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修正資料整理
法案資料與修法內容
修正草案相關內容
能源局電業法修正專區
電業法修正草案條文 (初稿)
經濟部FB之電業法QA
電業法修正草案說明會簡報
105年7月26日說明會影音
105年7月27日說明會影音
105年8月2日說明會影音
20150915行政院版本
20150915楊瓊瓔版本
修法理由與內容
為何要修電業法?
電業法修了什麼?
- 將台電拆成發電業、電力網業及售電業
- 發電業:開放民間發電業,並將台電現有電廠拆成數間公司,並賤價售與財團。而非鼓勵財團從無到有建設新電廠,或新式綠能發電廠。
- 電力網業:仍為台電單獨執行,並增設財團法人電力調度中心,並且一切虧損由台電吸收,不足者政府將以全民納稅金補貼。
- 售電業:區分為一般和公用兩種,但法規並不限制財團發電不可在自家集團內相互運輸,換言之財團能以賤價購買台電電廠之後,再以成本價讓財團內部之工廠公司可以使用更便宜的電。 若電力不足時,財團可獲得優先供電權。
修法版本比較
相關報導
焦點事件|《聚焦電業法》專題
20160520|全球安防科技網|520能源轉型》新政府、產業三大難題,電力將是關鍵!!
20160723|自由時報|拚3年廠網分離 台電至少拆5家
20160725|自由時報|〈台股青紅燈〉電業自由是綠能墳墓(錯誤多,需要debug)
20160725|自由時報|焦點評論》電業表面自由化 實為台塑台泥解套
20160727|風傳媒|電業法修法》電價、空污、離島虧損 環團憂:電業開放全民承擔
20160728|蘋果即時|修環保及電業法規 他說小英圖利財團「昭然若揭」
20160728|中國時報|《電業法》說明會爆衝突 台電工會嗆 萬人上街
研究、觀點與評論
2015年總體電力政策及機制之研究
20011118|王京明|由加州電力危機 檢討我國電力自由化政策
20160131|趙家緯|《天翻地覆》與台灣轉型之路
20160722|PTT八卦板|R: [新聞] 電業法-台電分2階段落實廠網分離
20160725|PTT八卦板|□ [問卦] 關乎全民的電業法修法!
20160727|風傳媒|風評:修電業法分拆台電,電價就會降?政府別說謊了
20160727|PTT八卦板|[爆卦] 電業黑幕
20160728|ETtoday|黃士修/以電業自由化之名 行圖利財團之實
20160729|黃士修|破解王奕凱護航電業法的話術
陳中舜、胡瑋元|習以為常的電價,還是習焉不察的風險?
陳中舜、胡瑋元|從電力願付價格看我國電力政策
王京明|臺灣電業如何追求自由與競爭
陳中舜、柴蕙質|我國能源價格政我國能源價格政策之轉變與建議 策之轉變與建議
陳中舜、王京明、葛復光|從核四議題探討台灣電力市場自由化之必要性與建議
陳中舜、曾盟峰、張志瑋|從核四問題看我國電力市場自由化之必要性
主要爭議
- 國外案例:英國的電價為何十年倍增?
- http://big5.nikkeibp.com.cn/news/eco/5431.html
- [爆卦] 各國電業自由化後電價走勢~你台灣敢玩?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69535041.A.494.html
- [問卦] 中華電信跟台灣電力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69358893.A.B8B.html
- 台電壟斷市場(但寧可虧損賣電也不敢隨便漲價,效率世界第二名,只輸同樣為國營壟斷的韓電) vs. 民生資源遭私人公司把持
- 賤賣國有資產、圖利財團
- 電業自由化,主要以經濟效益主導的市場,可能導致綠能與社區發展受限
- 火力發電廠私有化後,更難處理空汙議題
- 財團不負擔基礎建設費用的營利行為,不符公平原則
- 政策自我矛盾:
- 發電端沒有交易平台
- 調度端沒有ISO
- 售電端維持一家公用售電業
- 開電廠要包能源配比政策
- 然後,電價還不會漲
- 電力自由化的目的是希望透過競爭,來提昇效率。但台電現在的效率已經在國際上是前段班,分拆以後總體效率還能提升多少?
- 台灣的電價已經是世界各國算低的了,很多隱性的成本都是台電配合政策目標吃起來的,一旦民營化根本沒有吃起來的理由電價必然上漲。
- 你覺得以現在能源局對政府言聽計從的態度,他有可能在電價審議上保持中立嗎?
- 加州在2000年之前一方面開放電力自由化,另一方面討好消費者對電價做管制。結果最終導致加州大停電。結果我們政府又來這一套,保證電價不會大幅上漲。大停電看來不遠了。
- 其他案例:拿大新伯倫瑞克電力調度中心nbso十年夢碎的故事
- https://gordoncheng.wordpress.com/2015/01/06/加拿大新伯倫瑞克電力調度中心nbso十年夢碎的故事/
- 要拆就拆個徹底,不要半調子。沒有道理核電廠不能民營化。
- 政府尚未對電業法修正之後的狀況做出衝擊性評估。
- 我越讀懂新版電業法越覺得恐怖,這跟本就是向大財團極力給予優惠的法案。他制訂了所謂的一般售電業,可是法規裡沒有定義什麼是一般售電業。能源局居然擴權解釋做出超越法令的規範說,一般售電業指的是賣給具有選擇權的大用戶的售電業。這會有什麼問題呢?一般售電業在整部新版電業法裡面基本上是受到低度管制的,而且免除被認定為公用事業,所以不用交公積金。換句話說張忠謀董事長可以出錢開一家一般售電業,專門賣給台積電,然後行使優先購電權選擇超便宜的燃煤。而因為不用交公積金,所以成本又更低。所有的公積金的成本變成幾乎都累積在小用戶身上。以前我們擔心民生用電補貼工業用電,雖然基本上沒有這回事。但新版的電業法就徹徹底底實現了民生用電補貼工業用電的事實。
- 這次電業法修正圖利的目標很明顯是在財團會成立的一般售電業,因為這個成本很低幾乎沒有設備投資。
- 排除所有電廠(發電業)為公用事業,因此國家本來可以收的大量公積金就一夜之間沒了。相關衝擊有待評估。
- 新增一般售電業所需負擔成本較公用售電業低得多(無公積金等負擔),但一般售電業的範圍法律未曾明訂。所以變成主管機關想認定誰是一般售電業他就是一般售電業,缺乏制度化規範。
- 新版電業法說「得」設立電力交易平台,但不是「應」。也就是說在能源局準備好之前,我們的電力交易有可能會黑箱化
- 輸配電業為電力市場發展之需要,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得規劃、設立電力交易平台。
- 限制電業改進與擴張之動機。新的電業設立時,的確應該承諾可以多少發電量。但他如果要超過或改進性能應該是各發電業自行決定。主管機關僅需要做備查,這才是自由化。
- 發電業經核發籌設許可、擴建許可或工作許可證者,非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其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類、裝置容量或廠址。 前項變更之審查,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 新版電業法限制核能電廠僅可為國營,但是世界各國有許多核能電廠私營的案例。美國、德國就是例子。新版電業法說詞與國際潮流不合。
- 公用售電業之成本較一般售電業高得多。造成不會有人投資公用售電業,缺乏電力自由化之原始立意。而一般售電業,初期限制僅可賣電給大用戶明顯圖利財團。
- 公用售電業之成本包括必須繳納公積金、負有供電義務、不得停歇業、價格管制、營業規章受管制、裝設電表義務
- 第十九條直接禁止公用售電業與輸配電業停歇業只允許發電業與一般售電業停歇業,因此任何人成立公用售電業立刻面臨永遠不得脫身的局面。輸配電業目前規劃為國營。如此設計必然逼得公用售電業為國營。
- 電業不得擅自停業或歇業。但發電業及一般售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消失的法令。在第三條的文字說明裡說:「五、新增第五項,國營電業肩負輸配電及公用售電業務」但其實整部法令從來沒有說國營電業肩負公用售電業務。而整部電業法裡面幾乎所有的供電義務還有售電公積金成本都在公用售電業者身上,誰當公用售電業者誰倒楣。錢都是一般售電業者賺走了。法令說明裡想當然耳認為國營電業肩負公用售電業務,但那只是因為政府政策逼著做。法令沒有強迫。換句話說,就是政府逼台電死,台電不得不死。
- 這次電業法修正圖利的目標很明顯是在財團會成立的一般售電業,因為這個成本很低幾乎沒有設備投資,而且免除許多公用售電業義務。
- 新版電業法所有權力都在電業管制機構,而電業管制機構完全受行政權管制,完全喪失電業自由化精神。
- 球員兼裁判,新版電業法規定輸配電業的主管完全由電業管制機構決定。而電業管制機構又由政府控制。無法避免圖利或政府干預用電市場
- 超大型太陽能電廠依照規定要提供備用容量,但法令允許他用買的。什麼叫用買的備用容量?換句話說某一個電廠可能有很大的裝置容量,但他百分之百被買走了。這電廠平常不發,可是調度單位在看備轉容量數據時根本看不到這合約的變化。以為有電但事實上他永遠不會開起來。備用容量也允許向需量管制業者買,但萬一需量管制業者違約怎麼辦?不怎麼辦,系統就死了
- 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發電業及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應就其電能銷售量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該容量除得自設外,並得向其他發電業、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或需量反應提供者購買。
- 新的電業法對於企業經營其實是有害的,你可以明訂在電業法之內不得跨電業法其他的項目,但難道他要經營大數據不可以嗎?變成財團可以經營電業,但電業卻不能多角化經營。
- 電業為營運、調度或保障安全之需要,得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設置專用電信。 輸配電業為有效運用資源,得依第六條第二項及電信法相關規定,申請經營電信事業。
- 消失的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說明文字有,但法條不存在
- 輸配電業於必要時,得於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上空及地下設置電力網。但以不妨礙其原有之使用及安全為限,並應於事先書面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如所有人或占有人提出異議,得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先行施工,並應於施工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
- 五、新增第二項,發電業雖非屬公用事業,惟亦需設置電源線,以連接電力網。該電源線與電力網相連接,即視為該發電業所在電力網之一部,影響供電穩定及安全,並應接受調度,爰增訂發電業設置電源線時,視為公用事業,並準用前條與本條規定。
- 新的電業法允許大電力用戶直接向發電業買電。可是規定直供的發電業要準備比較高的備用供電容量。他如果是燃煤電廠,去哪裡生備用供電容量?多裝發電機?那違反前面裝置容量的規定喔。二十七條第二項是規定再生能源業者喔。難道燃煤與燃氣不可以直供嗎?
- 發電業除應設置主要發電設備生產電能外,並得向其他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購買電能。
- 發電業設置電源線聯結電力網者,得透過電力網轉供電能予用戶。
- 發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設置電源線聯結用戶並直接供電予該用戶。
- 前項直接供電之發電業應較其他電業準備較高之備用供電容量,其備用供電容量數額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規定辦理。
- 毫無限制擴大再生能源業者供電範圍限制其他發電業。
- 所有供電義務都在國營的輸配電還有公用售電業上(事實上只有國家會傻到經營這一塊),完全失去電力自由化本意。
- 不受管制地向財團傾斜,我前面已經講了,只要大財團成立一般售電業者,他可以免除公積金還有供電義務等限制。現在更棒的來了,法條裡面豁免一般售電業者售電價格的管制。
-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送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後公告之;其修正時,亦同。
- 電業管制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其修正時,亦同。
- 電業管制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得設電價費率審議會。
- 前項電價費率審議會,由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消費者保護等民間團體組成之。
- 毫不平等的義務公用售電業者的營業規章需要核定,一般售電業者的營業規章只需要備查。張忠謀董事長成立的一般售電業,成本又更低了。
- 公用售電業應擬訂營業規章,報電業管制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 發電業及一般售電業訂定之營業規章,應於訂定後三十日內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 不平等義務又來了,公用售電業者有義務裝設電表,但是呢一般售電業者豁免,張忠謀董事長又一次免除成本
- 經由公用售電業供電之用戶,應無償提供場所,以裝設電度表。
- 前項電度表,由該公用售電業備置及維護。
- 地方父母官的小金庫,不受預算法規控制,父母官想討好自己樁腳用這個就對了
- 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提報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 前二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輸配電也就是台電做為苦主還要負責成立研究所。張忠謀董事長的一般售電業又一次豁免
- 輸配電業應成立財團法人電力試驗研究所,以專責進行電力技術規範研究、電力設備測試、提高電力系統可靠度及供電安全。
- 新版電業法列入非核家園,但非核家園與電業自由化何干?而且能源安全及非核家園推動法、環境基本法也都有非核家園,這樣不同法條裡面都有列入非核家園,這是很奇怪的事情。
- 新版電業法對大電力用戶有很多特權。他們有購電選擇權,當燃料價格很低時向發電業者或一般售電業者買,此時價格要多低不受管制。當燃料價格一高,就可以向公用售電業者(也就是台電)買電,此時價格是受到管制的,風險又降低了。這對大財團來說超爽的。當張忠謀董事長成立一般售電業者時,電力價格低的時候他就透過自己的一般售電業者買便宜電。當電力價格高的時候他就改買公用售電業者受補貼的電,怎麼算都贏。
目前綜合電業為一間公司,因此只需繳交一次營業稅;但是自由化後,綜合電業分割成發電公司、輸電公司、售電公司,每一間公司都會被徵收營業稅,因此至少電價會增加10%的稅金成本。
國外案例:安隆集團掌控加州電廠後,多次以「不調整就斷電」為由脅迫加州議會同意調漲,最後迫使加州就範!
盤點與釐清
議題相關團體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網站)(臉書)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網站)(臉書)
核能流言終結者(粉絲頁 ;聊天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