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權轉移/政策改變後 被消失的那些資料

本頁授權方式 CC BY-SA 4.0

目前進展

  • 8/25 立法院座談會「從資料開放到資訊安全
  • 8/6 g0v-hackath20n 提案當日成果

    案例

    國安會「國家大政方針

    行政院「時政講義」

    經濟部「經新聞」

    經濟部「穩健減核網站

    瀕危的資料

    (暫時)不能告訴你

    登錄系統做出之前,先自己記下來不透露,以免反被刪除。

    良好範例:衛福部長照專區「歷史政策專區」

    http://www.mohw.gov.tw/cht/ltc/

    英國政府整體 archive

    http://www.nationalarchives.gov.uk/webarchive/

    有 Twitter account()

    時間軸尋找 archive

    問題

    1. 要怎麼知道哪些資料被消失?(特別是已經從google上消失)
    2. 就算知道有資料被消失了,要怎麼面對政府的「被無知之術」
    3. 如果拿到政府不願意「高調」的資料,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討論

    體制內

    1. 修改檔案法,將數位性質的檔案確立為需要保存的物品之一。此點需要立委/助理在開議時(9月)進行協助
    2. 因此我們應該要先準備一份簡報,能夠讓立法委員在短時間內理解

    為什麼衛福部可以做到?因為520之後,預期到可能會被消失,所以當下就立刻提案要求保存

    因為公務機關沒有保存歷史資料的概念,所以有可能不是故意的,僅是覆蓋所以導致消失的錯覺

    紙本時代的時候,我們沒有擔心資料消失的問題。但是現在數位的時候,網站上面會有公文、新聞稿等等(網站上面的一段話)可能會被消失,那這是合法的嗎?->我們需要絕對完整的保存所有東西嗎?(總統生平簡介?)

    行政院院長提出的東西,對行政院的下署機關才有約束力。

    因為立法太花時間,所以可能由行政院(以例)自行制訂內規,才能獲得較高的效率。(但我覺得立法是唯一)

    同時,透過法律的訂定,可以避免事隨人走的狀況發生,目前的成果多是由主事者與內鬼的合作,不過一旦更換成保守的主事者,一切累積都有可能瞬間歸零。

    立法院

    行政院

    資訊基本法(綁入立法?)

    網路政策白皮書的 github,上去之後沒有再更新,因為公務員不會用

    網頁算是檔案法裡規定的檔案嗎?

    政府不給,經濟部回答:避免你會混淆

    (不認識業務單位的人就無法取得資料)

    當政府不給的時候

    體制外

    1. 著作權並非完全屬於政府的物品,是否能夠先保存下來?如科技大觀園的文章,其著作權同時歸屬於作者和政府,那是否能夠透過作者保存並公開資訊?

    怎麼靠技術備份?(輸入 Internet archive 備份, Newsdiff,用 Newsdiff 的程式碼來使用,可以比對網頁改過)還有抓附件,不能只抓文字

    暫定於八月底立法院開座談會邀請簡處長及相關業務單位討論進度

    資訊基本法五月就成案,七月座談會都開完了。

    crowd sourcing: 用 newsdiff 追蹤,或是大家提哪些檔案消失了。開放資料,發現被要下架資料,或曾經有那個資料存檔,上傳。

    國發會有制定網站 html 規範

    國發會 政府網站營運交流平台訂有 政府網站版型與內容管理規範

    (應該會比修法快)

    http://www.webguide.nat.gov.tw/index.php/ch/speci/index.html

    相關法律

    Idea po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