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對於民法同性婚姻修正案的回應》的回應】協作共筆

此份文件以台灣守護家庭網站之「【懶人包】對於民法同性婚姻修正案的回應」作為回覆標的,希望能將相關之反同婚、挺同婚意見分點羅列,以利溝通討論。

以下標提均為「【懶人包】對於民法同性婚姻修正案的回應」之原標題。

一、依據民法和戶籍法規定,同性伴侶已可組成家庭,民法不但允許同性伴侶成家且「視為」法律上「家屬」

懶人包原文

反同婚之類似論述

趙曉音/多元成家支持者,可以停止媚俗了

挺同婚陣營之論述

『婚姻與家屬的保障相差甚遠,同志伴侶要求的是平等結婚權,反同人士不該在討論同性婚姻權時亂入家屬。』

『許多反同婚人士喜歡主張說同居的同性伴侶用民法第1123條第3項來保障就可以了,不需要另外修法,事實上,非親屬的同居人若援引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首先會面臨的就是無從進行戶政上的家屬登記,致生實務上舉證困擾。』

回應趙曉音牧師對於伴侶盟版「家屬制度草案」的錯誤指控 2015/12/30

<同志是家屬,表示民法上「家」的內涵改變了>

  

在理論上,同志主張家屬地位,可能和「家」的制度原理不太相合:在學說上會提到,家的基本成員仍是有血緣與婚姻關係的親屬,先是親屬團體已經成立一個家之後,沒有血緣的人可以加入,也就是「入家」(上述法務部函也提到這點)。⋯⋯如果拒絕同性伴侶擁有婚姻關係的理由是,害怕這樣會改變「婚姻的本質」,那麼讓完全沒有血緣也無婚姻關係的人成立一個家,其實也改變了民法上「家的本質」。

『最後,即使同志伴侶越過了種種關卡,取得了民法上家屬的地位,家屬的權利地位和配偶是遠遠不能比的。家屬最重要的權利是請求扶養,除此之外在法律上的位置蠻邊緣的。就算是請求扶養,家屬能請求的權利順位仍是比較低的,排在配偶、子女和父母之後,這和異性配偶理所當然享有被扶養的地位是有相當差距的。』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Q:同性伴侶可以成為民法上的『家屬』,根本沒必要修法?

 

二、醫療法早已允許同性伴侶以「關係人」身分簽署手術同意書、參與醫療事務;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5條,同性伴侶可在病患意識清楚時,事先預立同性 / 異性伴侶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懶人包原文

反同婚之類似論述

『法律並「沒有」限制同性伴侶的探視行動,不論是同性伴侶或一般朋友均可進行探視。同性伴侶的探視之所以被阻擾,是出在醫院的態度以及病患家屬的反對。既然法律沒有明文探視權,那麼解決問題之道是修改醫療相關法規,將探視制度明文化,而不是要求變更婚姻定義。因為即使是修改民法的婚姻定義,仍無法切實解決探視行動受限的問題,其他(a)因私人因素不願踏入婚姻關係的同性伴侶(同志圈存在不願意結婚的毀婚派)與(b)異性伴侶、以及(c)有照顧關係但無性關係的親友們等三種人,這些人的探視權益仍不受保障。』

『部分醫院的醫病關係未以病人意願為行事首要考量,反倒以「非病人」(家屬)的喜好為中心,恐有違反立法目的的疑慮。但現在最大的問題是,除非病患是醫療法60條的「危急病人」,院方拖延導致耽誤病情,否則依據目前的法律規定,院方不會因為違反病人個人意願而受到裁罰。亦即,醫療法的問題已經不是有沒有給同性伴侶簽同意書的問題了,而是當院方違反病人意願時,除非有危害到生命危險,否則病人似乎只能用腳投票,以拒絕消費來抵制醫院,而有病人自主權不彰的狀況。如果同運團體真心是為了病患的利益走上街頭,那麼該爭取的應該是醫療法的修正,而非要求修改民法婚姻定義。因為病人的權益仍然不保!』

——台灣守護家庭《那些年,我們一起照顧的病人:醫療法早已開放讓同性伴侶簽署手術同意書

挺同婚陣營之論述

『當病患家屬和無法律關係的同性伴侶意見相左,為了降低醫療糾紛的風險,醫療院所和醫療人員會怎麼做?身為律師,一定建議他以有法律上有權利對他提起訴訟的人的意見為主。醫療現場的做法通常也是如此,常是先詢問病患家裡的親屬狀況,如果本人不能簽署同意書,通常配偶和直系血親還是第一順位,再來是旁系血親,無血緣和親屬關係的順位會被擺在最後。畢竟為了降低醫療糾紛的風險,一定是要找有法律上發動索賠和告訴的權利人來同意。』

『我們知道有些基於個人理念而勇敢以同志伴侶意見為主要考量的醫療人員,但這些支持,等於是讓他們風險大增,因為事後可能面臨有法律上告訴和求償權利的親屬們求償。把這樣的風險轉而讓醫療現場的人員承擔,既不實際,甚至殘忍。醫療院所不採納同性伴侶的意見,不是他們不友善,而是法律根本不支持。』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台灣的醫療法已經修改成同性伴侶得為關係人了,但是同運團體還在繼續騙?》

『Norman表示,這次的住院經驗讓他深刻感覺到第一線醫護人員的為難,事實上他們不願因為同性伴侶關係而給予患者差別待遇,甚至在他開完刀人在加護病房休養時,護士還會鼓勵他說「別擔心,等等男朋友就來看你囉!」然而因為現行法規的不完備,讓同性伴侶沒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醫院在評估醫療糾紛風險情況下,相關醫療文件,仍會優先要求有血緣的親屬出面簽署。』

——端傳媒《他們是中年同性伴侶,他們擔心等不到修法……

三、我國憲法不支持同性婚姻

懶人包原文

反同婚之類似論述

挺同婚陣營之論述

憲法 554 號解釋理由書:

『(1 )對一夫一妻提供制度性保障,修法後不會改變。異性戀婚姻中的一夫一妻,所有法律上權利義務都一樣存在。(2) 此號解釋是針對通姦罪是否違憲,也就是說大法官主要是針對現行的婚姻制度,強調「一」夫「一」妻的一:每人只有一個配偶,來證立通姦罪存在的合憲性。』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 粉絲團回覆

四、聯合國尊重一夫一妻婚姻價值觀,按照國際人權保障標準,同性婚姻非普世人權,國家得以其他制度形式保障同性伴侶及其家庭權。

懶人包原文

反同婚之類似論述

台灣守護家庭《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決議:反對多元成家 鞏固傳統家庭

挺同婚陣營之論述

『決議(及其原本議程)本身其實與多元成家或傳統家庭都沒有關係,只是肯認家庭的社會價值。當時決議的過程是:該決議草案原本已有確定的文字,但以烏拉圭為首的許多國家想提案新增「多種家庭形式存在」的文字,後來被俄國等國在程序上杯葛,最後通過的是原來的草案版本。更重要的是,根據這個決議要求所做出來的2016年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調查報告(A/HRC/31/37)反而表示:主管《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委員會,早已肯認「家庭」概念是多元的,各地都不一樣。』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014年通過的第26/11號決議《保障家庭》(Protect of the Family),宣示「反對多元成家、鞏固傳統家庭」?

五、歐洲人權法庭:同性「婚姻」不是人權

懶人包原文

反同婚之類似論述

挺同婚陣營之論述

「我們可以透過邏輯推論出某件事是人權,但人權公約並未納入保障。同性婚姻恰巧就是這種情況。人權理論的發展日新月異,舊時代的法規跟不上新時代的思潮並不罕見,比如聯合國於2006年才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雖然沒人會質疑身心障礙者的人權,但是在那之前,卻沒有任何國際人權法律體系保障身心障礙者的人權。」

http://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2122054 、法律白話文運動 粉絲團貼文

「歐洲人權法院從來沒有說過「同性者沒有結婚的權利」或是「同性婚姻不是人權」!第一個正式處理同性者是否有結婚權利的案件,是Schalk & Kopf v 奧地利一案。法院之前都是處理跨性別者的結婚權,沒有正面回答同性者是否有結婚權的問題。」

「歐洲人權法院說:國家沒有「義務」(obligation) 讓同性者結婚,但並沒有說同性婚姻不是人權哦,也沒有說國家不應該讓同性者結婚。

法院認為說,這個問題應該讓各國政府自己決定。這跟歐洲人權法院性質有關,法院認為他們不應該越俎代庖去決定這個議題,各國政府最知道自己的狀況,應該視國內社會需求決定。」

--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歐洲人權法院否定同性婚姻是人權?》

「同性伴侶的家庭權屬於國家應積極保障的權利。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同性伴侶的關係,跟異性戀伴侶一樣,國家都應該給予一定程度的立法保障。同性伴侶之間的關係為歐洲人權法第8條下「家庭權」所涵蓋。」

--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歐洲人權法院否定同志的家庭權?》

「看完這兩案,再回到 Chapin 於 2016 控告法國一案,因為法國已經在 2013 年通過同性

婚姻,此案已經有結婚自由,所以敗訴。人權法庭的意思很清楚,婚姻是基本人權,而對於同性伴侶國家必須提供婚姻或同等保障的法定制度。」

-- RayBoku 《Re: [討論] 同性伴侶法對比改民法對社會的衝擊Q&A

六、同性婚姻不利兒童最佳利益

懶人包原文

反同婚之類似論述

「在這樣的研究環境下,要期待結果沒有偏見或定見,實在不太可能。我並不是質疑所有得出同性家庭優勢結論的報告都是如此,但是規模過小、或者未採隨機取樣的研究,不應該被同類議題研究者作為參考指標甚至當作新標準,特別是這個主題是大眾相當有興趣、而且具有重要意義的議題。」

「NFSS呈現出的同性婚姻家庭不穩定風險,從某個角度看,也是這類家庭需要社會各界更多的關懷和支持,好讓同性伴侶不需要花費過多的力氣去抵擋敵意環境、給予孩子安全感。另一方面,即便NFSS的數據顯示出的不穩定度,普遍存在於多數的同性伴侶家庭,仍無法阻止推動同婚推動人士在社會運動中投下賭注,他們已經耗費許多政治資源和經濟資本,不太可能在這時停止支持這種新型的家庭模式,」

--《【譯文】你的雙親是異性戀或同性戀真的沒有甚麼關係嗎?

挺同婚陣營之論述

『2013年,美國兒科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AAP)公開表示:支持同性配偶享有同等的婚姻權與子女撫養權(包括寄養與領養 ),以追求兒童最高程度的安全與福祉。這份聲明從兒童人權角度出發,列舉會影響兒童發展的因素(例如:穩定的社經環境、社區資源、歧視等),並明確表示雙親的性傾向並非這些影響因素之一。』

『維吉尼亞大學心理系教授帕德森(Charlotte Patterson)分別於1992年與2013年發表學術論文,回顧自1980年代起的相關文獻,發現大部分的研究結果相當一致:同性雙親與異性雙親的子女,在個人心理發展、性別發展、社會關係上,並沒有顯著差異。』

『派德森所回顧的文獻一致地指出同志家庭與異性家庭的子女在這個向度上也沒有差異。不過亦有研究顯示,同志家庭的兒童在遊戲時,比較不會落入傳統性別分化的窠臼裡(例如:女孩一定要扮家家酒,男孩一定要玩工具組;女孩一定怕髒,男孩一定喜歡推擠打鬧)。 

這個「不落入窠臼」的研究,有時會被誤讀為「同志家庭的孩子會變得男不男、女不女」。但事實上,該研究反映的是同志家庭的孩子對性別的理解比較不僵化。試想:家裡有個貼心會照顧人的暖男兒子,或是有個像《勇敢傳說》(Brave)裡梅莉妲公主那樣敢於接受挑戰的女兒,難道不好嗎?』

——報導者《楊佳蓁/同志家庭對孩子的成長有負面影響嗎? 從科學研究角度看5個常見問題

六、尤美女版民法修正草案1079-1,恐使法官為了不被認定為歧視,而優先讓同性家庭收養子女,這將帶來逆向歧視異性夫妻的結果

懶人包原文

反同婚之類似論述

挺同婚陣營之論述

七、尤美女版和時代力量版民法修正草案均將性別中立化

懶人包原文

反同婚之類似論述

挺同婚陣營之論述

『在出現同志婚姻立法的爭議之前,不區分男女的稱謂用語,在民法以及各法律裡本來就已經存在,而且不少見,它的意義只是這個法條的效力對女性或男性沒有差別,不需要標註。例如已經提過阿公阿媽爸爸媽媽在某些地方稱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子孫不分男女可稱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女婿或媳婦都屬於「姻親」,兄弟姊妹則是「旁系血親」,夫及妻則分別是對方的「配偶」,不一定是男是女。例如,扶養義務的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尊親屬」(民法1116條)就是不管是爸爸還是媽媽、阿公還是阿媽,都是你第一個要負責扶養的對象,性別沒差。這些用語早已存在,似乎沒有滅絕人倫。』

--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不分性別的稱謂,都是婚姻平權提案害的?

『將夫妻的用語中性化的過程,其實有更深刻的意義就是性別平等,不一定是為了同婚,即使你對同性婚姻有疑慮,也仍可以分別地思考這個修法的正面意涵。在沒有很久的過去,我們的民法對夫妻的權利義務規定是不對稱的:子女的教養以父親的意見為準、子女的稱姓以父親的姓氏為準,母姓只有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下許可。夫妻財產不對等,還有一種制度是容許妻招贅夫。在婚姻中的男與女法律上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情況下,去把法律文字中性化是不可行的,直到透過十幾年的努力,逐步去除民法當中父權中心與對女性的不平等色彩後,男女的法律地位完全對稱後,用「雙親」取代父母、用「配偶」取代夫妻,對異性戀的夫妻才是可能的,至少這是值得肯定的一步,而不是懼怕的理由。』

--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修法後不能叫爸爸了,必須改口雙親1?

八、是否通過同性婚姻?應尊重民意、發動公投

懶人包原文

反同婚之類似論述

挺同婚陣營之論述

所謂「一男一女」的傳統家庭價值,更是一個很晚才被塑造出來的概念,甚至可能是為了與「同性婚姻」區隔,才被搬上檯面的一個說法。如果要拿「不合」綱常倫理來否定同性婚姻,那是非常荒謬的。

這個說法至少要面對兩個問題:

其一、究竟什麼才是最傳統、最有道理的「綱常倫理」?畢竟這些概念自古以來各有變動,也有新的詮釋,要把它拿來當新時代的道德價值,至少要能回應這個問題。

其二、如果說傳統綱常倫理真有守護價值,那為什麼我們的民主制度率先就否定了「君臣」這個最重要的部分(確實,作為服務統治者的工具,君臣關係被提到綱常倫理的最前面,已有很長一段時間了)?如果君臣都可以因為守舊、不符合現代民主價值被揚棄,我們又憑什麼認為只能有傳統的「夫婦」關係?更何況,這個傳統的「夫婦」關係,其實也是很不對等、不公平的。

——陳茻,UDN鳴人堂《同婚一過天搖地動?傳統婚姻價值是什麼?

暫存區

呂欣潔闢謠:多P、雙親ㄧ雙親二、227。

https://www.facebook.com/pg/JenniferLuTw/photos/?tab=album&album_id=1467505199993734

出養供過於求

https://www.facebook.com/linlin.hong/posts/10154255086296748?hc_location=ufi

澳洲 Millie Fantana 經歷,幾乎都跟她的養父母是同性關係不大,是其他的社會結構問題。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4385

『「平等原則」支持同性婚姻說不通』的回應:

http://web.archive.org/web/20161120095804/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15756762053440&id=1597007977261652&hc_location=ufi

『考慮到這個世界上有太多人,因為他們對於宇宙如何誕生的看法不一樣,所以對於婚姻該如何進行的看法不一樣,「原版婚姻」的設置考量應該著重於開放性,讓它能服務持有各種不同價值觀的人,若我們要阻止某種組合進入婚姻(例如其中一方未成年的組合),必須提出夠好的公共理由來支持。』

https://news.readmoo.com/2016/10/24/kris-161024-support-but-uncomfortable/

回應「同性婚姻其實不是婚姻平權」:『因為論述還是相當薄弱,也就只做簡覆。一是第三者問題,在人工授精的技術上是沒有情感糾葛的,不構成破壞婚姻。二是父母角色問題,三是對完整家庭的理解,四的一部份是孩子的父愛或母愛缺乏,都已在前一項立場的第二個困境回覆。四的另一個部分是當孩子有需求時,不把同性戀父母視為「正常」家庭,會被貼上恐同標籤,妨礙孩子求助。這個問題長期來看,反而是最需要社會同意同性戀家庭也可以合理存在,才能根本解決的。當恐同不是一個大問題的時候,就沒有恐恐同的疑慮。五是性交的定義問題,這牽涉到婚姻中是否有履行性生活義務的必要和定義。如果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有特殊條款的話,我首先會贊成取消配偶性行為義務定義限制。』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4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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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開始質疑同志運動的原因 / 楊思言

法國無神論男同性戀者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

同性婚姻十年有成? 加拿大的前車之鑑

支持婚姻平權就無法反對的兩個結論──鼓勵台灣守護家庭的朋友

高一公民課本 充滿同性戀文化

宋岡哲 反同婚論述整理 https://hackpad.com/ep/pad/static/FIlViz0waHv

「德國行,台灣為何不行?」5個QA解析《同性伴侶法》背後的歧視

 https://plainlaw.me/2016/11/21/same_sex_marrage_civil_contract/

 

法律白話埕|「給你個名份!」民事契約真的可以取代同性婚姻保障嗎?—淺談唐委員的解決方案不能解決的問題

 法律所定之權利著手:《法律為婚姻附加太多特權,所以更該支持同性婚姻合法

婚姻平權吵什麼?──哪些法條修改?影響了誰?》 

我跪的不是護家盟而是跪求人們找回人性與良心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E6%A5%8A%E6%99%BA%E8%B6%85/%E6%88%91%E8%B7%AA%E7%9A%84%E4%B8%8D%E6%98%AF%E8%AD%B7%E5%AE%B6%E7%9B%9F%E8%80%8C%E6%98%AF%E8%B7%AA%E6%B1%82%E4%BA%BA%E5%80%91%E6%89%BE%E5%9B%9E%E4%BA%BA%E6%80%A7%E8%88%87%E8%89%AF%E5%BF%83/1182860921803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