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自由文化授權條款 1.0 版徵求評論

最後編輯:2017-05-04 建立:2017-03-23 歷史紀錄

 

蕭景燈關於此條款

  • 為促進臺中數位文化資料的流通及加值運用,我們(臺中市政府)正在進行以開放鏈結資料LOD規格為核心的「臺灣數位文化中心統一入口網站」,預計今年底完成第一階段建置,將蒐羅與臺中相關的數位資料,以開放授權釋出予大眾自由使用,網站內所有的數位素材都將明確標示授權狀態,包括公眾領域授權、CC0及創用CC相關條款,透過授權的清楚標示,希望資料流通可以更加迅速。
  • 我們嘗試為數位文化的開放精神建立更前瞻的框架,因此,訂立了「臺中自由文化授權條款1.0版」及「臺中開放文化授權條款1.0版」二個授權條款,分別與「創用CC授權-姓名標示-4.0國際版本」與「創用CC授權-姓名標示-相同方式方享-4.0國際版本」相容。

 

專案進度

  • 2016/11/28~2017/1/25 臺灣數位文化中心先期規劃委託專業服務案委託林誠夏(Lucien)草擬條款
  • 2017/3/24~2017/4/30 公開審閱,尋求公眾意見回饋,就在這個hackpad上完成
  • 2017/5 臺中市文化局內部簽核此授權條款
  • 2017/6 臺中市政府發布授權條款,條款內容可在對應的URI讀取
  • 2017/7 Fork cchelper 把TCFCL-1.0與TCOCL-1.0整合進去
  • 2017/7 臺灣數位文化中心之臺中學數位典藏資料庫以此授權條款及CC授權條款標註數化典藏內容

 

 

 

    蕭景燈臺中自由文化授權條款 1.0 版

蕭景燈Taichung Free Culture License 1.0, TCFCL-1.0 (2017.01.25)

前言

為便利民眾共享及應用市府數位文化資源,強化數位文化資源透過網路被查詢、交換、傳播與散布,以達到結合民間創意,提升本地文化發展,推展跨域共工,接軌國際潮流等目的,特訂定本條款。 本條款為寬鬆式公眾授權條款,被授權人得以自由地近用、使用、修改,或分享相關數位文化資源,然必須表彰原出處之顯名聲明,其餘授權規則,與臺中開放文化同版本號授權條款相同。

    Joye Lin授權跟創用CC授權接軌很好,但既要標舉臺中之名而非創用CC授權中文翻譯,建議更明確在前言凸顯市府自由或開放的立場,例如釋出湖心亭攝影著作如無其他考量,是以自由版還是開放版優先?舉一可能應用實例說明,如有一服務以人工智慧學習畫風繪出各式湖心亭或高美濕地照片打算以自由版或創用CC姓名標示國際 授權條款釋出,依授權來看就不能採用開放版照片來做衍生。
    Joye Lin上述服務概念可參考 https://github.com/y12studio/dltdojo/tree/master/apps/aragon

 

1. 定義

 

  • 1.1. 「授權人」
    • 指具有處份地位,將數位文化著作之全部或一部,透過本條款釋出予公眾之自然人及法人。
  • 1.2. 「被授權人」
    • 指依本條款規定取得數位文化著作之全部或一部,並對其進行後續利用之自然人及法人。
  • 1.3. 「數位文化著作」
    • 本條款所指稱之「數位文化著作」,意指授權人依本條款,以公開、可修改,且無不必要技術限制之格式提供之數位文化素材中,其得受著作權利保護之客體。依其後續被利用狀況分為三個型態,而受不同程度之義務性要求:
      1. 「原生文化著作」:指被授權人後續以原格式或變動格式進行儲放,但不涉及著作內涵變更之重製著作。
      2. 「衍生文化著作」:指被授權人後續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生文化著作」或已存之「衍生文化著作」另為創作,而產出與「原生文化著作」或已存之「衍生文化著作」無法分割利用之衍生著作。
      3. 「編輯文化著作」:指被授權人後續以選擇或編排,就「原生文化著作」或「衍生文化著作」進行整理,而產出內含「原生文化著作」或「衍生文化著作」,但日後應需求亦得以合理移除「原生文化著作」或「衍生文化著作」部份,進行分割利用之編輯著作。

 

2. 授與權利

 

  • CW Y2.1. 授權人依本條款提供之「數位文化著作」,被授權人取得著作權及相似權利上,對其進行非專屬、不限制目的、時間、地域、不可撤回、免授權金、不得再轉授權利用之地位,利用方式包括重製、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演出、編輯、改作。
  • 2.2. 被授權人依本條款規定利用「數位文化著作」,無須另行取得授權人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
  • 2.3. 本條款之授權範圍,及於著作權與和著作權緊密相關的相似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表演、廣播、錄音及資料庫保護權,和該等權利如何歸類或分類無關。然不包括專利權,商標權,以及原住民族智慧創作專用權。

 

3. 課予義務

 

  • 3.1. 被授權人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數位文化著作」,視為同意遵守本條款之各項規定。
  • 3.2. 被授權人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數位文化著作」,後續產出「原生文化著作」、「衍生文化著作」,以及「編輯文化著作」,皆須以符合附件所示「顯名聲明」提供之資訊,明確標示授權人提供之相關聲明;未盡顯名標示義務者,視為自始未取得「數位文化著作」之授權。
  • 3.3. 「衍生文化著作」及「編輯文化著作」經已對「數位文化著作」內涵進行改作或選編者,被授權人須就其改作或選編時間,及經改作或選編之狀態,於顯名聲明標示時額外註記。
  • 3.4. 若「數位文化著作」於提供時,已於詮釋資料中嵌入授權人註記之顯名聲明,或相關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則被授權人應善意保存相關資訊於後續「原生文化著作」、「衍生文化著作」,及「編輯文化著作」內,並就其利用型態進行相對應的調整與修改,除非後續利用狀況已無法合理保留是類詮釋資料資訊,例如已將相關著作列印紙本文件時,即屬除外狀況。
  • 3.5. 「原生文化著作」、「衍生文化著作」,及「編輯文化著作」,後續得依以下聲明之相容條款被使用,或依包含臺中自由文化授權條款各項義務性規定及條件之授權方式,被進行利用。

 

4. 版本更新

 

  • 本條款如有修正,依舊條款提供之「數位文化著作」,於新條款公告時,被授權人得選擇採用新條款利用。但授權人於提供「數位文化著作」時,已訂明其使用之特定版本條款者,不在此限。

 

5. 授權相容

 

  • 本條款與「臺中開放文化授權條款 1.0 版」及「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相容,被授權人依本條款取得「數位文化著作」,如後續以「臺中開放文化授權條款 1.0 版」或「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規定之方式利用,視為符合本條款之規定。

 

6. 合理使用

 

  • 本條款並無就著作權法上,被授權人可適用之合理使用、合理處置及其他相類之法律地位,而有特約之解釋與限縮。

 

7. 免責聲明

  • 7.1. 除非由授權人個別保證,否則在可行範圍內,授權人是以現狀及現有之基礎提供本「數位文化著作」,且未聲明或提供關於本「數位文化著作」之任何保證,無論明示、默示、是否為法律所規定或其他保證。這包含但不限於任何有關本「數位文化著作」權利之擔保、可商業性、是否符合某特定之目的、未侵害他人權利、不具有潛在或其他之缺陷、正確性、或不論能否被發現之錯誤。
  • 蕭景燈7.2. 在可行範圍內,任何因本授權條款或本「數位文化著作」的使用所生之直接的、特殊的、間接的、附隨的、連帶的、懲罰性的、警告性的或其他的損失、支出、費用或損害,授權人對被授權人不負任何法理上或其他的責任(包含但不限於過失責任),縱授權人已經被告知發生此類損失、支出、費用或損害的可能性時,亦同。
  • 7.3. 前述所提供的免責聲明及責任限制規定,在可行範圍內,應該以最接近於確實免除全部責任的方式來解釋。

 

附件:顯名聲明之記述及引用要點

  • 本數位文化著作採用臺中自由文化授權條款(Taichung Free Culture License)進行公眾釋出。
  • 授權條款的詳細內容請見:http://dc.taichung.gov.tw/license/TCFCL/
  • 顯名聲明部分請依以下引用方式標示授權資訊:
    • 本著作內含臺中自由文化授權條款(Taichung Free Culture License)授權著作,為原數位文化著作之原生文化著作/衍生文化著作/編輯文化著作。
    • 原數位文化著作之著作權聲明資訊:授權人 [年份] [數位文化著作名稱或其識別資訊]
    • 臺中自由文化授權款:http://dc.taichung.gov.tw/license/TCFC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