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照法修改事件
Urochordate Fang前兩天才註冊今天就開共筆真不好意思。不過這系統好方便,我想借這邊紀錄一下,關於這次幼教法第十五條與十八條修改,我找到的一些資料和未完成的想法。
改了什麼?
爭議條文應該是這兩條:
第十五條:
*
第十八條:
*
資料來源:
關於第十八條:幼兒園教師與教保員的差別
參考:
- 第20條:幼兒園教師應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幼兒園教師資格於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未修正前,適用幼稚園教師資格之規定。
- 第21條:教保員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 二、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非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並修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輔系或學分學程。
- 前項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及學分學程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22條:幼兒園助理教保員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具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畢業之資格。前項相關學程及科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由上所述,幼稚園教師資格須參照師資培育法:
- 第七條: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
-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 前項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中間的第八九十條看起來是各種取得師資職前教育證書的管道,然後是第十一條:
- 第十一條:
- 大學畢業依第九條第四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 前項教師資格檢定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檢定方式、時間、錄取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已取得第六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並取得證明書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及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所以一個是要考的,一個不用。
第十五條的差異
雖然後面找到的新聞裡立委否認才藝化或補習班化,可是除了家長們最愛的各種才藝老師之外可能我還真想不出其他風景?(需要補充?)
可能造成什麼影響?
- 【讀者投書】侯孟志:學前教育不需教師?──幼兒園老師可能不是老師!
- 業者遊說 「取消幼教師 開放才藝師」
- 修訂幼照法 學者批:修正案大開倒車
- 幼照法修正 幼教師、教保員互爭工作權
- 大班需有幼教師 教部傾向維持
上面新聞大部分來自聯合新聞網,可能來源太單一了,不過還算是有兩方說法?
另外個人想法:大班(五歲)小孩是否是開始到處問「為什麼?」的年紀?這時候我們需要老師來引導,還是用才藝來填呢?
我們能做些什麼?
我會參考支持心理師資格下修案退回的行動方針來替這邊進行一些整理
- 分享轉貼相關訊息,引起更多注意。
- 生產論述,或協助製作懶人包、勤奮包。
- 相關連署(不過這個表單好像只是問連署意願?)
- 持續點擊此議案在立法院網頁頁面查詢進度,點擊率高的議案會受到立委們甚至政黨的注意。
- 打電話、寫信,或直接向立委陳情:(立委的信箱都在立法院,但不同「室」)
- 立法院地址:10051 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
- 議案相關36立委
- 提案人:
- 陳學聖、楊麗環、呂玉玲、黃志雄、丁守中、江惠貞、江啟臣、欣純、、澤、許、財、陳亭妃
- 、雄(3、瓔(0碧玲、劉建國。
- 連署人:
- 鄭麗君、邱志偉、吳育仁、柯建銘、蕭美琴、林德福、陳碧涵、顏寬恒、陳根德、簡東明、王育敏、詹凱臣、林岱樺、邱文彥
- 、玲(離職)、田秋堇、廖正井、徐少萍、孔文吉、陳鎮湘
- 、欣(0。教育文化委員會立委(和上面36人部分重疊)
- 寫信或打電話給教育部相挺:教育部信箱(從新聞看教育部好像不支持修改)
- 其它?(爸媽自救,不管法規改不改,消費者如何要求幼稚園?宣傳這件事情?)
這些彈藥似乎最好可以提供幼教師組織方便運用?需要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