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 座談筆記
編輯歷史
| 時間 | 作者 | 版本 |
|---|---|---|
| 2015-05-03 05:13 – 05:16 | r25 – r110 | |
顯示 diff BOT 座談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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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T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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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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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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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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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的研討
實務面
+ 與談人:陳清秀、游藝、蕭宏宜、許惠峰
法規會主任委員、人事行政局局長
東星大樓的國家賠償
德國國家賠償法,保險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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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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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蕭宏宜,工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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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惠峰
鄭文龍,臺北市廉政委員會
「工程與法律」林岷江?
選址階段
- 先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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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先提問:
1
交九案的 BOT,所謂公共建設與附屬事業,佔的比例
公共事業的目的
附屬事業的角色應扮演如何?
-
2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
3
促參法,適用民事法律規定
(2 行未修改)
徵選廠商,公法
簽約執行,民事
+
陳清秀
(77 行未修改)
草約的時候沒有仲裁,簽約的時候加入了強制仲裁
- ---
+ 游藝
95-96 年已經提出了許多實質問題
民調訪問的操作
(23 行未修改)
委員與遠雄的互動
- ---
+
+ 陳清秀回應:
公共建設的必要性,如何決定的?
若是必須要的,選擇BOT方式是否合適?
(4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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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協辦的角色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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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蕭宏宜
(46 行未修改)
圖利罪, 其實應該是「行為犯」卻因為因而獲得利益,「結果犯」
- ---
+ 綜合討論
+ 1
「BOT,的必要性」
什麼樣的公共建設,要採用BOT,的「必要性」
(4 行未修改)
例如私有土地、程序、所有權受損
+ 2
「公共建設的公開透明的機制」
先期規劃
(7 行未修改)
資訊壟斷、機會壟斷
- 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
+ 參照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
閉密接近「中世紀審判制度」
- 促參法
- 「主管機關」促參司對於法的執行,有沒有在進行監督主辦機關,應該要有備份與考核,永久備份上網
+ 促參法「主管機關」促參司對於法的執行,有沒有在進行監督主辦機關,應該要有備份與考核,永久備份上網
促參法內並沒有這麼細,例如目前進行行政訴訟希望能撤銷建照,「不適用採購法」應該是有時間點的
政府資訊公開法,雖然排除商業機密,除外條款涉及公益、人民健康.. 例如投資計畫書。全程錄音錄影
(25 行未修改)
「公共利益」與「人權」
- 公投政策
+ 針對政策公投
民法 承攬篇 瑕疵
(21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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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5-02 18:13 – 18:13 | r2 – r24 | |
顯示 diff+ BOT 座談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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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T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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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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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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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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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面的研討
+ 實務面
+
+ 法規會主任委員、人事行政局局長
+ 東星大樓的國家賠償
+ 德國國家賠償法,保險的觀念
+
+ 游藝
+
+ 蕭宏宜,工程法令
+
+ 許惠峰
+
+ 鄭文龍,臺北市廉政委員會
+ 「工程與法律」林岷江?
+ 選址階段
+ 先提問
+
+ 1
+ 交九案的 BOT,所謂公共建設與附屬事業,佔的比例
+ 公共事業的目的
+ 附屬事業的角色應扮演如何?
+
+ 2
+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
+ 3
+ 促參法,適用民事法律規定
+ 可是高等行政法院,針對ETC卻認為是公法事業
+ 雙階理論
+ 徵選廠商,公法
+ 簽約執行,民事
+
+ 陳清秀
+ 原文是因為參與本土法學雜誌,探討公私協力的模式,再補充改寫
+ BOT 法制改革方向
+
+ 稅收沒有增加
+ 政府福利與公共建設增加
+ 財政收支無法平衡
+ 所以引進民間資金
+
+ 基於政府行政效率
+ 政府沒有經費來支應
+ 以捷運聯合開發為例,捷運局長,徵收補償費、5-600 億,周邊土地必須要被劃定徵用民地,徵收補償費
+ ?附屬設施都仰賴地租市場支撐?
+
+ 為了讓廠商有財務可行性,房地產與商場開發,作為附屬設施
+ 公務員帳怎麼算
+ 找外部機構、委外評估
+
+ 德國的預算法,需要做成本效益分析評估
+ 德國中央成立專責的財務評估組織,來計算公私協力的狀況
+
+ 估價標準
+ 捷運聯合開發
+ 政府與民間適用不同法令的估價,估價辦法與標準、利息與利率、政府土地就沒有算利息、廠商會把利息算成投入成本
+ 營業稅由誰來負擔,業主、廠商、消費者,主要是要看能否轉嫁出去?
+ 權力分配的方式,可以更公平合理
+
+ 公開招商
+ 文件是否公平合理
+ 主辦單位研擬的時候,比較站在政府這邊
+ 其實應該招商階段,就應該利害關係者參與
+ 議約的變動,爭議很大
+
+ 但如果是沒有人要投標、一家廠商
+ 議約的時候的讓步
+
+ 參考採購法
+ 公共工程委員會,有提供採購契約的範本
+
+ 但 BOT 類型很多,中央沒有統一規範
+
+ 廠商為了搶標,提供特殊條件,但是經常不能永續經營,拿到案件再說
+
+ 「價格標」不一定是好的方式
+
+ 夥伴關係,行政法理論中,協同關係
+ 行政程序法的行政契約比較偏向政府
+ 促參法 12 條 投資契約定為民事契約
+ 契約公平與地位平台
+ 但行政法院經常解釋認定為行政契約
+ 有委託行使公權力時才認定為行政契約
+
+ 但如何進一步保障社會大眾,民眾權益
+ 詹正湖翻譯德國著作、行政法
+
+ 交通事業,運輸業者,合理利潤 10%
+ 租稅關係企業,合理利潤 10% 左右
+
+ 政策經過改選而變動
+
+ 應往資訊公開
+ 採購契約是強制公開
+ 促參,卻是禁止公開
+ BOT、聯合開發
+ 資訊公開法
+
+ 爭端解決、調解
+ 比訴訟、仲裁、程序外接觸、法律問題不一定
+ 個案仲裁,仲裁人監督機制
+ 普遍應該是調解比較適合
+
+ 仿效台灣採購法的機制
+
+ ---
+
+ 主持人提問
+ 大巨蛋
+ 草約有接管權,但接管權簽約的時候拿掉
+ 草約的時候沒有仲裁,簽約的時候加入了強制仲裁
+
+ ---
+
+ 95-96 年已經提出了許多實質問題
+ 民調訪問的操作
+ 光復國小重新自己進行
+ 研考會的民調
+
+ 「評估」、「先期計畫書」
+ 徐少游建築師製作的評估
+ -土壤不好
+ -每年會虧損,所以要降低權利金
+ -冠名權
+ -財政局?市政府
+
+ 促參法
+
+ 國家圖書館,採購公報
+ 都審報告書附錄八
+
+ 權利金
+
+ 徵審委員,「商務住宅」卻讓遠雄得到最優申請人
+
+ 投資計畫書重改,是否應該重審
+
+ 公告的文件的擬定,違反當時的都市計畫法
+
+ 委員與遠雄的互動
+
+ ---
+ 公共建設的必要性,如何決定的?
+ 若是必須要的,選擇BOT方式是否合適?
+ 為何民間投資人的權利的保障?
+ ---
+ 教育局/體育處,財政局,都市發展局
+ 若是情勢變更,利潤調整
+ ---
+ 主辦協辦的角色權益
+
+ ---
+ 蕭宏宜
+
+ PPP 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 行政法學的關心面向
+ PuPuPu
+
+ 貪污治罪條例
+ 詐欺背信
+
+ 約聘、委託建築師事務所去
+ 2005 公務員第十條第二項
+ 技術上三大類
+ 1 服務於....行政機關
+ 2 公共事務的行為,公權力行使行為,法定權限內的委託與授權
+ 3
+
+ 三種相關的法意:
+ 瀆職
+ 妨礙公務罪
+ 公文書製作者
+
+ 排除:公營事業、醫院、學校
+ 採購行為
+ 約聘
+
+ 行政履行輔助人、行政助手
+ 行政法上的授權與委託
+ 16條 公報新聞紙
+
+ 特定個案:不是服務於
+ 刑法上
+ 公立學校教授
+
+ PPP、BOT
+ 現況其實已經避託刑法的掌控
+ 國家的議題卻被迴避的
+ (先不論重刑是否有效 )重刑化也無法進入
+
+ 公務員「放水」
+ 洩漏機密
+ 違背職務行使公權力
+ 圖利
+
+ 「證明」
+ 財產來源不明罪
+
+ 貪污犯罪的難局
+
+ 圖利罪, 其實應該是「行為犯」卻因為因而獲得利益,「結果犯」
+
+ ---
+ 「BOT,的必要性」
+ 什麼樣的公共建設,要採用BOT,的「必要性」
+ 機制怎麼建立?
+
+ 雖然說是節省財政,政府不出錢,但是真正代價是什麼?
+ 例如公有地、土地支配
+ 例如私有土地、程序、所有權受損
+
+ 「公共建設的公開透明的機制」
+ 先期規劃
+ 資料應公開、由誰規劃
+ 程序
+ 估價
+ 簽約草案是否就公開參與討論
+ 怎麼公開透明?
+
+ 「行政程序公開」
+ 資訊壟斷、機會壟斷
+
+ 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
+ 閉密接近「中世紀審判制度」
+
+ 促參法
+ 「主管機關」促參司對於法的執行,有沒有在進行監督主辦機關,應該要有備份與考核,永久備份上網
+ 促參法內並沒有這麼細,例如目前進行行政訴訟希望能撤銷建照,「不適用採購法」應該是有時間點的
+ 政府資訊公開法,雖然排除商業機密,除外條款涉及公益、人民健康.. 例如投資計畫書。全程錄音錄影
+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但是參照,專利法,其公開程度更完整
+ 公共利益的定義上
+
+ ---
+
+ 經濟政策問題
+ 重大工程的徵收
+ 前提架構有矛盾
+ 營運權
+ 「權利金」
+ 查核卻變更寬鬆
+
+ 一些立法技術問題
+ 「協議」用字,雙邊獨佔
+ 「買回」
+ 解套機制
+
+ ---
+
+ 公投
+ 一萬
+ 十萬
+
+ 「公共利益」與「人權」
+
+ 公投政策
+
+ 民法 承攬篇 瑕疵
+ 契約遵守問題
+ 公安
+
+ 事後申報
+ 申報行禮如儀
+ 用「合理利潤」取代「不法圖利機會」
+
+ 如何在現代國家看待
+ 人權
+ 公共利益
+ 社會秩序維護
+
+ 效率
+ 技巧
+ 例如美國的警車的外觀是民間車輛
+ 憲法
+
+ 公共利益
+ 天賦人權
+ 先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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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5-02 18:13 – 18:13 | r0 – r1 | |
顯示 diff(1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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