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臺北市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使用及收費辦法》

最後編輯:2017-03-06 建立:2017-02-24 歷史紀錄

CHE L辦法網址:http://www.udd.gov.taipei/FiRoger/NermicalChart1.htm

 

    CHE L內文與標註

    che wei liu附註請以此方式加註文字

 

CHE L第一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地理資訊之發展,促進資訊資源交流共享,規範地形圖數值圖檔提供使用及加值利用,以發揮地形圖整體效益,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che wei liu規費法第十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107&FLNO=10
    che wei liu第 10 條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che wei liu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 (物) 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che wei liu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 ,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che wei liu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數值圖檔:指以數值法測繪及修測技術建立之數值地形圖、數值地形模型(包含高程及地表模型)、衛星影像圖、航測影像圖及各種類比圖之掃描建檔資料。

 

二:數值地形圖之更新:指申請人將取得之數值地形圖,以相同圖幅、格式及坐標系統,更新為最新版本之數值地形圖。

 

三:數值圖檔之加值利用:指運用地理資訊系統或相關技術,以數值圖檔之全部或部分為底圖,於其上增加、處理或開發相關地理資訊所為之應用。

 

第四條、本辦法之申請使用對象分為下列三類:

 

第一類: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

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私立學校、學術機構。

    che wei liu例如:新北市政府

第三類: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依法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第五條、依本辦法申請使用之地形圖數值圖檔,其範圍包含數值圖檔、數值地形圖之更新及數值圖檔之加值利用。 申請使用地形圖數值圖檔者,除第三類申請人得以網路為之外,應以書面向都發局為之。申請案件經都發局審核同意後,通知申請人辦理繳費及錄製數值圖檔資料事宜。

 

第六條、申請使用地形圖數值圖檔,應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數值圖檔:收費基準如附表。

二:數值地形圖之更新:應繳回原申請圖檔並依前款收費基準所定金額百分之五計算費用。

三:數值圖檔之加值利用:應按第一款收費基準所定金額百分之二十計算費用。

 

申請使用不同格式、坐標系統之地形圖數值圖檔,應各別計價、收費。

第一類申請人自備儲存媒體,經都發局核准後,得免收取費用。

第二類申請人依平等互惠原則,提供圖檔或專案成果予本府無償使用,經都發局核准者,得免收取費用。

 

第七條、經核准申請使用之地形圖數值圖檔,其使用方式及限制如下:

 

一 申請人應自行使用,非經都發局書面核准,不得上網、出版、印刷、轉售、贈與或提供他人使用。

二 使用於申請人製作之文書或物品者,應於資料右下方或其後之參考書目標示資料來源、都發局核准字號及用途。

三 申請人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著作權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要點及內政部頒布之數值圖檔相關法令等規定辦理。

    che wei liu國家機密保護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60003
    che wei liu著作權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che wei liu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要點 http://theme.ndc.gov.tw/lawout/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039&KeyWordHL=
    che wei liu內政部頒布之數值圖檔相關法令,具體來說有哪些法令?

 

違反前項規定者,都發局得拒絕其申請。

 

第八條、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定之。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臺北市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使用收費基準

 

 

    CHE L討論

 

CHE L單項討論

  • 都市發展局所管理的各種圖資,基本定義說明、描述、產製方法等
    • 數值地形圖:
    • 衛星影像圖:
    • 航測影像圖:
    • 歷史類比圖資:
    • 數值高程模型 (Digital Elevation Model, DEM):
    • 數值地表模型 (Digital Surface Mode, DSM):
      • che wei liuhttp://www.udd.gov.taipei/pages/detail.aspx?Node=115&Page=553
        che wei liuhttp://gisgeography.com/dem-dsm-dtm-differences/
  • 其他政府機關所開放之類似檔案
    • 衛星圖
      • 農委會開放「衛星判釋全島崩塌地圖104年」http://data.gov.tw/node/37676
    • 數值高程模型與數值地表模型
    • 地籍相關資料
      • 內政部公有土地資料 http://data.gov.tw/node/34315
      • 「臺南市宗地地號屬性資料」包含宗地地號區碼、區名稱、段碼、段名稱、地號、地號簡碼、宗地視中心X坐標(TWD97)、宗地視中心Y坐標(TWD97) http://data.tainan.gov.tw/dataset/par
    • RICHARD H數值地形圖
      •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經建版地形圖數值資料檔 http://data.gov.tw/node/33485
  • CHE L依據「第七條 三 申請人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著作權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要點及內政部頒布之數值圖檔相關法令等規定辦理。」其中,內政部頒布之數值圖檔相關法令,具體來說有哪些法令?
  • 依據「規費法 第 10 條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 (物) 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 ,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臺北市政府是否有行政權限,探討此項資料是否開放或其他擴大應用之構想?又,該如何構想推展方法呢?
  • 據悉都市發展局也有 shapefile 版本的數值地形圖,先不論是否開放,根據 北市青委會參與 g

v 黑客松,社群朋友運用資料對照的方式,可以得到特定門牌及其所屬建物輪廓

  • 方法與展示 https://gist.github.com/ronnywang/3292e8668594106781bc8db66361fe9f

 

具體申請使用情境模擬

  • 第一類申請人,申請使用數值地形圖、數值高程模型、數值地表模型等,希望將此棟公有建築物「中正區中華路二段409巷5弄4號」進行地圖化,取得此建築物的外輪廓,此輪廓將與相關欄位資料,一併呈現於公有資產展示平台,供民眾於網頁上瀏覽。
    • 請問此使用方式,有何注意事項?
      • 依據「第七條 二 使用於申請人製作之文書或物品者,應於資料右下方或其後之參考書目標示資料來源、都發局核准字號及用途。」應該在網頁上標示出相對應的資料來源等文字。

 

  • 第一類申請人,申請使用各種圖檔,如果遇到圖檔有內容更新、更動時,目前會如何處理?
    1. 不作任何處理。
    2. 由都市發展局提醒更新。
      • 是否可先區分介接類型、與非介接類型,分開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