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臺北市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使用及收費辦法》

辦法網址:http://www.udd.gov.taipei/FiRoger/NermicalChart1.htm

內文與標註

第一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地理資訊之發展,促進資訊資源交流共享,規範地形圖數值圖檔提供使用及加值利用,以發揮地形圖整體效益,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數值圖檔:指以數值法測繪及修測技術建立之數值地形圖、數值地形模型(包含高程及地表模型)、衛星影像圖、航測影像圖及各種類比圖之掃描建檔資料。

二:數值地形圖之更新:指申請人將取得之數值地形圖,以相同圖幅、格式及坐標系統,更新為最新版本之數值地形圖。

三:數值圖檔之加值利用:指運用地理資訊系統或相關技術,以數值圖檔之全部或部分為底圖,於其上增加、處理或開發相關地理資訊所為之應用。

第四條、本辦法之申請使用對象分為下列三類:

第一類: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

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私立學校、學術機構。

第三類: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依法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第五條、依本辦法申請使用之地形圖數值圖檔,其範圍包含數值圖檔、數值地形圖之更新及數值圖檔之加值利用。 申請使用地形圖數值圖檔者,除第三類申請人得以網路為之外,應以書面向都發局為之。申請案件經都發局審核同意後,通知申請人辦理繳費及錄製數值圖檔資料事宜。

第六條、申請使用地形圖數值圖檔,應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數值圖檔:收費基準如附表。

二:數值地形圖之更新:應繳回原申請圖檔並依前款收費基準所定金額百分之五計算費用。

三:數值圖檔之加值利用:應按第一款收費基準所定金額百分之二十計算費用。

申請使用不同格式、坐標系統之地形圖數值圖檔,應各別計價、收費。

第一類申請人自備儲存媒體,經都發局核准後,得免收取費用。

第二類申請人依平等互惠原則,提供圖檔或專案成果予本府無償使用,經都發局核准者,得免收取費用。

第七條、經核准申請使用之地形圖數值圖檔,其使用方式及限制如下:

一 申請人應自行使用,非經都發局書面核准,不得上網、出版、印刷、轉售、贈與或提供他人使用。

二 使用於申請人製作之文書或物品者,應於資料右下方或其後之參考書目標示資料來源、都發局核准字號及用途。

三 申請人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著作權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要點及內政部頒布之數值圖檔相關法令等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者,都發局得拒絕其申請。

第八條、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定之。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臺北市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使用收費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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