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14 電傳勞動及網路交易契約

遠距教育及開放資料諮詢會議直播(7pm):https://livehouse.in/channel/vtaiwan

部會簡報(電傳勞動): *

http://www.slideshare.net/vtaiwan/ss-47895897

部會簡報(網路交易契約): *

http://www.slideshare.net/vtaiwan/10405142

相關連結:

會前訪問

勞動部郝鳳鳴次長

主持人(國威)宣導事項

實體發言紀要:電傳勞動

國威

我自己就是電傳勞動者,似乎於法不合,每天都活得膽戰心驚(?)很高興有這個機會來討論法規調適。

王景弘 TonyQ

我在遠距工作有 4-5 年的經驗,在實務上確實有障礙,例如我住嘉義,未來想要照顧我的長輩,未來我的小孩,也許偶爾上台北開個會,我想這樣的安排可以讓我們未來的社會更圓滿。

勞動部甘耀斌科長

政治大學勞工所張其恆教授

國威發問:和過去遠距(非電傳)家庭代工的異同?

張教授:工業化代表工作集中、工廠。傳統家庭代工型態,過去家裡工作沒有網路連線,雇主沒有指示命令在裡面。現在網路工作是雇主透過 3C 1I 、通訊管控資訊什麼,可以進入工作場所。所以雇主指示命令權是非常明確的,所以不太一樣。

國威

像外包型態、勞雇方是不同,今天我們討論,我作為一個不懂的人,我幫大家問一下,其實是直接的勞雇關係、沒進辦公室跟工廠。這樣今天討論應該會比較明確。我有時候會想說 soho 很久了,算不算今天討論空間。soho 族應該不是今天的討論話題。

台北大學法律系郭玲惠教授

國威

對電傳勞動的基本態度?是不得不因應的樣貌,或是要積極推動「更多電傳勞動者」,讓更多公司願意採用電傳勞動的方式?我個人是覺得有很多好處:減碳、無障礙空間...

但是如果我們希望去鼓勵肢體障礙、在家裡舒服的地方去工作。這在剛剛教授提出的眾多問題之上再加個面向。

東吳大學法律系余啟民教授

教授:我不是勞動法專家,電傳勞動我有幾個問題給大家思考。目前聚焦工時跟職災,但目前在學校也有做網路教學。你開設網路課程不能超過你總開課時數的一半。或許我們可以約定比例。

你本來應該在辦公室工作,因為科技關係,但還不能失其本。所以彈性比例制是一個方向。在科技進步下可以靈活看到你 login 的時間。

你可能要跟國外做 conf-call ,所以要利用晚上時間。但你現在可以利用登入主機時間來算出你工時,這是可以管控的。這是為了算工時,而不是監控你的上班時間。監視目的不應該去做、但 login 的部分可以去做。

不在工作地去做,有沒有保險可以 cover。因為家裡不算工作場所。我知道國外有家中產險、有包含 worker 的部分。有 5% 是因為勞動所產生出來的風險用這個去 share 掉。

如果今天公司有需要去做電傳勞動,就有需要去做這個。剛張教授(?)  去講這個有一個非常好。因為雇主去提供設備,就有可能 cost  down,這設備要怎麼處理。網路白皮書有非常多朋友提到共享經濟,共享經濟為什麼會有競爭性,因為沒有雇用關係。他把這塊 cost down  。其實他在跟未來新興勢力共享經濟去做競爭的,也是未來我們怎麼去計量共享經濟的狀況下去成長,也要考慮既有雇主跟勞工因為電傳機制調整的部分。

國威

現在多一個案例,我們要一個個回應嗎?還是我們交由雇主跟勞工去做協商呢?我們現在很擔心層出不窮的案例讓我們疲於奔命的去解釋或調解,這也是我們今天可以討論的。

趙式隆青年顧問

我對這兩個議題不太有想法、有點擔心,剛剛謝謝院長一直 cue 我這樣。我等下再來回應。

我先來就電傳勞動作回應,我是一個新創公司的負責人,我們標榜自己是幸福企業、加班什麼都有照法令給,我有時下班會問問看員工,我會很怕他做了加班時數會沒算到。但想到一個事情就會想做阿、怎麼辦。

這上面要談兩個,一個是工時認定,一個是職災這塊。這裡面應該是最重要的兩個爭點。我們對這修法跟方向表示肯定,這東西是我們有感覺的,在此做個小小分享、謝謝。

李偉國青年顧問

在 LINE上面請假 應不應該被許可?目前有人提出用 Email 比較能接受。但是現在手機發 LINE 和發 Email 沒有什麼差別了... 這是有一點羅生門的情況。雖然我們不敢在 LINE 上請假,但雇主在 LINE 上交付任務我們還是要做。XD

勞動部郝鳳鳴次長

簡報很重要內容,有關工時跟職災問題、會有這樣指引出來,以及剛剛看到簡報兩個規則修改。都跟職場安全衛生有關。

其實這個部分主要還是歸功於我們蔡政委,蔡政委在半年以前一直在後面推動勞動部能盡快對這件事情來做保護,也因為這樣今天報告內容是參考這部分。當然下指令之後要有貫徹,

要如何貫徹就要看左邊這位執委,

我們找了幾個專家諮詢、再跟裡面不斷的溝通,這些指引跟職災過程,真正重要的執行者,是職安署。今天這個會議勞動部提供素材,已經是準備長一段時間。就已目前粗淺的狀況,是還可以因應。一定還有不足的地方,就是看著未來發展情形、需要的話來跟上。

大家對提到的疑問,這樣子到底有沒有違法,其實不用擔心。大多數的擔心是多慮的。像今天的電傳勞動,這範圍非常大,真正受到勞基法拘束的是很小一塊。只有勞動契約的部分是適用勞基法。

在職業安全衛生會比較廣一點,我想我們同仁在勞動部的施政裡面,就這部分我們會很重視各界意見,來做這個調適。我們來看看其他司長有沒有意見。

勞動部劉傳名司長

電傳勞動,在想像中可以理解,實務上有沒有這麼多人,我持存疑態度。目前市場上明確的就是記者,他們不用出勤簽到的動作。大家都談到工作時間,有認定的記載的時間。

電傳勞動要去發展,不太可能像建築業那樣就去蓋一棟房子出來,有些是可能的。像電傳勞動有些不在你的管理下,是不是要把法令解構掉。也有一部份講是部分彈性。

但在勞動去看,是以人為本的出發點。一個勞動者要以一個以人為本的態度去看,工時不能完全彈性去處理,要顧慮勞工的健康福祉。他在家裡頭你很難防制他去夜間工作,勞基法也沒有防止勞工夜間工作。一個沒在妊娠哺乳期時,他是可以夜間工作的。

但如果女性在妊娠哺乳期,基於國家的「母性保護原則」就還是應該繼續保障、不應該彈性掉。兩位勞動法的學者也跟我們說一些事情可以去做,有些東西我們要堅持住,就是勞動健康。

剛剛有人提到用 line 請假,我們對外做一些函示,我們不認為不可以,但你必須要勞雇雙方約定好。

上次的事例是勞工提到說「我要請假」,雇主說「知道」。看不出請幾點到幾點、沒有假別。你應該完成程序讓雇主去登載,不然以後作勞動檢查就很麻煩。

如果要用 line 請假應該要做完整工作規則去規定,用 line 也要有用 line 工作回報規則,不然權利義務很難去處理。不然受雇者用簡單的方式去處理、雇主簡單的答覆,這樣都不好。

最好在勞動契約去明訂訂定,大家都不會有爭議,以上是我的意見。

國威

電傳勞動的情況應該事先設想會有這種狀況,不能當作、不能沒有事先預想事情發生,可能我們這些電傳勞動者我們自己可以有一些事項可以登載。

我們可以自己處理,不用讓政府可以自己出一個格式讓我們 follow 才能有法律效力。我認為這是一個可行的作法,組長是不是有些意見要分享?

勞動部職安署林毓棠組長

職災部分也感謝各位對職災議題這麼關心。職安所主管叫職業安全法,在今年 12月1號(?) 正式施行:

這個簡報也提到適用各行各業,就沒有所謂電傳勞動者會被排除掉,他特色是過去只有保障勞雇關係勞工。這次修法後也擴大到自營工作者,他就不是全部適用了。

因為他本身就是雇主、有些義務就會去除掉。

勞動關係對於雇主課與的責任是相當重的,剛剛各位也提到這樣對職場上的意見,對勞動場所、他先決條件在契約下、由雇主提供職務的場所都算。雖然定義相當清楚,但剛剛兩位勞動的法學老師都提到實務上認定真的會有些困難。剛剛兩位老師大概都有把我們問題點出來,像是職安法部分強調事前預防。像剛剛張老師提到說,在外工作、在家工作,是公司跟私人領域混和在一起。到底能不能有辦法說

即使你勞動契約擬定,像最近操作電腦過程中、因為過勞導致死亡,過去在南亞科這樣的事件。我們這樣後來也是經過一段時間調查、也確定是跟職務有因果關係。

剛老師提到家裡電器,就專業上認定上相當的困難。這電風扇到底是給家人還是給我工作吹,引起失火剛好我被燒傷,這在實務上的確是相當困難。

剛提到用電腦提供 VDT 的作業,對預防電腦視覺傷害、長期坐姿導致下背痛,這我們都有定到、未來可以提供參考。這叫做事前預防。回到法上面雇主要課以什麼樣的責任,

我們相對有五十幾條,法規有三十幾個條文,全部履行的話對雇主是很大的負擔。要旅行安全設施通常是在雇主可以支配管理的場域,我們會特別要求。

這次我們參考海洋法系有特別提到一條,如果是雇主可行的範圍內,應該準備勞工適合工作的環境與狀態。

這是在預防端。

剛剛郭老師提到職災的另一端,萬一不幸發生職災,事後權益保障。國外對這樣工作者,用法律明訂讓他負起比較高強度的法律責任。我們看到歐美跟日本韓國,大概還沒有這樣明訂。但他們都是從社會保險來彌補。

我們對於勞動保險,上下班的職業災害。我們是希望參考日本,日本分的很清楚,在執行勤務的場所叫職災,離開勤務的場所叫通勤災害,不會在日本的勞動安全法處理,會到勞災保險法處理。

目前在勞動部、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保護條例裡面,都有這些保障。但剛剛提到,應該要投保、透過工會投保,會對後續處理上更加周延。

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院長

line 請假問題,有兩個法律判決。

有勞工請假,有雇主回 yes。勞工沒有好好請假,雇主依照曠職開除。

我用 line 貼圖,不是貼文字、貼個笑臉。雇主說: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而受雇者回了笑臉貼圖,這是不是雙方合意離職。

兩個都有法院判例,我要提問、不提供標準答案。

台北大學法律系郭玲惠教授

根本問題要澄清,我們不管用 line 或打電話跟老闆說今天不來,他沒有因為 line 而改變。新科技但原理一樣,我們不應該改變。

問題在哪?今天請假勞工有請求權、還是形成權。請求權是:雇主有正當理由可拒絕、沒有依照程序等等。形成權是我告知之後就成立。

多數判決支持請求權,但台灣多數人認為是形成權。笑臉代不代表合意,這是可以討論的。

今天的問題是勞工不敢拒絕加班、加班是要和議的,另一個延伸問題、做了就算工作時間,你作我們就能說工時超支,這是連鎖的,要把權利義務搞清楚。不然就會像剛剛院長說的,有不同意見就用貼圖,這樣難以解釋。

勞動部劉傳名司長

我們常常接觸、勞動法律的部分,有約定一定程序、即使用 line 也可以。要看構成要件符不符,我看記者傳給我的,他就傳個 yes。雇主還盡到責任說打電話給他。

但他沒有回應,曠職三日。就違反勞動契約,所以不能單純看是不是 line,還是要看表達方式。

我們現在案情表達方式主要是語言跟文字,圖像並非法定意思表示方式。

國威

如果像 TonyQ 寫一段 code 來表達意見就很麻煩了(全場笑)。

在 vTaiwan 上除了勞動部積極回應之外,科法所還整理一些國外的作法讓台灣的大家參考。我想在螢幕面前觀看的人是有限的,我們要怎麼讓廣大的電傳勞動者知道我們已經能去因應、有這樣的判例去知道他有請求權跟形成權、讓大家不用再問了。這樣大家也比較心安。

蔡玉玲政委

剛剛很多討論,我們是不是能從基本的問題去思考。到底從電傳勞動出發點去思考,我曾經做過稍微的民間調查。大概是年紀跟我差不多的雇主,大概都不太想要、他們希望看到員工。我們這帶的雇主大概不太想要、看不到員工不太安心。

年輕一代的雇主很能接受、他可能自己就是這樣。他只要網路上能聯絡到就很安心很放心。這是一個非常有趣的事情。

另外一件事情是其實在工作型態上,原來的勞動基準法比較偏向雇主跟員工的經濟地位懸殊,因為二次工業革命後,雇主要有土地廠房設備等,所以經濟地位的懸殊是比較讓我們勞動基準法上面,雇主勞工權利義務差很多。

但到了現在所謂新型態的經濟情況,常常是雇主跟員工都是同學。

這種情況下我們課以雇主跟員工的責任,是不是跟過去以雇主跟製造業為主的權利義務,我們是值得思考的。我們可以認同說在既有的經濟型態、又有新的工作的時候。到底有什麼樣工作上的關係、勞雇的關係,是比較符合這個世代的關係。

我們不要變成用上一個世代的關係來規範這個世代的行為。很多時候我跟他們開會我會跟他們說你很多東西都違法,你要不要回去看看。

但我是覺得剛剛我忘記是誰提到,電傳勞動到底是少數還是多數。我是覺得我們這代是少數。他們那代是多數。如果這樣的型態本身並不會影響到工作效率。

這個世代的公司採用電傳勞動,也許考量點並不是 cost down,而是考量工作型態。可能工作晚一點,早上就要到辦公室不會效率更好。工作上面的文化會因為時代上面的不同,要去變更,這是要思考的。

例如像國威住在台中,電傳勞動可以多陪女兒。我覺得工時最好處理,科技的發展已經足以確定勞動起迄時間。工作場所,如果員工自行選擇在家工作,雇主的支配權降低,是否考慮幾位先進講的,以保險而非課以檢查責任,這樣工作者可以中間去  7-11,不用事先和雇主報備或約定是哪個有做過勞動檢查的 7-11...

王景弘

我想分享資訊業實際的工作方式和看法。因為自己帶一台筆電就可以工作,所以移動式工作的方式會愈來愈明顯,而且有時不是我們自己要遠端,而是我們的同事也不在辦公室、更多和國際合作,所以這個趨勢只會增加。

至於人口的問題,資訊業我認為只會更多、不會走回頭路。每年資訊業畢業生有數萬人,這塊只會逐年更多。

在設備上:資訊工作者大部份的設備都在遠端,透過網路互相連結。

現有的勞動工作環境,以公司提供的設備,像螢幕、鍵盤可能都不夠好,很多時候我們需要 BYOD (自備工作設備)來繞過採購程序。這和過去勞資的地位是不同的。

當然 BYOD 也有資安、隱私的顧慮,但我認為這是勞資可以自行約定的範圍。

最後,講一下動機問題。除了照顧自己的家庭之外,這一行很像藝術創作,所以朝九晚五反而工作效率會下降。雇工如果有同樣的經驗,會比較容易諒解。像我出國在山上、海邊寫程式的創造力特別高,希望大家知道這不是為了 cost-down,而是為了追求更好的工作品質。

勞動部劉傳名司長

隱私方面,打卡是一回事,但是用監視器等侵犯隱私的方式來記錄工作之事實,殊不可行。

TonyQ 在高山和海邊工作,這個職災危害是不一樣的。所以工作場所的危害辨識,如果不在雇主的掌控之內,是不能負無限責任的。

當然,用社會保險的方式來補償,是我們支持的。但是目前是採行「無過失責任主義」,所以雇主即使對於 TonyQ 在高山上工作沒有掌握,也沒有過失,還是有責任的,只要是勞動就必須視為職災來賠償。

政治大學勞工所張其恆教授

未來的價值觀是不同的,我希望可以在網路上有社群的論壇,讓電傳勞動者能跨國合作,除了業務問題之外,也可以對全球的電傳勞動者,在共享經濟的脈絡下有更多意見的交換。

第二,共享經濟若不是受雇關係,雖然勞基法不適用,但保險還是適用的。若是受雇關係,運用科技進行勞務監管的能力是更強的。全世界各國都在學習如何因應這個情況,像勞動部目前是用「指引」而非法規,所以我認為為了健康發展,應該要不斷檢討,以實務來修正指引。

舉例來說,像美軍打伊拉克是遠距、電傳作戰,有明確的命令體系。但是 IS 就是很獨立的單位,所以未來這兩種都要考慮到。

王景弘

運用科技,像藍芽打卡、協作系統的簽入,都可以有效解決工作問題。

寫程式的職災,大部份都是慢性的:滑鼠手、肩頸問題,要哪個老板負責,這是要請問的...

勞動部職安署林毓棠組長

慢性病的預防,確實是國外電傳勞動職災最關注的。視覺上的眩光等,我們在 1999 年就有指引出來了。

當電傳勞動者單獨作業,不和人群互動,也會有心理問題出現,目前歐盟已經把相關的職業性精神疾病,作出規範和調整。

國威

如果大家討論意猶未盡,我們還可以在 vTaiwan 上持續討論。也建議勞動部可以把常問的問題整理起來,在網路上方便大家搜尋。

實體發言紀要:網路交易契約

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院長

為什麼會有定型化契約,剛有人問我為什麼會有網路零售業定型化契約的記載,這已經是古代、當年的事情。當年  dell 標錯價,榮登當年十大消費爭議。我查了 98-102 年 20件判決,有幾件消費者勝訴? 2  件。面對這樣的問題,網民就會很嘔。因為大陸慷慷慨慨的通通出貨。所以當時才定下這個定型化契約。

上次政委非常的有心,我們要不要立法來定下這種機制、讓他去確認有沒有標錯價、確認是不是能下單,這樣的機制是不是要給他一點點法會效力。等下如果有興趣,消保官有簡報可以來看看。針對這樣的修正草案,我首先要很肯定。很肯定定型化契約的修正。他創造了兩個很奇怪的工作日,這兩個工作日構成很多問題,像是下單算不算?出貨算不算?拿掉這些項目,是否能穩定我們的法律體系。

我們有通知要求,但通知如果不能完成前項工作,他要的不是取消訂單,而是你要出貨吧。

應該參考國際規定,讓雇主跟消費者都能安心,我個人認為是要加入「重新確認」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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