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日本豬油初步結論與疑問

1. 經由WTO的附屬組織ITC(International Trade Centre)的網站查核。統計2009至2013年,1501合計西班牙出口至台灣為8,599公噸。台灣至西班牙收到的數量為則8,730公噸。網址如下:

http://www.intracen.org/

http://www.trademap.org/tradestat/Bilateral_TS.aspx

2. 日本進口15品項的報關混亂不是特例。試舉馬來西亞進口的棕櫚油為例,2011至2013年馬來西亞出口至台灣1511棕櫚油合計316,133公噸,台灣所收到的數量為455,547公噸。同時期的1516自馬來西亞出口至台灣為55,775公噸,台灣則申報10,301公噸。1517則是自馬來西亞出口至台灣為25,060公噸,台灣則申報2,050公噸。

3. 日本出口豬油至台灣的歷史甚短。有意義的規模自民國98年(2009年開始),合理推論進口廠商甚少,甚至極可能是同一廠商所為。

4. 1518的進口問題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出口國申報數量<台灣申報進口量,這類國家的比如馬來西亞與荷蘭之類,合理懷疑將其餘油脂偽報成1518入關,目的為逃避查驗或是逃稅。另一類是出口國申報數量>台灣申報進口量,這類的國家以香港與日本為代表,最離譜的國家為日本,從2009至今有近8,540公噸的1518油品不知去向。這些油品到底流向為何?

5. 1501的關稅是15類別最高(20%),廠商到底有何理由將其他油品刻意報成1501多繳關稅?目的是否為了替這些不良油品買新身份?

6. 日本1510類別出口申報的號列都是1501.10000。1501的在2011以前只分豬脂與禽脂,自2011以後出口主要分為三種:豬油(lard,1501.10000)、其他豬脂(1501.20000)、禽油(1501.90000),但是若為同大類仍然分辨品質。如果是進口,在2011年以前酸價1.3做為區分(後三碼100一定不符合日本食用,200則可能符合。)2011以後則更一步將豬油分為lard與其他豬脂,分別再以酸價1.3為區隔,故可確實分辨進口豬油的等級與可否食用。

7. 台灣自日本進口的豬油價格在同年度與其他國家相比幾乎都是最低價。

8. 台灣自日本進口的豬油極可能屬不可食用。舉2009為例,同年台灣出口至日本的150100110(酸價在1.3以上,日本食用法規酸價為0.2以下)單價為60日圓/公斤。(這些台灣豬油真的是豬油…?)但從日本進口的15010010價格僅為64日圓/公斤,兩者幾乎無價差。合理推論台灣所進的油品品質甚差!

9. 由於自香港進口的豬油已確定是非食用級,我們可以將之視為對照組。民國99年自香港進口的劣質工業豬油價格為23.29新臺幣/公斤,而同年自日本進口的豬油則為25.47新臺幣/公斤。100年則為香港進口32.53新臺幣/公斤,日本則為33.90新臺幣/公斤。目前已知劣油精煉的產率較低,若日本為真可食用豬脂,試問廠商何必浪費錢(產率低)又違法從香港進口劣油?

10. 日本農林規格將豬油分成純製豬油與調合豬油。我們由平成17年(2005年)的「行部門別統合品目別細品目別国内生産額表」在第538項與第539項可查得日本生產的價格,純製豬油是157.98日圓/公斤,調製豬油則是137.44日圓/公斤。當年日本自荷蘭進口可食用豬油單價則是151日圓/公斤,美國則是122日圓/公斤。足見日本國產的豬油不會比進口的豬油更加便宜。

http://www.maff.go.jp/j/jas/jas_kikaku/kikaku_itiran.html

11. 根據10的論點,日本出口的可食用豬油合理價格應該不會與日本進口的食用豬油有太大的差異,但是台灣連年進口的日本豬油單價都不到日本進口豬油的半價,那麼這些油的品質到底為何?即使是粗油,2005年的統計資料裡面尚包括「豚脂」。「豚脂」指的是豬的粗油,當年份的豚脂是70日圓/公斤(第535欄)。但日本的「豚脂」可分成可食用與不可食用,70日圓/公斤只是平均值。那麼可食用和不可食「豚脂」在日本的價格究竟為何?根據:

http://www.saiwaishobo.co.jp/yushi/?type=topics&time=20110607222625JST&&num=13

這篇文章的對象是2010年的牛脂和豬脂。那一年的牛脂和豬脂沒有太大的價差。食用牛脂是88日圓/公斤,飼料用動物脂是78日圓/公斤,工業用動物脂是60日圓/公斤。

顯然2009年(進口價64進口價68日圓/公斤)與2010年(進口價68日圓/公斤)進口的日本粗豬油不太可能是食品等級。

12. CNS761規定人造奶油Margarines的規格。CNS4989則規定起酥油Shortening。前者參照的是CODEX STAN 32-1981。後者無對應的CODEX STAN。Margarines描述明確指出必須由食用油脂製造。CODEX特別強調這些原料如果來自動物屠體必須是符合人類的食用標準。換句話說,要做人造奶油的原料依然必須本來就可以食用。食藥署出示廠商提供的檢驗報告酸價有五份達2.7,兩份為2.3,皆不符合國家標準1.3以下。這樣的油品有沒有資格做為人造奶油的原料?

13. Fit for human use=Fit for human consumption?舉例來說,Codex Stan 211-1999的對於豬油的煉製部位規定是用「for human consumption」。其實這種寫法才是可食用的正確寫法。然而為何這些報告只敢寫「fit for human use」?之前一直搞不懂是我們把檢驗視為一種食品標準,然而這個方向完全是錯的。舉豬油來說,CODEX是講什麼是豬油,可以由那些部位煉製,然後才是各種檢驗值。比如我假使拿牛油來假裝是豬油,就算通過所有的檢驗值,試問這是豬油嗎?不是!因為它油源不對。檢驗所只會收到樣本,試問我們收到一罐豬油,有辦法從任何檢驗法判斷這些油品是不是從病死豬身上提煉的嗎?當然不行。因為就算檢驗值非常好,誰又能保證他的油源是正常的?所以只能寫fit for human use。油品能食用與否需要雙重判定(原料與最終產物的檢驗),檢驗不可能回推原料是什麼,故Fit for human use不是如食藥署解釋的「可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