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計畫法到計畫---從區計法到國土法演變下的台灣國土管理〗
主講人:戴秀雄,政治大地政學系助理教授
工作坊完整資料請看:http://bit.ly/1V1cL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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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lideshare.net/cettw/ss-60901211
綜合計劃與部門計劃的分野與影響
- 綜合計劃:國土、區域、都市(各種政經、社會事業相關整體考量,針對土地配置跟空間運用作出空間控管)
- 部門計劃:ex.公路法、高鐵計劃
- 綜合計劃與部門計劃之間平行,所以相關國土問題並不一定出在國土計劃法,而有可能是綜合計劃與部門計劃之間的衝突。實務上,經濟部、國發會等部會通常會比內政部強勢。又或者是,內政部不會比各部門對於其主管事業機關了解其事務或規劃。
- 如何在現有的侷限中,創造出綜合計劃與部門計劃之間的平衡?
具體的土地使用管制(土管)與抽象的空間綜合計劃(計劃)
- Plan Level or Control Level?
- 若不是只處理“要或不要”的簡單二元問題,而是要細緻分類等,就是要透過Plan Level。
- Control Level的問題基本上就是執行治理的問題,而非法規類的問題
台灣迄今的雙軸土管
- 民國62年之前只要沒有在都市計畫區裡面的所有建築都是合法的,所以最早其實是單軸,只管都市,非都不管。民國63年都計法通過後,才轉變為雙軸。當時的家庭即工廠,若在民國62年前建置,是很有可能合法的。
- 非都土地至今都沒有完整的規劃過。當前只有把都市規劃的公式放到全然未經規劃過的非都土地,進行現況編定。
區域計畫法失敗的原因
- 原本被當成都市計畫的一個類型(事實上scale完全不同)
- 都市計劃歷史悠久,是強勢的計劃,影響區域計劃法的「指導」屬性。
- 非都土地用錯工具:以公務員中端操作考量的非都管制系統,有個既定的表,照表操課進行非都計畫即可。
- 與區域計劃脫鉤的開發許可制撤底架空區域計劃對於土地的控管影響。
克服區域計畫法遺緒(區計法第11、12條)
- 每一層的計劃Scale不同,規畫要match當地的interest,要由下往上,而非由上往下。只要在框架內,就可以有一定自由度的做。只有都市計畫有辦法在底層提供最基本的土地規畫控管。國土規劃因為尺度與難度問題很難做到。
- 國土計劃不宜直接控管單一土地,或是要非常小心的case by case
- 屬於都市地方或國家公園就已經不用再做國土規劃,依此架構國土計劃還是只能管非都,與區域計劃有何異?國土四大分區是否能打破過去雙軸體系?四大功能分區能管到甚麼?
- 都市計劃與非都市土地雙軌制要維持嗎?非都土地應該如何管?
國土計劃的解方
- 都市計畫需遵從國土計畫的指導
- 部門計畫跟綜合計畫間的介面:所有部門計劃都需先pass到內政部,如果再有衝突,就上到行政院 (最後決定)。但是國土計劃法定沒有提供任何限期修改的條文。
- 戴秀雄意見:國土計劃應直接壓過非都計劃,而非做銜接。(制度慣性留的愈多,現有非都土地的管制弊病就會留的更多,新的國土計劃就會難以執行)
- 若認定地方計劃是自治事項,儘管中央委託,但中央不得再更動此計劃。若意圖更動此計劃,未來地方政府或許有可能針對此案提起釋憲,國土計劃並沒有針對權限問題做明確規範。
- 各計劃的scale會多到不行,各部門計劃與綜合計劃之間如何不衝突矛盾,最後責任會回到行政部長身上。
- 信賴保護問題:土地管制是否高於信賴保護?(戴老師主張:有)或許可用非金前方案去思考解決方案,不應該就把相關濫用的土地利用放著不管。
國土到底怎麼管?還有哪些問題?
- 地方政府區域級的國土計劃是否有依照時間或定期的土地檢視跟規畫才是最核心的部分,而不是開發案來就做變更。
- 執行問題:創建良好的第三方監督機制(目前國土法欠缺的部份),目前第一線執法者的決心跟意願仍缺乏說服力。
- 法律文字問題:「國土保育費」─難道只要付錢,就可以使用國土資源了嗎?
- 執行國土計劃的過程,我們是否已經有足夠的土地工具來搭配有效的經營國土?ex.違章工廠搬遷,要搬遷去哪?農舍區,是否有足夠土地規劃?
- 原住民地區:國土計劃如何與原基法架接?原民會是否有足夠的代表性代表所有原住民族?
- 國家公園:在現行的計劃制度下都算是「租界」。國家公園計劃是部門計劃?還是綜合計劃?
keep in mind
- 絕大部分都是執行面問題,解決不了會落入區計的命運
- 許多問題不是技術問題,是政治問題
- 地方政府若能先以地方區計來過渡,讓大家有參與及討論的基礎,有益無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