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2 Data Integration 第二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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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一:政府資料開放現況討論與交流
議題提問:
- 目前貴單位使用何種政府開放資料?政府所提供之資料應用上是否有所不足?
- 貴單位目前取得之資料管道為何?目前政府資料開放之相關政策是否符合貴單位之資料需求?
- 現行資料開放之法規依據有無不足,有無調適之建議?
議題二:我國政府資料提供民間應用之討論與交流
議題提問:
- 貴單位有無向政府機關請求提供資料而遭拒絕?理由為何?
- 被拒絕提供資料後,除一般行政救濟管道外,是否有其他解決方式?
- 向機關請求提供資料之過程,有無困難或其他不便?對資料運用有無影響?
- 對於目前政府開放資料之協調機制,有無待改進之處?
Open Data 聯盟 - 柴惠珍
- 資料與資訊是不同的,所以在用詞上使用「開放資料」、「資訊公開」,一個是知的權利;一個是資料的運用。資料開放還需要考慮版權授權。
- 授權的議題,曾經找過財政部國稅局來討論,後來就都用契約授權的部分處理,契約授權也可以用於免費提供上,可以考慮是否將國發會提供的條文寫入行政法規裡面使用。
- 資訊公開法是有涵蓋到地方政府,但開放資料卻很少有提供給地方政府參考的法規,導致政府舉辦的資料集多半還是使用中央的資料集
- 每天開放一點點在公務上是有績效,但對民間的使用上多半無濟於事。需要以開放格式做最後的驗收,對於長久永續的使用上才有幫助,希望前瞻計畫內也要寫入開放格式的要求。
國立台北大學 - 助理教授 黃銘輝
- 資料的來源決定了 Open Data 上很大的方向。
- 政府資訊公開法主要是希望防弊,而 Open Data 是希望興利。
- 政府資訊公開法不會成為 Open Data 的依據,但它會成為 Open Data 上的限制。
- 將 Open Data 寫進政府資訊公開法?我認為不太合適。
- 目的是為了興利,政府單位就有必要去滾動式的檢討如何開放。
- 彼此縣市政府的 Open Data 是一種競爭關係,因為政府勢必會在招商上利用創造地方的價值,我覺得這部分到不用太擔心,讓市場機制去進行。
衷嵐坤
- 資料是資產是一個很棒的想法,但在推動實行上,如何管理? 有很大的困難。
- 例如農委會建立資料集上就有要求品質要到哪裡以及格式,雖然過去沒有資料是資產的概念,但都有在做。
- 行政區代碼:有主計處的版本、內政部的版本、身份證字號第一個英文數字。一個概念有好幾個版本的代碼,活用上有很大的障礙。
- 道路資料:管理權散落在各處室,這幾年經過基層公務員的協調,現在只要主管機關有對道路資料做修正,就會通報進內政部的資料集。對一般人而言很難想像全台灣的道路資料需要經過內政部。
- 政府有提供資料標準,但因為沒有強制力,很多人都沒有遵守,因為要遵守資料標準是需要成本的。目前不曉得政府是否有意強制限定標準。
趙式隆
- vTaiwan 的提案機制很適合拿來用於請求資料集的方式。
- 這整件事情有一個專法是我很期待的方向。
- 如果把清理資料的成本放給政府做,這需要成本要錢,這是一個很大的挑戰。我相信並沒有專人去處理資料清理的問題。
- 開放的資料到開放的 api , M to M 也是一個挑戰。操作 api 上面需要有資格上的限制。
- 國發會需要公布一個標準提供給大家遵守。
- 需要訂定資料開放原則,讓公務員在行政上只要符合作業原則,承辦人就能免責,不然不會有公務員想推動。
RonnyWong
- Open Data 其實也能促進防弊的能力。
- (只有到行政二級機關)請求的過程,請求會經過開放諮詢小組,諮詢小組有一半以上是民間組成
- 有的部分從來沒有開過開放諮詢會議
- 有些的民間代表是找同機關退休的人,變成整個組成都是同一機關的人。
- 很多時候政府儲存的方式是 excel 檔,幾乎有九成以上的原始資料是存放在 excel ,希望在這件事情上有些要求,至少是以資料儲存的方式去寫進 excel ,而不是用做報告的方式存。
- 格式上要求國發會去訂定是很尷尬的,應該去諮詢真正有在使用資料的人來提議比較親切。
逢甲大學 GIS 研究中心 陳美心
- 最後會落到一個問題,最後是誰要管理這個資料?
- 需要一個跨部會合作協調的機制
- 例子:高雄氣爆後大家想知道管線資料,大家才去查,目前雖然是由營建署負責,但它會接觸到國營事業資料集(目前是沒有公開)
- 強制性、約束力跟管理,尤其最重要的「統籌的人是誰」,因為經常遇到統籌的問題,實際上最後就是沒人管。
陳曉慧
- 政府資訊公開法有很多沒有規範到的事情,例如陳老師講,有跨部會時的規定就沒講。
- 例如醫療影像、地理影像,它需要的頻寬比較大,這類的資料就特別需要建立資料庫,那到底
- 有跨部會的時候會有混合、淡化權責的問題,不知道統籌的人是誰。
- 最近比較熱門的話題是衛服部蒐集資料被告的事情。
- 德國 D-government 聯合程序的作法 是一個可供參考的解決方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也沒談到公開的方式,導致目前政府的資料是有,但往往僅是開放給特定的私人機構,導致競爭的不公平。
文化資料
研究資料
涉及到很多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我建了資料庫,我蒐集了很多資料也清洗好了,研究也做完了,那我接下來是不是一定要刪除?能否在有限制的條件
主要使用的權限,政府資訊公開法
民間上傳的資料
例如健康存摺,那法規是怎麼限定蒐集的政府單位的後續使用權限。(能否因為知道你長期有高血壓而提高你的保費?)這也是政府資訊公開法沒談到的部分。
很多地理資訊也是民間上傳的。
透明監督機制,單純透過諮詢委員會幾個小時是很難做到的。
現行資料前處理多半品質還是不足,而且也不能說只要依照規範所釋出的資料就完全免責,公法上還是有國賠的問題、民間上還有過失賠償的問題。
國立台北大學 - 助理教授 黃銘輝
我認為用命令的方式去改,是提供一個很快的解決方案,尤其現在科技的演進還在推進,很難想像未來還需要做甚麼挑整。
目前談到的 vTaiwan 等等之類的請求,它在法律上比較像是,而不是請求。
因為講到請求就有權力的概念在裡面,就有當請求被拒絕時,訴請法院判決等等的機制。
Open Data 裏頭則有很多政策上的討論(例如是否要提供犯罪熱點?)
請求的單一窗口是一定要做的。
Open Data 聯盟 - 柴惠珍
政府有做有形資產的管理,的確缺乏資料的管理。
衷嵐坤
目前開放的主要的是當下的資料,拿不到歷史資料
預測模型需要有長久的時間累積,但總不能等累積了一兩年後才開始跑。
例如交通部的歷史道路資料、或是氣象的歷史資料(要收費)。
若從數位資產管理角度看,行政命令較為有效率,地方政府怎麼運用可以再討論,希望能變成有效的數位資產管理的方式
政府資訊公開法是上位概念,可以透過資產管理的方式活化
標準化、類型化,或是如何需要有城鄉特色
開放資料可能也有城鄉特色的需求
對於產業生態系的思維,在資料的管理上更有價值
必須公平地讓市場上其他商業組織都能夠reuse資料,不是只有公部門能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