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
編輯歷史
| 時間 | 作者 | 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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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5-16 04:02 – 04:03 | r1096 – r11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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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16 01:58 – 02:12 | r1082 – r10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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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基金會以提昇開放文化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本基金會所指之開放文化包括但不限於開放源碼、開放標準、開放硬體、開放資料、開放系統、開放政府等相關領域之活動。
+ 本基金會以提昇開放文化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本基金會所指之開放文化包括但不限於開放源碼、開放標準、開放硬體、開放資料、開放系統等相關領域之活動。
一、辦理各類開放文化會議。
二、贊助各類開放文化計劃。
三、發行開放文化之刊物及宣傳品。
- 四、支援各類開放源碼、開放標準、開放硬體、開放資料、開放政府等文化活動。
+ 四、支援各類開放源碼、開放標準、開放硬體、開放資料等文化活動。
五、其他符合本基金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活動。
(81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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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07 11:57 – 11:57 | r1078 – r10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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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實際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委託人數超過限制者,以抽籤定之。
-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時,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
+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時,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及妥善永久保存。
有前條第一項但書所列事項者,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22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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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07 11:57 – 11:57 | r1076 – r10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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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到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實際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委託人數超過限制者,以抽籤定之。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實際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委託人數超過限制者,以抽籤定之。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時,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
有前條第一項但書所列事項者,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23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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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07 11:56 | r1075 | |
顯示 diff(78 行未修改)
第十四條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到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實際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委託人數超過限制者,以抽籤定之。
- 董事會開會時,如如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時,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
+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時,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
有前條第一項但書所列事項者,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22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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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07 11:56 | r1074 | |
顯示 diff(77 行未修改)
第十四條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一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實際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委託人數超過限制者,以抽籤定之。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到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實際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委託人數超過限制者,以抽籤定之。
董事會開會時,如如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時,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
有前條第一項但書所列事項者,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23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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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07 11:56 – 11:56 | r1071 – r1073 | |
顯示 diff(78 行未修改)
第十四條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一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實際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委託人數超過限制者,以抽籤定之。
- 如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時,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
+ 董事會開會時,如如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時,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
有前條第一項但書所列事項者,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22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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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07 11:56 | r1070 | |
顯示 diff(77 行未修改)
第十四條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實際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委託人數超過限制者,以抽籤定之。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一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實際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委託人數超過限制者,以抽籤定之。
如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時,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
有前條第一項但書所列事項者,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23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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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07 11:56 | r1069 | |
顯示 diff(78 行未修改)
第十四條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實際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委託人數超過限制者,以抽籤定之。
- 如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時,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及
+ 如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時,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
有前條第一項但書所列事項者,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22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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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07 11:56 – 11:56 | r1067 – r1068 | |
顯示 diff(77 行未修改)
第十四條
- 董事應親自或以網路即時視訊方式出席董事會議。無法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實際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委託人數超過限制者,以抽籤定之。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實際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委託人數超過限制者,以抽籤定之。
如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時,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及
有前條第一項但書所列事項者,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23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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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07 11:56 – 11:56 | r1065 – r1066 | |
顯示 diff(78 行未修改)
第十四條
董事應親自或以網路即時視訊方式出席董事會議。無法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實際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委託人數超過限制者,以抽籤定之。
+ 如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時,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及
有前條第一項但書所列事項者,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22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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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07 11:48 – 11:56 | r1043 – r1064 | |
顯示 diff(48 行未修改)
第九條
- (監事)本基金會不設監
+ 本基金會不設監事。
第十條
(11 行未修改)
第十二條
- 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並由董事長為會議主席,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文化局備查。
+ 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並由董事長為會議主席,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文化局備查。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時,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為召集之通知。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文化局許可後,自行召集之,並由請求召集之董事,自行或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8 行未修改)
第十四條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實際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委託人數超過限制者,以抽籤定之。
+ 董事應親自或以網路即時視訊方式出席董事會議。無法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實際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委託人數超過限制者,以抽籤定之。
有前條第一項但書所列事項者,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22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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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07 11:48 | r1042 | |
顯示 diff(45 行未修改)
第八條
- 本基金金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本基金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54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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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07 11:48 | r1041 | |
顯示 diff(48 行未修改)
第九條
- (監事)本基金會設監
+ (監事)本基金會不設監
第十條
(51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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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07 11:48 | r1040 | |
顯示 diff(45 行未修改)
第八條
- 本基金基金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本基金金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54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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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07 11:48 – 11:48 | r1038 – r1039 | |
顯示 diff(48 行未修改)
第九條
- (監事)本基金會
+ (監事)本基金會設監
第十條
(51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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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07 11:48 | r1037 | |
顯示 diff(45 行未修改)
第八條
- 本基金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本基金基金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54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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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07 11:48 | r1036 | |
顯示 diff(45 行未修改)
第八條
-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本基金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54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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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07 11:43 – 11:48 | r1019 – r1035 | |
顯示 diff(26 行未修改)
第四條
- 本會基金會址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經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 本會基金會址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經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五條
(8 行未修改)
第六條
- 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五至二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於主管機關所定金額範圍內支領出席費或車馬費。
+ 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五至二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於主管機關所定金額範圍內支領出席費或車馬費。
第七條
(4 行未修改)
第九條
- (監事)
+ (監事)本基金會
第十條
(51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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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07 11:42 – 11:42 | r1011 – r1018 | |
顯示 diff(14 行未修改)
第二條
- 本基金會以提昇開放文化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本基金會所指之開放文化包括但不限於開放源碼、開放標準、開放硬體、開放資料、開放政府等相關領域之活動。
+ 本基金會以提昇開放文化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本基金會所指之開放文化包括但不限於開放源碼、開放標準、開放硬體、開放資料、開放系統、開放政府等相關領域之活動。
一、辦理各類開放文化會議。
(85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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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07 11:42 – 11:42 | r1003 – r1010 | |
顯示 diff(19 行未修改)
二、贊助各類開放文化計劃。
三、發行開放文化之刊物及宣傳品。
- 四、支援各類開放源碼,開放標準,開放硬體,開放資料,開放政府等文化活動。
+ 四、支援各類開放源碼、開放標準、開放硬體、開放資料、開放政府等文化活動。
五、其他符合本基金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活動。
(8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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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07 11:42 – 11:42 | r1001 – r1002 | |
顯示 diff(19 行未修改)
二、贊助各類開放文化計劃。
三、發行開放文化之刊物及宣傳品。
- 四、支援各類開放源碼,開放標準,開放硬體,開放資料,開放政府(?)等文化活動。
+ 四、支援各類開放源碼,開放標準,開放硬體,開放資料,開放政府等文化活動。
五、其他符合本基金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活動。
(8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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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07 11:42 | r1000 | |
顯示 diff(104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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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07 11:41 – 11:42 | r997 – r999 | |
顯示 diff(14 行未修改)
第二條
- 本基金會以提昇開放文化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本基金會所指之開放文化包括但不限於開放源碼、開放標準、開放硬體、開放資料、開放政府(?)等相關領域之活動。
+ 本基金會以提昇開放文化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本基金會所指之開放文化包括但不限於開放源碼、開放標準、開放硬體、開放資料、開放政府等相關領域之活動。
一、辦理各類開放文化會議。
(44 行未修改)
本基金會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且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 第十二條
+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並由董事長為會議主席,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文化局備查。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時,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為召集之通知。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文化局許可後,自行召集之,並由請求召集之董事,自行或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36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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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07 11:41 – 11:41 | r992 – r996 | |
顯示 diff(14 行未修改)
第二條
- 本基金會以提昇開放文化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本基金會所指之開放文化包括但不限於開放源碼、開放標準開放硬體,開放資料,開放政府(?)等相關領域之活動。
+ 本基金會以提昇開放文化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本基金會所指之開放文化包括但不限於開放源碼、開放標準、開放硬體、開放資料、開放政府(?)等相關領域之活動。
一、辦理各類開放文化會議。
(85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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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07 11:41 | r991 | |
顯示 diff(67 行未修改)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時,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為召集之通知。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文化局許可後,自行召集之,並由請求召集之董事,自行或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 第十三條
+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並經文化局核准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32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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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07 11:41 – 11:41 | r988 – r990 | |
顯示 diff(14 行未修改)
第二條
- 本基金會以提昇開放文化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本基金會所指之開放文化包括但不限於開放源碼,開放標準,開放硬體,開放資料,開放政府(?)等相關領域之活動。
+ 本基金會以提昇開放文化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本基金會所指之開放文化包括但不限於開放源碼、開放標準開放硬體,開放資料,開放政府(?)等相關領域之活動。
一、辦理各類開放文化會議。
(85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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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07 11:39 – 11:39 | r983 – r987 | |
顯示 diff(51 行未修改)
第十條
-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承董事會及董事長之命辦理一切事務。並得設副執行長一人、襄助執行長推動業務。
+ 本基金會得置執行長一人,承董事會及董事長之命辦理一切事務。並得設副執行長一人、襄助執行長推動業務。
第十一條
(48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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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15 12:37 – 12:38 | r958 – r982 | |
顯示 diff(14 行未修改)
第二條
- 本基金會以提昇開放文化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本基金會所指之開放文化包括但不限於開放源碼,開放硬體,開放資料等相關領域之活動。
+ 本基金會以提昇開放文化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本基金會所指之開放文化包括但不限於開放源碼,開放標準,開放硬體,開放資料,開放政府(?)等相關領域之活動。
一、辦理各類開放文化會議。
二、贊助各類開放文化計劃。
三、發行開放文化之刊物及宣傳品。
- 四、支援各類開放源碼,開放硬體,開放資料等文化活動。
+ 四、支援各類開放源碼,開放標準,開放硬體,開放資料,開放政府(?)等文化活動。
五、其他符合本基金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活動。
(8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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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13 02:54 – 02:54 | r956 – r957 | |
顯示 diff(85 行未修改)
本基金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函報文化局備查。
本基金會上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財務報表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進行財務查核簽證,於五月底前函報文化局備查。
-
-
第十六條
(15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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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13 02:06 – 02:08 | r942 – r955 | |
顯示 diff(23 行未修改)
第三條
- 本基金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五百萬元整,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 本基金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伍佰萬元整,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
(56 行未修改)
本基會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擬訂會計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並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檢具次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書,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函報文化局備查。
本基金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函報文化局備查。
+ 本基金會上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財務報表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進行財務查核簽證,於五月底前函報文化局備查。
- 本基金會上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財務報表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進行財務查核簽證,於五月底前函報文化局備查。(?需電話確認 )
+
第十六條
(15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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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12 15:31 – 15:31 | r940 – r941 | |
顯示 diff(6 行未修改)
*台新銀行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程
*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設立捐助章程草稿 (本文)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
(94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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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12 15:17 – 15:18 | r937 – r939 | |
顯示 diff(25 行未修改)
第四條
- 本會基金會址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經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 本會基金會址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經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五條
(65 行未修改)
本基金會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捐助章程之規定。但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本捐助章程未就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之歸屬規定,或有違反前項但書之情形時,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臺北市。
- 本會因與其他基金會合併而消滅時,基金及財產經依法清算終結後之賸餘財產,應歸併於存續之基金會繼續使用,以利會務運作。
+ 本會因與其他基金會合併而消滅時,基金及財產經依法清算終結後之賸餘財產,應歸併於存續之基金會繼續使用,以利會務運作。
第十九條
(4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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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12 14:38 – 15:16 | r893 – r936 | |
顯示 diff- 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設立捐助章程
+ 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
*籌備資料 : 0r9.tw
(4 行未修改)
*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設立捐助章程草稿 (本文)
- 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設立捐助章程
+ 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一條
(13 行未修改)
第四條
- 本會基金會址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經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 本會基金會址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經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五條
(26 行未修改)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可轉讓之金融機構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金融機構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
- 三、購置本基金會自用之不動產。但不得動支文化局所定設立之現金總額新臺幣伍佰萬元。
- 四、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使用方式。
+ 三、購置本基金會自用之不動產。但不得動支文化局所定設立之最低現金金額新臺幣伍佰萬元。
+ 四、於財產總額三分之一額度內,購買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上市、上櫃股票或公司債。 本款財產總額之計算不含文化局所定設立之最低現金金額新臺幣伍佰萬元。
+ 五、信託予信託業者。
+ 六、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且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29 行未修改)
第十八條
- 本基金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
- 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本基金會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捐助章程之規定。但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 本捐助章程未就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之歸屬規定,或有違反前項但書之情形時,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臺北市。
+ 本會因與其他基金會合併而消滅時,基金及財產經依法清算終結後之賸餘財產,應歸併於存續之基金會繼續使用,以利會務運作。
第十九條
(4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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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12 03:56 – 03:56 | r891 – r892 | |
顯示 diff(18 行未修改)
二、贊助各類開放文化計劃。
三、發行開放文化之刊物及宣傳品。
- 四、之援各類開放源碼,開放硬體,開放資料等文化活動。
+ 四、支援各類開放源碼,開放硬體,開放資料等文化活動。
五、其他符合本基金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活動。
(78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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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11 12:56 – 13:03 | r855 – r890 | |
顯示 diff- 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章程
+ 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設立捐助章程
*籌備資料 : 0r9.tw
(2 行未修改)
*臺北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捐助章程 (範本)
*台新銀行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程
-
+ *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設立捐助章程草稿 (本文)
- *基金會捐助章程
+ 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設立捐助章程
第一條
(6 行未修改)
二、贊助各類開放文化計劃。
三、發行開放文化之刊物及宣傳品。
- 四、援各類開放源碼,開放硬體,開放資料等文化活動。
+ 四、之援各類開放源碼,開放硬體,開放資料等文化活動。
五、其他符合本基金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活動。
(78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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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11 03:47 – 04:42 | r487 – r854 | |
顯示 diff(1 行未修改)
*籌備資料 : 0r9.tw
+ *籌備資料 dropbox folder
*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
+ *臺北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捐助章程 (範本)
*台新銀行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程
(2 行未修改)
第一條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二條
- 本會以提昇等相關開放文化為宗旨,本會所指之開放文化,包括但不限開放源碼,開放硬體,開放資料等領域活動,本會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本基金會以提昇開放文化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本基金會所指之開放文化包括但不限於開放源碼,開放硬體,開放資料等相關領域之活動。
- 一、 辦理各類推廣開放文化會議。
- 二、 贊助各類開放文化計劃。
- 三、 發行開放文化之刊物及宣傳品。
- 四、 支援各類開放源碼,開放硬體,開放資料等相關的活動或計畫。
- 五、 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活動。
+ 一、辦理各類開放文化會議。
+ 二、贊助各類開放文化計劃。
+ 三、發行開放文化之刊物及宣傳品。
+ 四、援各類開放源碼,開放硬體,開放資料等文化活動。
+ 五、其他符合本基金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活動。
第三條
-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五百萬元整,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 本基金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五百萬元整,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經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 本會基金會址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經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五條
-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 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二、 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二、 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三、 內部組織之設置及管理。
四、 業務計畫之審核及執行。
(3 行未修改)
第六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至二十一人組成。
- 本會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於主管機關所定金額範圍內支領出席費或車馬費。
- 本會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 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五至二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於主管機關所定金額範圍內支領出席費或車馬費。
第七條
-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本基金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1 行未修改)
第九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並由董事長為會議主席,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時,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為召集之通知。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許可後,自行召集之,並由請求召集之董事,自行或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實際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委託人數超出限制者,以抽籤定之。但有本條第四項但書所列事項者,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 本會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一、 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 二、 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
- 三、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投資。
- 四、 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五、 法人之解散。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得派員列席。
+ (監事)
第十條
-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董事會及董事長之命辦理一切事務。並得設副執行長一人、襄助執行長推動業務。
+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承董事會及董事長之命辦理一切事務。並得設副執行長一人、襄助執行長推動業務。
第十一條
-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年度財務報表依法委由會計師查核簽證。每年四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送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備查:
- 一、 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 二、 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 三、 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
+ 本基金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之所得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文化局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可轉讓之金融機構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金融機構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
+ 三、購置本基金會自用之不動產。但不得動支文化局所定設立之現金總額新臺幣伍佰萬元。
+ 四、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使用方式。
+ 本基金會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且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第十二條
- 本會依設立宗旨及章程第二條規定辦理各種公益業務,除依法令運用財產外,不分配盈餘。
+ 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並由董事長為會議主席,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文化局備查。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時,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為召集之通知。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文化局許可後,自行召集之,並由請求召集之董事,自行或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第十三條
- 本市財團法人於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經董事會通過後,其現金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 一、 存放金融機構。
- 二、 購買公債、國庫券、可轉讓之金融機構定期存 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金融機構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
- 三、 購置財團法人自用之不動產。但不得動支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所定現金最低金額。
- 四、 於財產總額三分之一額度內,購買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上市、上櫃股票或公司債。
- 五、 信託予信託業者。
- 六、 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使用方式。
- 前項第四款財產總額之計算不含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所定設立之最低現金金額。
- 本會投資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價證券者,應訂定內部控制辦法並陳報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 本會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且其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本基金會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並經文化局核准後行之: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 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
+ 三、應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投資。
+ 四、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五、法人之解散。
+ 前項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文化局,文化局得派員列席。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文化局備查。
第十四條
- 本會係永久性質,倘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即依法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 前項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歸屬於臺北市。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實際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委託人數超過限制者,以抽籤定之。
+ 有前條第一項但書所列事項者,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 第十五條
- 本章程訂於民國xx年xx月xx日,倘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五條
+ 本基金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 本基會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擬訂會計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並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檢具次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書,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函報文化局備查。
+ 本基金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函報文化局備查。
- 第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 本基金會上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財務報表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進行財務查核簽證,於五月底前函報文化局備查。(?需電話確認 )
- ~~~~~~~~~~~~~~
+ 第十六條
+ 本基金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
+ 第十七條
+ 本基金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文化局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 第十八條
+ 本基金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
+ 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 第十九條
+ 本章程訂於民國○○年○月○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二十條
+ 本章程經本基金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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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11 03:47 | r486 | |
顯示 diff(95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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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11 03:24 – 03:47 | r410 – r485 | |
顯示 diff- 財團法人 文化基金會章程
+ 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章程
*籌備資料 : 0r9.tw
(8 行未修改)
第二條
- 本會以提昇--------------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一、 辦理各類開源會議。
- 二、 贊助各類開源計劃。
- 三、 發行開源文化之刊物及宣傳品。
+ 本會以提昇等相關開放文化為宗旨,本會所指之開放文化,包括但不限開放源碼,開放硬體,開放資料等領域活動,本會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 一、 辦理各類推廣開放文化會議。
+ 二、 贊助各類開放文化計劃。
+ 三、 發行開放文化之刊物及宣傳品。
四、 支援各類開放源碼,開放硬體,開放資料等相關的活動或計畫。
五、 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活動。
(16 行未修改)
第六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至十一人組成。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至二十一人組成。
本會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於主管機關所定金額範圍內支領出席費或車馬費。
本會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50 行未修改)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
- ================================================
-
-
-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 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47
-
- 中華民國83年7月16日文化建設委員會111次大委員會通過
-
- 第一章
- 總則
-
- 第一條
- 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
- 第二條
- 本基金會以營造有利於文化藝術工作之展演環境及獎助文化藝術事業、提升藝文水準為宗旨。
-
- 第三條
-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左:
- 一、
- 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
-
- 二、
- 贊助各項文化藝術事業。
-
- 三、
- 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
-
- 四、
- 執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定之任務。
-
-
-
- 第四條
- 本基金會設於台北市。
-
- 第二章
- 基金及經費
-
- 第五條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捐助新台幣貳拾億元為本基金會創立基金。
-
- 第六條
-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 一、
- 基金之孳息收入。
-
- 二、
- 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
- 三、
- 其他收入。
-
-
-
- 第三章
- 組織
-
- 第七條
-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二十一人,由文建會就文化藝術界人士、學者、專家、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人士中提請行政院長遴聘之。
-
- 第八條
- 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董事在任期中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所遺缺額,由文建會提請行政院長補聘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
- 第九條
- 本基金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對外代表本基金會,對內為董事會主席,並綜理董事會會務。
-
- 第十條
- 董事會之職掌如左:
- 一、
- 工作方針之核定。
-
- 二、
- 重大計畫及獎助之核定。
-
- 三、
- 基金之籌集及保管運用。
-
- 四、
- 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
- 五、
- 重要規章之訂定及修正。
-
- 六、
- 重要人事之任免。
-
- 七、
- 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
-
-
- 第十一條
- 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並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 第十二條
-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遴聘程序與董事同。
-
- 第十三條
- 監事之任期、缺任及次屆之產生程序,準用本章程有關董事之規定。
-
- 第十四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
- 第十五條
- 常務監事為監事會主席,召集監事會議,代表監事會行使監事權,並列席董事會。監事會非全體監事出席,不得開會,非過半數同意不得決議。
-
- 第十六條
- 監事會之職掌如左:
- 一、
- 基金、存款之稽核。
-
- 二、
- 財務狀況之監督。
-
- 三、
- 決算表冊之審核。
-
-
-
- 第十七條
- 董事、監事除董事長及常務監事外,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支交通費。
-
- 第十八條
-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請之,聘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
-
- 執行長受董事會之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襄理會務。
-
- 第十九條
- 本基金會組織編制另訂之,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文建會核定之。
-
- 第四章
- 基金管理
-
- 第二十條
- 本基金會會計制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
- 第二十一條
-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左列程序辦理:
- 一、
- 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
- 二、
- 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
-
-
- 第二十二條
- 本基金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為原則,如因實際工作需要,得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核可,動用基金。
-
- 第二十三條
- 本基金會不動產之變更及處理,應由董事會決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 第五章
- 附則
-
- 第二十四條
- 本基金會如因故解散,其賸餘財產及權益歸屬於中央政府。
- 第二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本基金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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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10 17:47 – 17:52 | r335 – r409 | |
顯示 diff 財團法人 文化基金會章程
- ( 參考: http://www.taishinart.org.tw/chinese/1_about/page.php?MID=3&ID=3 )
+ *籌備資料 : 0r9.tw
+ *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
+ *台新銀行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程
- *基金會捐助章程
+ *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一條
(5 行未修改)
二、 贊助各類開源計劃。
三、 發行開源文化之刊物及宣傳品。
- 四、 支援各類開放源碼,開放資料,開放硬體等相關的活動或計畫。
+ 四、 支援各類開放源碼,開放硬體,開放資料等相關的活動或計畫。
五、 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活動。
第三條
-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 萬元整,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五百萬元整,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
(231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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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10 11:46 – 11:47 | r330 – r334 | |
顯示 diff(6 行未修改)
第一條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定名為「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242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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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01 11:55 – 12:57 | r223 – r329 | |
顯示 diff 財團法人 文化基金會章程
+ ( 參考: http://www.taishinart.org.tw/chinese/1_about/page.php?MID=3&ID=3 )
+
*基金會捐助章程
- http://www.taishinart.org.tw/chinese/1_about/page.php?MID=3&ID=3
第一條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定名為「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定名為「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以提昇文化生活品質、健全藝術發展環境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一、 辦理各類開源會議
- 二、 贊助各類開源計劃
+ 本會以提昇--------------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一、 辦理各類開源會議。
+ 二、 贊助各類開源計劃。
三、 發行開源文化之刊物及宣傳品。
- 四、 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活動。
+ 四、 支援各類開放源碼,開放資料,開放硬體等相關的活動或計畫。
+ 五、 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活動。
+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 萬元整,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並得視業務需要,經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經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五條
(6 行未修改)
六、 捐助章程修正之擬議。
七、 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至十一人組成。
本會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於主管機關所定金額範圍內支領出席費或車馬費。
本會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並由董事長為會議主席,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7 行未修改)
五、 法人之解散。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得派員列席。
+
第十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董事會及董事長之命辦理一切事務。並得設副執行長一人、襄助執行長推動業務。
+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年度財務報表依法委由會計師查核簽證。每年四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送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備查:
(1 行未修改)
二、 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
+
第十二條
本會依設立宗旨及章程第二條規定辦理各種公益業務,除依法令運用財產外,不分配盈餘。
+
第十三條
本市財團法人於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經董事會通過後,其現金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 存放金融機構。
- 二、 購買公債、國庫券、可轉讓之金融機構定期存 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金融機構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
+ 二、 購買公債、國庫券、可轉讓之金融機構定期存 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金融機構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
三、 購置財團法人自用之不動產。但不得動支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所定現金最低金額。
四、 於財產總額三分之一額度內,購買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上市、上櫃股票或公司債。
(3 行未修改)
本會投資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價證券者,應訂定內部控制辦法並陳報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本會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且其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倘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即依法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歸屬於臺北市。
+
第十五條
-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倘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章程訂於民國xx年xx月xx日,倘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 ======================================
+ ================================================
+
+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47
(157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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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2-26 12:51 – 13:01 | r69 – r222 | |
顯示 diff- 財團法人文化基金會章程範例
+ 財團法人 文化基金會章程
- *台新銀行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
+ *基金會捐助章程
http://www.taishinart.org.tw/chinese/1_about/page.php?MID=3&ID=3
- 財團法人台新銀行文化藝術基金會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訂定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第一次修訂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二次修訂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定名為「財團法人open culture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定名為「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提昇文化生活品質、健全藝術發展環境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一、 獎助及辦理各類藝術文化展演、推廣、學術研討活動。
- 二、 獎助及辦理藝文環境發展相關之研究。
- 三、 規劃執行藝術文化空間營運管理事務。
- 四、 發行文化藝術相關之刊物及宣傳品。
- 五、 贊助及獎勵優秀藝術文化事業及藝術文化工作者。
- 六、 獎助及辦理國際藝術文化交流事務。
- 七、 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
+ 一、 辦理各類開源會議
+ 二、 贊助各類開源計劃
+ 三、 發行開源文化之刊物及宣傳品。
+ 四、 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活動。
第三條
-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壹仟萬元整,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 萬元整,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仁愛路四段一百一十八號十五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並得視業務需要,經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五條
(7 行未修改)
七、 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至十一人組成。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至十一人組成。
本會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於主管機關所定金額範圍內支領出席費或車馬費。
本會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203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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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2-26 09:04 – 09:32 | r16 – r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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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定名為「財團法人台新銀行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定名為「財團法人open culture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提昇文化生活品質、健全藝術發展環境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228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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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2-26 07:47 – 07:50 | r4 – r15 | |
顯示 diff- 台新銀行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
+ 財團法人文化基金會章程範例
+ *台新銀行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
+ http://www.taishinart.org.tw/chinese/1_about/page.php?MID=3&ID=3
財團法人台新銀行文化藝術基金會
(74 行未修改)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
+ ======================================
+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 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47
+
+ 中華民國83年7月16日文化建設委員會111次大委員會通過
+
+ 第一章
+ 總則
+
+ 第一條
+ 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
+ 第二條
+ 本基金會以營造有利於文化藝術工作之展演環境及獎助文化藝術事業、提升藝文水準為宗旨。
+
+ 第三條
+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左:
+ 一、
+ 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
+
+ 二、
+ 贊助各項文化藝術事業。
+
+ 三、
+ 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
+
+ 四、
+ 執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定之任務。
+
+
+
+ 第四條
+ 本基金會設於台北市。
+
+ 第二章
+ 基金及經費
+
+ 第五條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捐助新台幣貳拾億元為本基金會創立基金。
+
+ 第六條
+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 一、
+ 基金之孳息收入。
+
+ 二、
+ 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
+ 三、
+ 其他收入。
+
+
+
+ 第三章
+ 組織
+
+ 第七條
+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二十一人,由文建會就文化藝術界人士、學者、專家、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人士中提請行政院長遴聘之。
+
+ 第八條
+ 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董事在任期中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所遺缺額,由文建會提請行政院長補聘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
+ 第九條
+ 本基金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對外代表本基金會,對內為董事會主席,並綜理董事會會務。
+
+ 第十條
+ 董事會之職掌如左:
+ 一、
+ 工作方針之核定。
+
+ 二、
+ 重大計畫及獎助之核定。
+
+ 三、
+ 基金之籌集及保管運用。
+
+ 四、
+ 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
+ 五、
+ 重要規章之訂定及修正。
+
+ 六、
+ 重要人事之任免。
+
+ 七、
+ 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
+
+
+ 第十一條
+ 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並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 第十二條
+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遴聘程序與董事同。
+
+ 第十三條
+ 監事之任期、缺任及次屆之產生程序,準用本章程有關董事之規定。
+
+ 第十四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
+ 第十五條
+ 常務監事為監事會主席,召集監事會議,代表監事會行使監事權,並列席董事會。監事會非全體監事出席,不得開會,非過半數同意不得決議。
+
+ 第十六條
+ 監事會之職掌如左:
+ 一、
+ 基金、存款之稽核。
+
+ 二、
+ 財務狀況之監督。
+
+ 三、
+ 決算表冊之審核。
+
+
+
+ 第十七條
+ 董事、監事除董事長及常務監事外,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支交通費。
+
+ 第十八條
+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請之,聘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
+
+ 執行長受董事會之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襄理會務。
+
+ 第十九條
+ 本基金會組織編制另訂之,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文建會核定之。
+
+ 第四章
+ 基金管理
+
+ 第二十條
+ 本基金會會計制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
+ 第二十一條
+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左列程序辦理:
+ 一、
+ 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
+ 二、
+ 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
+
+
+ 第二十二條
+ 本基金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為原則,如因實際工作需要,得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核可,動用基金。
+
+ 第二十三條
+ 本基金會不動產之變更及處理,應由董事會決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 第五章
+ 附則
+
+ 第二十四條
+ 本基金會如因故解散,其賸餘財產及權益歸屬於中央政府。
+
+ 第二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本基金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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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新銀行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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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團法人台新銀行文化藝術基金會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訂定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第一次修訂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二次修訂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第三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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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定名為「財團法人台新銀行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以提昇文化生活品質、健全藝術發展環境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一、 獎助及辦理各類藝術文化展演、推廣、學術研討活動。
+ 二、 獎助及辦理藝文環境發展相關之研究。
+ 三、 規劃執行藝術文化空間營運管理事務。
+ 四、 發行文化藝術相關之刊物及宣傳品。
+ 五、 贊助及獎勵優秀藝術文化事業及藝術文化工作者。
+ 六、 獎助及辦理國際藝術文化交流事務。
+ 七、 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
+ 第三條
+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壹仟萬元整,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仁愛路四段一百一十八號十五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
+ 第五條
+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 一、 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二、 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三、 內部組織之設置及管理。
+ 四、 業務計畫之審核及執行。
+ 五、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六、 捐助章程修正之擬議。
+ 七、 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第六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至十一人組成。
+ 本會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於主管機關所定金額範圍內支領出席費或車馬費。
+ 本會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 第七條
+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第八條
+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第九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並由董事長為會議主席,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時,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為召集之通知。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許可後,自行召集之,並由請求召集之董事,自行或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實際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委託人數超出限制者,以抽籤定之。但有本條第四項但書所列事項者,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 本會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一、 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 二、 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
+ 三、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投資。
+ 四、 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五、 法人之解散。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得派員列席。
+ 第十條
+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董事會及董事長之命辦理一切事務。並得設副執行長一人、襄助執行長推動業務。
+ 第十一條
+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年度財務報表依法委由會計師查核簽證。每年四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送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備查:
+ 一、 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 二、 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 三、 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
+ 第十二條
+ 本會依設立宗旨及章程第二條規定辦理各種公益業務,除依法令運用財產外,不分配盈餘。
+ 第十三條
+ 本市財團法人於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經董事會通過後,其現金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 一、 存放金融機構。
+ 二、 購買公債、國庫券、可轉讓之金融機構定期存 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金融機構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
+ 三、 購置財團法人自用之不動產。但不得動支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所定現金最低金額。
+ 四、 於財產總額三分之一額度內,購買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上市、上櫃股票或公司債。
+ 五、 信託予信託業者。
+ 六、 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使用方式。
+ 前項第四款財產總額之計算不含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所定設立之最低現金金額。
+ 本會投資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價證券者,應訂定內部控制辦法並陳報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 本會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且其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第十四條
+ 本會係永久性質,倘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即依法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 前項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歸屬於臺北市。
+ 第十五條
+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倘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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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2-26 07:45 | r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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