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照法修改事件

改了什麼?

爭議條文應該是這兩條:

第十五條: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原因
(前文略) (前文略)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但現場有教保服務人員時,可協同教學,不受此限。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 私立幼兒園有許多具備專業特色的課程涵蓋有奧福音樂、幼兒律動……等,在具有教保人員在場時,同時有專人協同教學應該是受允許的,且會讓活動內容更為精彩,也同時讓教保人員因互動關係而提升教保活動品質。
(後文略) (後文略)

第十八條: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原因
(前文略) (前文略)
(該段刪除) 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大學幼保系畢業的教保員其具備之教保活動之能力與大學幼教系畢業的幼教師相等,二個學制不同,但所唸的專業科目幾近相同,各有各的歷程背景,因此應增列具大學幼保系畢業之教保員,才能符合目前實務狀況,也較具備合理性與可行性。
(後文略) (後文略)

資料來源:

立法院議案網頁 >> 關係文書

關於第十八條:幼兒園教師與教保員的差別

參考: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由上所述,幼稚園教師資格須參照師資培育法

中間的第八九十條看起來是各種取得師資職前教育證書的管道,然後是第十一條:

所以一個是要考的,一個不用。

第十五條的差異

雖然後面找到的新聞裡立委否認才藝化或補習班化,可是除了家長們最愛的各種才藝老師之外可能我還真想不出其他風景?(需要補充?)

可能造成什麼影響?

上面新聞大部分來自聯合新聞網,可能來源太單一了,不過還算是有兩方說法?

另外個人想法:大班(五歲)小孩是否是開始到處問「為什麼?」的年紀?這時候我們需要老師來引導,還是用才藝來填呢?

我們能做些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