀態
國土測繪中心
- 我們在要收錢、要開放的夾縫中求生存(眾笑)
- 80~90% 的圖資由我們提供,目前都是依照國土測繪法來提供,但基本上還是有牴觸 open data 精神的授權限制
- 蔡政委召開 4/17 OSM 災防地圖的討論,調查國際作法,並非完全免費
- UK 地形局、氣象局為例,在比例尺等級上作區隔,1/25000 以上免費、開放提供;1/15000 以下需有不同授權機制來收費,收費超高可能是國內百倍以上,印量、數位使用,皆有明確限制
- 區分實體資料及數位資料、API 之免費 / 收費
- (簡處長更細緻補充 UK 作法)
地政司
- 收入相對來說很多,例如謄本收入
- 地籍圖:一年有一億多,網路電傳七、八百萬,批次流通約一百多萬
- 民間目前看來需求很多,半年釋出一次免費資料,用即時間段來區隔免費付費或區隔定價
- 必須整合進通用版地籍圖
國發會資管處陳科長
- 建議地政司更細緻定義「想要收費」的東西
- 目前沒有要把謄本(產品)作免費開放,而是構成謄本的原始資料如何開放(如座標檔、公告現值、公告地價)
地政司補充:
- 因為特定人之申請,所以引用規費法收費
- 建議免費、付費不以星等區別,流通時會不會發生費用,其實是取決於流通方式
- 可以收斂成:政府提供「資料流通」時所需成本
- 開放資料平台開放不特定人下載:很單純能直接放在網路上,適用規費法第 13 條之公益,衍生成本除以下載的人,不符合徵收效益,則免徵
- 若需要開標、創建,衍生成本則需對
- 回應國土測繪建議用小比例尺開放、其他收費,個人建議
- 不要用小比例尺應付開放資料,建議是全比例尺皆開放
- 不要全採英國例子,可否了解一下美國的例子
- 全面開放的加值效用會從「稅」繳回來,用成本填補原則收規費,不可能挹注政府財政
- 之前提到建議採「私法契約」方式來做事情,諮詢過法律專業意見,不可行
- 其實規費法規定得非常明確、非常死,沒有差別計價、彈性收費等實務運作空間
- 實務上認為,規費法律關係屬「公法關係」,不能用主觀意識來循私法契約方式來與民間訂定合約
- 建議將「私法契約」及「希望鼓勵之價值(如獎勵投資)」明定進規費法,以免政權更替後,事務官又被檢討主觀裁量的適法性問題
國發會資管處簡處長:
- 不會只看英國例子,也有研究其他國家
- 英國公部門大量民營化(如鐵路)也衍生出很多有趣的問題研究
農委會(由林務局統一發言)
- 農航所航攝圖資目前全是開放,但是以紙本方式提供,依國土測繪成果....開放
- 雖然目前是採紙本、光碟的「載體成本填補」,但因為各申請單位所需範圍、年份、檔案格式都不同,目前皆用專案方式處理,以通常 5000 圖幅,一人最少要處理 18 天
- 分析之後,若只收取載體費用,無法負擔專業人員製作成本
- 建議全部要收費
衷嵐焜
- 因為圖資收規費,佔國家稅收多少比例?剛才聽起來並不多,對改善政府財政有多少幫助,不無疑問
- 剛才農委會建議以「圖資建置成本」來收費,是從拍攝~製作完成來計算成本嗎?政府在執行業務時,應已經被行政預算 cover
黃碧慧
- 政策戰略角度,以「資料開放」為預設目標,短時間無法達成,建議逐步來作,從比例尺、歷史資料開始作為「收費 / 不收費」準則
- 長期來講應該以政府預算支應,不應收費
高嘉良
- 回顧 vTaiwan 工作小組討論之共同建議
- 並非為該資料額外加工、提供服務,原則上應該不收費;
- 若真為全程客製,收費應該沒有問題
林誠夏
- open data 免授權金,只收一次性成本費用;非 open data 部分,走規費法,再檢討目前收費方式是否太僵化、需要調整
楊孝先
- 當時我也在 vTaiwan 實體工作組會場
- 剛才農委會提供,不只填補實際載體,尚應填補「當次客製製作」費用,這部份 vTaiwan 工作組是認同的,但不應包含當時「用預算建置平台」的費用
- 稅收的增加,也構成「政府提供這類資料」的回饋
- 農航所意見:一次性使用,不允許作為其他目的之使用。這點比較有意見:若它能開發出更好利用,是否應該去限制利用方式?
國庫署柯副署長
- 國庫署意見是回歸規費法內容,它在適用上應該有一定彈性:7, 8, 條之外,13 條其實有免徵的定義,但聽起來各機關作法不太一致,我們也尊重
- 國發會以「星等」作為收費標準,國庫署不建議,仍建議以建置成本為判準
國庫署陳稽核
- 機關跟機關要資料要不到,機關間協助在規費法裡頭已經有規定,業務主管機關可以自行衡量減收或免收
- 同意要考慮地方政府的財政,中央立法,地方很可能不願意買單
- 所有人的錢建出來的,只有少數人用到,是否要跟少數人收一點錢回來 <- 這是規費法及國庫署的主要精神
- 目前對於「開放」標準並不明確,是否「開放」可以逐步、分年開放。
- 也希望各機關在開放時,提出財務計畫,例如相應可以減省哪些經費
法務部
國發會資管處簡處長回應陳稽核
- 一般公路、橋樑,也不是所有人都走,但它是基本需求。建議下次想另一個類比 scenario
- 請國庫署回應「私法授權」的實務難點
國庫署陳稽核
- 機關可以選擇,對外統一公開收費方式(公法),亦可對特定對象,一對一契約收費(私法)
- 舉例:政府出版品原本一定要走公法,但後來國發會召集討論後,也開放走私法買賣方式
國發會資管處簡處長:
- 地政司表達,在現有規費法架構下沒有什麼私法授權空間,可否舉例
國庫署陳稽核:
- 文化產業創意發展法,有法源明定用租金、授權金
- 國有財產法裡,也沒有明定一定要走公法,應該沒有太大疑義
國發會資管處簡處長:
內政部地政司張鵬修設計師
- 建議國土測繪中心用大比例尺來流通,不要用小比例尺,因為小比例尺很難促成應用發展
- 公法遁入私法,我還是不認同,實務上還是窒礙難行
- 圖資不能 reuse、限定特定目的,就不是 open data
- 請財政部可否不要把興建成本放進去,這是國家為了要作「電子化政府」當時全部數位化
- 要自提財務計畫是困擾,只能期望後續稅收收回
國發會資管處簡處長
- 法務專業人士,請解套「公法遁入私法」的困難(財政部 103 年 10303730400 函之實務上不可行)
法務部
- 財政部函,要規避規費法規定
- 釐清私法授權的「權」是什麼,請財政部先解釋一下
地政司
林誠夏
- 行政程序法 135 本來就有「行政契約」的行為
- 實施公法上地位的時候,依然可以用行政契約來處理,並非有契約外觀就是私法契約
- 公法遁入私法的疑慮,是為了避免逃避「高度監督」
- 問題不在契約,而在密約
- 國庫署同仁給了很好的例子:文化產業創意發展法有明定,用契約就比較安心
- 規費法沒明訂,但沒有並不表示不行
國庫署陳稽核
- 當初函釋精神援引國有財產法,既然沒明定不行,就應該可以
- 經濟部研究結果不知如何
趙偉伶回應
- 行為誘因層面,如何讓機關本來就想開放的資料,能無痛開放出來,而非公務員有釋出動機,卻受限於「不知這樣有無觸法、證明合法需勞師動眾」而縮手
- 財務計畫:不應由欲(免費)開放資料的個別機關,負責尋找開源或節流管道
- 開放資料的戰略目標效益,是由全體社會共享、以政府稅收回收
- 同意衷教授,資料在開放初期,
- 可能需以跨部會方式評估「部分原本收費資料開放後減收之規費」,如何節流、開源
- 規費法目前仍是原則收費、例外免收
- 即使機關公務員為了興利,自發性開放,仍必需證成符合第八條但書及第十三條,不確定性高、成本高昂
- 用修法或解釋,給予公務員「符合哪些目的可在多廣範圍內自由裁量」的明確空間
- 院內或部會的會議紀錄,似乎不足以給予公務員裁量空間的保障
- 若能類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或在函釋中例示「正當目的範圍」、「操作彈性空間」(出租、授權或其他方式)、操作彈性應如何受監督,就很值得參考
國發會陳怡君科長
- 私法授權部分疑義釐清
- 財政部可否給予正式函文,讓機關有更明確的依據
- 建議能修改規費法,融入開放資料政策趨勢
林誠夏
- 非 open data 的提供,目前規費法適用的確比較僵化
- UK 方式,諮詢 ODI 怎麼區分哪些資料集要給或不給,機關可以自我評鑑,審議委員會是處理意見歧異的開放資料,只要有一個說理,資料集提供對於 80% 國民都相關、公開市場,就可以提供。若有寡佔疑慮,則可以不提供
- 台北市政府今天開放捷運入出人數資料集
- 政府不要再作 app 了
- 政府之前要求民間捷運 app 下架,自己又作不好,引起公民社會很大反彈
- open data 不應該叫機關作財務分析
國發會資管處簡處長總結
- 並非要所有政府資料都免費,有些資料也不能開放出來
- 政府必須依法行政,才能保障民眾權益,法規必須執行,若認為法規有問題,就是修法
- 國庫署非常幫忙,開了很多門
- 由國發會函請國庫署作函釋
- Open Data 就是採用 open definition,原則免收,這部份國庫署應該可以接受
- 圖資收費原則部分,依比例尺
- 請內政部、農委會、財政部,兩週內
- 提出部內對圖資收費原則建議(談資料、不談謄本)
- 同時提供目前各項資料,每年收到多少規費的金額
- 希望以建議收費的那條線來作分項,若無法,把劃分方式說明清楚即可
- 財政部請提出全國所有機關每年收到多少規費
- 提出財務計畫,贊成應該從整個政府來思考,不該由機關來自行負責
地政司
- 衝突:處長要求資料不含謄本,但目前依規費法收費的項目,謄本其實佔大宗
國發會資管處簡處長:提出目前收費大項目的歲入即可
國庫署柯副署長:我們關心的是,當「收費資料->開放免費」,會因此減收多少,衝擊多大
黃碧慧教授釐清
- 對農航所來講,目前其實是個案 客製提供,不屬開放資料。所以除了要規範「要不要收錢」之外,是不是也要檢討「要不要開放」
國發會資管處簡處長
- 這個另一條線會作,六月前各部會就要針對「不開放」提出正當理由
國庫署陳稽核
- 101 年 X 月 X 號,科技會報會議記錄,其實就有提到可以用私法契約
- 我們當初說要請法務部幫忙
國庫署柯副署長
- 用行政院會議記錄、綜合誠夏意見,就可以做出決議了,不用國庫署再多發函
國發會資管處簡處長
- 國發會會負責發函給國庫署,可找法務部協調,或由國發會協調,或週五在蔡政委處彼此協調
- 重點是要讓各機關有所遵循
國發會資管處陳科長
- 目前會議中討論,還不是很明瞭適法性
- 會議後留一點時間,讓規費法主管機關更精確給予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