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Taiwan 小松 2017.05.24
編輯歷史
| 時間 | 作者 | 版本 |
|---|---|---|
| 2017-07-04 09:18 – 09:19 | r605 – r652 | |
顯示 diff(13 行未修改)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
- *法務部認為裸照外流的情形:
+ (二)法務部認為裸照外流的現行法律規範及立法建議:
*1. 現行刑法與司法實務判決之罪名
- *行為人取得影像方式合法,惟基於各種不同之目的,未得被害人同意逕將其 私密影像予以散布之行為類型,在錄像影機、具拍攝及錄影功能之智慧型手機極為普及的當代社會,已為常見之私人間人際互動方式。行為人可能之散布手法與管道亦極為多元,如:印刷複製後散布張貼於被害人住家附近供不特定人撿拾觀覽;利用特定軟體將私密影像故意存放於分享資料夾中供不特定人下載觀看;透過具備影像檔案傳輸功能的智慧型手機應用程式(如Line 等)發送予特定對象或群組供人觀覽;利用無需審核使用者真實身分之社群網站將影像上傳並公開供人連結點選觀覽。上開各種行為態樣,現行刑法與司法實務判決,係論以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或可能同時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 *行為人取得影像方式合法,惟基於各種不同之目的,未得被害人同意逕將其 私密影像予以散布之行為類型,在錄像影機、具拍攝及錄影功能之智慧型手機極為普及的當代社會,已屬常見之私人間人際互動方式。行為人可能之散布手法與管道亦極為多元,如:印刷複製後散布張貼於被害人住家附近供不特定人撿拾觀覽;利用特定軟體將私密影像故意存放於分享資料夾中供不特定人下載觀看;透過具備影像檔案傳輸功能的智慧型手機應用程式(如Line 等)發送予特定對象或群組供人觀覽;利用無需審核使用者真實身分之社群網站將影像上傳並公開供人連結點選觀覽。上開各種行為態樣,現行刑法與司法實務判決,係論以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或可能同時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 *
*2. 以妨害風化或妨害名譽罪無法完全評價該行為
*未得當事人同意散布私密影像之行為,如其外觀與司法院釋字617號解釋所稱「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之猥褻概念符合,即與刑法第235 條構成要件合致而予以論罪。然刑法第235條係針對社會風俗道德秩序危害之規範,非針對未得同意散布私密影像行為之可非難性進行評價,尚無法正確評價此行為之本質,反使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受再次污名之傷害。
+ *
*未得同意散布私密影像行為之評價重心在於:「當事人對於自身隱私之控制權利遭受侵害」,雖該等影像遭散布同時可能對當事人社會客觀評價造成貶損,然此非必然發生之結果,論處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未使「未得同意散布私密影像行為」受到充分適當之刑事評價。
+ *
*3. 嚴重侵害隱私權之行為應予非難
*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謂:「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已突顯對隱私權保障之重視,並揭示隱私權係指「個人對於自身個人資訊之自主控制,使人民有對於自身資訊是否揭露、如何揭露、揭露範圍與揭露對象之決定權。」
+
*未得同意散布私密影像之行為因網際網路傳播科技發展而逐漸盛行,加以越趨複雜之行為態樣,現行法律適用無法完全評價,且所欲保護之法益紊亂,可能在司法程序中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現行相關法制仍有需完備之處。
+ *
*4. 增列罪責之立法模式考量
- *我國法制現況,於刑法中增列罪責雖為迅速便捷之方式,或可於妨害秘密罪章增列單行條文,但易流於只論行為人罪責,卻無法提供被害人有效協助之弊病;亦可於既有特別法中增列罪責之方式,檢視我國現有特別法規,有性侵害防治、性騷擾防治等兼含刑責、保護、宣導、特別程序等措施之法規;至於訂定專法方式雖常備受特別法肥大、體系散落紊亂等批評,但較能完整界定不同於「猥褻」的「性私密影像」定義、補充現行疏漏之刑事處罰規範、提供被害人較完整的保護服務資源,並明定對網路業者之課責。
+ *(1) 我國法制現況,於刑法中增列罪責為迅速便捷之方式,或可於妨害秘密罪章增列單行條文,但易流於只論行為人罪責,卻無法提供被害人有效協助之弊病。
+ *(2) 亦可於既有特別法中增列罪責之方式,檢視我國現有特別法規,有性侵害防治、性騷擾防治等兼含刑責、保護、宣導、特別程序等措施之法規;至於訂定專法方式雖常備受特別法肥大、體系散落紊亂等批評,但較能完整界定不同於「猥褻」的「性私密影像」定義、補充現行疏漏之刑事處罰規範、提供被害人較完整的保護服務資源,並明定對網路業者之課責。
- (二)不討論網路霸凌
+ (三)不討論網路霸凌
*因擔心將裸照外流列入網路霸凌的議題會讓討論失焦,故不討論網路霸凌。補充:網路霸凌包含實體霸凌與虛擬霸凌的連結,網路霸凌目前傾向將實體霸凌的條文解釋包含網路霸凌。
*
(21 行未修改)
|
||
| 2017-07-03 03:28 – 03:30 | r555 – r604 | |
顯示 diff(12 行未修改)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 *
+ *法務部認為裸照外流的情形:
+ *1. 現行刑法與司法實務判決之罪名
+ *行為人取得影像方式合法,惟基於各種不同之目的,未得被害人同意逕將其 私密影像予以散布之行為類型,在錄像影機、具拍攝及錄影功能之智慧型手機極為普及的當代社會,已為常見之私人間人際互動方式。行為人可能之散布手法與管道亦極為多元,如:印刷複製後散布張貼於被害人住家附近供不特定人撿拾觀覽;利用特定軟體將私密影像故意存放於分享資料夾中供不特定人下載觀看;透過具備影像檔案傳輸功能的智慧型手機應用程式(如Line 等)發送予特定對象或群組供人觀覽;利用無需審核使用者真實身分之社群網站將影像上傳並公開供人連結點選觀覽。上開各種行為態樣,現行刑法與司法實務判決,係論以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或可能同時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 *2. 以妨害風化或妨害名譽罪無法完全評價該行為
+ *未得當事人同意散布私密影像之行為,如其外觀與司法院釋字617號解釋所稱「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之猥褻概念符合,即與刑法第235 條構成要件合致而予以論罪。然刑法第235條係針對社會風俗道德秩序危害之規範,非針對未得同意散布私密影像行為之可非難性進行評價,尚無法正確評價此行為之本質,反使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受再次污名之傷害。
+ *未得同意散布私密影像行為之評價重心在於:「當事人對於自身隱私之控制權利遭受侵害」,雖該等影像遭散布同時可能對當事人社會客觀評價造成貶損,然此非必然發生之結果,論處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未使「未得同意散布私密影像行為」受到充分適當之刑事評價。
+ *3. 嚴重侵害隱私權之行為應予非難
+ *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謂:「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已突顯對隱私權保障之重視,並揭示隱私權係指「個人對於自身個人資訊之自主控制,使人民有對於自身資訊是否揭露、如何揭露、揭露範圍與揭露對象之決定權。」
+ *未得同意散布私密影像之行為因網際網路傳播科技發展而逐漸盛行,加以越趨複雜之行為態樣,現行法律適用無法完全評價,且所欲保護之法益紊亂,可能在司法程序中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現行相關法制仍有需完備之處。
+ *4. 增列罪責之立法模式考量
+ *我國法制現況,於刑法中增列罪責雖為迅速便捷之方式,或可於妨害秘密罪章增列單行條文,但易流於只論行為人罪責,卻無法提供被害人有效協助之弊病;亦可於既有特別法中增列罪責之方式,檢視我國現有特別法規,有性侵害防治、性騷擾防治等兼含刑責、保護、宣導、特別程序等措施之法規;至於訂定專法方式雖常備受特別法肥大、體系散落紊亂等批評,但較能完整界定不同於「猥褻」的「性私密影像」定義、補充現行疏漏之刑事處罰規範、提供被害人較完整的保護服務資源,並明定對網路業者之課責。
- *法務部認為裸照外流的情形屬第51條所稱「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故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雖然有部分法官認為裸照外流的情形非屬第51條所稱,故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但法務部強調將來會教育法官就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條文解釋。
(二)不討論網路霸凌
*因擔心將裸照外流列入網路霸凌的議題會讓討論失焦,故不討論網路霸凌。補充:網路霸凌包含實體霸凌與虛擬霸凌的連結,網路霸凌目前傾向將實體霸凌的條文解釋包含網路霸凌。
(22 行未修改)
|
||
| 2017-06-02 07:35 – 08:12 | r512 – r554 | |
顯示 diff vTaiwan 小松 2017.05.24
預計盡速上線,愈快愈好
- pol.is/5f4tbrnvmb
+ pol.is/8s9hcwinjf
一、立法方式:
(12 行未修改)
*因擔心將裸照外流列入網路霸凌的議題會讓討論失焦,故不討論網路霸凌。補充:網路霸凌包含實體霸凌與虛擬霸凌的連結,網路霸凌目前傾向將實體霸凌的條文解釋包含網路霸凌。
*
- 標題:違反本人意願之性隱私散布
- 內容:詢問大眾對性隱私的主觀感受或想像,可舉例,並蒐集大眾對於立法方式的意見。
+ 標題: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
+ 說明文字:
+ 用網民的口吻就是「裸照外流」,或是A片2.0(Porn 2.0)。
- *我覺得「違反本人意願之性隱私散布」是犯罪行為。
- *我覺得影像內容是否為「性隱私」是由被拍的人來決定。
- *我覺得「男生的乳頭」也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至少要有裸露「三點中的其一」才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只要有性暗示的內容(包括影像和聲音)都算「性隱私」。
-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叫床聲」是性隱私。
- *我覺得即使沒有惡意,「分享」他人的性隱私也應該要被刑法制裁。
- *我覺得「違反本人意願散布性隱私」不僅只發生於情人間。
+ 日前,花蓮一名15歲的國中女生與高中男友分手後,該名男生心生不滿,因而在網路上散布這名女生的裸照,這是典型的「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致使該名國中女生企圖自殺。另,以駭客入侵之方式也可能竊取他人的私密影像並外流,如2014年好萊塢明星的雲端帳戶集體遭駭導致裸照外流,和2008年陳冠希裸照外流事件。
+
+ 未經本人同意而散布本人身體私密影像的原因和方法有很多種,且造成本人名譽、生活等損害,應否加以處罰?以刑事、行政或民事處罰?我國現行法制是否完善?等等,均值得討論。為了解一般大眾對「身體私密影像」的想像,對「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的感受,歡迎大家一同參與討論及提供意見。
+
+ 預設問題:
+ *我覺得「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是犯罪行為。
+ *我覺得「是否為身體私密影像」是由被拍的人來決定。
+ *我覺得「男生的乳頭」也算是「身體私密影像」。
+ *我覺得至少要有裸露「三點中的其一」才算是「身體私密影像」。
+ *我覺得只要有性暗示的內容(包括影像和聲音)都算「身體私密影像」。
+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身體私密影像」。
+ *我覺得「叫床聲」是身體私密影像的一種。
+ *我覺得即使沒有惡意,「分享」他人的身體私密影像也應該要被刑法制裁。
+ *我覺得「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不僅只發生於情人間。
*我覺得現階段的《散布猥褻物品罪》和《加重誹謗罪》已經足夠處罰行為人。
- *我覺得處罰「違反本人意願之性隱私散布」主要是為了保護個人的隱私權,不一定和社會風化有關。
- *我覺得公開別人的性傾向,也算是「違反本人意願之性隱私散布」。
+ *我覺得處罰「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主要是為了保護個人的隱私權,不一定和社會風化有關。
+ *我覺得公開別人的性傾向,也算是「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
|
||
| 2017-05-25 02:48 – 03:11 | r490 – r511 | |
顯示 diff(34 行未修改)
|
||
| 2017-05-24 08:58 – 09:34 | r408 – r489 | |
顯示 diff vTaiwan 小松 2017.05.24
預計盡速上線,愈快愈好
+ pol.is/5f4tbrnvmb
一、立法方式:
(15 行未修改)
內容:詢問大眾對性隱私的主觀感受或想像,可舉例,並蒐集大眾對於立法方式的意見。
- *我覺得做「違反本人意願之性隱私散布」的人應該要被刑法制裁。
+ *我覺得「違反本人意願之性隱私散布」是犯罪行為。
*我覺得影像內容是否為「性隱私」是由被拍的人來決定。
*我覺得「男生的乳頭」也算是「性隱私」。
(2 行未修改)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叫床聲」是性隱私。
-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意,同學間或同事間分享他人的性隱私也應該要被刑法制裁。
- *我覺得「違反本人意願散布性隱私」不僅發生於情人間。
- *
+ *我覺得即使沒有惡意,「分享」他人的性隱私也應該要被刑法制裁。
+ *我覺得「違反本人意願散布性隱私」不僅只發生於情人間。
+ *我覺得現階段的《散布猥褻物品罪》和《加重誹謗罪》已經足夠處罰行為人。
+ *我覺得處罰「違反本人意願之性隱私散布」主要是為了保護個人的隱私權,不一定和社會風化有關。
+ *我覺得公開別人的性傾向,也算是「違反本人意願之性隱私散布」。
|
||
| 2017-05-24 08:56 – 08:57 | r398 – r407 | |
顯示 diff(31 行未修改)
|
||
| 2017-05-24 08:51 – 08:55 | r353 – r397 | |
顯示 diff(21 行未修改)
*我覺得做「違反本人意願之性隱私散布」的人應該要被刑法制裁。
*我覺得影像內容是否為「性隱私」是由被拍的人來決定。
- *我覺得要有「裸露三點」才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男生的乳頭」也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至少要有裸露「三點中的其一」才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只要有性暗示的內容(包括影像和聲音)都算「性隱私」。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叫床聲」雖然不一定可以辨識本人,但只要本人認定就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叫床聲」是性隱私。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意,同學間或同事間分享他人的性隱私也應該要被刑法制裁。
- *我覺得做「違反本人意願之性隱私散布」不只限於情人關係
+ *我覺得「違反本人意願散布性隱私」不僅發生於情人間。
+ *
|
||
| 2017-05-24 08:48 – 08:49 | r348 – r352 | |
顯示 diff(26 行未修改)
*我覺得「叫床聲」雖然不一定可以辨識本人,但只要本人認定就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意,同學間或同事間分享他人的性隱私也應該要被刑法制裁。
- *我覺得做「違反本人意願之性隱私散布」不只限於情人間
+ *我覺得做「違反本人意願之性隱私散布」不只限於情人關係
|
||
| 2017-05-24 08:48 | r347 | |
顯示 diff(25 行未修改)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叫床聲」雖然不一定可以辨識本人,但只要本人認定就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意,同學間或同事間分享性隱私也應該要被刑法制裁。
+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意,同學間或同事間分享他人的性隱私也應該要被刑法制裁。
*我覺得做「違反本人意願之性隱私散布」不只限於情人間
|
||
| 2017-05-24 08:48 | r346 | |
顯示 diff(26 行未修改)
*我覺得「叫床聲」雖然不一定可以辨識本人,但只要本人認定就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意,同學間或同事間分享性隱私也應該要被刑法制裁。
- *我覺得做「違反本人意願之性隱私散布」不只限於
+ *我覺得做「違反本人意願之性隱私散布」不只限於情人間
|
||
| 2017-05-24 08:48 | r345 | |
顯示 diff(25 行未修改)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叫床聲」雖然不一定可以辨識本人,但只要本人認定就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意,同學間或同事間分享也應該要被刑法制裁。
+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意,同學間或同事間分享性隱私也應該要被刑法制裁。
*我覺得做「違反本人意願之性隱私散布」不只限於
|
||
| 2017-05-24 08:48 – 08:48 | r343 – r344 | |
顯示 diff(26 行未修改)
*我覺得「叫床聲」雖然不一定可以辨識本人,但只要本人認定就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意,同學間或同事間分享也應該要被刑法制裁。
- *
+ *我覺得做「違反本人意願之性隱私散布」不只限於
|
||
| 2017-05-24 08:48 – 08:48 | r337 – r342 | |
顯示 diff(25 行未修改)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叫床聲」雖然不一定可以辨識本人,但只要本人認定就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意,同學間或同事間的分享也應ㄍ要被
+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意,同學間或同事間分享也應該要被刑法制裁。
+ *
|
||
| 2017-05-24 08:48 | r336 | |
顯示 diff(24 行未修改)
*我覺得只要有性暗示的內容(包括影像和聲音)都算「性隱私」。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叫床聲」雖然不一定可以辨識本人,但只要本人認定ㄐㄧㄡ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叫床聲」雖然不一定可以辨識本人,但只要本人認定就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意,同學間或同事間的分享也應ㄍ要被
|
||
| 2017-05-24 08:48 | r335 | |
顯示 diff(25 行未修改)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叫床聲」雖然不一定可以辨識本人,但只要本人認定ㄐㄧㄡ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意,同學間或同事間的分享也應ㄍ
+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意,同學間或同事間的分享也應ㄍ要被
|
||
| 2017-05-24 08:48 | r334 | |
顯示 diff(24 行未修改)
*我覺得只要有性暗示的內容(包括影像和聲音)都算「性隱私」。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叫床聲」雖然不一定可以辨識本人,但只要本人認定,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叫床聲」雖然不一定可以辨識本人,但只要本人認定ㄐㄧㄡ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意,同學間或同事間的分享也應ㄍ
|
||
| 2017-05-24 08:48 | r333 | |
顯示 diff(25 行未修改)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叫床聲」雖然不一定可以辨識本人,但只要本人認定,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意,同學間或同事間的分享也應
+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意,同學間或同事間的分享也應ㄍ
|
||
| 2017-05-24 08:48 | r332 | |
顯示 diff(24 行未修改)
*我覺得只要有性暗示的內容(包括影像和聲音)都算「性隱私」。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叫床聲」雖然不一定可以辨識本人,但只要本人認定,也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叫床聲」雖然不一定可以辨識本人,但只要本人認定,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意,同學間或同事間的分享也應
|
||
| 2017-05-24 08:48 – 08:48 | r329 – r331 | |
顯示 diff(25 行未修改)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叫床聲」雖然不一定可以辨識本人,但只要本人認定,也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意,同學間或同事間的
+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意,同學間或同事間的分享也應
|
||
| 2017-05-24 08:48 | r328 | |
顯示 diff(24 行未修改)
*我覺得只要有性暗示的內容(包括影像和聲音)都算「性隱私」。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叫床聲」雖然不一定可以辨識本人,但只要本人認定也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叫床聲」雖然不一定可以辨識本人,但只要本人認定,也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意,同學間或同事間的
|
||
| 2017-05-24 08:48 | r327 | |
顯示 diff(25 行未修改)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叫床聲」雖然不一定可以辨識本人,但只要本人認定也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意同學間或同事間的
+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意,同學間或同事間的
|
||
| 2017-05-24 08:48 | r326 | |
顯示 diff(24 行未修改)
*我覺得只要有性暗示的內容(包括影像和聲音)都算「性隱私」。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叫床聲」雖然不一定可以辨識本人,但只要本人任也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叫床聲」雖然不一定可以辨識本人,但只要本人認定也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意同學間或同事間的
|
||
| 2017-05-24 08:48 | r325 | |
顯示 diff(25 行未修改)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叫床聲」雖然不一定可以辨識本人,但只要本人任也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學間或同事間的
+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意同學間或同事間的
|
||
| 2017-05-24 08:48 | r324 | |
顯示 diff(24 行未修改)
*我覺得只要有性暗示的內容(包括影像和聲音)都算「性隱私」。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叫床聲」雖然不一定可以辨識本人,但只要本人也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叫床聲」雖然不一定可以辨識本人,但只要本人任也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學間或同事間的
|
||
| 2017-05-24 08:48 – 08:48 | r321 – r323 | |
顯示 diff(25 行未修改)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叫床聲」雖然不一定可以辨識本人,但只要本人也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同學間或同事間的
+ *我覺得未經本人同學間或同事間的
|
||
| 2017-05-24 08:48 – 08:48 | r318 – r320 | |
顯示 diff(28 行未修改)
|
||
| 2017-05-24 08:47 – 08:48 | r314 – r317 | |
顯示 diff(25 行未修改)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叫床聲」雖然不一定可以辨識本人,但只要本人也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
+ *我覺得同學間或同事間的
|
||
| 2017-05-24 08:47 – 08:47 | r310 – r313 | |
顯示 diff(24 行未修改)
*我覺得只要有性暗示的內容(包括影像和聲音)都算「性隱私」。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叫床聲」也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叫床聲」雖然不一定可以辨識本人,但只要本人也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
|
||
| 2017-05-24 08:47 – 08:47 | r308 – r309 | |
顯示 diff(23 行未修改)
*我覺得要有「裸露三點」才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只要有性暗示的內容(包括影像和聲音)都算「性隱私」。
-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叫床聲」也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
|
||
| 2017-05-24 08:46 – 08:47 | r305 – r307 | |
顯示 diff(24 行未修改)
*我覺得只要有性暗示的內容(包括影像和聲音)都算「性隱私」。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教叫床聲」
+ *我覺得「叫床聲」也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
|
||
| 2017-05-24 08:46 | r304 | |
顯示 diff(25 行未修改)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教叫床聲」
- *
+ *我覺得
|
||
| 2017-05-24 08:46 – 08:46 | r302 – r303 | |
顯示 diff(24 行未修改)
*我覺得只要有性暗示的內容(包括影像和聲音)都算「性隱私」。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
+ *我覺得「教叫床聲」
*
|
||
| 2017-05-24 08:46 | r301 | |
顯示 diff(25 行未修改)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
+ *
|
||
| 2017-05-24 08:45 – 08:46 | r290 – r300 | |
顯示 diff(23 行未修改)
*我覺得要有「裸露三點」才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只要有性暗示的內容(包括影像和聲音)都算「性隱私」。
- *我覺得
- *我覺得
+ *我覺得「夫妻間的甜言蜜語」也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
|
||
| 2017-05-24 08:43 – 08:44 | r274 – r289 | |
顯示 diff(22 行未修改)
*我覺得影像內容是否為「性隱私」是由被拍的人來決定。
*我覺得要有「裸露三點」才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只要是性暗示
+ *我覺得只要有性暗示的內容(包括影像和聲音)都算「性隱私」。
*我覺得
*我覺得
|
||
| 2017-05-24 08:43 – 08:43 | r270 – r273 | |
顯示 diff(23 行未修改)
*我覺得要有「裸露三點」才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只要是性暗示
- *我我覺ㄉㄜ
+ *我覺得
+ *我覺得
|
||
| 2017-05-24 08:43 | r269 | |
顯示 diff(22 行未修改)
*我覺得影像內容是否為「性隱私」是由被拍的人來決定。
*我覺得要有「裸露三點」才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只要是有性暗示
+ *我覺得只要是性暗示
*我我覺ㄉㄜ
|
||
| 2017-05-24 08:43 | r268 | |
顯示 diff(23 行未修改)
*我覺得要有「裸露三點」才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只要是有性暗示
- *我
+ *我我覺ㄉㄜ
|
||
| 2017-05-24 08:43 | r267 | |
顯示 diff(22 行未修改)
*我覺得影像內容是否為「性隱私」是由被拍的人來決定。
*我覺得要有「裸露三點」才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只要是有關性按性暗示
+ *我覺得只要是有性暗示
*我
|
||
| 2017-05-24 08:43 | r266 | |
顯示 diff(23 行未修改)
*我覺得要有「裸露三點」才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只要是有關性按性暗示
- *
+ *我
|
||
| 2017-05-24 08:43 – 08:43 | r263 – r265 | |
顯示 diff(22 行未修改)
*我覺得影像內容是否為「性隱私」是由被拍的人來決定。
*我覺得要有「裸露三點」才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只要是有關
+ *我覺得只要是有關性按性暗示
*
|
||
| 2017-05-24 08:43 | r262 | |
顯示 diff(23 行未修改)
*我覺得要有「裸露三點」才算是「性隱私」。
*我覺得只要是有關
+ *
|
||
| 2017-05-24 07:21 – 08:43 | r1 – r261 | |
顯示 diff- Untitled
+ vTaiwan 小松 2017.05.24
+ 預計盡速上線,愈快愈好
- This pad text is synchronized as you type, so that everyone viewing this page sees the same text. This allows you to collaborate seamlessly on documents!
+ 一、立法方式:
+ 目前立法方式可能分兩派,一個是直接在刑法裡面增修新條文,一個是另定專法。若直接在刑法中處理,會由法務部檢察司負責,或可由檢察司或其他主管機關另定專法。若在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理,則非檢察司處理,而是交由法律事務司處理。
+
+ 二、實質內容討論
+ (一)將刑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作區分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
+ *法務部認為裸照外流的情形屬第51條所稱「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故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雖然有部分法官認為裸照外流的情形非屬第51條所稱,故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但法務部強調將來會教育法官就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條文解釋。
+ (二)不討論網路霸凌
+ *因擔心將裸照外流列入網路霸凌的議題會讓討論失焦,故不討論網路霸凌。補充:網路霸凌包含實體霸凌與虛擬霸凌的連結,網路霸凌目前傾向將實體霸凌的條文解釋包含網路霸凌。
+ *
+ 標題:違反本人意願之性隱私散布
+ 內容:詢問大眾對性隱私的主觀感受或想像,可舉例,並蒐集大眾對於立法方式的意見。
+
+ *我覺得做「違反本人意願之性隱私散布」的人應該要被刑法制裁。
+ *我覺得影像內容是否為「性隱私」是由被拍的人來決定。
+ *我覺得要有「裸露三點」才算是「性隱私」。
+ *我覺得只要是有關
|
||
| 2017-05-24 07:21 | r0 | |
顯示 diff+ Untitled
+ This pad text is synchronized as you type, so that everyone viewing this page sees the same text. This allows you to collaborate seamlessly on document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