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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層:vTaiwan.tw 行政院法規線上諮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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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lideshare.net/autang/ss-42792460

Using Social Media in Rulemaking: Possibilities and Barriers

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2371406

Michael Herz, Yeshiva University - Benjamin N. Cardozo School of Law 

Rulemaking 2.0: Understanding and Getting Better Public Participation

Farina, Cynthia R. and Newhart, Mary J., "Rulemaking 2.0: Understanding and Getting Better Public Participation" (2013). Cornell e-Rulemaking Initiative Publications. Paper 15.

http://scholarship.law.cornell.edu/ceri/15

對行政機關的建議

這份報告指出,公民諮詢的成果,確實能為法規制定的流程帶來新的意見和實用的新觀點。

然而,要透過使用社群媒體及其他 Web 2.0 科技,來達到更廣、更好的公眾參與,機構必須投注心力,以辨識出最好的法規制定機會,並統整合適的溝通要素、網站設計、持續的使用者支持,以及資訊內容。

根據美國康乃爾大學 Regulation Room 計畫中,與交通部和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合作的法規制定經驗,此份報告對於機構應如何達到此目標,列出了以下的明確建議。

建議一:在嘗試使用公民諮詢科技來增加參與度之前,機構應先了解在現況下有三大障礙,讓更廣泛的利益關係人與公眾人士難以進行有效評論。 

這三大障礙為:

建議二:機構應聚焦於符合以下狀況的法規制定,使得公民諮詢發揮最大效果:(a) 新參與者可能擁有實用資訊,而且 (b) 可提供必要的參與支援,引導他們提供這些資訊。

機構應該:

建議三:在將公民諮詢的成果應用於特定的法規制定前,機構應評估新參與者的資訊負載度有多高,因為隨著資訊負載度提高,獲得有效參與的可行性便會下降。

機構應該考慮選擇性使用公民諮詢工具和科技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只鎖定特定類型的潛在新參與者,或法規制定中的特定議題。

建議四:各部門應了解,若要提高缺席利益關係人,以及其他類型潛在參與者的認知,除了機構對法規制定的傳統作法外,一定會需要新的推廣策略。

因此,機構應該:

建議五:機構應幫助新的參與者,學習有效評論的技巧。

機構應進行以下活動:

建議六:機構應了解,要向最具潛力的新參與者說明機構提案,現有的法規制定流程文件是完全無效的。機構應致力於製作出適用於網路環境、更短、更簡單的說明。

綜上所述,機構應該:

此報告說明了為何必須努力建立法規制定新手的參與期望。但如果公民諮詢要成功,除了改變參與評論者的文化外,也要從內而外,改變機構的文化。Web 2.0 是否能促成一種更廣的法規制定參與新文化,法規制定機構的態度和行動之影響力,將遠大於科技本身。

建議七:機構領導者應承諾一次「試運行」的公民諮詢計畫,涵蓋數個精挑細選的法規制定過程。此承諾應明定制定團隊與機構溝通專家額外所需的時間與精力,並且應該包含一些「如何定義成功」的事先協議。

公民諮詢是一項進行中的大工程。以我們的觀點來看,為達到有意義的新參與度所需的時間和精力,在改善法規制定程序下如何才能獲得最大收獲,仍然是個尚待解決的問題。少數幾次法規制定的結果,無法為此問題提供解答。

測試需要投入資源,來在一系列的法規制定中,接觸並適當地支持新的法規制定參與者。在評估成功與否時,量化指標(如訪客數、註冊使用者數或評論數)都只能表達部分的資訊。更重要且更難以測量的,是新參與者為法規制定所帶來的品質。此項評估主要由法規制定小組負責,也是下一項建議的主題。

建議八:機構領導者應盡一切努力,來使法規制定小組在特定的法規制定中使用公民諮詢時,營造積極的支持態度。

我們不斷地遇到懷疑(即使沒有公開反對)公民諮詢的法規制定小組成員。他們心中常將公眾參與──特別是線上參與──與垃圾郵件這種高產量/低品質的訊息關聯在一起。

法規編撰者通常得在有時間壓力,而且幾乎沒有額外資源的情況下,管理公民諮詢平台產生的資料,以及在法規制定過程中的所有其他資訊。他們沒什麼理由去期待新參與者會產生正面的價值。

儘管這樣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若無法克服法規制定小組成員的抗拒,可能會對公民諮詢造成致命的結果,因為這些成員在塑造溝通推廣計畫,以及準備網路的實質內容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更關鍵的則是他們在閱讀及評量網站上的討論時所扮演的角色,這將是下一項建議的主題。

建議九:機構應該讓法規制定小組成員知道,為何新手的網路評論,可能會與經驗豐富的評論者正式寫下的評論完全不同。機構應該鼓勵他們在評估新參與者評論的實用性時,刻意練習積極傾聽,並保持開放的心胸。

新參與者在公民諮詢網站上的評論,與法規制定者習慣看到的、由經驗豐富的評論者所寫下的評論不同。部份原因是網路內容本身就是非正式內容的典型代表:更個性化、更情緒化,且寫法更接近「想到什麼寫什麼」。更根本地來說,法規制定新手與經驗豐富的評論者不同,是因為兩者本來就來自不同族群。除了少數專家學者之外,新參與者從未接受過相關訓練,無法做出正式的技術、法律或規範性政策的主張。他們沒有相關的詞彙、歷史或背景。他們實際上是法規制定流程的局外人──即使是支援性最高的公民諮詢網站,也無法將他們變成局內人。

在我們的經驗裡,法規制定新手(尤其是缺席的利益關係人)通常會使用個人的敘事方式:他們的敘述同時表達他們所知道的,以及他們如何(或為何)知道這些事。如同大多數的敘述內容,這些評論敘述都會傳達出一則訊息,或有個重點。但這很少以客觀制式的結論來闡明,例如像「因此,我主張...」這類的修辭。

出於上述種種原因,要閱讀法規制定新手的評論,並從中擷取他們的意見,需要特定的注意力目標:「積極傾聽」,以及特定的心理狀態:「開放的心胸」。雖然這些特性是閱讀任何評論都需要的,但對於許多新手評論的非標準樣式和形式來說,這些更是不可或缺的心態調整。

對新公眾參與的負擔反感,或對價值抱持懷疑態度,都會與積極傾聽和開放的心胸相衝突──也因此可能會成為自我實現的預言:不願意學習如何對話的法規制定者,也就無法從對話中學習。而他們對於公民諮詢冒險成功性的定性評估,也就因此會是負面的。

建議十:在法規最後定案的前言中,機構應特別花費心力去認可並回應新參與者之前提出的意見。

就如同在推廣訊息中,必須向潛在新參與者明確保證,機構期待他們的意見且會予以考慮(建議四),在結果中也必須明確展示,此保證有確實履行。在前言中特別指出新參與者者的觀點與擔憂,都是政府有在傾聽的證據,即使最後並非總是照著參與者的期望走。這種參與行為的大力強化,是訓練新參與者效仿經驗豐富評論者行為的第一步,也就是當未來的提案法規影響到他們的利益時,他們會更願意主動關注並參與。

建議十一:機構內的法律工作者應致力成為公民諮詢的內部擁護者,且如果有需要的話,獨立於機構之外。

法規制定對機關來說是一項高風險的計畫,有各種政治、司法相關的考量,因此我們十分能夠理解政府機關裡的法律工作者,對於過程中的任何劇烈改變,通常有著極度規避風險的傾向。

儘管如此,在已知的實際案例中,過去缺席的利益關係人與其他潛在法規制定新手,並沒有自行成為有效參與者的紀錄。除非機構主動採取措施,降低造成參與不平等的障礙,否則那些不平等將會持續存在。

對公民諮詢平台來說,法律工作者可以是最有知識、最負責的擁護者,可以主動找出流程中的障礙並克服它,例如更改內部政策或程序,或藉由設置專責單位(如「管理預算辦公處」或「資訊與監管事務辦公處」)來克服。這也可能涉及到法律工作團體,如美國行政會議,或是律師協會的行政法律部門。若機構的公民諮詢成果,被視為新法規的一部份而遭受攻擊時,這甚至可能牽涉到訴訟策略的準備。

在我們的經驗中,機構內的法律工作者能夠成為公民諮詢的強力擁護者──或者成為強力的絆腳石。要在政府內成為一個有遠見的人,並不是容易的事。但那些相信規章有促進公眾利益潛力的人,尤其應該了解讓公民理解監管機構正嘗試做的事,並貢獻相關知識的重要性。公民諮詢最終可能成功也可能會失敗,但它應有機會去證明自身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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