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開放文化授權條款 1.0 版徵求評論
關於此條款
- 為促進臺中數位文化資料的流通及加值運用,我們(臺中市政府)正在進行以開放鏈結資料LOD規格為核心的「臺灣數位文化中心統一入口網站」,預計今年底完成第一階段建置,將蒐羅與臺中相關的數位資料,以開放授權釋出予大眾自由使用,網站內所有的數位素材都將明確標示授權狀態,包括公眾領域授權、CC0及創用CC相關條款,透過授權的清楚標示,希望資料流通可以更加迅速。
- 我們嘗試為數位文化的開放精神建立更前瞻的框架,因此,訂立了「臺中自由文化授權條款1.0版」及「臺中開放文化授權條款1.0版」二個授權條款,分別與「創用CC授權-姓名標示-4.0國際版本」與「創用CC授權-姓名標示-相同方式方享-4.0國際版本」相容。
專案進度
- 2016/11/28~2017/1/25
臺灣數位文化中心先期規劃委託專業服務案委託林誠夏(Lucien)草擬條款
- 2017/3/24~2017/4/30
公開審閱,尋求公眾意見回饋,就在這個hackpad上完成
- 2017/5 臺中市文化局內部簽核此授權條款
- 2017/6 臺中市政府發布授權條款,條款內容可在對應的URI讀取
- 2017/7 Fork cchelper 把TCFCL-1.0與TCOCL-1.0整合進去
- 2017/7 臺灣數位文化中心之臺中學數位典藏資料庫以此授權條款及CC授權條款標註數化典藏內容
臺中開放文化授權條款 1.0 版
Taichung Open Culture License 1.0, TCOCL-1.0 (2017.01.25)
前言:
- 為便利民眾共享及應用市府數位文化資源,強化數位文化資源透過網路被查詢、交換、傳播與散布,以達到結合民間創意,提升本地文化發展,推展跨域共工,接軌國際潮流等目的,特訂定本條款。 本條款為相同方式分享式公眾授權條款,被授權人得以自由地近用、使用、修改,或分享相關數位文化資源,然必須表彰原出處之顯名聲明,並讓衍生著作延用同樣的授權條款以維持素材後續之開放性,其餘授權規則,與臺中自由文化同版本號授權條款相同。
1. 定義
- 1.1. 「授權人」
- 指具有處份地位,將數位文化著作之全部或一部,透過本條款釋出予公眾之自然人及法人。
- 1.2. 「被授權人」
- 指依本條款規定取得數位文化著作之全部或一部,並對其進行後續利用之自然人及法人。
- 1.3. 「數位文化著作」
- 本條款所指稱之「數位文化著作」,意指授權人依本條款,以公開、可修改,且無不必要技術限制之格式提供之數位文化素材中,其得受著作權利保護之客體。依其後續被利用狀況分為三個型態,而受不同程度之義務性要求:
- 「原生文化著作」:指被授權人後續以原格式或變動格式進行儲放,但不涉及著作內涵變更之重製著作。
- 「衍生文化著作」:指被授權人後續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生文化著作」或已存之「衍生文化著作」另為創作,而產出與「原生文化著作」或已存之「衍生文化著作」無法分割利用之衍生著作。
- 「編輯文化著作」:指被授權人後續以選擇或編排,就「原生文化著作」或「衍生文化著作」進行整理,而產出內含「原生文化著作」或「衍生文化著作」,但日後應需求亦得以合理移除「原生文化著作」或「衍生文化著作」部份,進行分割利用之編輯著作。
2. 授與權利
- 2.1. 授權人依本條款提供之「數位文化著作」,被授權人取得著作權及相似權利上,對其進行非專屬、不限制目的、時間、地域、不可撤回、免授權金、不得再轉授權利用之地位,利用方式包括重製、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演出、編輯、改作。
- 2.2. 被授權人依本條款規定利用「數位文化著作」,無須另行取得授權人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
- 2.3. 本條款之授權範圍,及於著作權與和著作權緊密相關的相似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表演、廣播、錄音及資料庫保護權,和該等權利如何歸類或分類無關。然不包括專利權,商標權,以及原住民族智慧創作專用權。
3. 課予義務
- 3.1. 被授權人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數位文化著作」,視為同意遵守本條款之各項規定。
- 3.2. 被授權人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數位文化著作」,後續產出「原生文化著作」、「衍生文化著作」,以及「編輯文化著作」,皆須以符合附件所示「顯名聲明」提供之資訊,明確標示授權人提供之相關聲明;未盡顯名標示義務者,視為自始未取得「數位文化著作」之授權。
- 3.3. 「衍生文化著作」及「編輯文化著作」經已對「數位文化著作」內涵進行改作或選編者,被授權人須就其改作或選編時間,及經改作或選編之狀態,於顯名聲明標示時額外註記。
- 3.4. 若「數位文化著作」於提供時,已於詮釋資料中嵌入授權人註記之顯名聲明,或相關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則被授權人應善意保存相關資訊於後續「原生文化著作」、「衍生文化著作」,及「編輯文化著作」內,並就其利用型態進行相對應的調整與修改,除非後續利用狀況已無法合理保留是類詮釋資料資訊,例如已將相關著作列印紙本文件時,即屬除外狀況。
- 3.5. 「原生文化著作」、「衍生文化著作」,及「編輯文化著作」內含之「原生文化著作」與「衍生文化著作」,後續僅能依以下聲明之相容條款,或原臺中開放文化授權條款被進行利用。
- 3.6. 被授權人不得採有效科技措施,來限制後續使用者依本授權條款行使相關授權權利之地位。
4. 版本更新
- 本條款如有修正,依舊條款提供之「數位文化著作」,於新條款公告時,被授權人得選擇採用新條款利用。
5. 授權相容
- 本條款與「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 相同方式分享 4.0 國際版本」相容,被授權人依本條款取得「數位文化著作」,如後續以「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 相同方式分享 4.0 國際版本」規定之方式利用,視為符合本條款之規定。
6. 合理使用
- 本條款並無就著作權法上,被授權人可適用之合理使用、合理處置及其他相類之法律地位,而有特約之解釋與限縮。
7. 免責聲明
- 7.1. 除非由授權人個別保證,否則在可行範圍內,授權人是以現狀及現有之基礎提供本「數位文化著作」,且未聲明或提供關於本「數位文化著作」之任何保證,無論明示、默示、是否為法律所規定或其他保證。這包含但不限於任何有關本「數位文化著作」權利之擔保、可商業性、是否符合某特定之目的、未侵害他人權利、不具有潛在或其他之缺陷、正確性、或不論能否被發現之錯誤。
- 7.2. 在可行範圍內,任何因本授權條款或本「數位文化著作」的使用所生之直接的、特殊的、間接的、附隨的、連帶的、懲罰性的、警告性的或其他的損失、支出、費用或損害,授權人對被授權人不負任何法理上或其他的責任(包含但不限於過失責任),縱授權人已經被告知發生此類損失、支出、費用或損害的可能性時,亦同。
- 7.3. 前述所提供的免責聲明及責任限制規定,在可行範圍內,應該以最接近於確實免除全部責任的方式來解釋。
附件:顯名聲明之記述及引用要點
- 本數位文化著作採用臺中開放文化授權條款(Taichung Open Culture License)進行公眾釋出。
- 授權條款的詳細內容見:http://dc.taichung.gov.tw/license/TCOCL/
- 顯名聲明部分請依以下引用方式標示授權資訊:
- 本著作內含臺中自由文化授權條款(Taichung Free Culture License)授權著作,為原數位文化著作之原生文化著作/衍生文化著作/編輯文化著作。
- 原數位文化著作之著作權聲明資訊:授權人 [年份] [數位文化著作名稱或其識別資訊]
- 臺中開放文化授權條款:http://dc.taichung.gov.tw/license/TCOC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