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貓專案-稅不飽

專案簡介

翻出政府對企業的補貼、減稅規則,並且查出每家企業每年領多少補助,有多少企業是靠著政府補助或減稅才活下來的?這些企業領政府的錢苟延殘喘,把資本和人才放在生產力很低的地方,造成產業無法升級。需要有財經專業、法律專業的夥伴。

發起人/拋磚人:林彥甫、Dustin Lin (馬里蘭大學台灣星期五)

目標與功能(什麼問題,要如何解決)

預定功能

  1. 讓企業的實質稅率透明化
  2. 讓政府補助企業的資訊透明化
  3. 讓公民清楚政府的經濟發展與產業政策 
  4. (最終目標)破除官商勾結

預定使用者

  1. 沒有人
  2. 公民團體
  3. 中小企業 

要解決的問題

  1. 目標企業
  1. 資料在哪裡? 
  1. 如何分析資料?

現有類似專案

產業「貢獻」分析器 (...起步狀態XD)

相關專案

  1. http://twcom-analysis.herokuapp.com/
  2. 台灣公司關係圖
  3. 臺灣三千大企業
  4. 政策偵測器 

授權方式

(程式碼部分如 MIT/BSD /文件部分,如 CC-BY)

使用資料

  1. 台灣前50大企業
  2. 企業賺百億 繳稅比上班族低

專案目前進度

構思與抓資料

  1. 帳面實質稅率 = 所得稅費用/稅前淨利
  1. 政府給企業的補助(問題: 直接補助跟真正補助的判別?)

 進度: 先鎖定一家公司企業,分析其財務報表 建立SOP

 時間:2012 - 2013 兩年度

 2. 如何判定他是肥貓?

稅率與境外投資比較?

網站架構雛形

template!!!!

http://www.w3schools.com/html/tryit.asp?filename=tryhtml_layout_divs

網站介面

徵求協作者

發起人/拋磚人:

分工與成員

實作細節(非技術背景可跳填)

協作工具

參考資料

進度與 to-do

成果展示(規劃文件、雛形/草稿、原型/初稿、正式發佈/完稿)

介紹文字

身為受薪階級的你我,每一分收入都在國稅局的掌握之中,而當我們想要找出合法避稅管道的同時,卻又不得不對複雜的稅務法令與會計準則望洋興嘆。於是,我們唯一能期待的,正是一套公正的稅務體系,稅法面前、人人平等。

然而,事實真是如此嗎?

在法律上同樣具有自然人身份的法人(例如上市、上櫃等企業),往往運用充足的財力與人力,不僅從事合法避稅的行為,甚至利用同業公會、私人俱樂部等正式與非正式的人際網絡,向行政、立法等官員與政府機構進行遊說,制訂或修改有利於企業累積利潤的法案或政策。例如,哪些項目可以列入不必被課稅的「免稅所得」?法定稅率又該是多少?

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條例於2010年落日後,政府以「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為由,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並在該條例第十條規定,在一定額度內,企業可將「研發費用」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相當於企業的綜合所得稅)的稅基(稅基亦即有多少額度必須被課稅?)。於此同時,政府也在2009、2010年連續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自25%依次調至20%及17%。

姑且不論為什麼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率,在短短兩年內調降三分之一,企業的「實質稅率」(實際繳給國庫的稅率),真的是17%嗎?也就是說,企業真的有依法繳納17%的稅金嗎?

企業需要繳多少營利事業所得稅呢?企業在某一年度的「營業收入」(總共賣出多少商品、收到多少錢)在扣掉「營業成本」(在生產過程當中的花費,例如原物料、水電費、設備折舊等)與「營業費用」(推銷商品、研發和管理等花費)之後所剩下的「稅前淨利」,「理論上」再乘以17%,就是這一年度,該企業必須繳給政府的稅金。

不過,正如您將在我們即將揭露的數據中所見,「實際上」許多企業的稅率(也就是「實質稅率」)並非17%,甚至有些企業不需要繳稅、或是稅率為負(政府還拿稅金補貼企業!) (這邊可以稍微提一些特例)

就連個人所得收入最低級距的普通人,都必須被課徵5%的綜合所得稅,但為什麼某些企業卻連一毛錢都不用付呢?這其中的誤會,希望在各位眉頭一皺之後,能夠發現更多蛛絲馬跡,找出「消失的稅金」。

Q&A

Q: 到底營利事業所得稅率應該是多少?

民國99年營所稅從25%調降到現行的17%。如果企業的課稅所得額低於新台幣12萬元就免徵所得稅,12萬到NT$181,818者,稅率折半優惠,超過NT$181,818的公司,稅率一律為17%。

Q: 一間公司當年賺的錢都會被課稅嗎?

A: 不一定,公司的該年度的稅前淨利要經過調整之後才會變成課稅所得額。最常見的調整是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意思就是指公司假如在某一年有虧損,就可以申報成為未來10年間的課稅所得扣除額,直到所有虧損都扣抵完畢。

 

Q: 企業在境外的所得需要繳稅給政府嗎?

A:  雖然現行所得稅法中第三條規定企業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實際上如果企業不將現金匯回台灣,政府是無法課到稅的。另外,為了避免境外所得被重複課稅,企業可以申報國外繳稅證明,用以扣抵境外所得的所得稅。

Q: 兩稅合一是什麼?

A: 在未改制前,企業的營利所得除了要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稅後盈餘分配給股東時,還需要再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造成投資所得重覆課稅。民國87年改成兩稅合一之後,營利所得依然要課徵營所稅,但是於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用以抵稅或退稅,消除重覆課稅的問題。

Q: 兩稅合一會影響到營業所得稅率嗎?

實施兩稅合一後,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17% 遠低於綜合所得稅的最高稅率 40%,如公司將盈餘保留不分配,盈餘所負擔之稅負僅為公司階段17%之所得稅負;如公司將盈餘分配,盈餘最終由股東階段負擔之所得稅負,最高為40%,所以公司可藉盈餘保留為大股東規避稅負。為避免此情況,政府於民國94年開始就公司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