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共和國新憲法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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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7 08:25 – 08:34 Daniel Tsai r1027 – r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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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行未修改)
預計採內閣 or 總統制?
內閣制:
- *+1
*+1
+ *+1 (無實權國家元首)
*+1
*+1
總統制:
- *無實權國家元首 +1
國家制度採:三權分立?
*三權分立 +1
(18 行未修改)
台灣共和國的住民,由於語言以及移住時期等的不同,可以分為馬來玻里尼西亞語系、福佬語系、客家語系、北京語系等文化集團。文化集團由政府規定,國民可依法自由選擇、決定之。政府應制訂相關法令及預算,用以保護各文化集團之文化傳承。
*對沒寫到的族裔族群有差別待遇之嫌,憲法條文不宜寫出族群細節,廣稱所有族群即可。
+ *附議您的看法!
第4條
*此條建議採用白名單,而不是黑名單。
*明定文化集團的用意是什麼啊?像新住民、移民與後代就無法歸類到這個文化集團的框架裡...
+ *附議取消明定文化集團的文字,由政府依當下現況立法規定。
台灣共和國的領土包含台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
(24 行未修改)
國民,有應其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有使其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義務。學校教育,一律免費。
*反對本條入憲,妨礙實務執行機動,違反經濟原理
+ *我認為規定有受教育的權利與義務即可
第15條
國民,有勞動的權利與義務。因此,政府應提供國民就業之機會。
*反對本條入憲,助長國民依賴政府之幼體化心態。
+ *附議,另外勞動不應是義務
(6 行未修改)
私有財產的繼承、贈與,應課予高度之累進稅。
*反對本條入憲,妨礙實務執行機動,幾十年後時空有可能變化
+ *如果訂為:應高於所得稅之最高級距稅率呢?
(234 行未修改)
2017-04-07 02:01 – 02:01 @yutin r1024 – r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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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行未修改)
預計採內閣 or 總統制?
內閣制:
+ *+1
*+1
*+1
(307 行未修改)
2017-04-06 16:22 – 16:43 Mittermeyer Chiang r904 – r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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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行未修改)
*公投為最終民意
*公民不服從(歡迎添加)
+
+ 12 中央與地方權限
(1 行未修改)
預計採內閣 or 總統制?
內閣制:
+ *+1
*+1
*+1
(21 行未修改)
*另,文化集團之所屬,已規定「依法自由選擇」,多少年可以重選一次,可由此子法另訂(建議為逢國會大選過後一年內可更改)。
台灣共和國的住民,由於語言以及移住時期等的不同,可以分為馬來玻里尼西亞語系、福佬語系、客家語系、北京語系等文化集團。文化集團由政府規定,國民可依法自由選擇、決定之。政府應制訂相關法令及預算,用以保護各文化集團之文化傳承。
+ *對沒寫到的族裔族群有差別待遇之嫌,憲法條文不宜寫出族群細節,廣稱所有族群即可。
+
第4條
*此條建議採用白名單,而不是黑名單。
*明定文化集團的用意是什麼啊?像新住民、移民與後代就無法歸類到這個文化集團的框架裡...
台灣共和國的領土包含台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
-
+
第二章 國民的權利與義務
(11 行未修改)
*這條是不是說國民有禁止受檢閱的自由?
禁止檢閱。
+ *對國安實務窒礙難行
第11條
*為何不是限於國民,而是任何人?這樣會擴及非法移民偷渡者。
(3 行未修改)
第13條
國民,有享受健康的、文化的生活之權利。為此,政府應努力於提高環境保護、公共衛生、社會福利、社會安全制度,以及增進公共文化設備。
-
第14條
國民,有應其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有使其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義務。學校教育,一律免費。
- >反對本條入憲,妨礙實務執行機動,違反經濟原理
+ *反對本條入憲,妨礙實務執行機動,違反經濟原理
第15條
國民,有勞動的權利與義務。因此,政府應提供國民就業之機會。
- >反對本條入憲,助長國民依賴政府之幼體化心態
+ *反對本條入憲,助長國民依賴政府之幼體化心態。
(2 行未修改)
第l7條
私有財產,應予以保障。但土地的所有,得依法限制其數量。
- >憲法不應寫入「得依法限制其數量」這種模糊難以定義,又太過細節,似於行政條文的條文
第18條
私有財產的繼承、贈與,應課予高度之累進稅。
- >反對本條入憲,妨礙實務執行機動,幾十年後時空有可能變化
+ *反對本條入憲,妨礙實務執行機動,幾十年後時空有可能變化
第19條
私有企業,除了高度具有公共性或獨佔性者以外,應予以保障並鼓勵。
+
第20條
國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
(229 行未修改)
2017-04-06 16:20 – 16:21 Ying-Kai Liao r898 – r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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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行未修改)
第4條
*此條建議採用白名單,而不是黑名單。
+ *明定文化集團的用意是什麼啊?像新住民、移民與後代就無法歸類到這個文化集團的框架裡...
台灣共和國的領土包含台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
(276 行未修改)
2017-04-06 16:14 – 16:20 Mittermeyer Chiang r850 – r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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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行未修改)
第13條
國民,有享受健康的、文化的生活之權利。為此,政府應努力於提高環境保護、公共衛生、社會福利、社會安全制度,以及增進公共文化設備。
+
第14條
國民,有應其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有使其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義務。學校教育,一律免費。
+ >反對本條入憲,妨礙實務執行機動,違反經濟原理
+
第15條
國民,有勞動的權利與義務。因此,政府應提供國民就業之機會。
+ >反對本條入憲,助長國民依賴政府之幼體化心態
+
+
第l6條
勞動者,其團結權、團體交涉權、爭議權,應予以保障。
第l7條
私有財產,應予以保障。但土地的所有,得依法限制其數量。
+ >憲法不應寫入「得依法限制其數量」這種模糊難以定義,又太過細節,似於行政條文的條文
+
第18條
私有財產的繼承、贈與,應課予高度之累進稅。
+ >反對本條入憲,妨礙實務執行機動,幾十年後時空有可能變化
+
+
第19條
私有企業,除了高度具有公共性或獨佔性者以外,應予以保障並鼓勵。
(231 行未修改)
2017-04-06 09:07 – 10:04 Daniel Tsai r584 – r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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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未修改)
*轉型正義
*民主(of course!)
- *數位人權(歡迎添加)
+ *數位人權
+ *公投為最終民意
+ *公民不服從(歡迎添加)
(24 行未修改)
第3條
*刪除不可歧視等文字,因為不受歧視乃基本人權,應另訂。
- *另,文化集團之所屬,已規定「依法自由選擇」,多少年可以重選一次,可由此子法另訂(建議為國會大選過後一年內可更改)。
+ *另,文化集團之所屬,已規定「依法自由選擇」,多少年可以重選一次,可由此子法另訂(建議為逢國會大選過後一年內可更改)。
台灣共和國的住民,由於語言以及移住時期等的不同,可以分為馬來玻里尼西亞語系、福佬語系、客家語系、北京語系等文化集團。文化集團由政府規定,國民可依法自由選擇、決定之。政府應制訂相關法令及預算,用以保護各文化集團之文化傳承。
第4條
(2 行未修改)
第二章 國民的權利與義務
-
+
第5條
個人的尊嚴、兩性的平等、老幼病弱者的權利,在社會與家庭生活上,應受尊重。
(7 行未修改)
通信的秘密,不得侵害。
第l0條
+ *這條是不是說國民有禁止受檢閱的自由?
禁止檢閱。
第11條
+ *為何不是限於國民,而是任何人?這樣會擴及非法移民偷渡者。
任何人,有居住、遷移以及選擇職業的自由。
第l2條
(22 行未修改)
十八歲以上的國民,有選舉或罷免法定公務員之權利,並有被選舉之權利。
第24條
+ *建議可新增「簡單多數」
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秘密投票,行之。
第25條
(16 行未修改)
任何人,不得剝奪其在法院接受裁判之權利。
第34條
- *需要專家提供意見,是否保留軍法審判的憲法後門。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裁判。
第35條
(2 行未修改)
公務員,侵害任何人的自由或權利,除了受懲戒以外,應負刑事以及民事上責任。受害人,得就所受損害,向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請求賠償。
第37條
+ 國民,有不服從違法、違憲之政府規定的自由。
+ 第38條
在此所規定的自由與權利,須以所有的國民之不斷的努力來堅持。
(30 行未修改)
國會,由上院、下院構成之。
第51條
- 上院,由法定之各文化集團所屬具有選舉權者等比例構成,議員數不超過四十名,以及議長的副總統,構成之。
+ *考慮可能無法整除 40 的問題,所以規定「不超過」即可。
+ 上院,由法定之各文化集團所屬具有選舉權者等比例構成,議員總數不超過四十名,以及議長的副總統,構成之。
第52條
上院議員,任期為五年。
第53條
- *單純依據人口,要考慮可能造成花東選舉人過少,資源分配不均。
- 下院,由依法根據具有選舉權者人口平均畫定的一百個選區,每選區由該區具有選舉權者各選出一名,共一百名議員,構成之。
+ *單純依據人口,要考慮可能造成花東選舉人過少,國會內影響力小,資源分配不均。
+ *選區可由獨立委員會劃定,委員會組成應由各地方政府指派代表組成。
+ 下院,由一百個選區,每選區由該區具有選舉權者各選出一名,共一百名議員,構成之。
第54條
下院議員,任期為三年;但下院解散時,解散之日即為該屆議員任期屆滿之日。
(84 行未修改)
最高法院院長,任期為五年,得連任之。
第90條
+ *此條欠妥,這會造成多數人可間接投票否決少數人受公正審判的權力。即使遭人民否定,法官仍應受保障其自由心證。
+ *恐龍法官的問題,可透過導入陪審制來改善。
最高法院裁判官,應在國會上院議員選舉的同時,定期接受國民投票審查;其所得罷免票超過投票總數的半數者,應免職。
第91條
(29 行未修改)
*1. 一年太長,半年比較好,另外臨時政府還有調整機關組織、訓政、行憲與改選等階段性任務。
*訓政會不會又搞出一個黨政合一的怪獸呢?
+ *第12條已規範政府須每年改選,不要一黨獨大應該還好。
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在共和國成立半年以內,須召集制定憲法草案之國民會議。
第2條
(19 行未修改)
國民會議所通過的憲法草案,須於九十日以內交付國民投票;此項國民投票,以得投票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投票,為通過。
第l2條
- 國民會議,在一年以內無法通過憲法草案,或其通過的憲法草案交付國民投票不通過時,須解散之;重新選舉,組織國民會議。憲法草案通過後,臨時政府即解散
+ 國民會議,在一年以內無法通過憲法草案,或其通過的憲法草案交付國民投票不通過時,須解散之;重新選舉,組織國民會議。憲法草案通過後,臨時政府即解散,須於三個月內選出新的政府組織。
我們台灣人中的原住民,過去在台灣的原野自由自在生活;我們台灣人中的漢語系各族群,為了擺脫惡政、戰亂與貧困,追求更美好的生活,先後來到台灣生存發展。
(1 行未修改)
2017-04-06 09:07 – 09:07 雨蒼 林 r578 – r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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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行未修改)
第1條
*1. 一年太長,半年比較好,另外臨時政府還有調整機關組織、訓政、行憲與改選等階段性任務。
- *訓政會不會訓政會不會又搞出一個黨政合一的ㄍㄨ
+ *訓政會不會又搞出一個黨政合一的怪獸呢?
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在共和國成立半年以內,須召集制定憲法草案之國民會議。
第2條
(20 行未修改)
第l2條
國民會議,在一年以內無法通過憲法草案,或其通過的憲法草案交付國民投票不通過時,須解散之;重新選舉,組織國民會議。憲法草案通過後,臨時政府即解散
+
我們台灣人中的原住民,過去在台灣的原野自由自在生活;我們台灣人中的漢語系各族群,為了擺脫惡政、戰亂與貧困,追求更美好的生活,先後來到台灣生存發展。
歷經外來政權長期的壓迫統治,台灣民族已經覺醒。我們決心以自己的力量,為維護人性尊嚴,保衛國家安全,確保社會安寧,實現社會公義,保障這一代以及代代子孫的自由、民主、福祉與和平,創建獨立自主的現代國家,特製定本台灣共和國憲法。
2017-04-06 09:07 Daniel Tsai r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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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行未修改)
國民會議所通過的憲法草案,須於九十日以內交付國民投票;此項國民投票,以得投票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投票,為通過。
第l2條
- 國民會議,在一年以內無法通過憲法草案,或其通過的憲法草案交付國民投票不通過時,須解散之;重新選舉,組織國民會議。憲法草案通過後,臨時政府即解散.
+ 國民會議,在一年以內無法通過憲法草案,或其通過的憲法草案交付國民投票不通過時,須解散之;重新選舉,組織國民會議。憲法草案通過後,臨時政府即解散
我們台灣人中的原住民,過去在台灣的原野自由自在生活;我們台灣人中的漢語系各族群,為了擺脫惡政、戰亂與貧困,追求更美好的生活,先後來到台灣生存發展。
歷經外來政權長期的壓迫統治,台灣民族已經覺醒。我們決心以自己的力量,為維護人性尊嚴,保衛國家安全,確保社會安寧,實現社會公義,保障這一代以及代代子孫的自由、民主、福祉與和平,創建獨立自主的現代國家,特製定本台灣共和國憲法。
2017-04-06 09:07 – 09:07 雨蒼 林 r575 – r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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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行未修改)
第1條
*1. 一年太長,半年比較好,另外臨時政府還有調整機關組織、訓政、行憲與改選等階段性任務。
- *訓政會不會訓政會不會又搞出一個ㄉ
+ *訓政會不會訓政會不會又搞出一個黨政合一的ㄍㄨ
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在共和國成立半年以內,須召集制定憲法草案之國民會議。
第2條
(24 行未修改)
2017-04-06 09:07 Daniel Tsai r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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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行未修改)
國民會議所通過的憲法草案,須於九十日以內交付國民投票;此項國民投票,以得投票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投票,為通過。
第l2條
- 國民會議,在一年以內無法通過憲法草案,或其通過的憲法草案交付國民投票不通過時,須解散之;重新選舉,組織國民會議。憲法草案通過後,臨時政府即解散
+ 國民會議,在一年以內無法通過憲法草案,或其通過的憲法草案交付國民投票不通過時,須解散之;重新選舉,組織國民會議。憲法草案通過後,臨時政府即解散.
我們台灣人中的原住民,過去在台灣的原野自由自在生活;我們台灣人中的漢語系各族群,為了擺脫惡政、戰亂與貧困,追求更美好的生活,先後來到台灣生存發展。
歷經外來政權長期的壓迫統治,台灣民族已經覺醒。我們決心以自己的力量,為維護人性尊嚴,保衛國家安全,確保社會安寧,實現社會公義,保障這一代以及代代子孫的自由、民主、福祉與和平,創建獨立自主的現代國家,特製定本台灣共和國憲法。
2017-04-06 09:06 – 09:06 雨蒼 林 r571 – r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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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行未修改)
第1條
*1. 一年太長,半年比較好,另外臨時政府還有調整機關組織、訓政、行憲與改選等階段性任務。
- *訓政會不會
+ *訓政會不會訓政會不會又搞出一個ㄉ
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在共和國成立半年以內,須召集制定憲法草案之國民會議。
第2條
(24 行未修改)
2017-04-06 09:06 Daniel Tsai r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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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行未修改)
國民會議所通過的憲法草案,須於九十日以內交付國民投票;此項國民投票,以得投票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投票,為通過。
第l2條
- 國民會議,在一年以內無法通過憲法草案,或其通過的憲法草案交付國民投票不通過時,須解散之;重新選舉,組織國民會議。憲法草案通過後,臨時政府即解散.
+ 國民會議,在一年以內無法通過憲法草案,或其通過的憲法草案交付國民投票不通過時,須解散之;重新選舉,組織國民會議。憲法草案通過後,臨時政府即解散
我們台灣人中的原住民,過去在台灣的原野自由自在生活;我們台灣人中的漢語系各族群,為了擺脫惡政、戰亂與貧困,追求更美好的生活,先後來到台灣生存發展。
歷經外來政權長期的壓迫統治,台灣民族已經覺醒。我們決心以自己的力量,為維護人性尊嚴,保衛國家安全,確保社會安寧,實現社會公義,保障這一代以及代代子孫的自由、民主、福祉與和平,創建獨立自主的現代國家,特製定本台灣共和國憲法。
2017-04-06 09:06 雨蒼 林 r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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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行未修改)
第1條
*1. 一年太長,半年比較好,另外臨時政府還有調整機關組織、訓政、行憲與改選等階段性任務。
- *
+ *訓政會不會
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在共和國成立半年以內,須召集制定憲法草案之國民會議。
第2條
(24 行未修改)
2017-04-06 09:06 Daniel Tsai r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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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行未修改)
國民會議所通過的憲法草案,須於九十日以內交付國民投票;此項國民投票,以得投票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投票,為通過。
第l2條
- 國民會議,在一年以內無法通過憲法草案,或其通過的憲法草案交付國民投票不通過時,須解散之;重新選舉,組織國民會議。憲法草案通過後,臨時政府即解散,三個月內重新選出
+ 國民會議,在一年以內無法通過憲法草案,或其通過的憲法草案交付國民投票不通過時,須解散之;重新選舉,組織國民會議。憲法草案通過後,臨時政府即解散.
我們台灣人中的原住民,過去在台灣的原野自由自在生活;我們台灣人中的漢語系各族群,為了擺脫惡政、戰亂與貧困,追求更美好的生活,先後來到台灣生存發展。
歷經外來政權長期的壓迫統治,台灣民族已經覺醒。我們決心以自己的力量,為維護人性尊嚴,保衛國家安全,確保社會安寧,實現社會公義,保障這一代以及代代子孫的自由、民主、福祉與和平,創建獨立自主的現代國家,特製定本台灣共和國憲法。
2017-04-06 09:06 雨蒼 林 r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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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行未修改)
第1條
*1. 一年太長,半年比較好,另外臨時政府還有調整機關組織、訓政、行憲與改選等階段性任務。
+ *
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在共和國成立半年以內,須召集制定憲法草案之國民會議。
第2條
(24 行未修改)
2017-04-06 08:21 – 09:06 Daniel Tsai r134 – r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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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行未修改)
預計採內閣 or 總統制?
內閣制:
+ *+1
*+1
總統制:
-
+ *無實權國家元首 +1
國家制度採:三權分立?
+ *三權分立 +1
*草案基準
(7 行未修改)
第一章 總綱
第1條
+ *建議可新增國名拉丁拼法,也許是 Formosa 或是 Taiwan
台灣共和國,為台灣人的自由、台灣共和國的獨立而盡力;並且,決意永遠以台灣為其祖國的人們,結合構成之。
第2條
台灣共和國的主權,屬於國民。
第3條
- 台灣共和國的國民,由於語言以及移住時期等的不同,可以分為馬來玻里尼西亞語系、福佬語系、客家語系、北京語系,四文化集團。文化集團的所屬,由國民依法自由選擇、決定之;其決定,每五年得依法修改一次。任何文化集團,不得歧視或壓制其他文化集團。
+ *刪除不可歧視等文字,因為不受歧視乃基本人權,應另訂。
+ *另,文化集團之所屬,已規定「依法自由選擇」,多少年可以重選一次,可由此子法另訂(建議為國會大選過後一年內可更改)。
+ 台灣共和國的住民,由於語言以及移住時期等的不同,可以分為馬來玻里尼西亞語系、福佬語系、客家語系、北京語系等文化集團。文化集團由政府規定,國民可依法自由選擇、決定之。政府應制訂相關法令及預算,用以保護各文化集團之文化傳承。
第4條
- 台灣共和國的領土,不包括金門、馬祖等中國沿岸諸島嶼。
+ *此條建議採用白名單,而不是黑名單。
+ 台灣共和國的領土包含台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
第二章 國民的權利與義務
(58 行未修改)
任何人,不得剝奪其在法院接受裁判之權利。
第34條
+ *需要專家提供意見,是否保留軍法審判的憲法後門。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裁判。
第35條
(36 行未修改)
國會,由上院、下院構成之。
第51條
- 上院,由四文化集團所屬具有選舉權者各選出十名,共四十名議員,以及議長的副總統,構成之。
+ 上院,由法定之各文化集團所屬具有選舉權者等比例構成,議員數不超過四十名,以及議長的副總統,構成之。
第52條
上院議員,任期為五年。
第53條
+ *單純依據人口,要考慮可能造成花東選舉人過少,資源分配不均。
下院,由依法根據具有選舉權者人口平均畫定的一百個選區,每選區由該區具有選舉權者各選出一名,共一百名議員,構成之。
第54條
(115 行未修改)
台灣共和國憲法制定手續草案
-
第1條
- 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在共和國成立一年以內,須召集制定憲法草案之國民會議。
+ *1. 一年太長,半年比較好,另外臨時政府還有調整機關組織、訓政、行憲與改選等階段性任務。
+ 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在共和國成立半年以內,須召集制定憲法草案之國民會議。
第2條
國民會議,除了制定憲法草案以外,不得從事其他事項。
(18 行未修改)
國民會議所通過的憲法草案,須於九十日以內交付國民投票;此項國民投票,以得投票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投票,為通過。
第l2條
- 國民會議,在一年以內無法通過憲法草案,或其通過的憲法草案交付國民投票不通過時,須解散之;重新選舉,組織國民會議。
+ 國民會議,在一年以內無法通過憲法草案,或其通過的憲法草案交付國民投票不通過時,須解散之;重新選舉,組織國民會議。憲法草案通過後,臨時政府即解散,三個月內重新選出
我們台灣人中的原住民,過去在台灣的原野自由自在生活;我們台灣人中的漢語系各族群,為了擺脫惡政、戰亂與貧困,追求更美好的生活,先後來到台灣生存發展。
歷經外來政權長期的壓迫統治,台灣民族已經覺醒。我們決心以自己的力量,為維護人性尊嚴,保衛國家安全,確保社會安寧,實現社會公義,保障這一代以及代代子孫的自由、民主、福祉與和平,創建獨立自主的現代國家,特製定本台灣共和國憲法。
2017-04-06 02:12 – 02:13 雨蒼 林 r122 – r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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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未修改)
*原民
*司法
- (歡迎添加)
+
+ *轉型正義
+ *民主(of course!)
+ *數位人權(歡迎添加)
(4 行未修改)
總統制:
+ 國家制度採:三權分立?
*草案基準
(269 行未修改)
2017-04-06 01:00 – 01:07 雨蒼 林 r93 – r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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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未修改)
*司法
(歡迎添加)
+
+
+ *框架
+ 預計採內閣 or 總統制?
+ 內閣制:
+ *+1
+ 總統制:
*草案基準
(3 行未修改)
*草案內容
- 以下貼上許世楷版,歡迎共筆。
+ 以下貼先上許世楷版,歡迎共針對逐條條文提出意見與修改
(262 行未修改)
2017-04-06 01:00 (unknown) r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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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行未修改)
2017-04-06 01:00 – 01:00 雨蒼 林 r73 – r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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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未修改)
此共筆是由雨蒼發起,因為近期許多人與台獨朋友筆戰,因此希望透過新憲法共筆,具體化新憲法內容,確立新憲法中的進步價值。
- 本文件最終成果以CC-BY釋出。
+ 本文件最終成果以CC釋 or CC-BY出。(待討論)
預計包涵價值:
(12 行未修改)
*草案內容
- 以下貼上許世楷
+ 以下貼上許世楷版,歡迎共筆。
+
+
+ 第一章 總綱
+ 第1條
+ 台灣共和國,為台灣人的自由、台灣共和國的獨立而盡力;並且,決意永遠以台灣為其祖國的人們,結合構成之。
+ 第2條
+ 台灣共和國的主權,屬於國民。
+ 第3條
+ 台灣共和國的國民,由於語言以及移住時期等的不同,可以分為馬來玻里尼西亞語系、福佬語系、客家語系、北京語系,四文化集團。文化集團的所屬,由國民依法自由選擇、決定之;其決定,每五年得依法修改一次。任何文化集團,不得歧視或壓制其他文化集團。
+ 第4條
+ 台灣共和國的領土,不包括金門、馬祖等中國沿岸諸島嶼。
+
+ 第二章 國民的權利與義務
+
+ 第5條
+ 個人的尊嚴、兩性的平等、老幼病弱者的權利,在社會與家庭生活上,應受尊重。
+ 第6條
+ 國民,除了為少數者與老幼病弱者的特別保護以外,在法律之下一律平等。
+ 第7條
+ 良心、思想、宗教、學問的自由,不得侵害。
+ 第8條
+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以及其他表現的自由,不得侵害。
+ 第9條
+ 通信的秘密,不得侵害。
+ 第l0條
+ 禁止檢閱。
+ 第11條
+ 任何人,有居住、遷移以及選擇職業的自由。
+ 第l2條
+ 任何人,有移住外國、脫離國籍的自由。
+ 第13條
+ 國民,有享受健康的、文化的生活之權利。為此,政府應努力於提高環境保護、公共衛生、社會福利、社會安全制度,以及增進公共文化設備。
+ 第14條
+ 國民,有應其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有使其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義務。學校教育,一律免費。
+ 第15條
+ 國民,有勞動的權利與義務。因此,政府應提供國民就業之機會。
+ 第l6條
+ 勞動者,其團結權、團體交涉權、爭議權,應予以保障。
+ 第l7條
+ 私有財產,應予以保障。但土地的所有,得依法限制其數量。
+ 第18條
+ 私有財產的繼承、贈與,應課予高度之累進稅。
+ 第19條
+ 私有企業,除了高度具有公共性或獨佔性者以外,應予以保障並鼓勵。
+ 第20條
+ 國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
+ 第21條
+ 國民,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
+ 第22條
+ 預備軍人,應該加入民兵組織。民兵組織的主旨,在於維護國民的自由、國家的獨立。
+ 第23條
+ 十八歲以上的國民,有選舉或罷免法定公務員之權利,並有被選舉之權利。
+ 第24條
+ 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秘密投票,行之。
+ 第25條
+ 除了本憲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之憲法修改以外,法律的制定、修改、廢除以及法定公務員的罷免,亦得以國民投票行之。
+ 第26條
+ 國民投票的提案,除了本憲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之有關憲法修改的提案以外,有關法律的制度、修改、廢除,需由具有選舉權者,取得全國具有選舉權者百分之一以上的同意署名;有關法定公務員的罷免,除了本憲法第九十條規定之最高法院裁判官的審查以外,需由具有選舉權者,取得原選區具有選舉權者百分之一以上的同意署名,為之。
+ 第27條
+ 國民投票,以得投票總數的過半數為通過。
+ 第28條
+ 任何人,有就損害的救濟、公務員的彈劾、法律、政令、規則、條例的制定或改廢,以及其他事項,向有關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機關請願之權利。
+ 第29條
+ 任何人,非經法定的正當且公正之手續,不得剝奪其生命或身體的自由。
+ 第3O條
+ 任何人,除了現行犯以外,非具有法定司法機關所簽發、明示具體犯罪理由之令狀,不得逮捕之。
+ 第31條
+ 任何人,非告示以理由,並使其選任辯護人,不得拘禁或審問之。關於拘禁理由,本人或其辯護人,得要求即時在本人與其辯護人出席的公開法庭審理之。
+ 第32條
+ 公務員,禁止從事拷問以及殘虐的刑罰。
+ 第33條
+ 任何人,不得剝奪其在法院接受裁判之權利。
+ 第34條
+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裁判。
+ 第35條
+ 任何人,受司法機關拘禁,判決無罪確定時,得向國家請求賠償。
+ 第36條
+ 公務員,侵害任何人的自由或權利,除了受懲戒以外,應負刑事以及民事上責任。受害人,得就所受損害,向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請求賠償。
+ 第37條
+ 在此所規定的自由與權利,須以所有的國民之不斷的努力來堅持。
+
+ 第三章 總統
+
+ 第38條
+ 總統,為國家元首,代表國家;須超出黨派,不得由現役軍人擔任之。
+ 第39條
+ 總統,宣佈國民投票的結果、任免法定公務員、解散國會下院、公佈法律、締結條約、佈告宣戰、發佈特赦與大赦;但此等行為, 須以內閣首席部長的請求與副署為之。
+ 第40條
+ 總統,依照本憲法第57條、第58條、第60條之規定,召集國會。
+ 第41條
+ 總統,對國會兩院間之爭執,得予以調停,或仲裁。但仲裁,須依兩院之要請,為之。
+ 第42條
+ 總統,任命國會下院議員中在下院可獲得過半數同意者,為內閣首席部長;並接受內閣總辭職。
+ 第43條
+ 總統,在最高法院裁判官缺員時,任命具有良識的法學專家,為其裁判官;在最高法院院長缺位時,任命最高法院裁判官中之一名,為其院長;院長,仍保持其裁判官之職位。
+ 第44條
+ 總統、副總統,各由具有選舉權者直接選舉之,各以得投票總數的過半數,為當選。但候選人得票不超過投票總數的半數時,總統候選人部份,以其得最高票者提示於國會下院,付之信任投票,仍不得過半數時,重新選舉之;副總統候選人部份,以其得最高票者提示於上院,付之信任投票,仍不得過半數時,重新選舉之。
+ 第45條
+ 總統、副總統,其任期為五年。總統,不得連續三任。
+ 第46條
+ 總統,不能遂行職務時,由副總統代行之。總統、副總統,均不能遂行職務時,由國會下院議長代行之。
+ 第47條
+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之;至其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國會下院議長代行職務;該總統任期仍有一年以上時,於國會,由下院補選總統,上院補選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的任期為止。
+ 第48條
+ 副總統,協助總統並兼任國會上院議長;須超出黨派,不得由現役軍人擔任之。
+
+ 第四章 國會
+
+ 第49條
+ 國會,代表國民行使立法權。
+ 第50條
+ 國會,由上院、下院構成之。
+ 第51條
+ 上院,由四文化集團所屬具有選舉權者各選出十名,共四十名議員,以及議長的副總統,構成之。
+ 第52條
+ 上院議員,任期為五年。
+ 第53條
+ 下院,由依法根據具有選舉權者人口平均畫定的一百個選區,每選區由該區具有選舉權者各選出一名,共一百名議員,構成之。
+ 第54條
+ 下院議員,任期為三年;但下院解散時,解散之日即為該屆議員任期屆滿之日。
+ 第55條
+ 上院副議長,由上院議員互選之。副總統缺位時,由上院副議長接任議長。
+ 第56條
+ 下院議長、副議長,由下院議員互選之。
+ 第57條
+ 國會定期會,每年分為春、秋兩次,由總統按時召集之。
+ 第58條
+ 國會臨時會,有內閣首席部長或任何一院議員總數的四分之一以上請求時,總統必須召集之。
+ 第59條
+ 下院解散時,須於解散之日起三十日以內,舉行下院議員選舉。上院,在下院解散時,閉會。
+ 第6O條
+ 國會特別會,於下院議員選舉之日起十五日以內,總統必須召集之。
+ 第61條
+ 兩院,各非得其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議事,表決之。
+ 第62條
+ 兩院議案,除了本憲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之情形以外,各以得出席議員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贊成、反對同數時,議長得裁決之。
+ 第63條
+ 議案,除了本憲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之情形以外,須經兩院通過之。
+ 第64條
+ 下院所通過、上院所否決的議案,除了本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之情形以外,再經下院以出席議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通過,即為通過國會。
+ 第65條
+ 下院所通過的議案,送達上院,自送達之日起六十日以內,上院不表決,即為通過國會。
+ 第66條
+ 上院,以出席議員的四分之三以上的決議,得將議案指定為有關文化集團權利之重要議案;有關文化集團權利之重要議案,須得上院通過。
+ 第67條
+ 下院,對總統任命的內閣首席部長,行使同意權。
+ 第68條
+ 預算案,須先提出於下院。
+ 預算案,在新會計年度開始前未獲國會通過時,內閣得暫時依前年度預算,
+ 執行其財政。
+ 第69條
+ 兩院議事,公開之。
+ 第70條
+ 兩院議員,各在其院內所作言論、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 第7l條
+ 兩院議員,在國會開會期中,不得逮捕;開會期前逮捕者,其所屬議院要求時,應予以釋放。
+
+ 第五章 內閣
+
+ 第72條
+ 行政權,屬於內閣。
+ 第73條
+ 內閣,由首席部長及其所選任的各部部長、無管部部長,構成之。
+ 首席部長,得隨時任免部長。
+ 部長,須過半數為國會下院議員。
+ 第74條
+ 首席部長及各部部長,不得由現役軍人擔任之。
+ 第75條
+ 內閣,在行政權的行使上,對國會負責任。
+ 首席部長及各部部長,得隨時出席國會兩院報告國務,說明議案;受國會任
+ 何一院請求時,須出席答辯質詢。
+ 第76條
+ 首席部長,在下院通過內閣不信任案時,得於十日以內請求總統解散下院。
+ 但在特別會,下院通過不信任案時,內閣須向總統提出總辭職。
+ 第77條
+ 首席部長,在下院通過內閣不信任案時,於十日內不請求總統解散下院,內閣須向總統提出總辭職。
+ 第78條
+ 內閣於首席部長缺位時,須向總統提出總辭職。
+ 第79條
+ 提出總辭職的內閣,在新內閣成立以前,以使行政事務不停滯為限,繼續執行職務。
+ 第8O條
+ 首席部長,負責內閣會議、統轄內閣及指揮監督行政各部門案;向國會提出議案、預算案、法律案、條約案、宣戰案、特赦與大赦案。
+ 第81條
+ 部長,出席內閣會議;並其中之各部部長,各指揮、監督其所管部。
+ 第82條
+ 內閣,為執行法律,得制定政令。
+ 但政令,除了法律有委任以外,不得規定罰則。
+
+ 第六章 法院
+
+ 第83條
+ 司法權,屬於法院。
+ 第84條
+ 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級。
+ 第85條
+ 裁判官,除了最高法院裁判官以外,經由國家考試任命之。
+ 第86條
+ 裁判官,只需依照本憲法與法律,不受任何干涉,獨立行使其職權。
+ 第87條
+ 裁判官,除了最高法院裁判官依照本憲法第九十條應免職以外,非受刑事或
+ 懲戒之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
+ 第88條
+ 最高法院,由總統任命裁判官,以及兼任裁判官之院長,共十一名,構成之。
+ 第89條
+ 最高法院院長,任期為五年,得連任之。
+ 第90條
+ 最高法院裁判官,應在國會上院議員選舉的同時,定期接受國民投票審查;其所得罷免票超過投票總數的半數者,應免職。
+ 第91條
+ 最高法院,為判決法律、政令、規則、條例與處分,是否合憲之最終審法庭。
+ 第92條
+ 最高法院,得制定有關訴訟手續,各級法院內部秩序,以及處理司法事務之規則。但與法律牴觸的規則,無效。
+
+ 第七章 地方自治
+
+ 第93條
+ 地方制度,採取都府縣、市鎮鄉區之二級制。
+ 第94條
+ 地方公共團體機關,由行政首長及議事機關之議會,構成之。
+ 第95條
+ 地方公共團體的行政首長及議會議員,須由地方住民直接選舉之。
+ 第96條
+ 地方公共團體,有管理其財產以及執行其行政之權限;並得依法制定條例。
+ 第97條
+ 都、府、縣的行政首長、指揮、監督管轄地之民兵組織。
+ 都、府、縣的民兵組織,經國會下院決議,得編入國軍。
+ 第98條
+ 地方公共團體, 有關其組織,以及運作事項,依照本憲法地方自治的宗旨,以法律規定之。
+
+ 第八章 修改
+
+ 第99條
+ 憲法修改,以國民投票,為之。
+ 但其提案,由具有選舉權者取得全國具有選舉權者百分之三以上的同意署名,或由國會兩院各以議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決議,為之。
+
+
+ 台灣共和國憲法制定手續草案
+
+ 第1條
+ 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在共和國成立一年以內,須召集制定憲法草案之國民會議。
+ 第2條
+ 國民會議,除了制定憲法草案以外,不得從事其他事項。
+ 第3條
+ 國民會議,由根據本手續第四條產生的四文化集團所屬具有選舉權者,各選出十名代表,共四十名;以及根據具有選舉權者人口平均畫定的一百個選區,每選區由該區具有選舉權者,各選出一名代表,共一百名;總共一百四十名代表,構成之。
+ 第4條
+ 台灣共和國的國民,由於語言及移住時期等不同,可以分為馬來玻利尼西亞語系、福佬語系、客家語系、北京語系四文化集團。
+ 文化集團的所屬, 由國民依手續自由選擇、決定之。
+ 第5條
+ 十八歲以上的國民,有選舉或罷免國民會議代表之權利;並有被選舉之權利。
+ 第6條
+ 國民會議, 為一院制。
+ 第7條
+ 國民會議議長、副議長,由國民會議代表互選之;各以得出席代表的過半數票數為當選。
+ 第8條
+ 國民會議,非得其代表總數的過半數出席,不得議事、表決之。
+ 第9條
+ 國民會議的表決,除了本手續第十條規定之憲法草案的表決以外,以出席代表的過半數為通過。
+ 第10條
+ 憲法草案,以得國民會議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投票,為通過。
+ 第1l條
+ 國民會議所通過的憲法草案,須於九十日以內交付國民投票;此項國民投票,以得投票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投票,為通過。
+ 第l2條
+ 國民會議,在一年以內無法通過憲法草案,或其通過的憲法草案交付國民投票不通過時,須解散之;重新選舉,組織國民會議。
+ 我們台灣人中的原住民,過去在台灣的原野自由自在生活;我們台灣人中的漢語系各族群,為了擺脫惡政、戰亂與貧困,追求更美好的生活,先後來到台灣生存發展。
+ 歷經外來政權長期的壓迫統治,台灣民族已經覺醒。我們決心以自己的力量,為維護人性尊嚴,保衛國家安全,確保社會安寧,實現社會公義,保障這一代以及代代子孫的自由、民主、福祉與和平,創建獨立自主的現代國家,特製定本台灣共和國憲法。
2017-04-06 01:00 (unknown) r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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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行未修改)
2017-04-06 00:52 – 01:00 雨蒼 林 r1 – r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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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共和國新憲法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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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共筆是由雨蒼發起,因為近期許多人與台獨朋友筆戰,因此希望透過新憲法共筆,具體化新憲法內容,確立新憲法中的進步價值。
+
+ 本文件最終成果以CC-BY釋出。
+
+ 預計包涵價值:
+ *人權
+ *性別
+ *勞工
+ *環境保護
+ *原民
+ *司法
+ (歡迎添加)
+
+ *草案基準
+
+ 目前已知有許世楷版可供參考:
+ https://twno1state.wordpress.com/2016/06/03/%E5%8F%B0%E7%81%A3%E5%85%B1%E5%92%8C%E5%9C%8B%E6%86%B2%E6%B3%95%E8%8D%89%E6%A1%88%EF%BC%88%E8%A8%B1%E4%B8%96%E6%A5%B7%E7%89%88%EF%BC%89/
+
+ *草案內容
+ 以下貼上許世楷
2017-04-06 00:52 (unknown) 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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