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異性戀婚姻專法,不要跟反對同性戀結婚的人用同樣一個法律,保障異性戀婚姻同時也支持同性戀結婚的人。
編輯歷史
| 時間 | 作者 | 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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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6 08:02 – 08:03 | r1575 – r1578 | |
顯示 diff(75 行未修改)
*我覺得基本上的精神和「神聖婚姻法」差不多。也是用另一種方式強行把反同組的成員拉上檯面。我比較建議原本的就照那些立委的法案去改(三版其實都差不多我看過)。另立「優越婚姻法」(「神聖」一詞我認為有過多的宗教影射)。最好還有友善的協助升級的功能。以利有需要的人能自動隔離污染源。另外,由於婚姻狀態有不可為秘密的特性,「優越婚姻法」的身份証應該要換發而且要能區別(個人偏好使用亮片)。並要求所有公家機關配合,當任何事務經辨人案件為「優越婚姻法」成員,應立即起立大喊「好優越!」,同單位人員聞聲應即起立複喊「好優越!」。「聽到國歌可以不立正,但不能不承認好優越」的概念。
*經過重新檢討我自己,我想補充說明一下,這是與護家盟等團體所提的「同性戀婚姻專法」是完全不同的。一般我們要區分「歧視」或「保護」,我認為於法律面,有一點可以分辨,就是對象在「通用法」裡「有」或「沒有」。比方說,我們一般人的福利都是一樣的,但身障人士除了一般人都有的「通用」外,另外還有各類的身障保護專法。而專法,應該是以「大家都用一樣的民法」為基礎,然後有「特殊需求」的人,可以利用專法加以補強。比方說,你可以自付一些工本費(首次免費)去換發不同顏色或格式的身份証。此方案不但保護同性戀不需要忍受被「隔離」的被歧視感,也能讓有需要(不論是宗教或其它理由)的人能被滿足。
+ *其實穿白衣的不一定是宗教團體吧?如果可以拿掉宗教部分,其餘我覺得都很好。請問何時要提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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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5 08:04 | r15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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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基本上的精神和「神聖婚姻法」差不多。也是用另一種方式強行把反同組的成員拉上檯面。我比較建議原本的就照那些立委的法案去改(三版其實都差不多我看過)。另立「優越婚姻法」(「神聖」一詞我認為有過多的宗教影射)。最好還有友善的協助升級的功能。以利有需要的人能自動隔離污染源。另外,由於婚姻狀態有不可為秘密的特性,「優越婚姻法」的身份証應該要換發而且要能區別(個人偏好使用亮片)。並要求所有公家機關配合,當任何事務經辨人案件為「優越婚姻法」成員,應立即起立大喊「好優越!」,同單位人員聞聲應即起立複喊「好優越!」。「聽到國歌可以不立正,但不能不承認好優越」的概念。
- 經過重新檢討我自己,我想補充說明一下,這是與護家盟等團體所提的「同性戀婚姻專法」是完全不同的。一般我們要區分「歧視」或「保護」,我認為於法律面,有一點可以分辨,就是對象在「通用法」裡「有」或「沒有」。比方說,我們一般人的福利都是一樣的,但身障人士除了一般人都有的「通用」外,另外還有各類的身障保護專法。而專法,應該是以「大家都用一樣的民法」為基礎,然後有「特殊需求」的人,可以利用專法加以補強。比方說,你可以自付一些工本費(首次免費)去換發不同顏色或格式的身份証。此方案不但保護同性戀不需要忍受被「隔離」的被歧視感,也能讓有需要(不論是宗教或其它理由)的人能被滿足。
+ *經過重新檢討我自己,我想補充說明一下,這是與護家盟等團體所提的「同性戀婚姻專法」是完全不同的。一般我們要區分「歧視」或「保護」,我認為於法律面,有一點可以分辨,就是對象在「通用法」裡「有」或「沒有」。比方說,我們一般人的福利都是一樣的,但身障人士除了一般人都有的「通用」外,另外還有各類的身障保護專法。而專法,應該是以「大家都用一樣的民法」為基礎,然後有「特殊需求」的人,可以利用專法加以補強。比方說,你可以自付一些工本費(首次免費)去換發不同顏色或格式的身份証。此方案不但保護同性戀不需要忍受被「隔離」的被歧視感,也能讓有需要(不論是宗教或其它理由)的人能被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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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5 05:33 – 05:43 | r1147 – r1573 | |
顯示 diff(74 行未修改)
*我覺得基本上的精神和「神聖婚姻法」差不多。也是用另一種方式強行把反同組的成員拉上檯面。我比較建議原本的就照那些立委的法案去改(三版其實都差不多我看過)。另立「優越婚姻法」(「神聖」一詞我認為有過多的宗教影射)。最好還有友善的協助升級的功能。以利有需要的人能自動隔離污染源。另外,由於婚姻狀態有不可為秘密的特性,「優越婚姻法」的身份証應該要換發而且要能區別(個人偏好使用亮片)。並要求所有公家機關配合,當任何事務經辨人案件為「優越婚姻法」成員,應立即起立大喊「好優越!」,同單位人員聞聲應即起立複喊「好優越!」。「聽到國歌可以不立正,但不能不承認好優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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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過重新檢討我自己,我想補充說明一下,這是與護家盟等團體所提的「同性戀婚姻專法」是完全不同的。一般我們要區分「歧視」或「保護」,我認為於法律面,有一點可以分辨,就是對象在「通用法」裡「有」或「沒有」。比方說,我們一般人的福利都是一樣的,但身障人士除了一般人都有的「通用」外,另外還有各類的身障保護專法。而專法,應該是以「大家都用一樣的民法」為基礎,然後有「特殊需求」的人,可以利用專法加以補強。比方說,你可以自付一些工本費(首次免費)去換發不同顏色或格式的身份証。此方案不但保護同性戀不需要忍受被「隔離」的被歧視感,也能讓有需要(不論是宗教或其它理由)的人能被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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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5 05:33 | r11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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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5 05:33 | r11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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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基本上的精神和「神聖婚姻法」差不多。也是用另一種方式強行把反同組的成員拉上檯面。我比較建議原本的就照那些立委的法案去改(三版其實都差不多我看過)。另立「優越婚姻法」(「神聖」一詞我認為有過多的宗教影射)。最好還有友善的協助升級的功能。以利有需要的人能自動隔離污染源。另外,由於婚姻狀態有不可為秘密的特性,「優越婚姻法」的身份証應該要換發而且要能區別(個人偏好使用亮片)。並要求所有公家機關配合,當任何事務經辨人案件為「優越婚姻法」成員,應立即起立大喊「好優越!」,同單位人員聞聲應即起立複喊「好優越!」。「聽到國歌可以不立正,但不能不承認好優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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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1 07:06 – 07:49 | r1099 – r11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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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想要加入的的話 請 寄電郵給我 也歡迎提供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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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整體大意說明)自己是異性戀也覺得同性戀可以跟我用一樣的婚姻法律的人,不要跟反對同性戀結婚的人,用同樣一個法律,也是合情合理。
+
+ 話術:
+ 我對於「歧視同性戀」的人沒有意見,我認為「這些人」有權利擁有「歧視同性戀、歧視同志運動」的價值觀,我只要求「這些人」不要跟我們用同樣一個法律就可以了。保障我們宗教自由,跟憲法保障「人人平等」價值觀念。
(30 行未修改)
==節錄==
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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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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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27 03:31 – 03:38 | r908 – r10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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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自己是異性戀也覺得同性戀可以跟我用一樣的婚姻法律的人,不要跟反對同性戀結婚的人,用同樣一個法律,也是合情合理。
- *我覺得基本上的精神和「神聖婚姻法」差不多。也是用另一種方式強行把反同組的成員拉上檯面。我比較建議原本的就照那些立委的法案去改(三版其實都差不多我看過)。另立「優越婚姻法」(「神聖」一詞我認為有過多的宗教影射)。最好還有友善的協助升級的功能。以利有需要的人能自動隔離污染源。
+ *我覺得基本上的精神和「神聖婚姻法」差不多。也是用另一種方式強行把反同組的成員拉上檯面。我比較建議原本的就照那些立委的法案去改(三版其實都差不多我看過)。另立「優越婚姻法」(「神聖」一詞我認為有過多的宗教影射)。最好還有友善的協助升級的功能。以利有需要的人能自動隔離污染源。另外,由於婚姻狀態有不可為秘密的特性,「優越婚姻法」的身份証應該要換發而且要能區別(個人偏好使用亮片)。並要求所有公家機關配合,當任何事務經辨人案件為「優越婚姻法」成員,應立即起立大喊「好優越!」,同單位人員聞聲應即起立複喊「好優越!」。「聽到國歌可以不立正,但不能不承認好優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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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27 03:13 | r907 | |
顯示 diff(72 行未修改)
*所以,自己是異性戀也覺得同性戀可以跟我用一樣的婚姻法律的人,不要跟反對同性戀結婚的人,用同樣一個法律,也是合情合理。
- 我覺得基本上的精神和「神聖婚姻法」差不多。也是用另一種方式強行把反同組的成員拉上檯面。我比較建議原本的就照那些立委的法案去改(三版其實都差不多我看過)。另立「優越婚姻法」(「神聖」一詞我認為有過多的宗教影射)。最好還有友善的協助升級的功能。以利有需要的人能自動隔離污染源。
+ *我覺得基本上的精神和「神聖婚姻法」差不多。也是用另一種方式強行把反同組的成員拉上檯面。我比較建議原本的就照那些立委的法案去改(三版其實都差不多我看過)。另立「優越婚姻法」(「神聖」一詞我認為有過多的宗教影射)。最好還有友善的協助升級的功能。以利有需要的人能自動隔離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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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27 03:01 – 03:11 | r688 – r906 | |
顯示 diff(71 行未修改)
*如果要提倡「同性戀結婚專法」,那就也提倡「異性戀婚姻專法」或是定「異性戀與同性戀都可以結婚的專法」也是合情合理。
*所以,自己是異性戀也覺得同性戀可以跟我用一樣的婚姻法律的人,不要跟反對同性戀結婚的人,用同樣一個法律,也是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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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覺得基本上的精神和「神聖婚姻法」差不多。也是用另一種方式強行把反同組的成員拉上檯面。我比較建議原本的就照那些立委的法案去改(三版其實都差不多我看過)。另立「優越婚姻法」(「神聖」一詞我認為有過多的宗教影射)。最好還有友善的協助升級的功能。以利有需要的人能自動隔離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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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26 19:04 | r6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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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第一種還是第二種,內文都是一樣的,只有開頭定義不一樣,第二種是把目前「尤美女立委」提案的方向納入,允許同性戀結婚跟異性戀都可結婚。
- 以後民眾登記結婚的時候,只要選擇用第一種法律(前提是異性戀可以結婚、但不包含同性戀結婚)來登記結婚,或是第二種法律(前提是異性戀可以結婚、也可包含同性戀結婚)來登記結婚就可以了。
+ 以後民眾登記結婚的時候,可以選擇用第一種法律(前提是異性戀可以結婚、但不包含同性戀結婚)來登記結婚,或是第二種法律(前提是異性戀可以結婚、也可包含同性戀結婚)來登記結婚就可以了。
註一:
(35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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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26 16:46 – 17:39 | r538 – r6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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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想要加入的的話 請 寄電郵給我 也歡迎提供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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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
+ (整體大意說明)自己是異性戀也覺得同性戀可以跟我用一樣的婚姻法律的人,不要跟反對同性戀結婚的人,用同樣一個法律,也是合情合理。
(4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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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現在的婚姻法(民法)已經被「基督教保守派系」以及「歧視同性戀的」人與團體組織限縮其功能,意義只能侷限在「上帝與聖經」定義「男人與女人」可以結婚。
+ 由於現在的婚姻法律(民法 972)已經被「基督教保守派系」以及「歧視同性戀的」人與團體組織限縮其功能,意義只能侷限在「上帝與聖經」定義「男人與女人」可以結婚。
- 造成現在的婚姻法律條文,已經被單一宗教信仰綁架,法律條文也被賦予人跟人之間是不平等的意義。
+ 造成現在的婚姻條文,已經被「單一宗教之下分支的價值」綁架,法律條文也被賦予人跟人之間是不平等的意義。
完全忽視基督教以外「其他信仰價值」的人與團體組織,嚴重傷害到崇尚在法律上一律「人人平等」價值觀念的民眾權益,也嚴重侵害到憲法所明文保障的「宗教自由」。(註一)
- 因此、由於異性戀為社會大多數人,可以自行選擇實現自己的婚姻的法律,價值觀可以「包含同性婚姻」,也可以選擇另外一個法律條文,價值觀「不包含同性婚姻」,最為適當。
+ 因此、由於異性戀為社會大多數人,可以自行選擇實現自己婚姻的法律,價值觀可以「包含同性婚姻」,也可以選擇另外一個法律條文,價值觀「不包含同性婚姻」,最為適當。
本提案認為,可以朝向兩種制定法律的邏輯:
(1 行未修改)
1>第一種是替「反對同性戀可以跟自己是異性戀使用同樣法律效力的人」,制定「異性戀婚姻專法」,讓這些人「不包含同性戀結婚條件之下」,擁有符合自己價值觀的法律。
- 2>第二種是把「同意同性戀可以跟自己是異性戀使用同樣法律效力的人」,制定專法,讓崇尚「人人平等」價值觀念的民眾,可以不受到「歧視同性戀的價值觀」之干擾。
+ 2>第二種是把「同意同性戀可以跟自己是異性戀使用同樣法律效力的人」,制定「異性戀與同性戀都可以結婚的專法」,讓崇尚「人人平等」價值觀念的民眾,可以不受到「歧視同性戀的價值觀」之干擾。
不管是第一種還是第二種,內文都是一樣的,只有開頭定義不一樣,第二種是把目前「尤美女立委」提案的方向納入,允許同性戀結婚跟異性戀都可結婚。
- 以後民眾登記結婚的時候,只要選擇用第一種法律(前提是不包含同性戀結婚)來登記結婚,或是第二種法律(前提是可包含同性戀結婚)來登記結婚就可以了。
+ 以後民眾登記結婚的時候,只要選擇用第一種法律(前提是異性戀可以結婚、但不包含同性戀結婚)來登記結婚,或是第二種法律(前提是異性戀可以結婚、也可包含同性戀結婚)來登記結婚就可以了。
註一:
(29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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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採用第一種邏輯,那民法 972 改不改?在上面的草稿並沒有提到這一點,如果加上敘述的話會更清楚。我覺得你的意思應該是,套用第一種邏輯時就必須要修正民法 972,要不然民法與專法都排除同性戀,不合理。或許可以加入「既有婚姻適用之法條將改為此婚姻專法,而不適用於民法」之類的規定,免得保守基督教的人因為自己的家庭定義被改變了而不開心。
- *
+
+ *你說的很好,但是我沒有絕對很認真看待我自己的提案一定要如何如何(主要是想跑流程),原因是我的目的是透過這種論述方式,凸顯出「單一宗教之下分支的的價值」(基督教保守派)綁架了婚姻法,完全排除其他價值觀的人。
+ *如果要提倡「同性戀結婚專法」,那就也提倡「異性戀婚姻專法」或是定「異性戀與同性戀都可以結婚的專法」也是合情合理。
+ *所以,自己是異性戀也覺得同性戀可以跟我用一樣的婚姻法律的人,不要跟反對同性戀結婚的人,用同樣一個法律,也是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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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26 16:26 – 16:45 | r220 – r537 | |
顯示 diff(58 行未修改)
*那就把「尤美女立委」提案的法律立案成為「前提是可包含同性戀結婚」的結婚法,這樣子就可以了。
*反正兩個法律條文一模一樣,只有定義不一樣而已。
+
+ *這個案子提到 Join 之後,我猜會是法務部會處理。如果我是法務部的人,看到這個案子之後我會有下面的困惑:
+ *
+ *1. 如果民法 972 不改,那麼第二種邏輯就會是一個與民法婚姻相關章節一模一樣的婚姻法,只是把男女稱謂通通改掉。基本上跟專法類似,不過確實稍微友善一些(我覺得就像是,不變更男廁與女廁的定義,而另外開設性別友善廁所,讓大家都可以來上)。只是這樣一來,平權陣營的人一樣會問:「如果你立了這樣的特別法,就代表其實國家認可這樣的婚姻制度。那為什麼不修民法就好?」
+ *
+ *2. 如果採用第一種邏輯,那民法 972 改不改?在上面的草稿並沒有提到這一點,如果加上敘述的話會更清楚。我覺得你的意思應該是,套用第一種邏輯時就必須要修正民法 972,要不然民法與專法都排除同性戀,不合理。或許可以加入「既有婚姻適用之法條將改為此婚姻專法,而不適用於民法」之類的規定,免得保守基督教的人因為自己的家庭定義被改變了而不開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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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26 15:38 – 16:07 | r136 – r219 | |
顯示 diff 制定異性戀婚姻專法,不要跟反對同性戀結婚的人用同樣一個法律,保障異性戀婚姻同時也支持同性戀結婚的人。
+ ----
*(發起人)大意說一下:
*我剛剛看了一個人的留言 給我啟發讓我有個點子 想要發起一個提案 到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上
(1 行未修改)
*我的目的其實是要練習寫文案 跟提案 走一下程序 累績經驗
*有人想要加入的的話 請 寄電郵給我 也歡迎提供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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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未修改)
本提案認為,可以朝向兩種制定法律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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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種是把「反對同性戀可以跟自己是異性戀使用同樣法律效力的人」,制定專法,讓這些人「不包含同性戀結婚條件之下」,擁有符合自己價值觀的法律。
- * 朱家安的《神聖婚姻法》嗎
- *我來看看再說
- *看完了,並不是,只是想說「這套法律前提是不含同性戀可以結婚」這樣子。
- *了解,那麼現有民法的婚姻相關條文要怎麼處理呢?
+ 1>第一種是替「反對同性戀可以跟自己是異性戀使用同樣法律效力的人」,制定「異性戀婚姻專法」,讓這些人「不包含同性戀結婚條件之下」,擁有符合自己價值觀的法律。
2>第二種是把「同意同性戀可以跟自己是異性戀使用同樣法律效力的人」,制定專法,讓崇尚「人人平等」價值觀念的民眾,可以不受到「歧視同性戀的價值觀」之干擾。
- 不管是第一種還是第二種,內文基本上都是一樣的,只是第二種是把目前「尤美女立委」提案的方向納入,允許同性戀結婚跟異性戀都可結婚。
+ 不管是第一種還是第二種,內文都是一樣的,只有開頭定義不一樣,第二種是把目前「尤美女立委」提案的方向納入,允許同性戀結婚跟異性戀都可結婚。
+ 以後民眾登記結婚的時候,只要選擇用第一種法律(前提是不包含同性戀結婚)來登記結婚,或是第二種法律(前提是可包含同性戀結婚)來登記結婚就可以了。
註一:
(4 行未修改)
(2)大法官解釋函,釋字第490 號。
==節錄==
- 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
+ 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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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話討論區:
+ * 朱家安的《神聖婚姻法》嗎
+ *我來看看再說
+ *看完了,並不是,只是想說「這套法律前提是不含同性戀可以結婚」這樣子。
+ *了解,那麼現有民法的婚姻相關條文要怎麼處理呢?
+ *我把對話娜到最下面
+ *處理!?
+ *現在的民法如果被綁架成為「前提是不包含同性戀結婚,意義只能侷限在「上帝與聖經」定義「男人與女人」可以結婚」
+ *那就把「尤美女立委」提案的法律立案成為「前提是可包含同性戀結婚」的結婚法,這樣子就可以了。
+ *反正兩個法律條文一模一樣,只有定義不一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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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26 15:38 – 15:38 | r126 – r135 | |
顯示 diff(27 行未修改)
*我來看看再說
*看完了,並不是,只是想說「這套法律前提是不含同性戀可以結婚」這樣子。
+ *了解,那麼現有民法的婚姻相關條文要怎麼處理呢?
2>第二種是把「同意同性戀可以跟自己是異性戀使用同樣法律效力的人」,制定專法,讓崇尚「人人平等」價值觀念的民眾,可以不受到「歧視同性戀的價值觀」之干擾。
(12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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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26 15:35 – 15:38 | r96 – r125 | |
顯示 diff(25 行未修改)
* 朱家安的《神聖婚姻法》嗎
+ *我來看看再說
+ *看完了,並不是,只是想說「這套法律前提是不含同性戀可以結婚」這樣子。
2>第二種是把「同意同性戀可以跟自己是異性戀使用同樣法律效力的人」,制定專法,讓崇尚「人人平等」價值觀念的民眾,可以不受到「歧視同性戀的價值觀」之干擾。
- 不管是第一種還是第二種,內文基本上都是一樣的,只是第二種是把目前「目前尤美女立委」提案的方向納入,允許同性戀結婚跟異性戀都可結婚。
+ 不管是第一種還是第二種,內文基本上都是一樣的,只是第二種是把目前「尤美女立委」提案的方向納入,允許同性戀結婚跟異性戀都可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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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7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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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26 15:35 – 15:35 | r82 – r95 | |
顯示 diff(23 行未修改)
1>第一種是把「反對同性戀可以跟自己是異性戀使用同樣法律效力的人」,制定專法,讓這些人「不包含同性戀結婚條件之下」,擁有符合自己價值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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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家安的《神聖婚姻法》嗎
2>第二種是把「同意同性戀可以跟自己是異性戀使用同樣法律效力的人」,制定專法,讓崇尚「人人平等」價值觀念的民眾,可以不受到「歧視同性戀的價值觀」之干擾。
(11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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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26 13:55 – 15:34 | r1 – r81 | |
顯示 diff- Untitled
+ 制定異性戀婚姻專法,不要跟反對同性戀結婚的人用同樣一個法律,保障異性戀婚姻同時也支持同性戀結婚的人。
+ *(發起人)大意說一下:
+ *我剛剛看了一個人的留言 給我啟發讓我有個點子 想要發起一個提案 到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上
+ *這個點子是「制定專法 說需要制定一個 支持同性戀的異性戀婚姻專法(跟反對同性戀結婚的人,不要用同樣一個法律)」
+ *我的目的其實是要練習寫文案 跟提案 走一下程序 累績經驗
+ *有人想要加入的的話 請 寄電郵給我 也歡迎提供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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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稿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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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 提案主題:制定異性戀婚姻專法,不要跟反對同性戀結婚的人用同樣一個法律,保障異性戀婚姻同時也支持同性戀結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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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現在的婚姻法(民法)已經被「基督教保守派系」以及「歧視同性戀的」人與團體組織限縮其功能,意義只能侷限在「上帝與聖經」定義「男人與女人」可以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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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現在的婚姻法律條文,已經被單一宗教信仰綁架,法律條文也被賦予人跟人之間是不平等的意義。
+
+ 完全忽視基督教以外「其他信仰價值」的人與團體組織,嚴重傷害到崇尚在法律上一律「人人平等」價值觀念的民眾權益,也嚴重侵害到憲法所明文保障的「宗教自由」。(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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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由於異性戀為社會大多數人,可以自行選擇實現自己的婚姻的法律,價值觀可以「包含同性婚姻」,也可以選擇另外一個法律條文,價值觀「不包含同性婚姻」,最為適當。
+
+ 本提案認為,可以朝向兩種制定法律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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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種是把「反對同性戀可以跟自己是異性戀使用同樣法律效力的人」,制定專法,讓這些人「不包含同性戀結婚條件之下」,擁有符合自己價值觀的法律。
+
+ 2>第二種是把「同意同性戀可以跟自己是異性戀使用同樣法律效力的人」,制定專法,讓崇尚「人人平等」價值觀念的民眾,可以不受到「歧視同性戀的價值觀」之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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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是第一種還是第二種,內文基本上都是一樣的,只是第二種是把目前「目前尤美女立委」提案的方向納入,允許同性戀結婚跟異性戀都可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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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一:
+ (1)中華民國憲法
+ 第 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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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大法官解釋函,釋字第490 號。
+ ==節錄==
+ 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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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26 13:55 | r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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