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對於民法同性婚姻修正案的回應》的回應】協作共筆
此份文件以台灣守護家庭網站之「【懶人包】對於民法同性婚姻修正案的回應」作為回覆標的,希望能將相關之反同婚、挺同婚意見分點羅列,以利溝通討論。
以下標提均為「【懶人包】對於民法同性婚姻修正案的回應」之原標題。
一、依據民法和戶籍法規定,同性伴侶已可組成家庭,民法不但允許同性伴侶成家且「視為」法律上「家屬」
懶人包原文
- 戶籍法第3條規定:「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第4條:「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三、遷徙登記:(一)遷出登記。(二)遷入登記。」如同性情侶欲成家,現今戶籍法允許同性伴侶登記為一戶。
- 民法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 民法上的家屬不以登記為一戶為前提(法務部86律字第039308號函釋),如有「同居事實」,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現行民法承認同性伴侶可獲得家屬般的地位。
- 當同性伴侶依法取得家屬地位後,享有以下權利與義務如下:
- (1)可以享有民法上家長與家屬的扶養權利與義務(民法1114條、1115條、1116條)
- (2)同性伴侶如能舉證其為有「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的家屬,依法可成為稅法上認列扶養的免稅額(參所得稅法17條、大法官415號解釋)
- (3)如伴侶基於共同生活客觀之事實(民法1123條),將其伴侶列為「綜合所得稅的扶養親屬」(所得稅法第17條),該納稅義務人在社會救助法上,亦可被計入為同性伴侶的「家庭人口」(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第4款)
反同婚之類似論述
《趙曉音/多元成家支持者,可以停止媚俗了》
挺同婚陣營之論述
『婚姻與家屬的保障相差甚遠,同志伴侶要求的是平等結婚權,反同人士不該在討論同性婚姻權時亂入家屬。』
『許多反同婚人士喜歡主張說同居的同性伴侶用民法第1123條第3項來保障就可以了,不需要另外修法,事實上,非親屬的同居人若援引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首先會面臨的就是無從進行戶政上的家屬登記,致生實務上舉證困擾。』
《回應趙曉音牧師對於伴侶盟版「家屬制度草案」的錯誤指控 2015/12/30》
『
<同志是家屬,表示民法上「家」的內涵改變了>
在理論上,同志主張家屬地位,可能和「家」的制度原理不太相合:在學說上會提到,家的基本成員仍是有血緣與婚姻關係的親屬,先是親屬團體已經成立一個家之後,沒有血緣的人可以加入,也就是「入家」(上述法務部函也提到這點)。⋯⋯如果拒絕同性伴侶擁有婚姻關係的理由是,害怕這樣會改變「婚姻的本質」,那麼讓完全沒有血緣也無婚姻關係的人成立一個家,其實也改變了民法上「家的本質」。
』
『最後,即使同志伴侶越過了種種關卡,取得了民法上家屬的地位,家屬的權利地位和配偶是遠遠不能比的。家屬最重要的權利是請求扶養,除此之外在法律上的位置蠻邊緣的。就算是請求扶養,家屬能請求的權利順位仍是比較低的,排在配偶、子女和父母之後,這和異性配偶理所當然享有被扶養的地位是有相當差距的。』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Q:同性伴侶可以成為民法上的『家屬』,根本沒必要修法?》
二、醫療法早已允許同性伴侶以「關係人」身分簽署手術同意書、參與醫療事務;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5條,同性伴侶可在病患意識清楚時,事先預立同性 / 異性伴侶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懶人包原文
- (一)醫療法部分
- 依據醫療法第63及64條,及衛生署於2004年公告的「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不論是同性或異性伴侶(且不論有無性關係)、或是好朋友(不論有無照顧關係),這些人都是醫療法中可以簽署醫療文件、參與醫療事務的「關係人」。
- (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
- 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5條,同性伴侶可在病患意識清楚時,備妥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事先預立同性 / 異性伴侶為醫療委任代理人。之後,伴侶就有權代病患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及「撤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聲明書」。
- (三)未來政策暨修法建議
- 在既有基礎上,應加強醫護人員之法治教育培訓,教導前線實務工作者能秉持病患最佳利益原則,不得無故拒絕向關係人履行報告病情義務及拒絕由關係人代病患本人簽署醫療相關文件,以致拖延病情。(醫療法63條至64條)
- 社會各界應加強監督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其依法善盡對醫院之管理責任。倘若醫院違反醫療法之規定,未向關係人履行法定義務致病人權益受損,衛生主管機關應依法進行裁罰。
- 為解決國民因探視所生之糾紛,醫療法規(如醫療法)應將探視權益明文化,實際有照顧關係之同性 / 異性伴侶的探視權益亦應納入保障。
- 關於病人最佳利益、病人自主權、隱私權、禁止歧視原則等權利之保障,均係醫病關係之重要原則。雖相關原則於「醫師倫理規範」已有明文,惟該規範不但法位階過低、欠缺授權母法,且因懲戒後果涉及醫師工作權之限制,是故本站認為醫師倫理規範中之部分基本原則,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 為強化病患的自主權,除安寧緩和醫療外,「醫療委任代理人」制度應擴及至醫療法之手術、麻醉、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等事務。
- 為配合「醫療委任代理人」制度之引進,以及強化病人的自主權,醫療法第63條、64條、65條、74條及81條等相關醫療法規,在「法定代理人」後及「配偶」之前宜增列「醫療委任代理人」。其次,考量同性伴侶得依法取得家屬地位,本站認為前揭法規,除「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外,亦應增列「家屬」。畢竟,願永久共同生活之家屬,在親疏遠近上,高於僅係短暫同居或僅維持友誼關係之關係人。
- 為尊重病患之意願,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最近親屬」應增列「家屬」,以將實際共居之生活共同體的意見納入考量。
反同婚之類似論述
『法律並「沒有」限制同性伴侶的探視行動,不論是同性伴侶或一般朋友均可進行探視。同性伴侶的探視之所以被阻擾,是出在醫院的態度以及病患家屬的反對。既然法律沒有明文探視權,那麼解決問題之道是修改醫療相關法規,將探視制度明文化,而不是要求變更婚姻定義。因為即使是修改民法的婚姻定義,仍無法切實解決探視行動受限的問題,其他(a)因私人因素不願踏入婚姻關係的同性伴侶(同志圈存在不願意結婚的毀婚派)與(b)異性伴侶、以及(c)有照顧關係但無性關係的親友們等三種人,這些人的探視權益仍不受保障。』
『部分醫院的醫病關係未以病人意願為行事首要考量,反倒以「非病人」(家屬)的喜好為中心,恐有違反立法目的的疑慮。但現在最大的問題是,除非病患是醫療法60條的「危急病人」,院方拖延導致耽誤病情,否則依據目前的法律規定,院方不會因為違反病人個人意願而受到裁罰。亦即,醫療法的問題已經不是有沒有給同性伴侶簽同意書的問題了,而是當院方違反病人意願時,除非有危害到生命危險,否則病人似乎只能用腳投票,以拒絕消費來抵制醫院,而有病人自主權不彰的狀況。如果同運團體真心是為了病患的利益走上街頭,那麼該爭取的應該是醫療法的修正,而非要求修改民法婚姻定義。因為病人的權益仍然不保!』
——台灣守護家庭《那些年,我們一起照顧的病人:醫療法早已開放讓同性伴侶簽署手術同意書》
挺同婚陣營之論述
『當病患家屬和無法律關係的同性伴侶意見相左,為了降低醫療糾紛的風險,醫療院所和醫療人員會怎麼做?身為律師,一定建議他以有法律上有權利對他提起訴訟的人的意見為主。醫療現場的做法通常也是如此,常是先詢問病患家裡的親屬狀況,如果本人不能簽署同意書,通常配偶和直系血親還是第一順位,再來是旁系血親,無血緣和親屬關係的順位會被擺在最後。畢竟為了降低醫療糾紛的風險,一定是要找有法律上發動索賠和告訴的權利人來同意。』
『我們知道有些基於個人理念而勇敢以同志伴侶意見為主要考量的醫療人員,但這些支持,等於是讓他們風險大增,因為事後可能面臨有法律上告訴和求償權利的親屬們求償。把這樣的風險轉而讓醫療現場的人員承擔,既不實際,甚至殘忍。醫療院所不採納同性伴侶的意見,不是他們不友善,而是法律根本不支持。』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台灣的醫療法已經修改成同性伴侶得為關係人了,但是同運團體還在繼續騙?》
『Norman表示,這次的住院經驗讓他深刻感覺到第一線醫護人員的為難,事實上他們不願因為同性伴侶關係而給予患者差別待遇,甚至在他開完刀人在加護病房休養時,護士還會鼓勵他說「別擔心,等等男朋友就來看你囉!」然而因為現行法規的不完備,讓同性伴侶沒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醫院在評估醫療糾紛風險情況下,相關醫療文件,仍會優先要求有血緣的親屬出面簽署。』
——端傳媒《他們是中年同性伴侶,他們擔心等不到修法……》
三、我國憲法不支持同性婚姻
懶人包原文
- 尤美女版民法修正草案第971之1條立法理由引用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文:「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 惟該號解釋之目的係為解釋通姦罪不違憲(反之,尤委員卻積極推動通姦除罪化,違反該號解釋本旨,真是諷刺!)且不適合援引作為合理化同性婚姻的解釋,反之,554號解釋理由書還強調「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
- 此外,另尚有大法官釋憲第242、362、552號等釋憲案皆強調我國的婚姻是一夫一妻制,可見憲法支持的是台灣現有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反同婚之類似論述
挺同婚陣營之論述
憲法 554 號解釋理由書:
『(1 )對一夫一妻提供制度性保障,修法後不會改變。異性戀婚姻中的一夫一妻,所有法律上權利義務都一樣存在。(2) 此號解釋是針對通姦罪是否違憲,也就是說大法官主要是針對現行的婚姻制度,強調「一」夫「一」妻的一:每人只有一個配偶,來證立通姦罪存在的合憲性。』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 粉絲團回覆
四、聯合國尊重一夫一妻婚姻價值觀,按照國際人權保障標準,同性婚姻非普世人權,國家得以其他制度形式保障同性伴侶及其家庭權。
懶人包原文
- (一)一夫一妻是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普世婚姻觀
- 《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1、成年男女,……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2、祗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 才能結婚。3、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 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確認家庭是由一位丈夫與一位妻子(husband and wife)所組成的。
-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也強調「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 (二)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肯定一夫一妻婚姻觀
- 尤美女版民法修正草案971-1條,於立法理由指稱「五、2007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正式發表日惹原則」云云,為尤委員誤植。詳查,日惹原則僅係29個學者開會決議的產物,它僅代表民間意見,不具代表性與普世性,非聯合國官方見解。
- 聯合國的主流意見仍為鞏固一夫一妻的婚姻價值觀,詳細說明如下:
- 1.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002年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婚姻權進行解釋,指出婚姻權是「單純一男一女的自願結合」(Joslin v. New Zealand, Communication No 902/1999)。
- 2. 多哈宣言(2004年)
- 聯合國在2004年為慶祝國際家庭年10周年,於卡塔爾多哈召開國際家庭問題會議,發表《多哈宣言》(聯合國檔案A/59/592),宣言中重申各份人權文獻中國家及社會應保護家庭的承諾,並進一步的呼籲各國政府及非政府組織,應「支持、保持並維護婚姻制度」。本宣言獲獲149 個聯合國成員國簽署(78%支持率)。
- 3. 保障家庭決議(2014年)
-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Human Rights Council)於2014年6月26日,通過了一則保障家庭(Protect of the Family)的決議。
- 2014年適逢國際家庭年20週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第26屆例行會議,決議延續聯合國保障傳統家庭價值的精神,強調
- 1. 家庭作為社會的「自然」、基本單位(family is the natural and fundamental group unit of society),其主要責任為提供兒童快樂、被愛、被理解的成長環境;
- 2. 唯有傳統家庭才能提供兒童幸福成長、獲得必要保護與協助的「自然」環境(natural environment);
- 3. 國家應制定、強化以家庭為中心的政策(family-centred policy),保障婦女、兒童及老人的人權與基本自由,以落實國家、社會捍衛傳統家庭的義務。
- (查決議文通過脈絡,原文所指之家庭the family,專指「傳統家庭」,而未納入同性家庭。)
- 人權理事會於決議書中明言:決議係遵循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其他人權文書之精神。
- (三) 同性结婚非國際人權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
-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在2013年,發佈《生而自由、一律平等:國際人權法中的性取向和性别認同》(HR/PUB/12/06, 2013)的手冊,明文指出:國際人權法不要求各國允许同性伴侣结婚。(CCPR/C/75/D/902/1999、10 IHRR 40(2003))但是,「保護個人免遭基於性取向的歧视」有延伸到確保「未婚同性伴侶」得到與「未婚異性伴侣」同等的待遇,並有權享有同樣的福利。
反同婚之類似論述
台灣守護家庭《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決議:反對多元成家 鞏固傳統家庭》
挺同婚陣營之論述
『決議(及其原本議程)本身其實與多元成家或傳統家庭都沒有關係,只是肯認家庭的社會價值。當時決議的過程是:該決議草案原本已有確定的文字,但以烏拉圭為首的許多國家想提案新增「多種家庭形式存在」的文字,後來被俄國等國在程序上杯葛,最後通過的是原來的草案版本。更重要的是,根據這個決議要求所做出來的2016年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調查報告(A/HRC/31/37)反而表示:主管《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委員會,早已肯認「家庭」概念是多元的,各地都不一樣。』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014年通過的第26/11號決議《保障家庭》(Protect of the Family),宣示「反對多元成家、鞏固傳統家庭」?》
五、歐洲人權法庭:同性「婚姻」不是人權
懶人包原文
- 直到2016年,歐洲人權法庭已3度表示同性婚姻不是人權。歐洲人權法並未強制要求各國必須通過「同性『婚姻』」,以婚姻的方式保障同性伴侶並「非」普世人權,但國家得以其他形式予以保障。
- 第一次否定:Schalk and Kopf vs. Austria(2010年)
- 第二次否定:Hämäläinen v. Finland案( Application no. 37359/09, 16 July 2014),歐洲人權法庭明確指出:歐洲人權法對於同性婚姻並未予以考慮,且認為民事結合對同性伴侶的保障已相當足夠。
- 第三次否定:Chapin and Charpentier v. France (no. 40183/07)
- 2016年6月9日,歐洲人權法庭在Chapin and Charpentier v. France案裁定:禁止同性婚姻並沒有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私隱權及家庭權)、第12條(保障婚姻權)和第14條(禁止性傾向歧視)。
- 法庭解釋《歐洲人權公約》第12條(保障婚姻權)保障傳統一男一女婚姻。
反同婚之類似論述
挺同婚陣營之論述
「我們可以透過邏輯推論出某件事是人權,但人權公約並未納入保障。同性婚姻恰巧就是這種情況。人權理論的發展日新月異,舊時代的法規跟不上新時代的思潮並不罕見,比如聯合國於2006年才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雖然沒人會質疑身心障礙者的人權,但是在那之前,卻沒有任何國際人權法律體系保障身心障礙者的人權。」
http://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2122054 、法律白話文運動 粉絲團貼文
「歐洲人權法院從來沒有說過「同性者沒有結婚的權利」或是「同性婚姻不是人權」!第一個正式處理同性者是否有結婚權利的案件,是Schalk & Kopf v 奧地利一案。法院之前都是處理跨性別者的結婚權,沒有正面回答同性者是否有結婚權的問題。」
「歐洲人權法院說:國家沒有「義務」(obligation) 讓同性者結婚,但並沒有說同性婚姻不是人權哦,也沒有說國家不應該讓同性者結婚。
法院認為說,這個問題應該讓各國政府自己決定。這跟歐洲人權法院性質有關,法院認為他們不應該越俎代庖去決定這個議題,各國政府最知道自己的狀況,應該視國內社會需求決定。」
--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歐洲人權法院否定同性婚姻是人權?》
「同性伴侶的家庭權屬於國家應積極保障的權利。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同性伴侶的關係,跟異性戀伴侶一樣,國家都應該給予一定程度的立法保障。同性伴侶之間的關係為歐洲人權法第8條下「家庭權」所涵蓋。」
--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歐洲人權法院否定同志的家庭權?》
「看完這兩案,再回到 Chapin 於 2016 控告法國一案,因為法國已經在 2013 年通過同性
婚姻,此案已經有結婚自由,所以敗訴。人權法庭的意思很清楚,婚姻是基本人權,而對於同性伴侶國家必須提供婚姻或同等保障的法定制度。」
-- RayBoku 《Re: [討論] 同性伴侶法對比改民法對社會的衝擊Q&A》
六、同性婚姻不利兒童最佳利益
懶人包原文
- (一)同性婚姻需要第三者才能生孩子,不但違背婚姻本旨,且將帶來人工生殖、代理孕母普及化
- 查尤美女版民法修正草案971-1條立法理由表示:「將同性婚姻配偶使用人工生殖技術所生之子女間之親子關係建立,保留於人工生殖法等法制做相關規定。」
- 為何同性婚姻會牽動到人工人殖法?因為在通過同性婚姻的社會下,為了使異性及同性家庭完全「平等」,必然使代孕技術普及和合理化。因此,通過同性婚姻不是保障婚姻,而是破壞婚姻。
- 在異性婚姻下,任何與第三者的性關係就是通姦,甚至可以是離婚的理據。
- 但同性婚姻下,尋找第三者卻是同性「家庭」唯一能延續的方法。若二人想要自己的骨肉,第三者更是不可少,而且其中一位伴侶必然要與這第三者結合(不論是自然或透過人工生殖),才能生兒育女。孩子必然是第三者的孩子,與婚姻原意正好背道而馳!
- (二)當制度開放同性婚姻,將會製造更多一出生就沒爸爸或媽媽的孩子
- 一直以來,家庭是血緣家庭,在傳統理解下,「親生父母角色」皆舉足輕重。
- 但若我們要合理化同性婚姻,必須改變父母角色皆無可取代的信念。同性婚姻為了聲稱男同志家庭是正常,所以變相宣稱媽媽都是不必要的了,可輕易被男人取代。女同志家庭則同樣證明沒有爸爸也是美好的。
- 在異性婚姻下,只有在不幸或關係破裂的情況下,孩子才會失去父愛或母愛。
- 但同性「婚姻」本身已令任何在這家庭中成長的孩子永遠得不到父愛或母愛,而且這是制度刻意造成的!換言之,與同性婚姻對等的不是男女婚姻,而恰恰是破裂了的男女婚姻。同性婚姻帶來的後果,其實就是傳統理解中破裂婚姻帶來的後果!
- 支持同運的人喜歡說,若你認為爸爸媽媽那麼重要,就應立法禁止單親和離婚!這是偷換概念,單親和離婚從來都不是傳統婚姻本來的目的。在異性婚姻下,孩子若失去爸爸或媽媽,是不幸,並不是制度本身造成的。傳統婚姻本來就是不鼓勵單親和離異,只是在不理想的情況下容許關係已破裂的男女離異。但在同性婚姻下,孩子由出生到永遠不能有爸爸或媽媽,正是同婚制度本身刻意造成的,是制度本身迫使一些孩子永遠不能有爸爸或媽媽,兩者剛好是相反!
- (三)開放同性婚姻將把孩童沒有爸爸或媽媽的狀況合理化
- 傳統婚姻下,婚姻制度正是不鼓勵離婚或未婚懷孕,社會亦普遍認為離婚和單親都不是理想的情況。這不是要歧視某些家庭,而是要確認這些家庭需要社會支援,特別是在父母離異或單親環境下生長的孩子,他們的需要應特別受重視。
- 但在同性婚姻下,沒有爸爸或媽媽卻被捧為「正常」,任何人若認為不理想也只是「恐同症」發作。所以在同性婚姻下,孩子也不可以因為沒有爸爸或媽媽而不快樂,若孩子因此不快樂,是他「恐同」,是他不對,社會其實也沒有原因再要支援缺乏爸爸或媽媽的孩子了。
- (四)同性家庭子女缺少兩性平衡之角色典範
- 研究顯示異性戀父母家庭的孩童,所表現的性別差異比同志家庭的孩童來得明顯。而且研究顯示女同志家庭的男孩,因缺乏男性角色模範,而比其他種類家庭(男同志家庭、單親家庭……)的男孩更少表現男子氣概,反而因耳濡目染而出現女性特質(Goldberg, Kashy,& Smith, 2012),這是同志家庭無法兼顧男女平衡結構的結果。
- (五)同性戀者彼此忠誠度不夠,難委身於長期關係,家庭結構脆弱。
- 同志的感情關係不穩定,進入婚姻後,家庭結構也比較脆弱。查國外研究顯示,孩子在穩定的婚姻關係下成長比較好(Brown, 2004),不穩定與不確定的家庭會傷害孩子(Cherlin, 2009)。2003-2004年Gay/Lesbian Consumer Online Census網路問卷調查7,862名同志,其中42%的同志承諾關係(結婚或同居)維持不足四年,71%不到八年,只有9%超過16年(關啟文,2013)。造成同志伴侶穩定度不高的原因,可能是同性伴侶的關係不受家庭、文化及制度支持,退出關係時也沒有阻礙(Biblarz & Stacey, 2010),形成合則來、不合則去的現象。
- 雖然同運團體會尋找一些關係穩定的同性伴侶個案,使社會大眾誤以為同性伴侶親密關係普遍穩定。然而同志熱線(台灣最大同運組織)不斷在同志族群中鼓吹「開放性關係」的觀念(如下圖),倡導同性和異性伴侶在親密關係中無庸維持性忠誠義務,此種不忠誠的親密關係不利家庭穩定性,對子女發展不利。
-
- (六)女同志家庭之女兒成為雙性戀的機率較高,比異性家庭女兒更有機會與同性發生性關係。
- Gartrell、Bos與Goldberg (2011)研究發現在女同志家庭中,青少女比起青少年更加明顯認定自己是雙性戀。而在同志家庭長大的青少女比起異性戀雙親的青少女,更可能跟同性發生性行為、使用緊急的避孕措施。可見在女同志家庭成長很可能使年輕人罹患性病的狀況惡化,非婚生子墮胎狀況增加,並且加速性氾濫,有害社會善良風俗。
- (七)目前並無關於同性婚姻親職能力的高品質研究
- 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教授指出:「同性婚姻….關鍵在於同性戀究竟是必須治療、隔絕的病態,抑或是天生使然的性傾向...如果事實調查結果屬前者,我會傾向現行法只許一男一女婚姻的規定合憲,反之,我傾向認為現行法違憲,違反平等。」點出科學證據的重要性。
- 目前並無「高品質的科學研究」足茲證明該婚姻模式不會對子女帶來的負面衝擊,所謂高品質的研究,就是要有「大規模」的「隨機樣本」,以及「長期追蹤的代表樣本」。然而時常被媒體引用的研究,不但是將同性親職、單親、繼親家庭間做比較,得出同性家庭較佳的結論。且這類支持同性雙親親職能力的研究,通常是以「雪球抽樣」的方式,即透過研究個案的人際網絡,互相詢問邀請親友作為樣本,而非隨機抽樣;此外,心理學家Abbie Goldberd亦批評,同性婚姻雙親的研究通常只集中在「白人、中產階級、城市」的個案,而忽略「勞工、少數族群、郊區」的性少數個案。
反同婚之類似論述
「在這樣的研究環境下,要期待結果沒有偏見或定見,實在不太可能。我並不是質疑所有得出同性家庭優勢結論的報告都是如此,但是規模過小、或者未採隨機取樣的研究,不應該被同類議題研究者作為參考指標甚至當作新標準,特別是這個主題是大眾相當有興趣、而且具有重要意義的議題。」
「NFSS呈現出的同性婚姻家庭不穩定風險,從某個角度看,也是這類家庭需要社會各界更多的關懷和支持,好讓同性伴侶不需要花費過多的力氣去抵擋敵意環境、給予孩子安全感。另一方面,即便NFSS的數據顯示出的不穩定度,普遍存在於多數的同性伴侶家庭,仍無法阻止推動同婚推動人士在社會運動中投下賭注,他們已經耗費許多政治資源和經濟資本,不太可能在這時停止支持這種新型的家庭模式,」
--《【譯文】你的雙親是異性戀或同性戀真的沒有甚麼關係嗎?》
挺同婚陣營之論述
『2013年,美國兒科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AAP)公開表示:支持同性配偶享有同等的婚姻權與子女撫養權(包括寄養與領養 ),以追求兒童最高程度的安全與福祉。這份聲明從兒童人權角度出發,列舉會影響兒童發展的因素(例如:穩定的社經環境、社區資源、歧視等),並明確表示雙親的性傾向並非這些影響因素之一。』
『維吉尼亞大學心理系教授帕德森(Charlotte Patterson)分別於1992年與2013年發表學術論文,回顧自1980年代起的相關文獻,發現大部分的研究結果相當一致:同性雙親與異性雙親的子女,在個人心理發展、性別發展、社會關係上,並沒有顯著差異。』
『派德森所回顧的文獻一致地指出同志家庭與異性家庭的子女在這個向度上也沒有差異。不過亦有研究顯示,同志家庭的兒童在遊戲時,比較不會落入傳統性別分化的窠臼裡(例如:女孩一定要扮家家酒,男孩一定要玩工具組;女孩一定怕髒,男孩一定喜歡推擠打鬧)。
這個「不落入窠臼」的研究,有時會被誤讀為「同志家庭的孩子會變得男不男、女不女」。但事實上,該研究反映的是同志家庭的孩子對性別的理解比較不僵化。試想:家裡有個貼心會照顧人的暖男兒子,或是有個像《勇敢傳說》(Brave)裡梅莉妲公主那樣敢於接受挑戰的女兒,難道不好嗎?』
——報導者《楊佳蓁/同志家庭對孩子的成長有負面影響嗎? 從科學研究角度看5個常見問題》
六、尤美女版民法修正草案1079-1,恐使法官為了不被認定為歧視,而優先讓同性家庭收養子女,這將帶來逆向歧視異性夫妻的結果
懶人包原文
- 子女收養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主要考量,而非以成年人養育子女的慾望為核心。子女收養的目的是為失依兒童尋找「最佳」的養育,而不是為兒童尋覓「次好」的養育環境。
- 開放同性家庭收養子女不但有損兒童最佳利益,且恐帶來歧視異性夫妻的結果。按尤美女版民法修正草案第1079-1條,假設有兩個家庭同時想要領養一個孩子,除了一個是同性家庭,一個是異性家庭外,其他條件都相同,這時法官如果判給異性家庭,是否就是歧視?
- 那如果為了不歧視同性家庭,而判給同性家庭,是否逆向歧視了異性家庭?
- 又或者,同性家庭的收入比較高,異性家庭收入比較低,但都足以給子女周全的照顧,依照新法,似規定法官須選擇同性家庭,但如此就是讓該子女無法在「有爸爸跟媽媽同時存在的家庭」長大。
- 草案1079-1的爭議在於「孩子有爸爸跟媽媽」是否為應該受到法律保障?如果今天一個孩子原本可以在有父母的家庭成長,但是因為新修法,反而讓該子女有更大的機率會在同性家庭成長,這是否為立法者的本意?
- 常可聽到的一種說法:讓小孩被同性伴侶收養,好過讓他們在孤兒院或收容所長大,然而這兩種對兒童來說都不是最理想的養育環境。問題的癥結在於,政府需加強社福措施的建立,而非以將已經受過傷的孩童,推入一個沒有爸爸和媽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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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尤美女版和時代力量版民法修正草案均將性別中立化
懶人包原文
- 尤美女版:「男女」改稱「雙方」(972條)、「男女」改稱「未成年人」(980條)
- 時代力量版:「夫妻」改稱「配偶」、「父母」改稱「雙親」、「養父母」改稱「養親」(1077條以下)、「祖父母」改稱「二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1094條、1138條)、「夫妻財產制」改稱「婚姻財產制」(1004條以下)
- 當立法者將「性別中立化」的意識型態帶入民法,意味著男女二元性別不重要。然而我國憲法所保障的是二元性別平等,非多元性別。且在選舉制度中有「婦女保障名額」,意味著生理性別仍有其重要性。若立法者於民法移除二元性別的差異,恐將撼動以生理性別為差異所構築而成的婚姻、家庭、社會、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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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現同志婚姻立法的爭議之前,不區分男女的稱謂用語,在民法以及各法律裡本來就已經存在,而且不少見,它的意義只是這個法條的效力對女性或男性沒有差別,不需要標註。例如已經提過阿公阿媽爸爸媽媽在某些地方稱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子孫不分男女可稱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女婿或媳婦都屬於「姻親」,兄弟姊妹則是「旁系血親」,夫及妻則分別是對方的「配偶」,不一定是男是女。例如,扶養義務的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尊親屬」(民法1116條)就是不管是爸爸還是媽媽、阿公還是阿媽,都是你第一個要負責扶養的對象,性別沒差。這些用語早已存在,似乎沒有滅絕人倫。』
--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不分性別的稱謂,都是婚姻平權提案害的?》
『將夫妻的用語中性化的過程,其實有更深刻的意義就是性別平等,不一定是為了同婚,即使你對同性婚姻有疑慮,也仍可以分別地思考這個修法的正面意涵。在沒有很久的過去,我們的民法對夫妻的權利義務規定是不對稱的:子女的教養以父親的意見為準、子女的稱姓以父親的姓氏為準,母姓只有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下許可。夫妻財產不對等,還有一種制度是容許妻招贅夫。在婚姻中的男與女法律上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情況下,去把法律文字中性化是不可行的,直到透過十幾年的努力,逐步去除民法當中父權中心與對女性的不平等色彩後,男女的法律地位完全對稱後,用「雙親」取代父母、用「配偶」取代夫妻,對異性戀的夫妻才是可能的,至少這是值得肯定的一步,而不是懼怕的理由。』
--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修法後不能叫爸爸了,必須改口雙親1?》
八、是否通過同性婚姻?應尊重民意、發動公投
懶人包原文
- 前陣子在進行大法官人事案的審查時,有幾位大法官在同性婚姻議題上,提到須兼顧傳統文化和民眾道德觀念。例如司法院副院長被提名人蔡烱燉法官表示,性別平權與傳統文化的衝突要如何調和,「似應兼顧憲法精神及國民的法情感」
- 大法官被提名人張瓊文法官亦指出,同性婚姻「涉及高度的倫理價值,與每一個人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不是冰冰冷冷的法律,自有必要斟酌傳統文化與民眾的道德觀念,審慎處理。」
- 是以,立法者在面對同性婚姻議題時,應尊重「主權在民」的精神,讓台灣人民自行決定我們社會要的是什麼樣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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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一男一女」的傳統家庭價值,更是一個很晚才被塑造出來的概念,甚至可能是為了與「同性婚姻」區隔,才被搬上檯面的一個說法。如果要拿「不合」綱常倫理來否定同性婚姻,那是非常荒謬的。
這個說法至少要面對兩個問題:
其一、究竟什麼才是最傳統、最有道理的「綱常倫理」?畢竟這些概念自古以來各有變動,也有新的詮釋,要把它拿來當新時代的道德價值,至少要能回應這個問題。
其二、如果說傳統綱常倫理真有守護價值,那為什麼我們的民主制度率先就否定了「君臣」這個最重要的部分(確實,作為服務統治者的工具,君臣關係被提到綱常倫理的最前面,已有很長一段時間了)?如果君臣都可以因為守舊、不符合現代民主價值被揚棄,我們又憑什麼認為只能有傳統的「夫婦」關係?更何況,這個傳統的「夫婦」關係,其實也是很不對等、不公平的。
』
——陳茻,UDN鳴人堂《同婚一過天搖地動?傳統婚姻價值是什麼?》
暫存區
呂欣潔闢謠:多P、雙親ㄧ雙親二、227。
https://www.facebook.com/pg/JenniferLuTw/photos/?tab=album&album_id=1467505199993734
出養供過於求
https://www.facebook.com/linlin.hong/posts/10154255086296748?hc_location=ufi
澳洲 Millie Fantana 經歷,幾乎都跟她的養父母是同性關係不大,是其他的社會結構問題。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4385
『「平等原則」支持同性婚姻說不通』的回應:
http://web.archive.org/web/20161120095804/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15756762053440&id=1597007977261652&hc_location=ufi
『考慮到這個世界上有太多人,因為他們對於宇宙如何誕生的看法不一樣,所以對於婚姻該如何進行的看法不一樣,「原版婚姻」的設置考量應該著重於開放性,讓它能服務持有各種不同價值觀的人,若我們要阻止某種組合進入婚姻(例如其中一方未成年的組合),必須提出夠好的公共理由來支持。』
https://news.readmoo.com/2016/10/24/kris-161024-support-but-uncomfortable/
回應「同性婚姻其實不是婚姻平權」:『因為論述還是相當薄弱,也就只做簡覆。一是第三者問題,在人工授精的技術上是沒有情感糾葛的,不構成破壞婚姻。二是父母角色問題,三是對完整家庭的理解,四的一部份是孩子的父愛或母愛缺乏,都已在前一項立場的第二個困境回覆。四的另一個部分是當孩子有需求時,不把同性戀父母視為「正常」家庭,會被貼上恐同標籤,妨礙孩子求助。這個問題長期來看,反而是最需要社會同意同性戀家庭也可以合理存在,才能根本解決的。當恐同不是一個大問題的時候,就沒有恐恐同的疑慮。五是性交的定義問題,這牽涉到婚姻中是否有履行性生活義務的必要和定義。如果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有特殊條款的話,我首先會贊成取消配偶性行為義務定義限制。』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4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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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開始質疑同志運動的原因 / 楊思言
法國無神論男同性戀者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
同性婚姻十年有成? 加拿大的前車之鑑
支持婚姻平權就無法反對的兩個結論──鼓勵台灣守護家庭的朋友
高一公民課本 充滿同性戀文化
宋岡哲 反同婚論述整理 https://hackpad.com/ep/pad/static/FIlViz0waHv
「德國行,台灣為何不行?」5個QA解析《同性伴侶法》背後的歧視
https://plainlaw.me/2016/11/21/same_sex_marrage_civil_contract/
《法律白話埕|「給你個名份!」民事契約真的可以取代同性婚姻保障嗎?—淺談唐委員的解決方案不能解決的問題》
法律所定之權利著手:《法律為婚姻附加太多特權,所以更該支持同性婚姻合法》
《婚姻平權吵什麼?──哪些法條修改?影響了誰?》
我跪的不是護家盟而是跪求人們找回人性與良心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E6%A5%8A%E6%99%BA%E8%B6%85/%E6%88%91%E8%B7%AA%E7%9A%84%E4%B8%8D%E6%98%AF%E8%AD%B7%E5%AE%B6%E7%9B%9F%E8%80%8C%E6%98%AF%E8%B7%AA%E6%B1%82%E4%BA%BA%E5%80%91%E6%89%BE%E5%9B%9E%E4%BA%BA%E6%80%A7%E8%88%87%E8%89%AF%E5%BF%83/1182860921803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