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開放新媒體介接測試轉播意見交流會
編輯歷史
| 時間 | 作者 | 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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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23 04:35 – 04:35 | r1431 – r1437 | |
顯示 diff(1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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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立法院不要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形象的捍衛者,或要求別人跟自己的規格、形式一樣;事實上,立委質詢監督的狀況,就像球賽一樣,有輸有贏,立法院應該把自己視為球賽訊號轉播源,開放大眾使用。
+ *可以跟之前的「轉播合作」一起看@@ http://www.ly.gov.tw/01_lyinfo/0106_sysnews/sysnewsView.action?id=6589&atcid=6589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93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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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22 20:08 – 20:31 | r849 – r1430 | |
顯示 diff(30 行未修改)
*建議改為「剪輯必須附上原始完整會議實況」
*它這條是僅適用於這會期(試辦期)嗎?這條也是不切實際啊。總要加個簡單的字卡字幕,標示發言人名字、職銜等,還有現在討論的主題、剛剛發言人講的某個英文或專有名詞怎麼寫之類的。轉播的目的是要讓一般人民更了解政府如何運作,法律如何形成,而不是讓人民看了感覺更困惑更挫折。
- *
+ *關於這點,看來立院設想的「轉播者」比較接近平台(電視台、頻道商)而不像「報導者」。如果已採用 public domain、CC
+ 、CC-by 釋出,那麼加上對「轉播者」的這些要求,確保原始影音訊號多處分流,這是好事。但前提是影音訊號要進入 public domain,開放從轉播者處取得影音訊號的「報導者」進行剪輯、旁白、主持人...等處理。
(三)轉播會議畫面全螢幕不得有任何新聞採訪或評論。
*右邊通常會有網友聊天內容,下方通常會有現在發言的人
(4 行未修改)
*這是一個不切實際的條文;如果你把委員的聲軌去掉,置換成非本人的發言,或者把委員的截圖拿來當壯陽藥廣告放在高速公路T-BAR上的話,自然有相關的民刑事條款可以去適用,把這條放在這邊的實益何在我搞不懂。
+ *這是要限制「轉播平台」不得作為商業目的、廣告促銷、xxxx嗎?在「轉播頻道、轉播時段」之內我非常贊同,希望這個範圍內的轉播訊號完全等於原始訊號,甚至在時段前後不應加入前後文讓轉播訊號產生商業廣告促銷語意。但除此條件之外,同(二)意見,影音訊號應進入 public domain。
(五)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下載重製、修改或提供予他人。
*應移除,開放利用
*應移除,開放利用(這條感覺很像要把六法全書鎖在國家圖書館密集書庫,然後全國只能有一本,要看要來台北排隊填調閱單一樣)
+ *應移除、開放利用、進入公共領域。但這條看起來,像是要求轉播平台「只能即時轉播、不得提供歷史檔案」?同(二)意見。
(六)對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資訊安全、完整及正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立法院只要提供完整訊號、影片於平台即可
(57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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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22 17:10 – 17:23 | r847 – r848 | |
顯示 diff(20 行未修改)
*對立法院整體來說,其實他們自己也多次提到立法院在民眾心中的印象不好,要得到擴建或搬遷的預算可能很困難;既然如此,何不趁此機會好好重建立法院的形象,讓民眾覺得有信心把預算撥給立法院來使用。
*PS用一個實施要點要來超越政府資訊公開法,會不會有點「下民可欺」的心態?
+ *「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相關權利是哪些權利?是否轉播同意書可以述明?因若是法定權利,必定該法有相關配套,民眾或業者才知道其後處理的法律原則為何。若是相關權利指的是「著作權利」,則此同意書是否是依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將立委諸公當成「表演人」,而依此條「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若真是如此,衍生兩個重要問題:
+ *1、在立法院「表演之人並不僅限立委諸公,包括受質疑與互動的行政官員,是不是這些行政官員,一樣被列入「表演人」之列?
+ *2、立法委員並非立法院這個憲政機關的僱員,故「其表演並不會依著作權法第11條的預設,著作財產權歸於雇用人或公務機關所有。」所以「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怎麼會屬於立法院?!若真將立法院議事錄影紀錄當成錄音、錄影或攝影著作,其著作人會是立委諸公,立法院要取得這些權利依著作權法,還必須先預先取得立委諸公的書面授權,才可代行其後續授權事宜。
+ *所以,正本清源、追根究柢的作法,立法院的議事紀錄與轉播,應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進行廣義解釋,認著作應為「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立法院議事紀錄與質疑為事實性的自動攝錄,並不在文學、科學、藝術,與學術範圍的表現之列,而不認為其受到著作權利保障,故其相關紀錄與錄影一經釋出皆列入不受權利限制之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方為可依現行法能為合宜解釋之道。
(二)會議實況應完整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轉播。
(76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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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10:54 – 11:22 | r837 – r846 | |
顯示 diff(17 行未修改)
*cc-by已經可以廣泛利用,但以cc0釋出有一個重大的意義是在於,體現與實踐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這部政府資訊公開法是經由立法院審議制定,試想制定這部法律的機關自己都怠於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以後如何據以要求其他院部來實踐政府資訊公開的政策方向?
*整篇要點看下來,我覺得立法院還是沒想通為什麼他們要做這件事。
- *國會議事透明化的目的是為了讓人民更了解法律案的制定過程,更了解政府如何運作,甚至在輿論形成階段就能夠參與這整個的過程,等到法律案真的施行之後,政府部門不必再大費周章的推廣、宣導、解釋,因為人民感覺到在這個過程中,他們的意見已經的到充分的表達了,自然不會下意識地對行政部門採取懷疑跟對抗的態度。
+ *國會議事透明化的目的是為了讓人民更了解法律案的制定過程,更了解政府如何運作,甚至在輿論形成階段就能夠參與這整個的過程,等到法律案真的施行之後,政府部門不必再大費周章的推廣、宣導、解釋,因為人民感覺到在這個過程中,他們的意見已經得到充分的表達了,自然不會下意識地對行政部門採取懷疑跟對抗的態度。
*對立法院整體來說,其實他們自己也多次提到立法院在民眾心中的印象不好,要得到擴建或搬遷的預算可能很困難;既然如此,何不趁此機會好好重建立法院的形象,讓民眾覺得有信心把預算撥給立法院來使用。
*PS用一個實施要點要來超越政府資訊公開法,會不會有點「下民可欺」的心態?
(7 行未修改)
(三)轉播會議畫面全螢幕不得有任何新聞採訪或評論。
*右邊通常會有網友聊天內容,下方通常會有現在發言的人
- *廢了吧這條
+ *廢了吧這條, 你不讓民眾在網路上聊, 以後民眾就是上街跟你政府「聊」
*
(四)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23 行未修改)
*立法院應該提供720p以上的高畫質影音, Livehouse.in的介接室應確保各媒體平等使用網路的權利, 且需確保轉播設備的安全。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YYY_Live 這一系列我上次試已經不能用了, 我抓過台中市議會的,是用 http + m3u8 下來是 ts 檔,我個人覺得CP值算高,畫質ok 檔案比 flv 小 。(僅供參考)
- *立法院內部網路應該開放更大的頻寬,方面有意於場內直播者使用。
+ *立法院內部網路應該開放更大的頻寬,方便有意於場內直播者使用。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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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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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43 – 06:52 | r829 – r836 | |
顯示 diff(12 行未修改)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 *應以cc0釋出,或至少創用cc-by
+ *應以cc0(放棄著作權)釋出,或至少創用cc-by
*同下載重置問題,立法院表示瞭解cc-by,但要所有立委同意才可,這可能要等院會同意
*應以cc0釋出,或至少cc-by。
(44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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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各委員會、院會直接各傳一路高品質訊號到中華電信機房(或某廠商機房),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 *(目前已經有CDN)
*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
(32 行未修改)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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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43 – 06:43 | r826 – r828 | |
顯示 diff(101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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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9 – 06:40 | r797 – r825 | |
顯示 diff(56 行未修改)
*立法院應該提供720p以上的高畫質影音, Livehouse.in的介接室應確保各媒體平等使用網路的權利, 且需確保轉播設備的安全。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YYY_Live 這一系列我上次試已經不能用了, 我抓過台中市議會的 是用 m3u8 下來是 ts 檔,我個人覺得CP值算高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YYY_Live 這一系列我上次試已經不能用了, 我抓過台中市議會的,是用 http + m3u8 下來是 ts 檔,我個人覺得CP值算高,畫質ok 檔案比 flv 小 。(僅供參考)
*立法院內部網路應該開放更大的頻寬,方面有意於場內直播者使用。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4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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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9 – 06:39 | r793 – r796 | |
顯示 diff(7 行未修改)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身分是Livehouse.in或中華電信的平台身分或是蘋果、沃草?
- *如果是轉接Livehouse.in的訊號,是否受本同意書拘束?
+ *如果是轉接Livehouse.in或中華電信的訊號,是否受本同意書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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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立法院不要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形象的捍衛者,或要求別人跟自己的規格、形式一樣;事實上,立委質詢監督的狀況,就像球賽一樣,有輸有贏,立法院應該把自己視為球賽訊號轉播源,開放大眾使用。
(89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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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9 | r792 | |
顯示 diff(56 行未修改)
*立法院應該提供720p以上的高畫質影音, Livehouse.in的介接室應確保各媒體平等使用網路的權利, 且需確保轉播設備的安全。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YYY_Live 這一系列我上次試已經不能用了, 我抓過台中市議會的 是用 m3u8 下來是 ts 檔我個人覺得CP值算高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YYY_Live 這一系列我上次試已經不能用了, 我抓過台中市議會的 是用 m3u8 下來是 ts 檔,我個人覺得CP值算高
*立法院內部網路應該開放更大的頻寬,方面有意於場內直播者使用。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4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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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9 | r791 | |
顯示 diff(6 行未修改)
第三方串流服務商提供之議事轉播影音資料,以公益無償方式試辦國會議事影音新媒體介接轉播,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維護國會議事轉播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同意遵守「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規定及下列事項:
-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身分是Livehouse.in的平台身分或是蘋果、沃草?
+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身分是Livehouse.in或中華電信的平台身分或是蘋果、沃草?
*如果是轉接Livehouse.in的訊號,是否受本同意書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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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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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8 – 06:39 | r772 – r790 | |
顯示 diff(56 行未修改)
*立法院應該提供720p以上的高畫質影音, Livehouse.in的介接室應確保各媒體平等使用網路的權利, 且需確保轉播設備的安全。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YYY_Live 這一系列我上次試已經不能用了, 我抓過台中市議會的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YYY_Live 這一系列我上次試已經不能用了, 我抓過台中市議會的 是用 m3u8 下來是 ts 檔我個人覺得CP值算高
*立法院內部網路應該開放更大的頻寬,方面有意於場內直播者使用。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4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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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7 | r771 | |
顯示 diff(60 行未修改)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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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各委員會、院會直接傳一路高品質訊號到中華電信機房(或某廠商機房),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 *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各委員會、院會直接各傳一路高品質訊號到中華電信機房(或某廠商機房),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
(36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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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7 – 06:37 | r769 – r770 | |
顯示 diff(56 行未修改)
*立法院應該提供720p以上的高畫質影音, Livehouse.in的介接室應確保各媒體平等使用網路的權利, 且需確保轉播設備的安全。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YYY_Live 這一系列我上次試已經不能用了, 我抓過台中市議會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YYY_Live 這一系列我上次試已經不能用了, 我抓過台中市議會的
*立法院內部網路應該開放更大的頻寬,方面有意於場內直播者使用。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4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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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7 | r768 | |
顯示 diff(60 行未修改)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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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各委員會、院會直接傳一路高品質訓ㄏㄠ到中華電信機房(或某廠商機房),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 *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各委員會、院會直接傳一路高品質訊號到中華電信機房(或某廠商機房),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
(36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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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7 | r767 | |
顯示 diff(56 行未修改)
*立法院應該提供720p以上的高畫質影音, Livehouse.in的介接室應確保各媒體平等使用網路的權利, 且需確保轉播設備的安全。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YYY_Live 這一系列我上次試已經不能用了, 我抓過台中市議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YYY_Live 這一系列我上次試已經不能用了, 我抓過台中市議會
*立法院內部網路應該開放更大的頻寬,方面有意於場內直播者使用。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4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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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7 – 06:37 | r765 – r766 | |
顯示 diff(60 行未修改)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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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各委員會、院會直接傳一路高品質到中華電信機房(或某廠商機房),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 *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各委員會、院會直接傳一路高品質訓ㄏㄠ到中華電信機房(或某廠商機房),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
(36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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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7 | r764 | |
顯示 diff(56 行未修改)
*立法院應該提供720p以上的高畫質影音, Livehouse.in的介接室應確保各媒體平等使用網路的權利, 且需確保轉播設備的安全。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YYY_Live 這一系列我上次試已經不能用了, 我抓過台中是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YYY_Live 這一系列我上次試已經不能用了, 我抓過台中市議
*立法院內部網路應該開放更大的頻寬,方面有意於場內直播者使用。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4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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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7 – 06:37 | r762 – r763 | |
顯示 diff(60 行未修改)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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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各委員會、院會直接傳一路高ㄆ到中華電信機房(或某廠商機房),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 *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各委員會、院會直接傳一路高品質到中華電信機房(或某廠商機房),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
(36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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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7 | r761 | |
顯示 diff(56 行未修改)
*立法院應該提供720p以上的高畫質影音, Livehouse.in的介接室應確保各媒體平等使用網路的權利, 且需確保轉播設備的安全。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YYY_Live 這一系列我上次試已經不能用了, 我抓過台中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YYY_Live 這一系列我上次試已經不能用了, 我抓過台中是
*立法院內部網路應該開放更大的頻寬,方面有意於場內直播者使用。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4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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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7 – 06:37 | r759 – r760 | |
顯示 diff(60 行未修改)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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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各委員會、院會直接傳一路ㄒ到中華電信機房(或某廠商機房),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 *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各委員會、院會直接傳一路高ㄆ到中華電信機房(或某廠商機房),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
(36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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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7 | r758 | |
顯示 diff(56 行未修改)
*立法院應該提供720p以上的高畫質影音, Livehouse.in的介接室應確保各媒體平等使用網路的權利, 且需確保轉播設備的安全。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YYY_Live 這一系列我上次試已經不能用了, 我抓過台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YYY_Live 這一系列我上次試已經不能用了, 我抓過台中
*立法院內部網路應該開放更大的頻寬,方面有意於場內直播者使用。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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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7 – 06:37 | r756 – r757 | |
顯示 diff(60 行未修改)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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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各委員會、院會直接傳到中華電信機房(或某廠商機房),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 *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各委員會、院會直接傳一路ㄒ到中華電信機房(或某廠商機房),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
(36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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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7 | r755 | |
顯示 diff(56 行未修改)
*立法院應該提供720p以上的高畫質影音, Livehouse.in的介接室應確保各媒體平等使用網路的權利, 且需確保轉播設備的安全。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YYY_Live 這一系列我上次試已經不能用了, 我抓過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YYY_Live 這一系列我上次試已經不能用了, 我抓過台
*立法院內部網路應該開放更大的頻寬,方面有意於場內直播者使用。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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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7 – 06:37 | r751 – r754 | |
顯示 diff(60 行未修改)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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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各委員會、院會單到中華電信機房(或某廠商機房),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 *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各委員會、院會直接傳到中華電信機房(或某廠商機房),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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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7 | r7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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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應該提供720p以上的高畫質影音, Livehouse.in的介接室應確保各媒體平等使用網路的權利, 且需確保轉播設備的安全。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YYY_Live 這一系列我上次試已經不能用了, 我抓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YYY_Live 這一系列我上次試已經不能用了, 我抓過
*立法院內部網路應該開放更大的頻寬,方面有意於場內直播者使用。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4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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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7 – 06:37 | r748 – r749 | |
顯示 diff(60 行未修改)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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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各委員會、院會單一線路出到中華電信機房(或某廠商機房),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 *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各委員會、院會單到中華電信機房(或某廠商機房),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
(36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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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7 – 06:37 | r746 – r747 | |
顯示 diff(56 行未修改)
*立法院應該提供720p以上的高畫質影音, Livehouse.in的介接室應確保各媒體平等使用網路的權利, 且需確保轉播設備的安全。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YYY_Live 這一系列我上次試已經不能用了,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YYY_Live 這一系列我上次試已經不能用了, 我抓
*立法院內部網路應該開放更大的頻寬,方面有意於場內直播者使用。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4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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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7 – 06:37 | r742 – r745 | |
顯示 diff(60 行未修改)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
- *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各單一線路出到中華電信機房(或某廠商機房),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 *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各委員會、院會單一線路出到中華電信機房(或某廠商機房),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
(36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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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7 | r741 | |
顯示 diff(56 行未修改)
*立法院應該提供720p以上的高畫質影音, Livehouse.in的介接室應確保各媒體平等使用網路的權利, 且需確保轉播設備的安全。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YYY_Live 這一系列我上次試已經不能用了,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YYY_Live 這一系列我上次試已經不能用了,
*立法院內部網路應該開放更大的頻寬,方面有意於場內直播者使用。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4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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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7 – 06:37 | r739 – r740 | |
顯示 diff(60 行未修改)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
- *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以單一線路出到中華電信機房(或某廠商機房),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 *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各單一線路出到中華電信機房(或某廠商機房),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
(36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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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6 – 06:37 | r726 – r738 | |
顯示 diff(56 行未修改)
*立法院應該提供720p以上的高畫質影音, Livehouse.in的介接室應確保各媒體平等使用網路的權利, 且需確保轉播設備的安全。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300K_Live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YYY_Live 這一系列我上次試已經不能用了,
*立法院內部網路應該開放更大的頻寬,方面有意於場內直播者使用。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4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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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6 – 06:36 | r723 – r725 | |
顯示 diff(60 行未修改)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
- *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以單一線路出到中華電信機房(或某廠商ㄐㄧ,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 *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以單一線路出到中華電信機房(或某廠商機房),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
(36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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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6 | r722 | |
顯示 diff(56 行未修改)
*立法院應該提供720p以上的高畫質影音, Livehouse.in的介接室應確保各媒體平等使用網路的權利, 且需確保轉播設備的安全。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300K_Live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X/300K_Live
*立法院內部網路應該開放更大的頻寬,方面有意於場內直播者使用。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4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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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6 | r721 | |
顯示 diff(60 行未修改)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
- *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以單一線路出到中華電信機房,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 *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以單一線路出到中華電信機房(或某廠商ㄐㄧ,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
(36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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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5 – 06:36 | r711 – r720 | |
顯示 diff(56 行未修改)
*立法院應該提供720p以上的高畫質影音, Livehouse.in的介接室應確保各媒體平等使用網路的權利, 且需確保轉播設備的安全。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可以截取啊? rtmp://h264media01.ly.gov.tw:1935/liveX/300K_Live
*立法院內部網路應該開放更大的頻寬,方面有意於場內直播者使用。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4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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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4 – 06:35 | r706 – r710 | |
顯示 diff(12 行未修改)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 *應以cc0釋出,或至少cc-by
+ *應以cc0釋出,或至少創用cc-by
*同下載重置問題,立法院表示瞭解cc-by,但要所有立委同意才可,這可能要等院會同意
*應以cc0釋出,或至少cc-by。
(84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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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4 – 06:34 | r687 – r705 | |
顯示 diff(56 行未修改)
*立法院應該提供720p以上的高畫質影音, Livehouse.in的介接室應確保各媒體平等使用網路的權利, 且需確保轉播設備的安全。
+ *ivod現在是不是只剩下 f4m
*立法院內部網路應該開放更大的頻寬,方面有意於場內直播者使用。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
+ *
*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以單一線路出到中華電信機房,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37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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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31 – 06:33 | r665 – r686 | |
顯示 diff(4 行未修改)
本人(公司) 之 (多媒體平台名稱) 使用立法院委託
- 第三方串流服務商提供之議事轉播影音資料,以公益無償方式試辦國會議事影音新媒體介接轉播,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維護國會議事轉播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同意遵守「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規定及下列事項:
+ 第三方串流服務商提供之議事轉播影音資料,以公益無償方式試辦國會議事影音新媒體介接轉播,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維護國會議事轉播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同意遵守「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規定及下列事項: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身分是Livehouse.in的平台身分或是蘋果、沃草?
(49 行未修改)
*立法院內部網路應該開放更大的頻寬,方面有意於場內直播者使用。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
+ *技術上,希望立法院的訊號能以單一線路出到中華電信機房,再從機房處分流到各媒體,這樣可以處理立法院對外頻寬不夠的問題。
*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
(36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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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15 – 06:20 | r646 – r664 | |
顯示 diff(36 行未修改)
(五)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下載重製、修改或提供予他人。
- *應移除,開放利用
*應移除,開放利用
+ *應移除,開放利用(這條感覺很像要把六法全書鎖在國家圖書館密集書庫,然後全國只能有一本,要看要來台北排隊填調閱單一樣)
(六)對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資訊安全、完整及正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56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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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6:15 – 06:15 | r641 – r645 | |
顯示 diff(24 行未修改)
*新聞報導需要有脈絡,不可能沒有旁白與主持人,太深的議題還是需要解釋
*應該說剪輯不可以「斷章取義」
- *或是剪輯必須附上原始完整會議實況
+ *建議改為「剪輯必須附上原始完整會議實況」
*它這條是僅適用於這會期(試辦期)嗎?這條也是不切實際啊。總要加個簡單的字卡字幕,標示發言人名字、職銜等,還有現在討論的主題、剛剛發言人講的某個英文或專有名詞怎麼寫之類的。轉播的目的是要讓一般人民更了解政府如何運作,法律如何形成,而不是讓人民看了感覺更困惑更挫折。
*
(69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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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2 – 06:14 | r336 – r640 | |
顯示 diff(14 行未修改)
*應以cc0釋出,或至少cc-by
*同下載重置問題,立法院表示瞭解cc-by,但要所有立委同意才可,這可能要等院會同意
+ *應以cc0釋出,或至少cc-by。
+ *cc-by已經可以廣泛利用,但以cc0釋出有一個重大的意義是在於,體現與實踐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這部政府資訊公開法是經由立法院審議制定,試想制定這部法律的機關自己都怠於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以後如何據以要求其他院部來實踐政府資訊公開的政策方向?
+ *整篇要點看下來,我覺得立法院還是沒想通為什麼他們要做這件事。
+ *國會議事透明化的目的是為了讓人民更了解法律案的制定過程,更了解政府如何運作,甚至在輿論形成階段就能夠參與這整個的過程,等到法律案真的施行之後,政府部門不必再大費周章的推廣、宣導、解釋,因為人民感覺到在這個過程中,他們的意見已經的到充分的表達了,自然不會下意識地對行政部門採取懷疑跟對抗的態度。
+ *對立法院整體來說,其實他們自己也多次提到立法院在民眾心中的印象不好,要得到擴建或搬遷的預算可能很困難;既然如此,何不趁此機會好好重建立法院的形象,讓民眾覺得有信心把預算撥給立法院來使用。
+ *PS用一個實施要點要來超越政府資訊公開法,會不會有點「下民可欺」的心態?
(二)會議實況應完整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轉播。
(1 行未修改)
*應該說剪輯不可以「斷章取義」
*或是剪輯必須附上原始完整會議實況
+ *它這條是僅適用於這會期(試辦期)嗎?這條也是不切實際啊。總要加個簡單的字卡字幕,標示發言人名字、職銜等,還有現在討論的主題、剛剛發言人講的某個英文或專有名詞怎麼寫之類的。轉播的目的是要讓一般人民更了解政府如何運作,法律如何形成,而不是讓人民看了感覺更困惑更挫折。
+ *
(三)轉播會議畫面全螢幕不得有任何新聞採訪或評論。
*右邊通常會有網友聊天內容,下方通常會有現在發言的人
+ *廢了吧這條
+ *
(四)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這個限制會導致訊號無法使用。這當然可以用來作選舉和訴訟
+ *這是一個不切實際的條文;如果你把委員的聲軌去掉,置換成非本人的發言,或者把委員的截圖拿來當壯陽藥廣告放在高速公路T-BAR上的話,自然有相關的民刑事條款可以去適用,把這條放在這邊的實益何在我搞不懂。
(五)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下載重製、修改或提供予他人。
+ *應移除,開放利用
*應移除,開放利用
(六)對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資訊安全、完整及正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立法院只要提供完整訊號、影片於平台即可
- *
+ *這....好像是VHS時代的條文。基本上只要網路不頓、ivod 網站不掛的話,我想應該沒有業者會想砸自己的招牌吧。
(七)立法院得檢查轉播服務之成效與品質。
*是否有量化的標準?
+ *這個好像比較適用於電視業者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有再續的方案嗎?
- *它這個好像是從"與電視業者"合作ˇ的條款中直接抄過來的,林德福協商的時候說,如果沒甚麼人看的話就停辦好了,不要
+ *它這個感覺好像是從"與電視業者"合作ˇ的條款中直接抄過來的,但對新媒體來講,資本規模跟設置成本不能相提並論;林德福協商的時候說,如果沒甚麼人看的話就停辦好了,不要「浪費民脂民膏」;蘇嘉全的態度感覺比較接近「我們先試辦一學期,看怎樣再說」
(九)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立法院得通知改善,未改善者,停止其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停止其介接權利或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
(2 行未修改)
*立法院應該提供720p以上的高畫質影音, Livehouse.in的介接室應確保各媒體平等使用網路的權利, 且需確保轉播設備的安全。
- *立法院內部網路應該開放更大的頻寬,方面有意漁場內直播者使用。
+ *立法院內部網路應該開放更大的頻寬,方面有意於場內直播者使用。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37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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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2 – 05:22 | r333 – r335 | |
顯示 diff(42 行未修改)
(十)本同意書如有任何爭議,立同意書雙方,同意先以協調方式處理,無法協調解決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
- *立法院應該提供720p以上的高畫質影音, Livehouse.in的介接室應確保各媒體平等使用網路的權利, 且需確保轉播設備的安全
+ *立法院應該提供720p以上的高畫質影音, Livehouse.in的介接室應確保各媒體平等使用網路的權利, 且需確保轉播設備的安全。
+ *立法院內部網路應該開放更大的頻寬,方面有意漁場內直播者使用。
+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
(36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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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2 | r332 | |
顯示 diff(36 行未修改)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有再續的方案嗎?
- *它這個好像是從"與電視業者"合作ˇ的條款中直接抄過來的,林德福協商的時候說,如果沒甚麼人看的話就停辦好了,
+ *它這個好像是從"與電視業者"合作ˇ的條款中直接抄過來的,林德福協商的時候說,如果沒甚麼人看的話就停辦好了,不要
(九)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立法院得通知改善,未改善者,停止其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停止其介接權利或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
(42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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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2 | r331 | |
顯示 diff(42 行未修改)
(十)本同意書如有任何爭議,立同意書雙方,同意先以協調方式處理,無法協調解決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
- *立法院應該提供720p以上的高畫質影音, Livehouse.in的介接室應確保各媒體平等使用網路的權利, 且需確保轉播設備的安全.
+ *立法院應該提供720p以上的高畫質影音, Livehouse.in的介接室應確保各媒體平等使用網路的權利, 且需確保轉播設備的安全
*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
(36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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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2 – 05:22 | r329 – r330 | |
顯示 diff(36 行未修改)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有再續的方案嗎?
- *它這個好像是從"與電視業者"合作ˇ的條款中直接抄過來的,林德福協商的時候說,如果沒甚麼人看的話就停辦
+ *它這個好像是從"與電視業者"合作ˇ的條款中直接抄過來的,林德福協商的時候說,如果沒甚麼人看的話就停辦好了,
(九)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立法院得通知改善,未改善者,停止其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停止其介接權利或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
(42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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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2 | r328 | |
顯示 diff(80 行未修改)
其他:
- *立法院內部網路應該開放更大的頻寬,方面有意漁場內直播者使用。
-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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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1 – 05:22 | r320 – r327 | |
顯示 diff(36 行未修改)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有再續的方案嗎?
- *它這個好像是從"與電視業者"合作ˇ的條款中直接超過來
+ *它這個好像是從"與電視業者"合作ˇ的條款中直接抄過來的,林德福協商的時候說,如果沒甚麼人看的話就停辦
(九)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立法院得通知改善,未改善者,停止其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停止其介接權利或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
(43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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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1 | r319 | |
顯示 diff(9 行未修改)
*如果是轉接Livehouse.in的訊號,是否受本同意書拘束?
*
- *再來,立法院不要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形象的捍衛者,或要求別人跟自己的規格、形式一樣;事實上,立委質詢監督的狀況,就像球賽一樣,有書有贏,立法院應該把自己視為球賽訊號轉播源,開放大眾使用。
+ *再來,立法院不要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形象的捍衛者,或要求別人跟自己的規格、形式一樣;事實上,立委質詢監督的狀況,就像球賽一樣,有輸有贏,立法院應該把自己視為球賽訊號轉播源,開放大眾使用。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7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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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1 – 05:21 | r317 – r318 | |
顯示 diff(36 行未修改)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有再續的方案嗎?
- *它這個好像是從"與電視業者"合作ˇ的條款中直接超
+ *它這個好像是從"與電視業者"合作ˇ的條款中直接超過來
(九)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立法院得通知改善,未改善者,停止其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停止其介接權利或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
(43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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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1 | r316 | |
顯示 diff(9 行未修改)
*如果是轉接Livehouse.in的訊號,是否受本同意書拘束?
*
- *再來,立法院不要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形象的捍衛者,或要求別人跟自己的規格、形式一樣;事實上,立委質詢監督的狀況,就像球賽一樣,有書有贏立法院應該把自己視為球賽訊號轉播源,開放大眾使用。
+ *再來,立法院不要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形象的捍衛者,或要求別人跟自己的規格、形式一樣;事實上,立委質詢監督的狀況,就像球賽一樣,有書有贏,立法院應該把自己視為球賽訊號轉播源,開放大眾使用。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7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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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1 – 05:21 | r314 – r315 | |
顯示 diff(36 行未修改)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有再續的方案嗎?
- *它這個好像是從"與電視業者"合作ˇ的條款中直接
+ *它這個好像是從"與電視業者"合作ˇ的條款中直接超
(九)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立法院得通知改善,未改善者,停止其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停止其介接權利或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
(43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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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1 – 05:21 | r310 – r313 | |
顯示 diff(9 行未修改)
*如果是轉接Livehouse.in的訊號,是否受本同意書拘束?
*
- *再來,立法院不要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形象的捍衛者,或要求別人跟自己的規格、形式一樣;事實上,立委質詢監督的狀況,就像球賽一樣,立法院應該把自己視為球賽訊號轉播源,開放大眾使用。
+ *再來,立法院不要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形象的捍衛者,或要求別人跟自己的規格、形式一樣;事實上,立委質詢監督的狀況,就像球賽一樣,有書有贏立法院應該把自己視為球賽訊號轉播源,開放大眾使用。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7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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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1 – 05:21 | r306 – r309 | |
顯示 diff(36 行未修改)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有再續的方案嗎?
- *它這個好像是從"與電視業者"
+ *它這個好像是從"與電視業者"合作ˇ的條款中直接
(九)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立法院得通知改善,未改善者,停止其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停止其介接權利或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
(43 行未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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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1 | r305 | |
顯示 diff(9 行未修改)
*如果是轉接Livehouse.in的訊號,是否受本同意書拘束?
*
- *再來,立法院不要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形象的捍衛者,或要求別人跟自己的規格、形式一樣;應該把自己視為球賽訊號轉播源,開放大眾使用。
+ *再來,立法院不要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形象的捍衛者,或要求別人跟自己的規格、形式一樣;事實上,立委質詢監督的狀況,就像球賽一樣,立法院應該把自己視為球賽訊號轉播源,開放大眾使用。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7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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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0 – 05:20 | r302 – r304 | |
顯示 diff(36 行未修改)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有再續的方案嗎?
- *它這個好像是從""
+ *它這個好像是從"與電視業者"
(九)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立法院得通知改善,未改善者,停止其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停止其介接權利或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
(43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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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0 – 05:20 | r300 – r301 | |
顯示 diff(9 行未修改)
*如果是轉接Livehouse.in的訊號,是否受本同意書拘束?
*
- *再來,立法院不要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形象的捍衛者,或邀ㄧ應該把自己視為球賽訊號轉播源,開放大眾使用。
+ *再來,立法院不要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形象的捍衛者,或要求別人跟自己的規格、形式一樣;應該把自己視為球賽訊號轉播源,開放大眾使用。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7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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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0 | r299 | |
顯示 diff(36 行未修改)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有再續的方案嗎?
- *它這個好像是從"
+ *它這個好像是從""
(九)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立法院得通知改善,未改善者,停止其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停止其介接權利或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
(43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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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0 | r298 | |
顯示 diff(9 行未修改)
*如果是轉接Livehouse.in的訊號,是否受本同意書拘束?
*
- *再來,立法院不要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形象的捍衛者,應該把自己視為球賽訊號轉播源,開放大眾使用。
+ *再來,立法院不要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形象的捍衛者,或邀ㄧ應該把自己視為球賽訊號轉播源,開放大眾使用。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7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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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0 – 05:20 | r294 – r297 | |
顯示 diff(36 行未修改)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有再續的方案嗎?
- *它這個好
+ *它這個好像是從"
(九)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立法院得通知改善,未改善者,停止其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停止其介接權利或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
(43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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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0 | r293 | |
顯示 diff(8 行未修改)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身分是Livehouse.in的平台身分或是蘋果、沃草?
*如果是轉接Livehouse.in的訊號,是否受本同意書拘束?
+ *
*再來,立法院不要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形象的捍衛者,應該把自己視為球賽訊號轉播源,開放大眾使用。
(71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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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0 | r292 | |
顯示 diff(35 行未修改)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有再續的方案嗎?
- *它這個
+ *它這個好
(九)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立法院得通知改善,未改善者,停止其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停止其介接權利或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
(43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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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0 | r291 | |
顯示 diff(8 行未修改)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身分是Livehouse.in的平台身分或是蘋果、沃草?
*如果是轉接Livehouse.in的訊號,是否受本同意書拘束?
- *再來,立法院不要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形象的捍衛者,應該把自己視為球賽訊號轉播源,
+ *再來,立法院不要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形象的捍衛者,應該把自己視為球賽訊號轉播源,開放大眾使用。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7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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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0 | r290 | |
顯示 diff(35 行未修改)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有再續的方案嗎?
- *它這
+ *它這個
(九)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立法院得通知改善,未改善者,停止其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停止其介接權利或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
(43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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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0 | r289 | |
顯示 diff(8 行未修改)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身分是Livehouse.in的平台身分或是蘋果、沃草?
*如果是轉接Livehouse.in的訊號,是否受本同意書拘束?
- *再來,立法院不要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形象的捍衛者,應該把自己視為球賽訊號轉播源
+ *再來,立法院不要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形象的捍衛者,應該把自己視為球賽訊號轉播源,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7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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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0 | r288 | |
顯示 diff(35 行未修改)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有再續的方案嗎?
- *它
+ *它這
(九)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立法院得通知改善,未改善者,停止其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停止其介接權利或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
(43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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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0 | r287 | |
顯示 diff(8 行未修改)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身分是Livehouse.in的平台身分或是蘋果、沃草?
*如果是轉接Livehouse.in的訊號,是否受本同意書拘束?
- *再來,立法院不要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形象的捍衛者,應該把自己視為球賽訊號轉播元
+ *再來,立法院不要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形象的捍衛者,應該把自己視為球賽訊號轉播源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7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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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0 | r286 | |
顯示 diff(35 行未修改)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有再續的方案嗎?
- *
+ *它
(九)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立法院得通知改善,未改善者,停止其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停止其介接權利或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
(43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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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0 – 05:20 | r282 – r285 | |
顯示 diff(8 行未修改)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身分是Livehouse.in的平台身分或是蘋果、沃草?
*如果是轉接Livehouse.in的訊號,是否受本同意書拘束?
- *再來,立法院不要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形象的捍衛者,應該把自己視為球賽
+ *再來,立法院不要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形象的捍衛者,應該把自己視為球賽訊號轉播元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7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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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20 | r281 | |
顯示 diff(35 行未修改)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有再續的方案嗎?
+ *
(九)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立法院得通知改善,未改善者,停止其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停止其介接權利或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
(43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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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19 – 05:20 | r272 – r280 | |
顯示 diff(8 行未修改)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身分是Livehouse.in的平台身分或是蘋果、沃草?
*如果是轉接Livehouse.in的訊號,是否受本同意書拘束?
+ *再來,立法院不要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形象的捍衛者,應該把自己視為球賽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66 行未修改)
*立法院內部網路應該開放更大的頻寬,方面有意漁場內直播者使用。
-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Port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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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18 | r271 | |
顯示 diff(27 行未修改)
(六)對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資訊安全、完整及正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立法院只要提供完整訊號、影片於平台即可
+ *
(七)立法院得檢查轉播服務之成效與品質。
(49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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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5:17 – 05:18 | r253 – r270 | |
顯示 diff(73 行未修改)
六、(實施日期)
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實施。
+
+ 其他:
+
+ *立法院內部網路應該開放更大的頻寬,方面有意漁場內直播者使用。
+ *立法院內部網路不應該封鎖直播用的port(直播通訊協議:RT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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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8 – 04:41 | r214 – r252 | |
顯示 diff(37 行未修改)
(十)本同意書如有任何爭議,立同意書雙方,同意先以協調方式處理,無法協調解決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
+
+ *立法院應該提供720p以上的高畫質影音, Livehouse.in的介接室應確保各媒體平等使用網路的權利, 且需確保轉播設備的安全.
*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
(32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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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7 – 04:37 | r204 – r213 | |
顯示 diff(23 行未修改)
(五)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下載重製、修改或提供予他人。
- *應移除,
+ *應移除,開放利用
(六)對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資訊安全、完整及正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立法院
+ *立法院只要提供完整訊號、影片於平台即可
(七)立法院得檢查轉播服務之成效與品質。
(42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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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7 – 04:37 | r201 – r203 | |
顯示 diff(32 行未修改)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 *有再續的ㄈ
+ *有再續的方案嗎?
(九)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立法院得通知改善,未改善者,停止其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停止其介接權利或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
(36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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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7 | r200 | |
顯示 diff(23 行未修改)
(五)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下載重製、修改或提供予他人。
- *應移除
+ *應移除,
(六)對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資訊安全、完整及正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45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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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7 | r199 | |
顯示 diff(32 行未修改)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 *有再續
+ *有再續的ㄈ
(九)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立法院得通知改善,未改善者,停止其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停止其介接權利或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
(36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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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7 | r198 | |
顯示 diff(23 行未修改)
(五)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下載重製、修改或提供予他人。
- *
+ *應移除
(六)對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資訊安全、完整及正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45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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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6 – 04:37 | r195 – r197 | |
顯示 diff(32 行未修改)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 *有再續
(九)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立法院得通知改善,未改善者,停止其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停止其介接權利或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
(36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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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6 – 04:36 | r183 – r194 | |
顯示 diff(6 行未修改)
第三方串流服務商提供之議事轉播影音資料,以公益無償方式試辦國會議事影音新媒體介接轉播,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維護國會議事轉播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同意遵守「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規定及下列事項:
-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身分是Livehouse.in的平台身分或是
+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身分是Livehouse.in的平台身分或是蘋果、沃草?
+ *如果是轉接Livehouse.in的訊號,是否受本同意書拘束?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6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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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4 – 04:35 | r169 – r182 | |
顯示 diff(10 行未修改)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應以cc0釋出,或至少cc-by
+ *同下載重置問題,立法院表示瞭解cc-by,但要所有立委同意才可,這可能要等院會同意
(二)會議實況應完整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轉播。
(56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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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4 – 04:34 | r164 – r168 | |
顯示 diff(6 行未修改)
第三方串流服務商提供之議事轉播影音資料,以公益無償方式試辦國會議事影音新媒體介接轉播,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維護國會議事轉播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同意遵守「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規定及下列事項:
-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身分是Livehouse.in的平台身
+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身分是Livehouse.in的平台身分或是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59 行未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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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4 | r163 | |
顯示 diff(27 行未修改)
(七)立法院得檢查轉播服務之成效與品質。
- *是否有量化的標準?貧
+ *是否有量化的標準?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38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4 | r162 | |
顯示 diff(6 行未修改)
第三方串流服務商提供之議事轉播影音資料,以公益無償方式試辦國會議事影音新媒體介接轉播,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維護國會議事轉播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同意遵守「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規定及下列事項:
-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身分是Livehouse.in的平台
+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身分是Livehouse.in的平台身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59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4 | r161 | |
顯示 diff(27 行未修改)
(七)立法院得檢查轉播服務之成效與品質。
- *是否有量化的標準?貧指
+ *是否有量化的標準?貧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38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4 – 04:34 | r159 – r160 | |
顯示 diff(6 行未修改)
第三方串流服務商提供之議事轉播影音資料,以公益無償方式試辦國會議事影音新媒體介接轉播,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維護國會議事轉播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同意遵守「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規定及下列事項:
-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身分是Livehouse.in
+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身分是Livehouse.in的平台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59 行未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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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4 | r158 | |
顯示 diff(27 行未修改)
(七)立法院得檢查轉播服務之成效與品質。
- *是否有量化的標準?頻ㄓ
+ *是否有量化的標準?貧指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38 行未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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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4 | r157 | |
顯示 diff(6 行未修改)
第三方串流服務商提供之議事轉播影音資料,以公益無償方式試辦國會議事影音新媒體介接轉播,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維護國會議事轉播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同意遵守「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規定及下列事項:
-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身分是Livehouse.
+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身分是Livehouse.in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59 行未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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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4 | r156 | |
顯示 diff(27 行未修改)
(七)立法院得檢查轉播服務之成效與品質。
- *是否有量化的標準?頻
+ *是否有量化的標準?頻ㄓ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38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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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4 – 04:34 | r154 – r155 | |
顯示 diff(6 行未修改)
第三方串流服務商提供之議事轉播影音資料,以公益無償方式試辦國會議事影音新媒體介接轉播,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維護國會議事轉播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同意遵守「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規定及下列事項:
-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身分是Liveho
+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身分是Livehouse.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59 行未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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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4 | r153 | |
顯示 diff(27 行未修改)
(七)立法院得檢查轉播服務之成效與品質。
- *是否有量化的標準?
+ *是否有量化的標準?頻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38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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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4 – 04:34 | r150 – r152 | |
顯示 diff(6 行未修改)
第三方串流服務商提供之議事轉播影音資料,以公益無償方式試辦國會議事影音新媒體介接轉播,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維護國會議事轉播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同意遵守「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規定及下列事項:
-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身分是
+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身分是Liveho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59 行未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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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4 | r149 | |
顯示 diff(27 行未修改)
(七)立法院得檢查轉播服務之成效與品質。
- *是否有量化的標準
+ *是否有量化的標準?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38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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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4 – 04:34 | r147 – r148 | |
顯示 diff(7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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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4 – 04:34 | r145 – r146 | |
顯示 diff(27 行未修改)
(七)立法院得檢查轉播服務之成效與品質。
- *是否有量化的ㄅㄧㄠ
+ *是否有量化的標準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38 行未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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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4 – 04:34 | r143 – r144 | |
顯示 diff(6 行未修改)
第三方串流服務商提供之議事轉播影音資料,以公益無償方式試辦國會議事影音新媒體介接轉播,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維護國會議事轉播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同意遵守「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規定及下列事項:
-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ㄕㄣ
+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身分是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59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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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4 – 04:34 | r141 – r142 | |
顯示 diff(27 行未修改)
(七)立法院得檢查轉播服務之成效與品質。
- *是否有量化
+ *是否有量化的ㄅㄧㄠ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38 行未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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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4 | r140 | |
顯示 diff(6 行未修改)
第三方串流服務商提供之議事轉播影音資料,以公益無償方式試辦國會議事影音新媒體介接轉播,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維護國會議事轉播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同意遵守「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規定及下列事項:
-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
+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ㄕㄣ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59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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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4 | r139 | |
顯示 diff(27 行未修改)
(七)立法院得檢查轉播服務之成效與品質。
- *是否有輛
+ *是否有量化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38 行未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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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4 | r138 | |
顯示 diff(6 行未修改)
第三方串流服務商提供之議事轉播影音資料,以公益無償方式試辦國會議事影音新媒體介接轉播,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維護國會議事轉播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同意遵守「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規定及下列事項:
-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ㄍㄜ
+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個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59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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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4 | r137 | |
顯示 diff(27 行未修改)
(七)立法院得檢查轉播服務之成效與品質。
- *是否
+ *是否有輛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38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4 | r136 | |
顯示 diff(6 行未修改)
第三方串流服務商提供之議事轉播影音資料,以公益無償方式試辦國會議事影音新媒體介接轉播,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維護國會議事轉播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同意遵守「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規定及下列事項:
- *要注意一下身分,
+ *要注意一下身分,這ㄍㄜ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59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4 | r135 | |
顯示 diff(27 行未修改)
(七)立法院得檢查轉播服務之成效與品質。
- *
+ *是否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38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3 – 04:34 | r133 – r134 | |
顯示 diff(5 行未修改)
第三方串流服務商提供之議事轉播影音資料,以公益無償方式試辦國會議事影音新媒體介接轉播,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維護國會議事轉播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同意遵守「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規定及下列事項:
-
+ *要注意一下身分,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59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3 | r132 | |
顯示 diff(27 行未修改)
(七)立法院得檢查轉播服務之成效與品質。
-
+ *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38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3 – 04:33 | r128 – r131 | |
顯示 diff(6 行未修改)
第三方串流服務商提供之議事轉播影音資料,以公益無償方式試辦國會議事影音新媒體介接轉播,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維護國會議事轉播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同意遵守「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規定及下列事項:
- *要看選項是什麼
+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59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3 | r127 | |
顯示 diff(27 行未修改)
(七)立法院得檢查轉播服務之成效與品質。
+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38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3 – 04:33 | r110 – r126 | |
顯示 diff(5 行未修改)
第三方串流服務商提供之議事轉播影音資料,以公益無償方式試辦國會議事影音新媒體介接轉播,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維護國會議事轉播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同意遵守「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規定及下列事項:
+
+ *要看選項是什麼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7 行未修改)
*右邊通常會有網友聊天內容,下方通常會有現在發言的人
(四)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 *
+ *這個限制會導致訊號無法使用。這當然可以用來作選舉和訴訟
(五)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下載重製、修改或提供予他人。
+ *
(六)對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資訊安全、完整及正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立法院
(七)立法院得檢查轉播服務之成效與品質。
(40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3 | r109 | |
顯示 diff(14 行未修改)
*或是剪輯必須附上原始完整會議實況
(三)轉播會議畫面全螢幕不得有任何新聞採訪或評論。
- *右邊通常會有網友聊天內容,下方通常會有現在發言
+ *右邊通常會有網友聊天內容,下方通常會有現在發言的人
(四)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
(46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3 | r108 | |
顯示 diff(16 行未修改)
*右邊通常會有網友聊天內容,下方通常會有現在發言
(四)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
+ *
(五)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下載重製、修改或提供予他人。
(44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3 – 04:33 | r105 – r107 | |
顯示 diff(14 行未修改)
*或是剪輯必須附上原始完整會議實況
(三)轉播會議畫面全螢幕不得有任何新聞採訪或評論。
- *右邊通常會有網友聊天內容,下方通常會有現在的發言
+ *右邊通常會有網友聊天內容,下方通常會有現在發言
(四)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46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3 | r104 | |
顯示 diff(16 行未修改)
*右邊通常會有網友聊天內容,下方通常會有現在的發言
(四)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
(五)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下載重製、修改或提供予他人。
(44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2 – 04:33 | r98 – r103 | |
顯示 diff(14 行未修改)
*或是剪輯必須附上原始完整會議實況
(三)轉播會議畫面全螢幕不得有任何新聞採訪或評論。
- *右邊通常會有網友聊天內容,下方通常ㄏ
+ *右邊通常會有網友聊天內容,下方通常會有現在的發言
(四)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45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2 | r97 | |
顯示 diff(7 行未修改)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 *應以cc0釋出,或至少cc-b
+ *應以cc0釋出,或至少cc-by
(二)會議實況應完整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轉播。
(52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2 | r96 | |
顯示 diff(14 行未修改)
*或是剪輯必須附上原始完整會議實況
(三)轉播會議畫面全螢幕不得有任何新聞採訪或評論。
- *右邊通常會有網友聊天內容,下方ㄊㄨㄥ
+ *右邊通常會有網友聊天內容,下方通常ㄏ
(四)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45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2 | r95 | |
顯示 diff(7 行未修改)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 *應以cc0釋出,或至少
+ *應以cc0釋出,或至少cc-b
(二)會議實況應完整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轉播。
(52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2 | r94 | |
顯示 diff(14 行未修改)
*或是剪輯必須附上原始完整會議實況
(三)轉播會議畫面全螢幕不得有任何新聞採訪或評論。
- *右邊通常會有網友聊天內容,ㄒㄧㄚ
+ *右邊通常會有網友聊天內容,下方ㄊㄨㄥ
(四)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45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2 – 04:32 | r92 – r93 | |
顯示 diff(7 行未修改)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 *應以cc0釋出,或
+ *應以cc0釋出,或至少
(二)會議實況應完整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轉播。
(52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2 | r91 | |
顯示 diff(14 行未修改)
*或是剪輯必須附上原始完整會議實況
(三)轉播會議畫面全螢幕不得有任何新聞採訪或評論。
- *右邊通常會有網友聊天內容,
+ *右邊通常會有網友聊天內容,ㄒㄧㄚ
(四)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45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2 | r90 | |
顯示 diff(7 行未修改)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 *應以cc0釋出,或c
+ *應以cc0釋出,或
(二)會議實況應完整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轉播。
(52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2 | r89 | |
顯示 diff(14 行未修改)
*或是剪輯必須附上原始完整會議實況
(三)轉播會議畫面全螢幕不得有任何新聞採訪或評論。
- *右邊通常會有網友聊天內ㄖㄨㄥ
+ *右邊通常會有網友聊天內容,
(四)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45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2 | r88 | |
顯示 diff(7 行未修改)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 *應以cc0釋出,或cc-b
+ *應以cc0釋出,或c
(二)會議實況應完整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轉播。
(52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2 | r87 | |
顯示 diff(14 行未修改)
*或是剪輯必須附上原始完整會議實況
(三)轉播會議畫面全螢幕不得有任何新聞採訪或評論。
- *右邊通常
+ *右邊通常會有網友聊天內ㄖㄨㄥ
(四)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45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2 – 04:32 | r85 – r86 | |
顯示 diff(7 行未修改)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 *應以cc0釋出,或cc-
+ *應以cc0釋出,或cc-b
(二)會議實況應完整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轉播。
(52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2 | r84 | |
顯示 diff(14 行未修改)
*或是剪輯必須附上原始完整會議實況
(三)轉播會議畫面全螢幕不得有任何新聞採訪或評論。
- *右邊通常ㄏ
+ *右邊通常
(四)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45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2 – 04:32 | r82 – r83 | |
顯示 diff(7 行未修改)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 *應以cc0釋出,或
+ *應以cc0釋出,或cc-
(二)會議實況應完整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轉播。
(52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2 | r81 | |
顯示 diff(14 行未修改)
*或是剪輯必須附上原始完整會議實況
(三)轉播會議畫面全螢幕不得有任何新聞採訪或評論。
- *右邊通常ㄏㄨ
+ *右邊通常ㄏ
(四)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45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2 | r80 | |
顯示 diff(7 行未修改)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 *應以cc0釋出,
+ *應以cc0釋出,或
(二)會議實況應完整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轉播。
(52 行未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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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2 | r79 | |
顯示 diff(14 行未修改)
*或是剪輯必須附上原始完整會議實況
(三)轉播會議畫面全螢幕不得有任何新聞採訪或評論。
- *右邊通常ㄏㄨ右邊通常
+ *右邊通常ㄏㄨ
(四)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45 行未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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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2 | r78 | |
顯示 diff(7 行未修改)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 *應以cc0
+ *應以cc0釋出,
(二)會議實況應完整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轉播。
(52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2 – 04:32 | r76 – r77 | |
顯示 diff(14 行未修改)
*或是剪輯必須附上原始完整會議實況
(三)轉播會議畫面全螢幕不得有任何新聞採訪或評論。
- *右邊通常ㄏㄨ右邊通常ㄏㄨㄟˋ
+ *右邊通常ㄏㄨ右邊通常
(四)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45 行未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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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2 | r75 | |
顯示 diff(7 行未修改)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 *應以c
+ *應以cc0
(二)會議實況應完整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轉播。
(52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2 | r74 | |
顯示 diff(14 行未修改)
*或是剪輯必須附上原始完整會議實況
(三)轉播會議畫面全螢幕不得有任何新聞採訪或評論。
- *右邊通常ㄏㄨ
+ *右邊通常ㄏㄨ右邊通常ㄏㄨㄟˋ
(四)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45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2 | r73 | |
顯示 diff(7 行未修改)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 *應以
+ *應以c
(二)會議實況應完整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轉播。
(52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2 | r72 | |
顯示 diff(14 行未修改)
*或是剪輯必須附上原始完整會議實況
(三)轉播會議畫面全螢幕不得有任何新聞採訪或評論。
- *
+ *右邊通常ㄏㄨ
(四)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45 行未修改)
|
||
| 2016-03-18 04:32 – 04:32 | r70 – r71 | |
顯示 diff(7 行未修改)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
+ *應以
(二)會議實況應完整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轉播。
(52 行未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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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2 | r69 | |
顯示 diff(14 行未修改)
*或是剪輯必須附上原始完整會議實況
(三)轉播會議畫面全螢幕不得有任何新聞採訪或評論。
-
+ *
(四)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45 行未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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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32 – 04:32 | r65 – r68 | |
顯示 diff(7 行未修改)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
(二)會議實況應完整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轉播。
*新聞報導需要有脈絡,不可能沒有旁白與主持人,太深的議題還是需要解釋
*應該說剪輯不可以「斷章取義」
+ *或是剪輯必須附上原始完整會議實況
(三)轉播會議畫面全螢幕不得有任何新聞採訪或評論。
(47 行未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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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13 – 04:32 | r5 – r64 | |
顯示 diff 立法院議事開放新媒體介接測試轉播意見交流會
-
- This pad text is synchronized as you type, so that everyone viewing this page sees the same text. This allows you to collaborate seamlessly on documents!
- 立法院議事開放新媒體介接測試轉播同意書(草案)
+ *立法院議事開放新媒體介接測試轉播同意書(草案)
本人(公司) 之 (多媒體平台名稱) 使用立法院委託
-
- 第三方串流服務商提供之議事轉播影音資料,以公益無償方式試辦國會議事影音
-
- 新媒體介接轉播,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維護國會議事
-
- 轉播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同意遵守「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
- 點」規定及下列事項:
+ 第三方串流服務商提供之議事轉播影音資料,以公益無償方式試辦國會議事影音新媒體介接轉播,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維護國會議事轉播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同意遵守「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規定及下列事項: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二)會議實況應完整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轉播。
-
+ *新聞報導需要有脈絡,不可能沒有旁白與主持人,太深的議題還是需要解釋
+ *應該說剪輯不可以「斷章取義」
(三)轉播會議畫面全螢幕不得有任何新聞採訪或評論。
-
- (四)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
- 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 (四)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五)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下載重製、修改或提供予他人。
(3 行未修改)
(七)立法院得檢查轉播服務之成效與品質。
-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
+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 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 (九)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立法院得通知改善,未改善者,停止其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停止其介接權利或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
- (九)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立法院得通知改善,未改善者,停止
+ (十)本同意書如有任何爭議,立同意書雙方,同意先以協調方式處理,無法協調解決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
- 其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停止其介接權利或一定期間之
+ *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
- 介接權利。
+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10 日院長核定
- (十)本同意書如有任何爭議,立同意書雙方,同意先以協調方式處理,無法協調
+ 一、(目的)
+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試辦本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電視頻道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作公益無償轉播,特訂定本要點。
- 解決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
+ 二、(議事影音訊號來源)
+
+ 本院議事影音訊號來源,為公報處提供之本院院會及各委員會議事影音訊
+
+ 三、(議事轉播方式)
+
+ 為維護轉播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轉播時段內,業者不得播放任何廣告、新聞採訪或評論畫面。
+
+ 四、(議事影音訊號權利)
+
+ 議事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本院,業者應於委託合約到期後自行刪除,不得再行儲存。
+
+ 五、(業者之義務)
+
+ 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
+ (一)議事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
+ (二)議事影音訊號不得重製、修改或提供予他人。
+
+ (三)應於播出畫面載明受本院委託公益無償轉播。
+
+ (四)不得為其他不當使用之行為,導致本院權益受損害。
+
+ 六、(實施日期)
+ 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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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13 | r4 | |
顯示 diff(45 行未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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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12 – 04:13 | r1 – r3 | |
顯示 diff- Untitled
+ 立法院議事開放新媒體介接測試轉播意見交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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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院議事開放新媒體介接測試轉播同意書(草案)
+
+ 本人(公司) 之 (多媒體平台名稱) 使用立法院委託
+
+ 第三方串流服務商提供之議事轉播影音資料,以公益無償方式試辦國會議事影音
+
+ 新媒體介接轉播,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維護國會議事
+
+ 轉播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同意遵守「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
+
+ 點」規定及下列事項:
+
+ (一)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立法院。
+
+ (二)會議實況應完整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轉播。
+
+ (三)轉播會議畫面全螢幕不得有任何新聞採訪或評論。
+
+ (四)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
+
+ 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
+ (五)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不得下載重製、修改或提供予他人。
+
+ (六)對議事轉播影音訊號之資訊安全、完整及正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 (七)立法院得檢查轉播服務之成效與品質。
+
+ (八)試辦期自 105年4月1 日起至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結束日止。但有召開臨時
+
+ 會者,延長至臨時會結束為止。試辦期滿後,應自行停止介接。
+
+ (九)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立法院得通知改善,未改善者,停止
+
+ 其一定期間之介接權利;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停止其介接權利或一定期間之
+
+ 介接權利。
+
+ (十)本同意書如有任何爭議,立同意書雙方,同意先以協調方式處理,無法協調
+
+ 解決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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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8 04:12 | r0 | |
顯示 diff+ Untit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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