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公司) 之 (多媒體平台名稱) 使用立法院委託
第三方串流服務商提供之議事轉播影音資料,以公益無償方式試辦國會議事影音新媒體介接轉播,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維護國會議事轉播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同意遵守「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規定及下列事項: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二)會議實況應完整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轉播。
(三)轉播會議畫面全螢幕不得有任何新聞採訪或評論。
(四)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五)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下載重製、修改或提供予他人。
(六)對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資訊安全、完整及正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七)立法院得檢查轉播服務之成效與品質。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九)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立法院得通知改善,未改善者,停止其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停止其介接權利或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
(十)本同意書如有任何爭議,立同意書雙方,同意先以協調方式處理,無法協調解決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10 日院長核定
一、(目的)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試辦本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電視頻道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作公益無償轉播,特訂定本要點。
二、(議事影音訊號來源)
本院議事影音訊號來源,為公報處提供之本院院會及各委員會議事影音訊
三、(議事轉播方式)
為維護轉播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轉播時段內,業者不得播放任何廣告、新聞採訪或評論畫面。
四、(議事影音訊號權利)
議事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本院,業者應於委託合約到期後自行刪除,不得再行儲存。
五、(業者之義務)
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議事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二)議事影音訊號不得重製、修改或提供予他人。
(三)應於播出畫面載明受本院委託公益無償轉播。
(四)不得為其他不當使用之行為,導致本院權益受損害。
六、(實施日期)
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實施。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