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資產-匿名提供資料

最後編輯:2014-08-08 建立:2014-07-15 歷史紀錄

 

    CHE L說明必要性

CHE L國有財產法,第 3 條

  • 依前條取得之國有財產,其範圍如左:
  •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暨天然資源。
  •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暨其他雜項設備。
  • 三、有價證券:指國家所有之股份或股票及債券。
  • 四、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
  • 、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 前項第二款財產之詳細分類,依照行政院規定辦理。

 

 

    CHE L案例模擬

 

CHE L提供資料

提供公有土地的土地資料(地號、管理經關)

 

 

踢爆公有土地開發與處分瑕疵

公有土地,開發過程中的瑕疵、程序問題

 

 

 

 

    CHE L初步歸納

 

CHE L對象與資料狀態

資料

  • GIS 格式的圖資
  • 地號文字內容的檔案:excel、csv
  • 紙本資料

 

流程

匿名管道

  • 如何?

查證

  • 如何?

 

注意事項

 

 

相關專案: Whistle Blowers Protection 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