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0|公民參與政策機制的課題
上層專案:開放都市-台北2050計畫追蹤
換首長不換願景的市民擬訂計畫機制
- 考量這些既有行政法的公民參與條文,甚至願景計畫其中一部分就來增修公民參與條文
- 1.都市計畫法
- 2.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 3.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
- 4.促參法的先期參與,「計畫形成階段」的公民參與
- 5.區域計畫法
- 6.主動辦理政策環評,七大短期政策可優先執行
- 7.行政程序法 第155條,以及聽證程序的落實
- 8.「委員會制度」的實質經驗檢討,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審議、文化資產、環境影響評估、社區營造委員會...
- 9.「預算審議」面向
- 10.長期穩定的明確業務項目,可以逐步將公民參與程序與方法,於業務推動過程之中成為法定的必要過程。例如:
- 鄰里公園的再設計業務,過程中必須透過參與式規劃工作坊或是使用者意見調查等等方式
- 社區避難防災地圖的製作過程,必須透過在地災害利害關係人的參與,過程中才能啟動災害風險溝通與確保災害暴露認知,也可以結合在地生活知識與社會狀況等等,整體來說,可以將此業務目的進行細緻化、業務效果提高等效應
- 6+ 12+ 18+
- 每一年構想未來六年、十二年、十八年,這三種期程
- 長時間累積、增修同一套資料模擬系統與公眾參與程序
- 透過願景委員會機制持續檢視修正、督促願景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