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規下NGO可扮演的積極角色】
主講人:詹順貴,惜根台灣協會理事長、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
工作坊完整資料請看:http://bit.ly/1V1cL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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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lideshare.net/cettw/ngo-61316122
國土計畫法相關資訊
- 國土計畫法共有二十個配套子法,預定完成子法及相關時程內政部已公佈。相關配套子法研擬過程,公民團體就應積極參與公聽會,及早介入。
- 重點配套子法:
- 性質重要且為重要的部門開發計畫
- 重大建設認定
- 屬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使用認定標準 ex.農產品加工廠、種苗場等是否適合放在農地?
- 使用許可公開展覽公聽會及民眾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 詹律師意見:當前國土法的公民參與機制還不足夠,未來還有修正空間
- 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國土計畫法體系介紹
- 全國國土計畫→(特定區域計劃、都會區域計劃)→直轄市、縣市國土計劃(四大分區)
- 特定區域計畫 ex. 流域概念,跨及多縣市;原住民族土地
- 部門計畫: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分類,涉及土地利用的計畫要在此先進行盤點
- 詹律師意見:未來希望修訂政策環評,將部門計畫也納入。
- 縣市國土規劃:公民參與重要的一環。但對於政策環評來說範圍太大,不容易操作。
- 國土計畫框定四大功能分區之後,除了透過通盤檢討之外,不得隨時任意申請變更。例外條款:國土計畫法第十五條-僅限於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等等,才得申請變更。
Q&A
- 呂翊齊:農舍在國土計畫法上是否有空間可以處理?林業用地用來採礦問題?
- 國土計畫法是一個比較大的架構,沒辦法也難以直接處理農地議題。特別是農發條例允許在農地蓋農舍,是農業的附屬設施,農地注定會被放在容許使用的項目裡面。還是要回到農發條例來處理,如何增加持有農舍成本及認定農民問題。
- 林業採礦這類土地空間認定問題。既然已採用國土計畫法,希望能夠打掉重練。所以過去高度爭議的東西,應該重新討論重新認定,要求行政機關辦理聽證會。
- 苗栗縣山海協會郭榮信:個案問題-原本是農地,變更為丁建,但是因為長期養地,目前已經成為很好的生態系,能否再次透過環評進行變更?
- 土地利用行為已經走完成為既成事實,沒有辦法再做政策環評。若開發還沒動工,那可以去走開發行為的環評。
- 建議直接去跟個案廠商作溝通
- 嘉男:特定區域計畫跟都市區域計畫會與國土計畫產生競合,例如原住民特定區域計畫與國土保育區之間可能的衝突如何處理?
- 嘉男:現行國土計畫法對於都市計畫並沒有強制性,都計與國土計畫間的競和該如何處理?
- 尊重都市計劃,但是若不符合國土計畫綱領,可以要求其做更改。(國土計畫法第十六條)
- 可以整合,但不希望是競合。
- 人禾基金會方韻如:各部門計畫落入縣市空間若相衝突的話,整合協調及關鍵戰場在哪裡?衝突若主要是在資源保育、公害防治的部分,現有的資源盤點品質,不足以提供環境承載力的參考,公民團體應該要如何監督?
- 縣市國土計畫擬定的時候,各事業主管機關部門涉及到土地及空間的發展利用,也要提出部門計畫,同時進行協調與整合,時間應該是在國土計畫法通過施行後的第三年到第四年間。
- 如果沒有涉及到土地空間使用,部門就不用去擬部門計畫。
- 環境資源基本調查:環保署2018年會成為還資部,地質、礦業、水利署等應該都會整合進環資部,屆時就能夠更有效整合環境資源,充實資料庫。
- 正正: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想像是什麼?
- 沒有想像,裡面有相關限制住居的條文,基本上我是反對的。未來這條文可以再慢慢修,所以對於國土復育促進地區沒有想像。
- 南投高小花:南投九九峰要被開發成自然公園,已完成公聽程序,在國土計畫法還沒施行之前,如何要求縣政府辦理強度較高的聽證?
- 把戰場放在縣市政府大概效力比較小,主要戰場應該是在內政部區委會。現在的都委會基本上可以完全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