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資格成為公民?這個問題在不同時代有不同答案,反應不同群體對其成員是否一視同仁,或有差別對待。公民不只是稱為「人類」的動物,更是在群體裡的人,意味著吃飽穿暖不是滿足「公民」需求的答案;「公民」係指在群體中擔任「人」的角色,以其權力承擔其義務,滿足人對安全的需求,也滿足人的社會需求。無疑地,如果不承擔義務,或者承擔義務的能力遭受剝奪,人就無法成為公民;換而言之,避免這類狀況發生,是追求公民權力的重要根源。近代科技的發展屢屢降低屏障,或化不可能為可能,或開創新的途徑與空間,增添許多機會,讓我們能用更好的答案,重新回答這個問題:誰有資格成為公民。
科技開創新的群體形塑方式,使人類群體內締造鍵結的方式不斷演變,承擔公民義務需要越來越多元的能力。舉例來說,早先公眾事務需要眾人齊聚一堂議論,各人出席能力關乎能否承擔義務,公民資格往往受到居住區域及交通工具限制,直到科技足夠成熟,這類限制逐漸消褪,到了眾人能在虛擬世界中「齊聚一堂」時,幾乎剩下作息跟時區限制;然而在公眾事務需要透過電子形式決定的場合,沒有穩定連線或電力的成員很容易屏除在外,經濟上無法負擔電子通訊的成員也形同弱勢。
在一切無可避免地邁入數位化的時代,一方面用科技來解決問題,一方面也要減輕科技造成的新問題。最糟的情況是新科技助長原本即佔優勢者,又使原本即佔劣勢者面臨更多阻撓,資源差距不減反增,絕非群體之福。
網際網路是數位時代的重要發展,十多年來許多網際網路使用者認為網路應該對各種設備、通訊模式、內容一視同仁,認為這不但是數位自由的重要擔保,也是數位時代的基本平等。智慧財受到數位潮流影響,複製與轉變前所未有地容易,衍生速度著實驚人,閱聽者轉身即成著作人,促成越來越多自主產製的多元觀點流傳,網路更在此歷程中益顯重要。
網路對現今生活影響甚鉅,芬蘭政府早在1993年提出電腦設備的親和力方針,接下來十幾年間,澳大利亞、以色列、日本、葡萄牙、加拿大、印度、巴西、紐西蘭、英國、美國、德國、愛爾蘭、歐盟、盧森堡、西班牙、韓國、丹麥、新加坡、比利時、泰國、瑞士、荷蘭、奧地利、挪威、義大利、法國、瑞典先後頒行相關法令,國際標準組織制定ISO 9241、ISO 16071、ISO 18019,全球資訊網協會提出WCAG、ATAG、UAAG、WAI-ARIA、EARL,都因為取用資訊的能力容易受到疾病、老化、精神狀態、環境、設備等條件影響,需要明確的指南或方針,確保人人可取用資訊。
台灣於1980年頒行《殘障福利法》,在1997年修訂改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將「殘障者」正名為「身心障礙者」,把「施予福利」的心態修正為「保護」;《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在2007年又修訂改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認同身心障礙者與其他人沒有不同,所以不是帶有隔離味道的「保護」,而是保障其權益不受侵犯。
幾次修法中,身心障礙者的定義從「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轉變成「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這些字句的變化饒富趣味,例如從「生理或心理因素」變成「構造或功能」的問題,體現障礙不再以病灶作為判斷依據的典範轉移;從「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轉變成「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是把眼光放寬,不侷限在勞動,更加重視種種個人行為及社會參與。
「公共資訊無障礙」也首度明確列入,「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身心障礙者團體付出相當心力敦促民代修法,尤其視障團體格外重視這些修訂,因為曾經有那麼一段時間,台灣多數網頁設計只考慮視覺效果,視覺功能受限的民眾無法取得這類網頁上的內容,這個情況同樣地發生在公部門及民間組織企業網站,導致視障者經常無從得知與自己相關的資訊,連那些攸關權益的福利政策也無法掌握,生活、求學、就業均受牽連,隨著政府機關追求「電子治理」,民眾的不便不減反增。
為了落實保護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團體首先要求政府部門的網頁應具親和力,稱無障礙網頁,相關規定先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發佈,主管機關則是研考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這是在2011年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及第52條之前。查驗各級機關的網頁是非常繁瑣的工作,研考會在實際作為上,也不斷地限制自己的管轄範圍:學校網頁請找教育部,上網報稅請找金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1年之後,相關條文指出主管機關應為NCC,NCC也不想要這個天上掉下來的包袱,幾個單位開始踢起皮球,最後NCC終於在「教育部、金管會、經濟部、研考會等各負責相關領域」的前提下,主管公共資訊無障礙。
好不容易爭取到的平等機會,身心障礙團體不會輕易放手,但握得太緊也有副作用;在討論會議中,難免看到身心障礙團體的代表極力主張某項策略,忽略該策略會對不同障別產生更多困擾與不便。舉例來說,部分視障團體相當強調要在網頁內容各區塊安插三個冒號組成的「:::」字符圖案,表示可以用某組鍵盤快捷鍵導覽至該內容區塊;此做法主要會遇到四個問題:其一是這種與前後文無關的字符圖案,會對認知理解能力受限的使用者造成困擾;其二是此字符圖案所搭配的操作功能,係綁定特定輔助科技;其三是各瀏覽器處理快捷鍵的方式不同,瀏覽器本身已佔用的快捷鍵配置也不同,除非硬性規定所有使用者用相同瀏覽器,否則快捷鍵相當難設計;其四是現今網頁已發展成更富彈性的內容媒介,打造複雜的電玩遊戲也沒問題,不該再想成一定由內容區塊排列而成。當法條已改從「功能」看待身心障礙,網頁設計規範也開始拋棄刻板的解決方案,改由更高層次的功能目的著手,前述視障團體憂心失去原本爭取到的平等,未盡理解即強烈排斥,不但連累非視障者,視障者能運用的科技也容易停滯不前。
此外,儘管法條早已提到「參與社會」,依據此法源所制定的規範是否足以讓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現行規範相當強調業務辦理者把資訊傳送到民眾的程序,只能說是訊息的傳播,稱不上溝通或社會參與。社會由人組成,社會參與也跟人際間的豐富溝通一樣,閱聽之後還要有思考,思考之後還要有表達,表達之後還要接收回饋,如此在多方之間往返反覆,以達到監督、傳播、辯證等目的。如果保障閱聽的權益,但剝奪表達的權益,離社會參與可遠得很。閱聽權益只是個開端,其意義為不容易被聽到的聲音想要被聽到、不容易被看到的畫面想要被看到,實際上這些閱聽能力受限者也是表達弱勢者,意思是說身心障礙者的話語常常就是種不容易被聽到的聲音,身心障礙者的行動常常就是種不容易被看到的畫面,身心障礙者的表達內容想要傳給更多人,閱聽權益跟表達權益不能也不該分割。
網際網路的精髓即在此:不只是讓資訊傳給人而已,還要幫助人把資訊編織成可用的知識,幫助人用這些知識傳出更多資訊,進而幫助人與人能夠合作,幫助人能夠對群體有所貢獻。
前述特性或可稱為資訊親和力,強調資訊的親近易用,是數位時代公民參與的重要根基;但切記這些都只是「幫助」,網際網路自己不會思考也不會表達,得要靠人來實現。親和力的這一端無法靠著法律或規範處理,因為思考與表達遠比閱聽更複雜也更個人化,十個人可能有十一種觀點、十一種溝通需求,需要用上十一種工具。
這些需求與工具如何能滿足?同樣是拜網路科技發展所賜,數位時代的散兵遊勇深知解鈴還需繫鈴人,自籌自建g0v軍火庫及開放源碼兵工廠,動手解決自己的問題,過程中也連帶順便解決別人的問題。其實到了這般田地,早已不分身心障礙與否;每個人都有自己獨特的需求,有自己遭逢的困難或環境限制,每一個個人加起來,恰好是整個群體,分別能夠幫助每一個人各自情況的辦法,自然能幫上所有人。
從前說「尊重弱勢少數」時,多半不知道實務上要如何達成,此刻我們在數位時代倒是獲得絕佳妙機,群體成員能用草根的方式實際參與群體事務,由下而上地尊重每一個成員,結果讓整個群體更好。讓我們再次回答誰有資格成為公民──任何勇於追求自己公民使命的人。你,願意把握這樣的機會,成為公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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