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資法》大進化

專案 foldr:http://hackfoldr.org/cultural-heritage/

文化資產保存法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Act

希望整部文資法與相關子法,可以有一種網路上即可操作的修正對照功能,讓個案與民間文資聯盟,修改意見與原條文並陳,並且附加上修正緣由說明、個案經驗舉證、多方意見討論等等。形成一個《文資法》大進化超文本。

近年有許多文化資產個案經驗,其實都已呼告《文資法》本身應該進行條文修正:

專案雛形

(http://ly.g0v.tw/bills/1722L15238#original-11)

原法條 動作 建議修正成 提案人 撰寫者的原因說明,個案經驗舉證、舉例 瀏覽者的意見討論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新增條文 第十條 暫定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知悉該管理對象已具備暫定古蹟效力後,仍進行破壞與拆除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阮今天 台北市萬華區寶斗里遊廓建築,已具備暫定古蹟的身分了,但所有權人卻趁假日行政機關還沒能發公文的時候,自行拆除掉!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152588566387298&set=pcb.10152588568692298&type=1&theater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v=10152589362127298&set=vb.757617297&type=2&theater
網友小文:看起來是個新增條文,是把破壞暫定古蹟的罰則等同於正式的古蹟,但是說實在對於土地開法業者來說,一百萬的罰則相對於周邊房價所支撐的利潤,不太構成威脅。

建議修改成周邊土地市價經此面積計算金額結果後的五百倍做為罰則下限。(我在幻想)

小資:你們幹嘛保護那個爛房子啦,煩耶,無限期網友支持兩顆心臟翻轉萬華大同啦
文化資產保存法修訂草案:公有財產五十年以上,必須接受文資審定 文句修改 現況為公有財產,以及私有工業遺產,四十年以上,必須接受文資審定 淺野太郎 from 文史工作者,林威廷:本淺野士敏廠完全符合,雖其現今為私有財產,但於光復初期,仍為公有財產;此外,若依照2012年工業遺產-台北宣言之內容,則可將此廠視為臺灣之重要文化財,並可視為此一行業、脈絡、工業發展、時代進程演變之重鎮。 小文:好難認定,感覺私有這邊要再細緻地指認

小資:你們不要鬧了好不好,韓國日本的工業遺產才夠看啦,我們的工業遺產又不吸引人,根本比不上,這樣哪搶得到觀光客啊,以後營運根本賠錢黑洞嘛
(徵收私有古蹟的條文,待查) 文句修改 (徵收私有古蹟的條文,擴大「減損」的指涉) 日日春 私有古蹟文萌樓,因現任屋主以投機心態,欲將日日春協會趕出,主管機關應該要擴大解解釋古蹟減損的意思,啟動徵收程序 小文:+1

小資:這要怎麼認定?本來的條文講的是硬體的毀損耶,到時候莫名奇妙又變成惡變相徵收民宅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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