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一 公投是直接民主的表達手段,以補代議體制的不足。我國目前代議政治因立委受制於黨意,常有背離民意的狀況發生,然而應用以補足代議體制的公投法,卻因門檻過高等因素,無從發揮作用。近來發生的反服貿與廢核四等爭議,皆有交付公投之議,然在現行公投制度下,卻因留有少數操弄多數的空間,使公投制度未能成為正反意見解決問題的共識。反使公投門檻下修成為必須先解決的問題。。
版本二 公民投票是直接民主的表達手段,以補代議體制的不足。近來 ECFA 、服貿與核四等爭議,皆有交付公投之議,然在現行公投制度下,卻因種種限制及門檻使公投制度未能成為正反意見解決問題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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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團體:公投法修法必要的五大原則,包括「廢除公審會」、「大幅降低提案、連署、效力門檻」、「取消失權效」、「聽證和資訊公開的強化」、「要有人權保障機制」。如何透過正當法制程序,使延燒三十年的核能爭議平和落幕,才是總統、行政院長、以及立委們等政治人物解決問題的正途與高度。
現行公投法 | |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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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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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 市政府、縣 (市) 政府。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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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 |
辦理公民投票之經費,分別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依法 編列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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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各種期間之計算,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 條之規定。 |
現行公民投票法立法經過
2003年公民投票法立法經過 (資料來源: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2003年公民投票法草案二讀版本對照及相關表决記錄 (資料來源: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歷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決議、公告及投票情形表 (資料來源:中選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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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方式
(程式碼部分如 MIT/BSD /文件部分,如 CC-BY)
使用資料
專案目前狀態
(構想 / 規劃 / 雛形 / 實作)
全國公投流程草圖
https://docs.google.com/drawings/d/1QQ2dSECs5-GALsRIns7cIqql6I39MI3rFGRKiWlHwUw/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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