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taiwan 小松會議 2017.07.12

polis 討論頁面

https://pol.is/8s9hcwinjf/

https://pol.is/8s9hcwinjf/export

[vTaiwan] 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

 

[婦援會]

訴求:原傾向直接制定專法,但後來決議共同先修定刑法,再由刑法之罪刑(如另增訂新的妨害秘密罪)上充實專法的後續配套措施。

整體配套措施包含從報案到司法訴訟程序,應包含對被害人之保密和事發後對被害人之輔導諮詢。

- 實務經驗是被害人多不願意走入司法途徑

[IMPORTANT]5-7%,被害人不是想要加害人受到處罰。能不能與被告人分別開庭、隔離訊問。被害人需要保護,要避免被害人因為司法程序而有壓力,可能會有自殺可能性

不是在315-1加一條法則就可以

把315-1跟315-2加到專法

 

- 國際立法例:

2013年開始,英國加拿大美國日本澳洲以色列美國新加坡南韓菲律賓,都是以沒有得到當事人同意為核心。

但無故為無正當理由(法務部說法律上的意思)

 

- 預防性權利:

著作權與潛在被害人未來威脅的衡平。

建議可以在專法中讓威脅發生前,請求對方刪除(法務部認為目前民法已有相關權利得主張)

[婦援會問卷調查] 目前九百多份,一千份才會整理出最後結果,但普遍共識是網站業者需要協助下架

 

對ISP之責任,可參考日本的專法規定(通知移除程序,由七天縮短為兩天)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

婦援會:本條礙於刑度門檻,無法適用於現行的裸照外流,檢察官無法調取通聯資料。

法務部:即便無法適用通保法第11條之1,過去的通聯資料仍可調到,只是無法監聽未來的。法務部認為現行通保法弟11條之1不會影響裸照外流的實務偵查,因裸照外流若涉及訴訟多已是過去式(證據證明的問題)。例如,若行為人已經威脅說握有裸照,則可以馬上抓或搜查,找到證據,與通保法第11條之1是在為防範現在進行式或未來的通聯記錄的目的不同。

 

立法策略:

法務部:先增訂刑法較簡便,程序快速。若走專法,送到立法院很耗時。支持訂立專法,但傾向後階段再來制定(如待刑法和數位通訊傳播法通過)。「先求有、再求好。」

唐鳳:專法送到立院可能會再變調或加碼。

郁溏:訂立專法較耗時,先修訂刑法,作為未來可能發展專法的基礎。

 

POLIS 意見徵集的現階段重點:構成要件的定義、處罰範圍、罪責

法務部:建議保護範圍不僅限於「性」,應包含身體隱私部位。

單純親吻算不算算不算性私密影像?

英國美國會在刑法直接加一兩條,南韓性暴力犯罪防治法這個特別法裡再加一條,日本立專法的形式都會向性私密影像做定義

聲音可以拉進來受到保障

就像是什麼是公然侮辱?

 

自拍、合理拍攝、性侵拍攝,如果成年都是散佈猥褻問題;恐嚇、威脅是兩年以下,也是偏輕罪

司法趨勢都是在判下限,若可以在控制範圍內,法院只是希望達到嚇阻的效果    

**討論刑責、免除條款。

小結:

先修訂刑法,針對行為人之行為制定罪責。不排除未來再以刑法為基礎制定專法(如ISP責任)。

將POLIS的意見收斂整理,可作為刑法構成要件之背景資料。

未來討論過程中可以適度邀請衛福部、通傳會、教育部列席。

線上諮詢會議可以由婦援會邀請事發當事人參與線上討論,提出經驗或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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