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4 「遠距健康照護」及「個資利用與去識別化」諮詢會議
諮詢會議直播(7pm):https://livehouse.in/channel/vtaiwan
部會簡報(遠距健康照護): *
http://www.slideshare.net/vtaiwan/ss-47314038
部會簡報(個資利用與去識別化): *
http://www.slideshare.net/vtaiwan/ss-47314074
- 記錄影片:
- https://livehouse.in/channel/vtaiwan/record/-JnfWQHKB8laYlLLGSdX
- https://livehouse.in/channel/vtaiwan/record/-JnfXKCPt_hJeK52EPYV
- 聲音跟影像有點對不起來 XD
- 後段因為 LiveHouse.in 外網的連線有問題(下次據說會帶綠色乖乖),切換到政院內網的 YouTube 訊源。
- 所以後兩小時可以看政院開麥啦的 YouTube 版,影音應該比較對: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Y1UllvG_2Y
實體發言紀要:遠距健康照護
(衛福部簡報:分成四個部份報告)
照護司陳秀玫科長
- 遠距照護 https://talk.vtaiwan.tw/c/telemedicine/29-category
- 公版 App 推廣,Source Code 已開放
- http://mohw.telecare.com.tw/WebPages/ArticlePage.aspx?AT=0001&AN=1
- 採 BSD 授權條款
- 制定生理資訊傳輸設備與規範
- 國外法規分析:日本是法規、美國專為非醫療原則訂定法案等
- 個資法為法源,訂定「遠距照護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指引」
- 但沒有強制力,待未來凝聚更多意見後,再進行法制化。
- 小結:結合長照及 ICT,建構整合性、有效率、好品質之長照服務網路
醫事司呂念慈科長
- 遠距診療 https://talk.vtaiwan.tw/c/telemedicine/30-category
- 目前以醫療諮詢為主,沒有診斷、開立方劑
- 唯一的例外:急性腦中風,於資源不足時得遠距判斷
- 日本:特定慢性病可以遠距診療
- 美國:無第三人判斷介入即可,遠距仍算作「親自」
食品藥物管理署吳正寧科長
- 來晚了,沒聽到前面,不過衛福部沒有藥物管理署,應該是「食品藥物管理署」?
- 感謝,已修正
- 器材網路販賣
- 美國:經FDA核准上市之醫療器材,始得於網路販賣。購買處方醫療器材須提供處方箋。
- 英國:醫療器材上市須符合歐盟醫療器材指令並經核准。
- 日本:經官方核准上市之醫療器材,始得於網路販賣。
- 3月19日已與醫療器材相關公協會、消基會及專家協商溝通。
- 參酌各界意見審慎評估適合開放品項,預計於第2季辦理預告事宜。
- 今天想討論的:血壓計、耳溫槍、隱形眼鏡清洗、保存液及傷口敷料,是否開放於網路販售?
食品藥物管理署張馨文科長
- 藥品網路販賣 https://talk.vtaiwan.tw/c/telemedicine/31-category
- 日本:一、二、三類藥品,具實體店面之藥局、店鋪販賣業可販賣。
- 中國:非處方藥,限藥品連鎖零售企業可於網路向個人消費者提供藥品。
- 美國:藥局向認證機構取得認證後,始可於網路提供處方藥。(最寬鬆)
- 但是網路販售偽禁藥事件頻傳,2009年NABP公告5231間網站中有超過5000家未能符合州或聯邦法律或NABP有關病人安全及藥局經營標準規定之網站。
- 目前台灣完全沒有開放,因此在 vTaiwan 上討論。
- 較無爭議:優先開放網路販賣乙類成藥。
- 原本是想藥商先行:藥商得於網路買賣通路販賣乙類成藥應行登記事項。
- 但在 vTaiwan 討論後,擬比照現行乙類成藥之實體經營模式,開放百貨店、雜貨店及餐旅服務商得於網路販賣乙類成藥。
陽明大學腦科學研究所郭博昭博士
- Demo:App 傳簡訊通知父母的血壓、生理狀況。
- 我父母在高雄,所以我很想關心父母狀況,這是已經發生的現實。
- 這是全國性的,甚至有公益的,不用付費。
- Demo:個人血壓(雲端運算)
- 「恭喜你,血壓進步了 13%」
- 那是不是可以拿這個手機資訊去看診?去醫隊可以比較不用排隊?
- Demo:心電圖,像是手持遊戲設備,直接上傳雲端判讀。
- 「戰鬥力 92,繁殖力 34」
- 其實是交感神經、副交感神經的代號
- 所以戰鬥力強,可能意思是睡不著...
- Demo:穿戴式心電圖貼片
- 如果遠距照護和醫療可以採用這些資料而不犯法,不是很好嗎?
藥事品質改革協會余萬能常務監事
- 郭博昭博士自己是醫師...
- 藥品是生病的人,或是高危險群在吃
- 藥事法中規定:產品與服務是兩件事
- 我剛才去 7-11 買乙類成藥,萬應白花油
- 7-11 的店員說「有仿單自己看」
- 1. 不得內服 2. 兩歲以下不能用 3. 要放在小兒伸手不及之處
- 適應症:急慢驚風
- 驚風是小兒時期常見的病症,為兒科四大症之一
- 但是一般人看到就知道嗎?
- 如果網路賣藥,應由誰來解釋?
- 對於藥品如何使用,有時需要專業人員解說
- 否則有些人可能就算有說明書也可能誤用
- 解說如「抗生素不能亂吃,不然就會有抗藥性,藥品不能多吃,但有病也不能少吃」
- 兩歲零一天的小孩如果吃了白花油...
- ...就會呼吸衰竭。大家知道嗎?
- 如果 7-11 賣了,產生死亡,法律上就有相對責任。
- 藥事法 28 條,一定要有藥師在。還有施行細則。都是藥師要把關。
- 很多工人自己買威士比,有酒精。
- 藥師如果沒有說「你買了兩瓶,不能一天喝完」,是有責任。
- 網路上買,要怎樣去規範、去提醒?
- 我在日本買酒,要檢查 18 歲以上... 我其實 60 歲了,但這個程序不能跳過。
- 在 7-11 根本沒有管制。有些店員就幫忙按了。
- 因此,「在網路上一次買五打藥酒」誰來控制?
- 感冒藥有甲基麻黃素
- 如果藥師看到有人買五箱,可能會想到「是不是去做安非他命?」
- 但是網路上自我藥療,想拿到就拿到,得自己負責任。
- WHO 有列出 16 項風險,各國都要自己控制。
- 最重要的兩點:人民有自己認識病情的能力,以及隨時可以充份找到專業人士(professional referral)
- 我國真的已經到這個標準嗎?可能還要努力。
- 日本韓國處方藥開放網購
- 安全有效需要專業人員,我們準備好了嗎?
- 如何充份虛擬化?一按鈕就可以有藥師對講?
- 商業考量一定要和健康考量平衡。
- 我希望:白花油有紅色標識,並且把「急慢驚風」口語化
長庚紀念醫院急診醫學部陳日昌主任
- 郭博昭博士 Demo 很炫,但醫院不太使用這些雲端設備。
- 醫院用的叫「醫療設備」,重點是要有「醫療等級」的檢證。
- 醫界自己的約束很多,因為牽涉到「判斷」
- 但是科技時代,我們要追求效率和方便。
- 這和品質有拮抗。如何取捨?法律可以規範,人也可以改法律。
- 同樣是遠距,是否能做到解析度等同,或超過現場?
- 偏遠地區沒有醫生,遠距判斷,需要豁免。
- 如果有醫生,只是遠距照會,那沒有問題。
- 「品質、安全、效率」的三角,是大家要衡量的地方。
森里螢一
- 目前實體買藥,並沒有買藥量的限制。
- 遠距醫療一旦開放後,醫療糾紛是不是會更多?
- 我比較贊成只有實體店面、有藥師的藥局,才能販賣,而不是開放百貨業。
之初創投詹益鑑
- 今天來討論台灣未來生活的願景,重點是為什麼這件事重要。
- 智慧手機是 2007 年才開始流行的,原本只用來上網,但顯然未來會什麼功能都有。
- 預防、追蹤雖然不是醫療費用的大宗,但卻是生活時間的大宗。
- 如果我們可以把預防做得更徹底,也就是基因和環境和個人行為,都蒐集掌握住,就可以充份預防了。
- 除了把它看做個人、企業、政府的事情之外,重點是生活品質是否能提高。
- 我們原本是以「治病」為主,高齡化之後「照護」抬頭,而「預防」是未來的趨勢。
- 所以重點不是「超英趕美」,而是認清台灣的優勢。
- 例如全民健保,一直是流行病學、醫藥研發的優勢,不要白白放棄。
- 我們當然要保障隱私權利不要喪失,但遠距醫療的趨勢是無法阻擋的。
江佩勳教授
- 在 vTaiwan 上,希望將棉條從二級醫療器材移除。
- 我們不是要說,棉條不被列管,而是目前的選擇性不足。
- 網路上凡妮莎曾經千方百計引入棉條,它和保險套的差別何在?
- 當然保險套的市場比較大,而且專業的公司也比較多。
- 棉條被視為醫療器材,是不是政府的認證比較嚴?
- 但是各人生理構造不同,所以在法令嚴格的情況下,不但高價,而且選擇也少。
- 所以是一個衝突的情況。
- 韓國、新加坡、香港、印度都有販賣 Playtex 棉條,但到了台灣變得高價,大約是 2-3 倍,是比較不合理的。
- 以新加坡為例,同樣有列管,市場也沒有比台灣大多少,也是以亞洲人為主,為什麼選擇很多?
- 新加坡的醫療器材網上,沒有查到衛生棉條,我推測政府可能沒有管制。
- 2007 年的論壇上,新加坡就有各種選擇了,但台灣到 2015 還沒有,是蠻可惜的地方。
- 除了棉條之外,其實還有月亮杯等選擇,可以讓戶外活動更為便利。
- 正確的觀念應該是推廣應用。美國雖然將月亮杯列為醫療器材,但已經豁免申報了。
- 在台灣也是醫療器材,目前仍未引進。
- 是不是可以將月亮杯免除申報?
衛福部高文慧副司長
- 機關如何面對遠距醫療、藥品、服務的趨勢?
- 網路作為媒介,大幅提昇了近用性(Accessibility)。
- 舉例說,網路賣藥、取得藥品,發生不當使用,造成的風險利害評估,會不會對社會的衝擊更大?
- 另外,即使政府不允許,想買的人也可以在網路上買國外的啊,不被海關或郵局扣到就好了。
- 所以我們在開放販售時,虛擬通路的把關上,一定要有三方面的努力:
- 藥局、藥商的虛擬化。
- 藥師要可以確認、追蹤、輔導使用者。
- 平台服務業者對於消費者,要能夠認證他的身份、年齡、狀態。
- 處方藥物也許在國外可以購買,但我們是全民健保,在設計制度時,也必須考慮和國外的差異。
- 對 Inbound、Outbound 的藥品交易,都要能夠配套,做良好的管理。
醫事司黃純英代理副司長
- 感謝大家周五晚上一起想這些事情。
- 有人提到醫療糾紛、責任歸屬的問題。
- 但我們也瞭解,遠距通訊是長照的趨勢。
- 醫師法目前確實是偏嚴的,但也有離島、偏遠的特殊情況。
- 問題是,我們取得的實例資料很有限。
- 未來如果有更多資訊,才可以在保障人民健康的前提下,逐步討論開放。
- 遠距醫療如果是醫師和醫師之間的照會,可能先以補足醫療資源的想法來講,會比較沒有糾紛問題。
- 也就是遠距照會 Telecommunications - Telemedicine - Remote Consultation 要和遠距照護做區分
- http://www.ncbi.nlm.nih.gov/mesh/?term=teleconsultation
- 目前遠距醫療 3 個 domain 1.Remote Consultation 2.Telepathology 3.Teleradiology
- 感謝補充!
食品藥物管理署吳正寧科長
- 回應棉條問題:對於衛生套、衛生棉條的廠商,食品藥物管理屬的審核標準是相同的。
實體發言紀要:個資利用與去識別化
法律事務司張友寧檢察官
- 個資: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
- 去識別:指個人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
- 虛擬世界發展法規調適工作專案報告:第10303513040號函
- 政府在將資料開放應用時,會遇到含有敏感性資料(即含有個資等敏感資訊)之資料能否開放的問題
- 經過「去識別化」處理,依本部函釋見解,該資料即非個資
- 剛才衛福部的朋友... 之前有提過健保資料研究案
- 本案的爭點之一,就是提供研究的健保資料的去識別化是否已達到「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的程度
- 間接「重新識別」的可能,是原告的主要爭點
- 大數據運用時,會使「重新識別」更自動化、大量化
- 個人資料保護法就是在平衡「促進資訊利用」與「隱私權保護」兩種利益
- 資料提供者可以降低其所提供之資料侵害他人隱私權的風險
- 我們要強調,只能降低不能免除
- 技術日新月異,今天不能重新識別的,未來也許就可以了
- 歐盟:僅在資料原持有人亦無法透過比對等方式,再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時,才能認為係「匿名」資料。
- 例如衛福部,自己存的資料都不能識別到個人,那當然可以公佈。
- 英國、美國、日本:只要資料收受人無法再識別特定個人,仍可認定為已去識別化。
- 如何去識別化?
- 英國:採取「有心侵入者測試」(Motivated Intruder Test)標準
- 具有使用網際網路、圖書館、所有公開資料,及採取調查方法(如詢問對特定資料當事人有特別認識者,或公開徵求有資訊之人等)的合理能力之非電腦專業人士,若有動機想嘗試時,是否能成功的重新識別?
- ( 要做到無法 re-identification )
- 美國:明訂以「專家判斷法」、「安全港準則」判定
- 專家判斷法:由具備統計、數學等適當專業與經驗之專家分析
- 安全港準則:於個人醫療資訊中移除姓名、地址、電話、電郵等18類要素
- 張友寧檢察官個人見解:這樣處理過好像就不太能應用了... 也許專家判斷法比較適用。
- HIPPA 規定要移除姓名、地址、電話 ... 才算一般資料,
- 刪掉後, 還是有用, eg: 可以統計, eg: 保留年, 但是但是生日去掉
- 日本:今年三月增訂「匿名處理資料」概念,並增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此一專責機關,負責「匿名處理資料」相關督管理及配套規範之訂定,也就是官方處理。
- 法令判定、官方機構(或配合之民間單位)判定、或在未立法時以原則判定。
- 我國現在對於去識別化後之資料是否適用個資法的解釋,係採取與歐盟類似的看法。
- 即經去識別化的資料,並非個人資料,而不受個資法保護,因此歐盟的作法,或可參考。
- 法院就「去識別化」的標準,僅健保資料案曾有討論。
- 原告的重新識別方法是「已知標的」,和國外的測試方法不同。
- 但被告和法官的標準為何,也未詳細說明,是很可惜的。
- 我們覺得應該是透過個案逐項討論,建立「合理」標準。
- 如果要引入第三方機構,或是未來有標準建立的方式,那麼就更需要 vTaiwan 等社群的多方意見。
台科法陳曉慧教授
- 談去識別化之前,要問一個問題:是否符合原始資料收集之目的?
- 目前法界見解,必須「符合」收集時之目的
- 因此要做其他應用,必須在第 16 條裡尋求但書例外,所以實務上不多見。
- 即使是專家來鑑定,最後也是要法官來認定。
- 法官如何認定,也是要看判例的累積。
- 英國的「有心侵入者測試」是長久以來,逐步發展的標準
- 我國目前的標準是「一般人」,確實保護比英國不足
- 但如果要去識別化到「任何專家都不能重新識別」,民間可用的資料就減少了。
- 但健保資料是高敏感度,英國也是說標準要視敏感度衡量。
- 技術不斷進步,關連資料也愈來愈多
- 歐盟為了這個,就訂定規則,要求利用者「不得進行再識別化」。
- 對我們目前來說,就是「再識別化」的行為,可能觸犯個資法。
- 法務部認為應建立「隱私影響評估」,這當然很好...
- 但實務上,我們不能要求麵包店的個資保護措施,和跨國企業等同。
- 在很多會議裡,我們會聽到說隱私保護,是開放資料的障礙
- 但我覺得,反而是健全的隱私框架、去識別化的框架,可以增強人民對政府的信任。
- 此處美國和歐盟都有明白的宣示。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翁清坤教授
- 過去是書面資料,用完放在檔案室,要進得去才能看
- 自從數位時代來臨,因為電腦和網路的出現,利用、分享的成本趨近於零
- 有學者用法國 200~300 年的報稅資料,做出像《萬曆十五年」這樣的稅制分析
- 發現幾乎在所有的時期裡,資本利得都大過工作所得
- 也就是 Thomas Piketty 的《21世紀資本論》
- 該學者認為,跨國銀行的資料如果能多分享,那麼富人就不能靠把資本移動來避稅。
- 德國有納粹大屠殺,也是靠戶藉資料
- 我們有戶藉資料,警政署用人臉辨識,去照人臉(M-Police 系統)
- 馬上就知道面前的人,例如流浪漢,是誰
- 但也嚴重侵犯隱私,參與公眾活動的隱私、人格健全發展的權利被破壞
- 民間部門,也有借款人信用史的聯徵數據分析架構。
- 我們現在做 Open Government 開放政府,對隱私是否會有危害?如何畫「能利用」和「不能利用」的界線?
- 在民法有人格權,在刑訴法、憲法也都有相關規定。
- 美國有理論,認為政府在分析識別時,就視同「第四修正案」的搜索,要有 due process。
- 美國也有很多州的交通監理單位,把駕照資料拿來賣。
- 駕照在美國的價值比較高,因為沒有像我們的身份證。所以也有人說,個資是一種財產。
- 醫生對病人做記載,有一說是病人的財產,一說是醫師的著作,一說是共有。
- 我的隱私為什麼變成你的財產? 我們可不可以不讓健保署販賣我們的就醫資料?
- 舉例,如果沒有環保法規,就有很多高污染產業出現。
- 如果我們沒有良好的管理隱私資料,那麼就會有外部後果。
- 全民健保資料庫如果財產化,將不利研究
- 因此有一派認為這種資料庫應該要公開分享,讓第三人研究。
- 如果你到過一次東京,網路上的廣告就會多出日本的廣告...
- 這叫 Targeted Advertisement。
- 美國對於隱私的判斷通常是 case by case。
邱伊翎:
- 郭博士剛才 Demo 公佈父母親的血壓資料時,父母親是否知道正在被直播?
- 我們在做法律規範時,要想清楚是在促進還是在限制,它的前提是什麼?
- 個資法 16 條說,如果去識別化之後,可以做目的外之利用。
- 目前的問題,個資法第6條,是暫停實施的,並沒有「什麼是敏感資料」,所以全部當作一般性的資料談?
- 目前僅對身份證和姓名欄位加密,而且是對健保這樣的高敏感資料。
- 其實重新識別並不困難,這樣的東西真的能叫做「高敏感資料」的充份去識別化嗎?
- 美國是自行選擇納保公司,台灣是不能不保健保,所以在強制的情況下,適用與美國類似的原則是否恰當?
- 英國是像台灣一樣全民健保,但是有 Social Health Act Part 2 Chapter 9 裡,有詳細的權利義務設立規範。
- 我國的健保資料庫,在沒有法源依據的情況下,直接套個資法 16 條。
- 英國是說「我們的目的是什麼,你有退出的權利...」
- 即使如此,英國醫師公會仍然認為會影響醫病的信任,所以目前暫緩實施。
森里螢一
- 政府應注意身份認證,不要讓第三人可以冒充其他人,查詢到敏感的個人資料。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李世德科長回應
- 國際上去識別化的通則是「合理結果」,不是「未來絕對不會被識別」。
- 舉例上說,之前經手某案件的公務員,如果看到某份其他機關的資料,可能想到先前處理過的案件
- 這叫做「個人特殊經驗知識」,不能認為是去識別化失效。
- 個資法第二條第一款的定義,固然可以說成是個資法的適用範圍很清楚,但實務運用上很模糊。
- 是要整個欄位拿掉嗎?
- 還是要模糊化?模糊化到什麼程度會失去利用價值?
- 如果為了學術研究,在「有間接識別可能性」時,現行的法令下是有存在的空間。
- 技術和法律交會之處,難免還是會遇到必須以技術當時的發展,以個案方式判定,這難以單純用法令規範。
- 如果個資法的適用範圍不夠清楚,像剛才參與者提到的健保敏感個資,張副院長有提到是否要立專法。
蔡玉玲政委
- 這兩個議題,都很容易有兩邊極端的看法。
- 政府機關的認識是充足的,往前看十年,時機如果到了、環境改變了,我們是有準備的。
- 現在諮詢會議網路直播,一年前根本是沒有這個制度的,世界的變化真的很快。
- 法規不是再跟在趨勢後面跑,是要預先討論。
- 藥品與醫材,希望大家會後繼續在平台上提供意見。
- 「藥房的虛擬化」,如果機制是允許的,使用者的體驗和管制的方式可以相同。
- 重點是生活的方便,不是要大家多吃藥。
- 要解決的是數位生活如何更加便利。
- 遠距醫事,我同意應該從預防開始做。
- 健康的事先規劃,不但結合 IoT 等產業,也可以減少醫療資源的浪費。
- 個資的不同看法,確實是都存在的,所以今天即使超過預定時間,我們也讓兩邊的看法充份的表述。
- 法務部列出的因應措施,希望大家繞著這四項提供想法:
- 建立去識別化標準
- 建立隱私風險評估機制
- 規範重新識別行為
- 引入第三方機構
- 希望可以讓台灣成為世界各地引入數位生活的示範,和法令參考的模範。
會後訪問
線上即時發言
- 這是 livehouse.in 右欄的問題和意見,會整理到 vTaiwan 上,提問會請衛福部和法務部 7 天內回答。
- (訪客) 鄉民 說: 請問各國法制結構可能不一樣,可以直接結論我們在單一的議題(例如今天的去識別化)應該參考歐盟或是日本或是美國嗎? 還是說我們的法律內容結構都和歐盟或日本一樣 所以真的可以直接參考採用呢?8:02 PM
- (訪客) 鄉民 說: 法務部剛才說的例子是政府開放資料,可以去識別化後開放;這表示民間可以比照嗎? 還是對政府和對民間有不同的考慮,所以答案會不一樣呢?
- (訪客) 鄉民 說: 剛法務部說的這些,如果不透過修法,以後法院不是都會買單接受呢?8:07 PM
- (訪客) 鄉民 說: 法務部可以回覆一下業者到底可不可以直接把客戶資料去識別化之後就拿來用或提供嗎 只講政府的例子無法解決業者的問題啊8:26 PM
- (訪客) sandy 說: 余堅事說的太奇怪了。如果到超商買藥酒 也可能一個晚上喝一打啊 又不是在網路購買就會出現這個問題8:04 PM
- (訪客) 路人 說: 是不是可以比較世界各國(英、美、日、德等),處方藥、指示藥、甲類成藥、乙類成藥的內容與我國有何不同?是否可以網路販賣?我國與世界各國有何不同?為何不同?8:10 PM
- (訪客) 路人 說: 謝謝sandy,衛福部的簡報只有原則說明,沒有細項,但據我所知,我國處方藥的類別遠比世界各國來的多,導致很多藥都只能上醫院經由醫生開藥,無法在藥局取得,這部分也是要檢討的,否則就算開放網路販賣藥品,但能賣的藥也是有限,實益不大8:16 PM
- (訪客) 路人 說: 網路販賣藥物當然有他的問題,但其實應該分級來處理 ,例如風險極低的讓他可以網路販賣,而且不需要藥師資格,風險極高的,就只能由藥師開藥才能使用,中度風險的可能就是要有藥師資格才能網路或實體販售,或許可以參考國際規範的方式來處理。8:25 PM
- (訪客) 路人 說: 否則以現在的狀況,大部分的藥品都是處方藥,造成藥師能販售的藥很少,人民都只能上醫院開藥,對於健保的負擔也是過重。8:25 PM
- (訪客) William 說: 同鄉民的問題,目前業者所蒐集之個人資料,甚至是健康資料,資料所有權以及商轉應用的規範為何?可否做進一步的加值應用?8:35 PM
- (訪客) Snoopy 說: 補充一下:個資法很早就提出第6條的修正草案8:41 PM
- (訪客) Snoopy 說: 特種個資,客體會增加「病歷」
- (訪客) Snoopy 說: 歐盟向來主張資訊自決權
- Tom Shih 說: 關於 rt-pa 使用 . 不同的意見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375673492519271/811038645649418
- Tom Shih 說: @唐鳳 那FB 置頂的部分比較重要9:13 PM
- Tom Shih 說: 關於長照 + 遠距 :提供一個常見的案例: 當病人已經Bed riddon , 躺床很久, 無法簡單送到醫院看診, 但是有褥瘡, 如果可以遠距照會, 可以減輕家屬負擔; 病人不用舟車勞頓, 但是醫師不敢做, 因為怕哪一天被告, 這部分也許可以再思考, 因為未來會很常見
建議
- 短時間內塞進了太多的資訊,沒有充分討論的機會,也浪費大量專業人員的時間。也許應該透過焦點團體分開討論的形式,拉出有爭議的部份再放進這麼多的人針對爭議討論,在進入爭議討論前與會者應該都收到焦點團體討論的記錄等資訊,避免像這樣花費大量的時間在聆聽,而沒有充分的互動。
- 感謝建議!在 vTaiwan 的設計裡,是讓工作組用自己的時間,慢慢消化諮詢會議的資訊,在建議規格彙整會議時(像明天下午那場)再充分互動。但是部會、焦點團體的簡報確實可以(也應該)更早給出,這點會再改進。
- ※ 2015/4/26 更新:
- 5/14 「電傳勞動+零售業網路定型化契約」諮詢會議之簡報,已請部會提早至少一星期(5/7)提供,與簡報相關資訊一併提供給與會者,並在 vTaiwan 專頁、討論區公佈。
- ※ 2015/5/10 更新:
- 部會簡報 5/8 已取得,並事先附在 http://vtaiwan.kktix.cc/events/5-14 活動頁面和 Hackpad 上: 2015 05 14 再次感謝 kiang 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