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心理師法10年_參與式修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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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5 09:18 – 09:28 Small Chang r3429 – r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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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行未修改)
*很抱歉,我一開始以為您有方法,所以就跟著衝了,不過看來是誤解,不過您的提案很好,我會跟著跳坑的,不過回到心理師法本身,我覺得有很大的急迫性,目前學生輔導法草案已經完成,只等行政院送交立院,接下來人力充足的說法將會更受挑戰,我一直在思考,目前心理師法一直都在大老四處奔走,我們這些人急到靠北了,也不知道要怎麼爭取,在太陽花學運後,相關社群工具與平台開始出現,所以是否我們可以做點什麼!
*我的想法是我們把我們的論述,利用像Hakepad 這樣的共筆機制,整理起來,就像我一開始列出的,我們收集完整的國外心理師法,國內就業市場,與心理師的服務項目,在利用一些學運後新媒體來推廣(新頭殼,沃草等),自己造成與情,並統一回應社會輿論,我們目前大家寫自己的Blog 無法集中火力,不知道是否有機會!
+ *Ethan Huang :sorry ,我看錯了人,我以為是 MERAK Huang 問我是否有機制,剛才注意到是您提的,不過我的想法就如上面提到的,看看是否有機會討論個所以然!
*
+ 系統功能:
+ 我想只做成審議心理師法平台太可惜了,所以我們讓他什麼法案都可以審,對於勸人跳坑可能比較有吸引力
+
+
+ 1. 建立修法專案:可以透過新增法條或匯入現有法條,來建立修法專案,以心理師法為例,就是建立心理師法修正專案
+ 2. 建立修改項目,項目如立委投票指南,列出原始法條與修正法條的比較,並列出修法原因,一個專案可以建立多個項目,可以是新增的法條或是欲修改的法條
+ *
+
+ 3. 項目內容
+ a. 修法原因
+ b. 原法條與修改法條比較
+ c. 時間設定,何時結束宣傳,何時結束辯證,何時開始投票
+ d. 正方與反方辯証討論區
+ 這部分要思考一下,要怎麼兼顧可以隨時在反方論證下作正方辯論,又可以很清楚看出正方與反方的總辯論
+ 4. 權限設定:這部分需要討論要如何驗證身份避免重複投票
*需資源:
我稍微研究了幾個平台,包括
(49 行未修改)
*好嗎?
*OK!*
- *心理師法 我把心理師法直接放在這裡, 大家有有爭議的標起來, 我們就可以針度需要修改的條文做討論
- *Sorry ,之前貼的心理師法連結錯誤, 請用這一份.!
-
-
- 我們先就這些做準備, 才有機會提出比較好的修正
-
- 目前需要討論的法條
- *
- *
2014-05-15 01:15 – 01:26 Small Chang r3368 – r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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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行未修改)
* 不過另一個我很擔心的,這樣的速度恐怕會太慢,是否我們可以有個機制,先進行前期的討論,或是有個統一個討論應對心理師下修的因應!
*機制的部分有什麼想法嗎?
+ *很抱歉,我一開始以為您有方法,所以就跟著衝了,不過看來是誤解,不過您的提案很好,我會跟著跳坑的,不過回到心理師法本身,我覺得有很大的急迫性,目前學生輔導法草案已經完成,只等行政院送交立院,接下來人力充足的說法將會更受挑戰,我一直在思考,目前心理師法一直都在大老四處奔走,我們這些人急到靠北了,也不知道要怎麼爭取,在太陽花學運後,相關社群工具與平台開始出現,所以是否我們可以做點什麼!
+ *我的想法是我們把我們的論述,利用像Hakepad 這樣的共筆機制,整理起來,就像我一開始列出的,我們收集完整的國外心理師法,國內就業市場,與心理師的服務項目,在利用一些學運後新媒體來推廣(新頭殼,沃草等),自己造成與情,並統一回應社會輿論,我們目前大家寫自己的Blog 無法集中火力,不知道是否有機會!
+
+ *
+
*需資源:
我稍微研究了幾個平台,包括
(60 行未修改)
2014-05-14 13:42 – 13:42 Ethan Huang r3366 – r3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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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行未修改)
*
* 不過另一個我很擔心的,這樣的速度恐怕會太慢,是否我們可以有個機制,先進行前期的討論,或是有個統一個討論應對心理師下修的因應!
+ *機制的部分有什麼想法嗎?
*需資源:
我稍微研究了幾個平台,包括
(60 行未修改)
2014-05-14 09:40 – 09:41 Ethan Huang r3354 – r3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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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行未修改)
To ETHAN HUANG : 那是我也把之前討論的再轉到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forum/psylawdiscuss
- *好嗎?*
+ *好嗎?
+ *OK!*
*心理師法 我把心理師法直接放在這裡, 大家有有爭議的標起來, 我們就可以針度需要修改的條文做討論
*Sorry ,之前貼的心理師法連結錯誤, 請用這一份.!
(7 行未修改)
2014-05-14 07:57 – 08:37 Small Chang r3236 – r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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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行未修改)
*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forum/psylawdiscuss
*也把上述的規則暫時放上去了。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就移師到那邊討論好嗎?我這邊等規則確定,就會透過公會、學校、學會請大家上來討論~
- *名字不是重點,討論才是主要的功能,您考量沒錯,我當初沒有想太多,所以我們就開工吧!
- * 不過另一個我很擔心的,這樣的速度恐怕會太慢,是否我們可以有個機制,先進行前期的討論,或是有個統一個討論應對心理師下修的因應!需資源:
+ *名字不是重點,討論才是主要的功能,您考量沒錯,我當初沒有想太多,所以我們就開工吧!我已經先加了一些基本想到的功能與畫面,在請看看要怎麼修改!
+ *
+ * 不過另一個我很擔心的,這樣的速度恐怕會太慢,是否我們可以有個機制,先進行前期的討論,或是有個統一個討論應對心理師下修的因應!
+ *需資源:
我稍微研究了幾個平台,包括
https://g0v.hackpad.com/
(43 行未修改)
*所以我才說現在先把需要調整與討論的法條列出來,請進我建的第5條心理師法,看是否還有什麼要增加與修改的!
*
+
- *
+ To ETHAN HUANG : 那是我也把之前討論的再轉到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forum/psylawdiscuss
+ *好嗎?*
*心理師法 我把心理師法直接放在這裡, 大家有有爭議的標起來, 我們就可以針度需要修改的條文做討論
*Sorry ,之前貼的心理師法連結錯誤, 請用這一份.!
(3 行未修改)
目前需要討論的法條
+ *
*
2014-05-14 03:54 – 03:57 Small Chang r3213 – r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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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行未修改)
*所以,昨天晚上我也請人以同樣的方式,建立了一個名字較中性的論壇「心理師法修法討論版」
*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forum/psylawdiscuss
- *也把上述的規則暫時放上去了。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就移師到那邊討論好嗎?我這邊等規則確定,就會透過公會、學校、學會請大家上來討論~需資源:
+ *也把上述的規則暫時放上去了。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就移師到那邊討論好嗎?我這邊等規則確定,就會透過公會、學校、學會請大家上來討論~
+ *名字不是重點,討論才是主要的功能,您考量沒錯,我當初沒有想太多,所以我們就開工吧!
+ * 不過另一個我很擔心的,這樣的速度恐怕會太慢,是否我們可以有個機制,先進行前期的討論,或是有個統一個討論應對心理師下修的因應!需資源:
我稍微研究了幾個平台,包括
https://g0v.hackpad.com/
(55 行未修改)
2014-05-14 02:00 – 02:12 Merak Huang r3151 – r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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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行未修改)
*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topic/counselingtw/sLgD1UZI6SY
*好!
- *我突然想到,我應該一開始就誤解您這份文件的本因了,您是否是要在此形成一個系統的提案,跟g0v提案我們需要的系統,然後再用這系統完成參與式修法,所以我們需要的是討論這系統需要的功能,而不是討論心理師法呢?所需資源:
+ *我突然想到,我應該一開始就誤解您這份文件的本因了,您是否是要在此形成一個系統的提案,跟g0v提案我們需要的系統,然後再用這系統完成參與式修法,所以我們需要的是討論這系統需要的功能,而不是討論心理師法呢?
+ *是的是的!我希望在Hackpad這裡討論出系統需要的功能以及討論的規則。因為gv就是所幫忙「填坑」的,只是要有明確的坑出來給他們填:)
+ *不過話說,我昨天看了一下您建立的討論區,忽然有個小小的擔心,因為現在取名字叫做ConselingTW,我擔心會讓很多臨床的人在進來的時候有顧慮(就當我小人之心吧!)。
+ *所以,昨天晚上我也請人以同樣的方式,建立了一個名字較中性的論壇「心理師法修法討論版」
+ *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forum/psylawdiscuss
+ *也把上述的規則暫時放上去了。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就移師到那邊討論好嗎?我這邊等規則確定,就會透過公會、學校、學會請大家上來討論~需資源:
我稍微研究了幾個平台,包括
https://g0v.hackpad.com/
(55 行未修改)
2014-05-13 15:38 – 15:40 Small Chang r3142 – r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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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行未修改)
*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topic/counselingtw/sLgD1UZI6SY
*好!
- *所需資源:
+ *我突然想到,我應該一開始就誤解您這份文件的本因了,您是否是要在此形成一個系統的提案,跟g0v提案我們需要的系統,然後再用這系統完成參與式修法,所以我們需要的是討論這系統需要的功能,而不是討論心理師法呢?所需資源:
我稍微研究了幾個平台,包括
https://g0v.hackpad.com/
(55 行未修改)
2014-05-13 07:57 – 07:57 Merak Huang r3135 – r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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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行未修改)
*老大, 我們是否就先換到Google Group去.!
*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topic/counselingtw/sLgD1UZI6SY
- *
+ *好!
*所需資源:
我稍微研究了幾個平台,包括
(56 行未修改)
2014-05-13 07:43 – 07:49 Small Chang r3107 – r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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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行未修改)
*討論的同時,可以讓大家知道有個方向,就是多久以後,讓它變成「議案」的格式。
*然後之後就可以運用某個投票機制,讓它可以形成「有民意」的結論。
+ *老大, 我們是否就先換到Google Group去.!
+ *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topic/counselingtw/sLgD1UZI6SY
+ *
*所需資源:
我稍微研究了幾個平台,包括
(56 行未修改)
2014-05-13 07:41 – 07:43 Merak Huang r3072 – r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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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行未修改)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 另外我的想法是盡量在這裡做結論的調整, 我在google 開了一個群組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forum/counselingtw 可以進行討論並留底
*嗯嗯,我知道您有開一個群組。我想實質的討論可以同時進行,但是如果沒有一個結構,最後可能會無法形成有效的結論。
- *我看起來這個google群組可以是很好的討論空間。
+ *我看起來這個google群組可以是很好的討論空間。我們就宣傳一下請大家上來討論。
+ *討論的同時,可以讓大家知道有個方向,就是多久以後,讓它變成「議案」的格式。
+ *然後之後就可以運用某個投票機制,讓它可以形成「有民意」的結論。
*所需資源:
我稍微研究了幾個平台,包括
(56 行未修改)
2014-05-13 07:41 – 07:41 Small Chang r3070 – r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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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行未修改)
2014-05-13 07:40 – 07:41 Merak Huang r3048 – r3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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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未修改)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 另外我的想法是盡量在這裡做結論的調整, 我在google 開了一個群組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forum/counselingtw 可以進行討論並留底
- *嗯嗯,我知道您有開一個群組
+ *嗯嗯,我知道您有開一個群組。我想實質的討論可以同時進行,但是如果沒有一個結構,最後可能會無法形成有效的結論。
+ *我看起來這個google群組可以是很好的討論空間。
*所需資源:
我稍微研究了幾個平台,包括
(56 行未修改)
2014-05-13 07:39 – 07:39 Small Chang r3039 – r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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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行未修改)
*平台建立起來以後,再來發訊息透過公會、學校邀請大家上來討論。目前這些發訊息的管道反而是暢通的。全聯會有人可以幫忙、學校的學生們也都串連起來了。
*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 另外我的想法是盡量在這裡做結論的調整, 我在google 開了一個群組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forum/counselingtw 可以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 另外我的想法是盡量在這裡做結論的調整, 我在google 開了一個群組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forum/counselingtw 可以進行討論並留底
*嗯嗯,我知道您有開一個群組
*所需資源:
(57 行未修改)
2014-05-13 07:39 Merak Huang r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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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 另外我的想法是盡量在這裡做結論的調整, 我在google 開了一個群組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forum/counselingtw 可以
- *嗯嗯,我知道您有開一個群組。
+ *嗯嗯,我知道您有開一個群組
*所需資源:
我稍微研究了幾個平台,包括
(56 行未修改)
2014-05-13 07:39 – 07:39 Small Chang r3035 – r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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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行未修改)
*平台建立起來以後,再來發訊息透過公會、學校邀請大家上來討論。目前這些發訊息的管道反而是暢通的。全聯會有人可以幫忙、學校的學生們也都串連起來了。
*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 另外我的想法是盡量在這裡做結論的調整, 我在google 開了一個群組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forum/counselingtw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 另外我的想法是盡量在這裡做結論的調整, 我在google 開了一個群組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forum/counselingtw 可以
*嗯嗯,我知道您有開一個群組。
*所需資源:
(57 行未修改)
2014-05-13 07:39 – 07:39 Merak Huang r3033 – r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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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未修改)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 另外我的想法是盡量在這裡做結論的調整, 我在google 開了一個群組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forum/counselingtw
- *嗯嗯,我知道您有
+ *嗯嗯,我知道您有開一個群組。
*所需資源:
我稍微研究了幾個平台,包括
(56 行未修改)
2014-05-13 07:39 Small Chang r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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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行未修改)
*平台建立起來以後,再來發訊息透過公會、學校邀請大家上來討論。目前這些發訊息的管道反而是暢通的。全聯會有人可以幫忙、學校的學生們也都串連起來了。
*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 另外我的想法是盡量在這裡做結論的調整, 我在google 開了一個群組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 另外我的想法是盡量在這裡做結論的調整, 我在google 開了一個群組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forum/counselingtw
*嗯嗯,我知道您有
*所需資源:
(57 行未修改)
2014-05-13 07:39 Merak Huang r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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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未修改)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 另外我的想法是盡量在這裡做結論的調整, 我在google 開了一個群組
- *
+ *嗯嗯,我知道您有
*所需資源:
我稍微研究了幾個平台,包括
(56 行未修改)
2014-05-13 07:38 – 07:39 Small Chang r3013 – r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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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行未修改)
*平台建立起來以後,再來發訊息透過公會、學校邀請大家上來討論。目前這些發訊息的管道反而是暢通的。全聯會有人可以幫忙、學校的學生們也都串連起來了。
*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 另外我的想法是盡量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 另外我的想法是盡量在這裡做結論的調整, 我在google 開了一個群組
*
*所需資源:
(57 行未修改)
2014-05-13 07:38 Merak Huang r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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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未修改)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 另外我的想法是盡量
- *應
+ *
*所需資源:
我稍微研究了幾個平台,包括
(56 行未修改)
2014-05-13 07:38 Small Chang r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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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行未修改)
*平台建立起來以後,再來發訊息透過公會、學校邀請大家上來討論。目前這些發訊息的管道反而是暢通的。全聯會有人可以幫忙、學校的學生們也都串連起來了。
*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 另外我的想法是盡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 另外我的想法是盡量
*應
*所需資源:
(57 行未修改)
2014-05-13 07:38 Merak Huang r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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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未修改)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 另外我的想法是盡
- *應該是
+ *應
*所需資源:
我稍微研究了幾個平台,包括
(56 行未修改)
2014-05-13 07:38 Small Chang r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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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行未修改)
*平台建立起來以後,再來發訊息透過公會、學校邀請大家上來討論。目前這些發訊息的管道反而是暢通的。全聯會有人可以幫忙、學校的學生們也都串連起來了。
*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 另外我的想法是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 另外我的想法是盡
*應該是
*所需資源:
(57 行未修改)
2014-05-13 07:38 Merak Huang r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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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未修改)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 另外我的想法是
- *應該是說
+ *應該是
*所需資源:
我稍微研究了幾個平台,包括
(56 行未修改)
2014-05-13 07:38 – 07:38 Small Chang r3005 – r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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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行未修改)
*平台建立起來以後,再來發訊息透過公會、學校邀請大家上來討論。目前這些發訊息的管道反而是暢通的。全聯會有人可以幫忙、學校的學生們也都串連起來了。
*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 另外我的想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 另外我的想法是
*應該是說
*所需資源:
(57 行未修改)
2014-05-13 07:38 Merak Huang r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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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未修改)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 另外我的想
- *應該是說,
+ *應該是說
*所需資源:
我稍微研究了幾個平台,包括
(56 行未修改)
2014-05-13 07:38 – 07:38 Small Chang r2999 – r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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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行未修改)
*平台建立起來以後,再來發訊息透過公會、學校邀請大家上來討論。目前這些發訊息的管道反而是暢通的。全聯會有人可以幫忙、學校的學生們也都串連起來了。
*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 另外我的想
*應該是說,
*所需資源:
(57 行未修改)
2014-05-13 07:38 Merak Huang r2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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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未修改)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
- *
+ *應該是說,
*所需資源:
我稍微研究了幾個平台,包括
(56 行未修改)
2014-05-13 07:38 Small Chang r2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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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行未修改)
*平台建立起來以後,再來發訊息透過公會、學校邀請大家上來討論。目前這些發訊息的管道反而是暢通的。全聯會有人可以幫忙、學校的學生們也都串連起來了。
*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1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
*
*所需資源:
(57 行未修改)
2014-05-13 07:38 – 07:38 Merak Huang r2994 – r2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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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行未修改)
但我們需要先知道我們所需要的功能。
*
- *平台建立起來以後,再來發訊息透過公會、學校邀請大家上來討論。目前這些發訊息的管道反而是暢通的。
+ *平台建立起來以後,再來發訊息透過公會、學校邀請大家上來討論。目前這些發訊息的管道反而是暢通的。全聯會有人可以幫忙、學校的學生們也都串連起來了。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1
+ *
*所需資源:
我稍微研究了幾個平台,包括
(56 行未修改)
2014-05-13 07:38 – 07:38 Small Chang r2989 – r2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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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行未修改)
*平台建立起來以後,再來發訊息透過公會、學校邀請大家上來討論。目前這些發訊息的管道反而是暢通的。
*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所需資源: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審議摟?1
+ *所需資源:
我稍微研究了幾個平台,包括
https://g0v.hackpad.com/
(55 行未修改)
2014-05-13 07:37 – 07:38 Merak Huang r2984 – r2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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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行未修改)
但我們需要先知道我們所需要的功能。
*
- *平台建立起來以後,再來發訊息透過公會、學校邀請大家上來討論。目前這些發訊息的管道反而是暢通的
+ *平台建立起來以後,再來發訊息透過公會、學校邀請大家上來討論。目前這些發訊息的管道反而是暢通的。
+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所需資源:
我稍微研究了幾個平台,包括
(56 行未修改)
2014-05-13 07:37 – 07:37 Small Chang r2953 – r2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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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行未修改)
*
*平台建立起來以後,再來發訊息透過公會、學校邀請大家上來討論。目前這些發訊息的管道反而是暢通的
- 所需資源:
+ *所以您的方向, 是要先建立平台, 再進行實質心理師法的討論與所需資源:
我稍微研究了幾個平台,包括
https://g0v.hackpad.com/
(55 行未修改)
2014-05-13 07:28 – 07:36 Merak Huang r2800 – r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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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行未修改)
第二步,是把修法的建議整理成清楚的書面資料,丟在接下來的平台上接受大家的審議。
*To Merak Huang 您有覺的接下來要怎麼進行嗎? 我們這樣還是偏少人, 看是否還有什麼方向,我們開始尋求各心理師公會協助, 我的想法是還有國外心理師法需要補足
-
+ *抱歉我去參加了幾天的工作坊,一直都不在。
+ *
+ *我的想法是這樣:現在可以要先建立起一個「討論規則」(如同「議事規則」),比如說像以下(這個可以請大家一起修改):
+ *1.任一主題線上討論最長時間:3個月(期間大家可以整理資料、收集意見、表達所有意見)
+ *2.線上討論時間結束後,需要成為「議案」
+ *3.「議案」的呈現方式,需要滿足某個格式(例如立院的「關係文書」)
+ *4.在某個時間點以後,將所有以成立的議案並陳,讓大家投票
+ *
+ *在「討論規則」確立以後,我們再來尋求資源與技術支援以建立平台(例如g)v的技術支援,
+ 但我們需要先知道我們所需要的功能。
+ *
+ *平台建立起來以後,再來發訊息透過公會、學校邀請大家上來討論。目前這些發訊息的管道反而是暢通的
所需資源:
我稍微研究了幾個平台,包括
(56 行未修改)
2014-05-13 05:29 – 05:33 Small Chang r2543 – r2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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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行未修改)
現在,每個人的第一步,就是拿出心理師法好好研讀,並認真思考或找人討論。
第二步,是把修法的建議整理成清楚的書面資料,丟在接下來的平台上接受大家的審議。
-
+ *To Merak Huang 您有覺的接下來要怎麼進行嗎? 我們這樣還是偏少人, 看是否還有什麼方向,我們開始尋求各心理師公會協助, 我的想法是還有國外心理師法需要補足
所需資源:
(57 行未修改)
2014-05-12 11:30 – 11:34 Small Chang r2401 – r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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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行未修改)
*
*目前心理師法的問題
- *照會精神科醫師方得執行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治療。
- *照會心理師的部份我個人比較覺的是爭議, 而不太能算問題, 事實上好與壞都有,心理師不用背相關精神疾患的誤診,專心在心理議題上,反正是比較專注, 雖然在醫病思唯上會覺的需要在精神科之下,但這部份本來就各有善長
- *我覺得這部分其實在社區與學校比較會遇到困難,因為我可能接了一名憂鬱症的病人做心理治療,可是並沒有照會精神科醫師取得醫囑,那我可以執行業務嗎?
- *1.在諮商前就被需要告知個案,如果有相關精神疾患需取得醫囑才能進行!
- *2. 事實上當個案有用藥情況,本來就需要與精神科醫生互相了解,才能對個案的情況有確定的掌握,對於諮商效果絕對有幫助!
- *關於第2點我蠻同意的。不過,關於第1點,要去思考的一件事是:「為什麼心理師做心理諮商或治療需要經過精神科醫師的同意?」又,如果今天一名憂鬱症的病患想找心理師談,但他不想(或是覺得不需要)跟精神科醫師說,可以嗎?我自己是覺得:「應當尊重病患就醫自主權與隱私權。」我們可以建議個案,如果他跟精神科醫師明確告知,則在各個專業合作下,他能獲得較大的改善,但不應該在法條上去給予這則限制。另一方面,醫師與心理師的專業工作內容本來就不同,醫囑代表的是一種權力關係,但我認為精神科醫師無權指導心理師的工作方式。
- *重點在於第二點,只要對個案真的有幫助,剩下的就是說法與作法, 例如心理師法第15條第一項需要諮商需要記錄個案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 難到會因為尊重隱私而不填寫嗎?這些在諮商前就會告知個案了!而醫囑我倒不覺的是權利關係, 例如心理師會把評估給社工並與之討論,難到這算是權力關係嗎?
- *我倒覺的心理師不用太在意精神科的互動, 依我們自己的經驗,個案用藥諮商只佔一小部份,而剩下的找好溝通的精神科醫生配合就可以了
- *我所謂的權力關係(跟權利不一樣),是指心理師法的這則規定(不能違背)。舉例來說:心理師把評估給社工並與之討論,是「得」而不是「應」。如果今天規定社工執行家屬會談前必須經過心理師評估以後才能執行,就是構成一種權力關係。代表社工在執行業務之前,必須經過心理師「同意」或是「指導」。但是,也許個案很想直接給社工師服務做家屬會談呢?而且社工也的確有評估的能力不是嗎?事實是,這條法條不太不人性化而且失去了對於個案與心理師自主性的尊重。
- *
- *假設,今天個案走到心理師前說:「 醫師說我可能罹患了強迫症,我在想我可以來跟你談談嗎?」
- *心理師:「你有經過醫師同意嗎?或是你有告知醫師嗎?」
- *個案說:「沒有,而且我下次回診是一個月後。」
- *心理師:「不好意思,因為心理師法規定我們執行業務前必須照會精神科取得醫囑,所以麻煩你一個月後回診先經過醫師同意後再過來吧。」
- *
- *在這樣的例子裡,我不認為我們真的有照顧到個案的需求,實際上的運作我覺得比較好的運作是:
- *
- *心理師:「醫師說你可能罹患了強迫症?那你要不要再找個時間回去跟醫師做個確認,如果確認了,也請你務必讓我知道,因為這樣我可以更清楚你的狀況,提供適切的協助。不過,在你回診之前,你有什麼是想先跟我聊聊的?也許我們可以先談談?」
- *
- *可是,如果依照現行法條,就會有執行上的困難(或者是說風險?)。因為我們在未取得醫囑之前,似乎(?)無法執行心理諮商與治療。可是「診斷」真的優先於「心理諮商與治療」嗎?我認為「診斷」可以幫助心理諮商與治療,但在「診斷」之前,心理諮商與治療可以發揮的地方也很多,並不需要被排序。
- *
- *最後,在現行法條上,實務上我們當然可以找好溝通的精神科醫師討論。可是,如果今天我們就只有不好溝通的精神科醫師可以選呢?如果精神科醫師就是寫了醫囑說:「請心理師在執行心理治療時先處理A再處理B。」但心理師的專業判斷是要先處理B再處理A呢?依照法條,我想我們只能照醫師的決定來執行,但這就是干預專業,即所謂權力。
- *以您的例子,在個案初步晤談的時候,就都會進行確認了,甚至有些個案會建議用藥穩定後再來諮商,因為在生理不穩定時,進行諮商本來效果就不大,所以我才會提到怎樣對於個案才是好的,基本上您也同意,那剩下就是執行問題,另外寫下非本業的醫囑本來就是不合法吧?如果一個精神科醫生寫下“先處理個人議題,在處理家庭動力”你覺得這張醫囑合法嗎?但是如果反過來看,一個重度憂鬱症的個案,告訴你他有看醫生,想諮商,但沒有真正去看醫生,因為你無從確認起,所以進行諮商,但他卻自殺了,這樣算誰的錯呢,這時我們就可以過照會與醫囑來確認個按確實有就診了,我一直都認為這一條是在保護諮商師,而不是限制!
- *當然,我可以理解你基於「保護」心理師的立場所以支持維持原法條。可是同時我也在乎專業上的彼此尊重。如果就你舉的例子來看,精神科醫師寫下「先處理個人議題,再處理家庭動力」這個東西是否合法,我想會回歸到法官上的判準。再就另兩個例子,憂鬱症沒有就醫而自殺,或是等用藥穩定後再諮商,我想這應當回歸到心理師的專業判斷了,而不是用法條約束。如果他在心理諮商與治療時就清楚告知他最好就醫,否則成效有限,但個案就是不就醫,最後成效不佳甚至自殺了。原則上我不認為這是心理師的錯,而是個案自主性的決定。另一方面,在個案就醫之前心理師一樣有很多工作的地方,比方陪著個案去探討為何不就醫,或是協助個案進行就醫前的心理準備,但如果依照現行法條,這些業務執行上都會有逾法的風險。之所以認為此條應該刪除,主要是在於這則約束無法真正落實,因為心理師在就醫前有太多工作可以協助個案了,可是一旦賦予醫師這條權力,不只心理師在很多地方都有可能逾法,個案也未必能真正被照顧到。你上頭說的很多地方,反而是很軟性的,是心理師本身的專業,不應該在法條上去進行,而是心理師的專業教育。
- * 我個人認為,如果判斷憂鬱症會危及生命需要就醫,而個案不就醫繼續諮商,這樣的心理師有很嚴重的倫理問題,而不只是法律問題而已!
- *我想任何心理師發現個案有立即的自殺風險,都會立即通報而且送醫的。但這跟我們討論的法條(醫囑),我想並沒有直接關係。不過,我也蠻同意另開討論區的,你開的討論區我找時間看看。另外,有爭議處我也再想想。
- *sorry那討論區不是我開的,是g0v,我不知道為啥還沒法正確Login,只要一OK,我會先試試看!
- *
+ *第二條: 將碩士學歷降為學士
+ *第十三條 : 是否要移除"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
+ *
+ *
+ *我g0v 裡的討論區搞不定, 不知道為何不把密碼寄給我, 所以我只好改在google group開個討論區, 請大家相關討論可以移到那來, 我先把第十三條之前的討論先移過去
+ *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forum/counselingtw
+
+
+
*不過如果認為這一條是需要修改的,我們都把它列出來討論,反正想要自己修,就得我們自己對法條有共識摟,我把他匡起來了,您可以再看看哪幾條還需要討論,而我也覺得我們需要找個地方討論,這裡應該比較適合放結論!
*每個人的想法原本就不太一樣,我一直將現在的對話視為討論。我也支持找個地方討論,但同時我也在想每個人工作的所在地應當不太一樣,比方說我人在高雄,但應該不少人是在台北?是否來個線上討論?或是北中南三區分開討論最後一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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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2 04:46 – 05:09 Small Chang r2315 – r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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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就這些做準備, 才有機會提出比較好的修正
+
+ 目前需要討論的法條
+ *
2014-05-10 07:41 – 07:55 Small Chang r2282 – r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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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個人認為,如果判斷憂鬱症會危及生命需要就醫,而個案不就醫繼續諮商,這樣的心理師有很嚴重的倫理問題,而不只是法律問題而已!
*我想任何心理師發現個案有立即的自殺風險,都會立即通報而且送醫的。但這跟我們討論的法條(醫囑),我想並沒有直接關係。不過,我也蠻同意另開討論區的,你開的討論區我找時間看看。另外,有爭議處我也再想想。
+ *sorry那討論區不是我開的,是g0v,我不知道為啥還沒法正確Login,只要一OK,我會先試試看!
*
*不過如果認為這一條是需要修改的,我們都把它列出來討論,反正想要自己修,就得我們自己對法條有共識摟,我把他匡起來了,您可以再看看哪幾條還需要討論,而我也覺得我們需要找個地方討論,這裡應該比較適合放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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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等列出的項目與爭議差不多後,線上即時討論結論
*
- *所以我才說現在先把需要調整與討論的法條列出來,請進我建的第5條心理師法,看是否還有什麼要增加與修改的!PS:我人在台南
+ *所以我才說現在先把需要調整與討論的法條列出來,請進我建的第5條心理師法,看是否還有什麼要增加與修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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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0 03:46 – 04:22 Ethan Huang r2177 – r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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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可以理解你基於「保護」心理師的立場所以支持維持原法條。可是同時我也在乎專業上的彼此尊重。如果就你舉的例子來看,精神科醫師寫下「先處理個人議題,再處理家庭動力」這個東西是否合法,我想會回歸到法官上的判準。再就另兩個例子,憂鬱症沒有就醫而自殺,或是等用藥穩定後再諮商,我想這應當回歸到心理師的專業判斷了,而不是用法條約束。如果他在心理諮商與治療時就清楚告知他最好就醫,否則成效有限,但個案就是不就醫,最後成效不佳甚至自殺了。原則上我不認為這是心理師的錯,而是個案自主性的決定。另一方面,在個案就醫之前心理師一樣有很多工作的地方,比方陪著個案去探討為何不就醫,或是協助個案進行就醫前的心理準備,但如果依照現行法條,這些業務執行上都會有逾法的風險。之所以認為此條應該刪除,主要是在於這則約束無法真正落實,因為心理師在就醫前有太多工作可以協助個案了,可是一旦賦予醫師這條權力,不只心理師在很多地方都有可能逾法,個案也未必能真正被照顧到。你上頭說的很多地方,反而是很軟性的,是心理師本身的專業,不應該在法條上去進行,而是心理師的專業教育。
* 我個人認為,如果判斷憂鬱症會危及生命需要就醫,而個案不就醫繼續諮商,這樣的心理師有很嚴重的倫理問題,而不只是法律問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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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任何心理師發現個案有立即的自殺風險,都會立即通報而且送醫的。但這跟我們討論的法條(醫囑),我想並沒有直接關係。不過,我也蠻同意另開討論區的,你開的討論區我找時間看看。另外,有爭議處我也再想想。
+ *
*不過如果認為這一條是需要修改的,我們都把它列出來討論,反正想要自己修,就得我們自己對法條有共識摟,我把他匡起來了,您可以再看看哪幾條還需要討論,而我也覺得我們需要找個地方討論,這裡應該比較適合放結論!
*每個人的想法原本就不太一樣,我一直將現在的對話視為討論。我也支持找個地方討論,但同時我也在想每個人工作的所在地應當不太一樣,比方說我人在高雄,但應該不少人是在台北?是否來個線上討論?或是北中南三區分開討論最後一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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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0 02:43 – 03:03 Small Chang r2107 – r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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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您的例子,在個案初步晤談的時候,就都會進行確認了,甚至有些個案會建議用藥穩定後再來諮商,因為在生理不穩定時,進行諮商本來效果就不大,所以我才會提到怎樣對於個案才是好的,基本上您也同意,那剩下就是執行問題,另外寫下非本業的醫囑本來就是不合法吧?如果一個精神科醫生寫下“先處理個人議題,在處理家庭動力”你覺得這張醫囑合法嗎?但是如果反過來看,一個重度憂鬱症的個案,告訴你他有看醫生,想諮商,但沒有真正去看醫生,因為你無從確認起,所以進行諮商,但他卻自殺了,這樣算誰的錯呢,這時我們就可以過照會與醫囑來確認個按確實有就診了,我一直都認為這一條是在保護諮商師,而不是限制!
*當然,我可以理解你基於「保護」心理師的立場所以支持維持原法條。可是同時我也在乎專業上的彼此尊重。如果就你舉的例子來看,精神科醫師寫下「先處理個人議題,再處理家庭動力」這個東西是否合法,我想會回歸到法官上的判準。再就另兩個例子,憂鬱症沒有就醫而自殺,或是等用藥穩定後再諮商,我想這應當回歸到心理師的專業判斷了,而不是用法條約束。如果他在心理諮商與治療時就清楚告知他最好就醫,否則成效有限,但個案就是不就醫,最後成效不佳甚至自殺了。原則上我不認為這是心理師的錯,而是個案自主性的決定。另一方面,在個案就醫之前心理師一樣有很多工作的地方,比方陪著個案去探討為何不就醫,或是協助個案進行就醫前的心理準備,但如果依照現行法條,這些業務執行上都會有逾法的風險。之所以認為此條應該刪除,主要是在於這則約束無法真正落實,因為心理師在就醫前有太多工作可以協助個案了,可是一旦賦予醫師這條權力,不只心理師在很多地方都有可能逾法,個案也未必能真正被照顧到。你上頭說的很多地方,反而是很軟性的,是心理師本身的專業,不應該在法條上去進行,而是心理師的專業教育。
- *
+ * 我個人認為,如果判斷憂鬱症會危及生命需要就醫,而個案不就醫繼續諮商,這樣的心理師有很嚴重的倫理問題,而不只是法律問題而已!
*不過如果認為這一條是需要修改的,我們都把它列出來討論,反正想要自己修,就得我們自己對法條有共識摟,我把他匡起來了,您可以再看看哪幾條還需要討論,而我也覺得我們需要找個地方討論,這裡應該比較適合放結論!
*每個人的想法原本就不太一樣,我一直將現在的對話視為討論。我也支持找個地方討論,但同時我也在想每個人工作的所在地應當不太一樣,比方說我人在高雄,但應該不少人是在台北?是否來個線上討論?或是北中南三區分開討論最後一同討論?
+ *這部分可以分三部分來做
+ * 1. 是這個版面保持結論與需要討論的項目,與列舉可參考資料
+ *2. 在一個可以offiline 討論的空間上進行討論與法條的辯證,或許在這裡http://community.g0v.tw/category/9-category
+ *3. 等列出的項目與爭議差不多後,線上即時討論結論
*
+ *所以我才說現在先把需要調整與討論的法條列出來,請進我建的第5條心理師法,看是否還有什麼要增加與修改的!PS:我人在台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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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0 01:49 – 02:10 Ethan Huang r1965 – r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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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在現行法條上,實務上我們當然可以找好溝通的精神科醫師討論。可是,如果今天我們就只有不好溝通的精神科醫師可以選呢?如果精神科醫師就是寫了醫囑說:「請心理師在執行心理治療時先處理A再處理B。」但心理師的專業判斷是要先處理B再處理A呢?依照法條,我想我們只能照醫師的決定來執行,但這就是干預專業,即所謂權力。
*以您的例子,在個案初步晤談的時候,就都會進行確認了,甚至有些個案會建議用藥穩定後再來諮商,因為在生理不穩定時,進行諮商本來效果就不大,所以我才會提到怎樣對於個案才是好的,基本上您也同意,那剩下就是執行問題,另外寫下非本業的醫囑本來就是不合法吧?如果一個精神科醫生寫下“先處理個人議題,在處理家庭動力”你覺得這張醫囑合法嗎?但是如果反過來看,一個重度憂鬱症的個案,告訴你他有看醫生,想諮商,但沒有真正去看醫生,因為你無從確認起,所以進行諮商,但他卻自殺了,這樣算誰的錯呢,這時我們就可以過照會與醫囑來確認個按確實有就診了,我一直都認為這一條是在保護諮商師,而不是限制!
+ *當然,我可以理解你基於「保護」心理師的立場所以支持維持原法條。可是同時我也在乎專業上的彼此尊重。如果就你舉的例子來看,精神科醫師寫下「先處理個人議題,再處理家庭動力」這個東西是否合法,我想會回歸到法官上的判準。再就另兩個例子,憂鬱症沒有就醫而自殺,或是等用藥穩定後再諮商,我想這應當回歸到心理師的專業判斷了,而不是用法條約束。如果他在心理諮商與治療時就清楚告知他最好就醫,否則成效有限,但個案就是不就醫,最後成效不佳甚至自殺了。原則上我不認為這是心理師的錯,而是個案自主性的決定。另一方面,在個案就醫之前心理師一樣有很多工作的地方,比方陪著個案去探討為何不就醫,或是協助個案進行就醫前的心理準備,但如果依照現行法條,這些業務執行上都會有逾法的風險。之所以認為此條應該刪除,主要是在於這則約束無法真正落實,因為心理師在就醫前有太多工作可以協助個案了,可是一旦賦予醫師這條權力,不只心理師在很多地方都有可能逾法,個案也未必能真正被照顧到。你上頭說的很多地方,反而是很軟性的,是心理師本身的專業,不應該在法條上去進行,而是心理師的專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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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認為這一條是需要修改的,我們都把它列出來討論,反正想要自己修,就得我們自己對法條有共識摟,我把他匡起來了,您可以再看看哪幾條還需要討論,而我也覺得我們需要找個地方討論,這裡應該比較適合放結論!
+ *每個人的想法原本就不太一樣,我一直將現在的對話視為討論。我也支持找個地方討論,但同時我也在想每個人工作的所在地應當不太一樣,比方說我人在高雄,但應該不少人是在台北?是否來個線上討論?或是北中南三區分開討論最後一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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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0 00:54 – 01:30 Small Chang r1888 – r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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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在現行法條上,實務上我們當然可以找好溝通的精神科醫師討論。可是,如果今天我們就只有不好溝通的精神科醫師可以選呢?如果精神科醫師就是寫了醫囑說:「請心理師在執行心理治療時先處理A再處理B。」但心理師的專業判斷是要先處理B再處理A呢?依照法條,我想我們只能照醫師的決定來執行,但這就是干預專業,即所謂權力。
+ *以您的例子,在個案初步晤談的時候,就都會進行確認了,甚至有些個案會建議用藥穩定後再來諮商,因為在生理不穩定時,進行諮商本來效果就不大,所以我才會提到怎樣對於個案才是好的,基本上您也同意,那剩下就是執行問題,另外寫下非本業的醫囑本來就是不合法吧?如果一個精神科醫生寫下“先處理個人議題,在處理家庭動力”你覺得這張醫囑合法嗎?但是如果反過來看,一個重度憂鬱症的個案,告訴你他有看醫生,想諮商,但沒有真正去看醫生,因為你無從確認起,所以進行諮商,但他卻自殺了,這樣算誰的錯呢,這時我們就可以過照會與醫囑來確認個按確實有就診了,我一直都認為這一條是在保護諮商師,而不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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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如果認為這一條是需要修改的,我們都把它列出來討論,反正想要自己修,就得我們自己對法條有共識摟,我把他匡起來了,您可以再看看哪幾條還需要討論,而我也覺得我們需要找個地方討論,這裡應該比較適合放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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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9 13:13 – 13:59 Ethan Huang r1635 – r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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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於第二點,只要對個案真的有幫助,剩下的就是說法與作法, 例如心理師法第15條第一項需要諮商需要記錄個案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 難到會因為尊重隱私而不填寫嗎?這些在諮商前就會告知個案了!而醫囑我倒不覺的是權利關係, 例如心理師會把評估給社工並與之討論,難到這算是權力關係嗎?
*我倒覺的心理師不用太在意精神科的互動, 依我們自己的經驗,個案用藥諮商只佔一小部份,而剩下的找好溝通的精神科醫生配合就可以了
+ *我所謂的權力關係(跟權利不一樣),是指心理師法的這則規定(不能違背)。舉例來說:心理師把評估給社工並與之討論,是「得」而不是「應」。如果今天規定社工執行家屬會談前必須經過心理師評估以後才能執行,就是構成一種權力關係。代表社工在執行業務之前,必須經過心理師「同意」或是「指導」。但是,也許個案很想直接給社工師服務做家屬會談呢?而且社工也的確有評估的能力不是嗎?事實是,這條法條不太不人性化而且失去了對於個案與心理師自主性的尊重。
+ *
+ *假設,今天個案走到心理師前說:「 醫師說我可能罹患了強迫症,我在想我可以來跟你談談嗎?」
+ *心理師:「你有經過醫師同意嗎?或是你有告知醫師嗎?」
+ *個案說:「沒有,而且我下次回診是一個月後。」
+ *心理師:「不好意思,因為心理師法規定我們執行業務前必須照會精神科取得醫囑,所以麻煩你一個月後回診先經過醫師同意後再過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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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這樣的例子裡,我不認為我們真的有照顧到個案的需求,實際上的運作我覺得比較好的運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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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理師:「醫師說你可能罹患了強迫症?那你要不要再找個時間回去跟醫師做個確認,如果確認了,也請你務必讓我知道,因為這樣我可以更清楚你的狀況,提供適切的協助。不過,在你回診之前,你有什麼是想先跟我聊聊的?也許我們可以先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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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如果依照現行法條,就會有執行上的困難(或者是說風險?)。因為我們在未取得醫囑之前,似乎(?)無法執行心理諮商與治療。可是「診斷」真的優先於「心理諮商與治療」嗎?我認為「診斷」可以幫助心理諮商與治療,但在「診斷」之前,心理諮商與治療可以發揮的地方也很多,並不需要被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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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在現行法條上,實務上我們當然可以找好溝通的精神科醫師討論。可是,如果今天我們就只有不好溝通的精神科醫師可以選呢?如果精神科醫師就是寫了醫囑說:「請心理師在執行心理治療時先處理A再處理B。」但心理師的專業判斷是要先處理B再處理A呢?依照法條,我想我們只能照醫師的決定來執行,但這就是干預專業,即所謂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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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理師法 我把心理師法直接放在這裡, 大家有有爭議的標起來, 我們就可以針度需要修改的條文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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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9 11:41 – 11:52 Small Chang r1329 – r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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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實上當個案有用藥情況,本來就需要與精神科醫生互相了解,才能對個案的情況有確定的掌握,對於諮商效果絕對有幫助!
*關於第2點我蠻同意的。不過,關於第1點,要去思考的一件事是:「為什麼心理師做心理諮商或治療需要經過精神科醫師的同意?」又,如果今天一名憂鬱症的病患想找心理師談,但他不想(或是覺得不需要)跟精神科醫師說,可以嗎?我自己是覺得:「應當尊重病患就醫自主權與隱私權。」我們可以建議個案,如果他跟精神科醫師明確告知,則在各個專業合作下,他能獲得較大的改善,但不應該在法條上去給予這則限制。另一方面,醫師與心理師的專業工作內容本來就不同,醫囑代表的是一種權力關係,但我認為精神科醫師無權指導心理師的工作方式。
+ *重點在於第二點,只要對個案真的有幫助,剩下的就是說法與作法, 例如心理師法第15條第一項需要諮商需要記錄個案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 難到會因為尊重隱私而不填寫嗎?這些在諮商前就會告知個案了!而醫囑我倒不覺的是權利關係, 例如心理師會把評估給社工並與之討論,難到這算是權力關係嗎?
+ *我倒覺的心理師不用太在意精神科的互動, 依我們自己的經驗,個案用藥諮商只佔一小部份,而剩下的找好溝通的精神科醫生配合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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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我把心理師法直接放在這裡, 大家有有爭議的標起來, 我們就可以針度需要修改的條文做討論
*Sorry ,之前貼的心理師法連結錯誤, 請用這一份.!
(3 行未修改)
2014-05-09 10:06 – 10:18 Ethan Huang r1247 – r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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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行未修改)
*1.在諮商前就被需要告知個案,如果有相關精神疾患需取得醫囑才能進行!
*2. 事實上當個案有用藥情況,本來就需要與精神科醫生互相了解,才能對個案的情況有確定的掌握,對於諮商效果絕對有幫助!
+ *關於第2點我蠻同意的。不過,關於第1點,要去思考的一件事是:「為什麼心理師做心理諮商或治療需要經過精神科醫師的同意?」又,如果今天一名憂鬱症的病患想找心理師談,但他不想(或是覺得不需要)跟精神科醫師說,可以嗎?我自己是覺得:「應當尊重病患就醫自主權與隱私權。」我們可以建議個案,如果他跟精神科醫師明確告知,則在各個專業合作下,他能獲得較大的改善,但不應該在法條上去給予這則限制。另一方面,醫師與心理師的專業工作內容本來就不同,醫囑代表的是一種權力關係,但我認為精神科醫師無權指導心理師的工作方式。
*心理師法 我把心理師法直接放在這裡, 大家有有爭議的標起來, 我們就可以針度需要修改的條文做討論
*Sorry ,之前貼的心理師法連結錯誤, 請用這一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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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就這些做準備, 才有機會提出比較好的修正
2014-05-09 06:41 – 06:42 Small Chang r1222 – r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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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行未修改)
*2. 事實上當個案有用藥情況,本來就需要與精神科醫生互相了解,才能對個案的情況有確定的掌握,對於諮商效果絕對有幫助!
*心理師法 我把心理師法直接放在這裡, 大家有有爭議的標起來, 我們就可以針度需要修改的條文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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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rry ,之前貼的心理師法連結錯誤, 請用這一份.!
*
我們先就這些做準備, 才有機會提出比較好的修正
2014-05-09 02:52 – 02:54 Small Chang r1128 – r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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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行未修改)
*1.在諮商前就被需要告知個案,如果有相關精神疾患需取得醫囑才能進行!
*2. 事實上當個案有用藥情況,本來就需要與精神科醫生互相了解,才能對個案的情況有確定的掌握,對於諮商效果絕對有幫助!
+ *心理師法 我把心理師法直接放在這裡, 大家有有爭議的標起來, 我們就可以針度需要修改的條文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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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8 15:35 – 16:05 Small Chang r1075 – r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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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行未修改)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101年4月9日公告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要求「醫院員工設置超過300人,應有1人以上;但員工超過1000人者,應增聘1人」,估計全國醫院心理師的缺額僅146人,且是用嚴格標準要求的
*另外,根據 臨床心理師全聯會 102年九月執業人數為933人,穩定增加中 即使要新增146個臨床心理師也很快就會填滿
-
- *"諮商心理師來講,民國 90 年心理師法通過到現在取得諮商心理師證照的有
- *2,490 位,完成執業登記有 1,617 位,目前還有 873 位未執業,那麼如果以我們相對穩
- *定的學校機構佔 67%不算,剩下 33%都有可能異動,流動到醫療院所,所以人力供給面絕
- *對大於需求面"
- * 這一段只說明了諮商心理師的部份, 不過這代表聯合會有資料,我去調調看, 不過臨床的資料得再看看臨床心理師那是否可以拿到
+ *諮商心理師聯合會會刊第十三期
+ *自民國 90 年通過《心理師法》迄今已取得證照者,諮商心理師計 2408 人、臨床心理師計 1179,合計 3587 人(統計至102年5月)
+ *心理諮商所計 43 所、心理治療所 26 所 (統計至102年5月)
*我問看看
*
(2 行未修改)
*照會心理師的部份我個人比較覺的是爭議, 而不太能算問題, 事實上好與壞都有,心理師不用背相關精神疾患的誤診,專心在心理議題上,反正是比較專注, 雖然在醫病思唯上會覺的需要在精神科之下,但這部份本來就各有善長
*我覺得這部分其實在社區與學校比較會遇到困難,因為我可能接了一名憂鬱症的病人做心理治療,可是並沒有照會精神科醫師取得醫囑,那我可以執行業務嗎?
+ *1.在諮商前就被需要告知個案,如果有相關精神疾患需取得醫囑才能進行!
+ *2. 事實上當個案有用藥情況,本來就需要與精神科醫生互相了解,才能對個案的情況有確定的掌握,對於諮商效果絕對有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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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8 15:24 – 15:28 Ethan Huang r1031 – r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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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行未修改)
*照會精神科醫師方得執行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治療。
*照會心理師的部份我個人比較覺的是爭議, 而不太能算問題, 事實上好與壞都有,心理師不用背相關精神疾患的誤診,專心在心理議題上,反正是比較專注, 雖然在醫病思唯上會覺的需要在精神科之下,但這部份本來就各有善長
+ *我覺得這部分其實在社區與學校比較會遇到困難,因為我可能接了一名憂鬱症的病人做心理治療,可是並沒有照會精神科醫師取得醫囑,那我可以執行業務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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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8 14:58 – 15:05 Keyboard Chang r937 – r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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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行未修改)
*台灣心理師相關資料(例如就業情況)
*這個是心理師法公聽會的逐字稿,在第十頁有就業情況
- *""諮商心理師來講,民國 90 年心理師法通過到現在取得諮商心理師證照的有
+ *另外一篇公聽會逐字稿
+ *根據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聯會的統計,至民國102年5月止,衛生署核發臨床心理師證書已達1179張,執業人數為914人,
+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101年4月9日公告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要求「醫院員工設置超過300人,應有1人以上;但員工超過1000人者,應增聘1人」,估計全國醫院心理師的缺額僅146人,且是用嚴格標準要求的
+ *另外,根據 臨床心理師全聯會 102年九月執業人數為933人,穩定增加中 即使要新增146個臨床心理師也很快就會填滿
+
+ *"諮商心理師來講,民國 90 年心理師法通過到現在取得諮商心理師證照的有
*2,490 位,完成執業登記有 1,617 位,目前還有 873 位未執業,那麼如果以我們相對穩
*定的學校機構佔 67%不算,剩下 33%都有可能異動,流動到醫療院所,所以人力供給面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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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一段只說明了諮商心理師的部份, 不過這代表聯合會有資料,我去調調看, 不過臨床的資料得再看看臨床心理師那是否可以拿到
*我問看看
+ *
*目前心理師法的問題
*照會精神科醫師方得執行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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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8 12:35 – 12:36 Keyboard Chang r935 – r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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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於需求面"
* 這一段只說明了諮商心理師的部份, 不過這代表聯合會有資料,我去調調看, 不過臨床的資料得再看看臨床心理師那是否可以拿到
+ *我問看看
*目前心理師法的問題
*照會精神科醫師方得執行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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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8 06:42 – 07:06 Small Chang r602 – r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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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行未修改)
*2,490 位,完成執業登記有 1,617 位,目前還有 873 位未執業,那麼如果以我們相對穩
*定的學校機構佔 67%不算,剩下 33%都有可能異動,流動到醫療院所,所以人力供給面絕
- *對大於需求面" 這一段只說明了諮商心理師的部份, 不過這代表聯合會有資料,我去調調看, 不過臨床的資料得再看看臨床心理師那是否可以拿到
+ *對大於需求面"
+ * 這一段只說明了諮商心理師的部份, 不過這代表聯合會有資料,我去調調看, 不過臨床的資料得再看看臨床心理師那是否可以拿到
*目前心理師法的問題
*照會精神科醫師方得執行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治療。
+ *照會心理師的部份我個人比較覺的是爭議, 而不太能算問題, 事實上好與壞都有,心理師不用背相關精神疾患的誤診,專心在心理議題上,反正是比較專注, 雖然在醫病思唯上會覺的需要在精神科之下,但這部份本來就各有善長
+
*
我們先就這些做準備, 才有機會提出比較好的修正
2014-05-08 05:18 – 05:18 Ethan Huang r599 – r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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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諮商心理師公會許久前所擬的修正草案
*台灣心理師相關資料(例如就業情況)
- *https://onedrive.live.com/view.aspx?resid=CC4D2056378DE4BC!112&app=WordPdf
*這個是心理師法公聽會的逐字稿,在第十頁有就業情況
*""諮商心理師來講,民國 90 年心理師法通過到現在取得諮商心理師證照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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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8 05:09 – 05:12 Small Chang r495 – r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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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行未修改)
*https://onedrive.live.com/view.aspx?resid=CC4D2056378DE4BC!112&app=WordPdf
*這個是心理師法公聽會的逐字稿,在第十頁有就業情況
+ *""諮商心理師來講,民國 90 年心理師法通過到現在取得諮商心理師證照的有
+ *2,490 位,完成執業登記有 1,617 位,目前還有 873 位未執業,那麼如果以我們相對穩
+ *定的學校機構佔 67%不算,剩下 33%都有可能異動,流動到醫療院所,所以人力供給面絕
+ *對大於需求面" 這一段只說明了諮商心理師的部份, 不過這代表聯合會有資料,我去調調看, 不過臨床的資料得再看看臨床心理師那是否可以拿到
*目前心理師法的問題
*照會精神科醫師方得執行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治療。
(2 行未修改)
2014-05-08 02:07 – 02:08 Small Chang r464 – r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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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行未修改)
*目前心理師法的問題
*照會精神科醫師方得執行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治療。
-
+ *
我們先就這些做準備, 才有機會提出比較好的修正
2014-05-07 15:52 – 15:52 Ethan Huang r452 – r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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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行未修改)
2014-05-07 15:50 – 15:51 Keyboard Chang r443 – r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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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行未修改)
*高雄市諮商心理師公會許久前所擬的修正草案
*台灣心理師相關資料(例如就業情況)
+ *https://onedrive.live.com/view.aspx?resid=CC4D2056378DE4BC!112&app=WordPdf
+ *這個是心理師法公聽會的逐字稿,在第十頁有就業情況
*目前心理師法的問題
*照會精神科醫師方得執行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治療。
(2 行未修改)
2014-05-07 15:37 – 15:44 Ethan Huang r368 – r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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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行未修改)
進度更新:
- 亂入: 我們是否先訂的步驟, 分別找人進行
+ 亂入:我們是否先訂個步驟,分別找人進行
*各國心理師法的比較
- *目前網路上現有對心理師法的與論收集
- *台灣心理師相j關資料(例如就業情況)
+ *目前網路上現有對心理師法的輿論收集
+ *高雄市諮商心理師公會許久前所擬的修正草案
+ *台灣心理師相關資料(例如就業情況)
+ *目前心理師法的問題
+ *照會精神科醫師方得執行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治療。
我們先就這些做準備, 才有機會提出比較好的修正
2014-05-07 15:00 – 15:00 Keyboard Chang r356 – r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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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行未修改)
*目前網路上現有對心理師法的與論收集
*台灣心理師相j關資料(例如就業情況)
- * 我有認識的心理師,可以做一下訪談,不過可能要麻煩大家提供問題。
+
我們先就這些做準備, 才有機會提出比較好的修正
2014-05-07 11:26 – 11:31 Small Chang r170 – r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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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行未修改)
2014-05-07 07:23 – 07:23 Keyboard Chang r163 – r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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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行未修改)
*目前網路上現有對心理師法的與論收集
*台灣心理師相j關資料(例如就業情況)
+ * 我有認識的心理師,可以做一下訪談,不過可能要麻煩大家提供問題。
我們先就這些做準備, 才有機會提出比較好的修正
2014-05-07 03:27 – 03:33 Small Chang r32 – r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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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行未修改)
進度更新:
- 亂
+ 亂入: 我們是否先訂的步驟, 分別找人進行
+ *各國心理師法的比較
+ *目前網路上現有對心理師法的與論收集
+ *台灣心理師相j關資料(例如就業情況)
+ 我們先就這些做準備, 才有機會提出比較好的修正
2014-05-07 03:27 (unknown) r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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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行未修改)
2014-05-07 03:27 – 03:27 Small Chang r21 – r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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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未修改)
進度更新:
+
+ 亂
2014-05-05 13:35 – 13:36 Merak Huang r18 – r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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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行未修改)
這樣的過程,就是我所謂的「心理師法10年:參與式修法計畫」。
我相信,這是接下來的一年,我們關於心理師法所能做的,最重要的一件事。
+
+ 現在,每個人的第一步,就是拿出心理師法好好研讀,並認真思考或找人討論。
+ 第二步,是把修法的建議整理成清楚的書面資料,丟在接下來的平台上接受大家的審議。
(13 行未修改)
2014-05-04 13:54 – 13:57 Merak Huang r1 – r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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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titled
+ 專案:心理師法10年_參與式修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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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人:黃天豪
+
+ 說明:
+ 歷經心理師法下修的「蘇江陳」三案後,其實有一股聲音已經出來,那就是「我們需要提出自己的心理師法修正案」。這樣的聲音,相信已經逐漸成為大家的共識。然而,心理師法要修什麼、怎麼修、誰來修?一直是個很大的問題。
+
+ 其實,早在蘇案提出之前,臨床與諮商的學公會,就曾經召開過一系列會議,討論心理師法10年以來,是否需要共同合作來修改的議題;只是當時尚未達到實質的進展。
+
+ 然而,經過這一次的公民覺醒,我有個想法:如果我們不滿意立委可以在不經過溝通之下,任意修改專業的法案;那麼,我們會滿意各學公會的理監事提出的修正案嗎?這麼說並不是不相信學公會的理監事,畢竟我也身為一員,但我相信,絕對有人(甚至許多人)會對理監事們提出來的修法版本無法接受。那麼,有沒有一種修法的可能,是所有人都可以參與其中?
+
+ 這樣的想法,在我看到這篇文章以後,慢慢相信它的可能性。
+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187/article/639
+ 德國的海盜黨,運用網路科技,將透明、共享、共創的概念直接納入其運作中。他們所有的內部溝通文件,都在網路上可供下載。他們的黨綱,是由大家一起,用類似wikipedia的方式修改出來。他們的會議,是全開放式的討論,每個人都可以加入。他們的提案,可以由每一個黨員提出,在液態回饋系統(liquid feedback system)中討論、形成議案、投票表決。
+
+ 看起來很複雜,但我們今天沒有要做這麼複雜的事,我們只是要專注處理一件事:心理師法。
+
+ 想像一下,若是每個人(諮商、臨床、學界、實務界、學生、甚至民眾......),都可以針對心理師法發表意見、提出修改版,最終形成一個為了「所有人的心理健康」的心理師法;那麼,我們就有很好的民意基礎,請衛福部協助,提出「行政院版」的心理師法修正案。這樣的程序,會比目前疲於奔命地「擋」各種版本的法案,更來得有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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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的過程,就是我所謂的「心理師法10年:參與式修法計畫」。
+ 我相信,這是接下來的一年,我們關於心理師法所能做的,最重要的一件事。
+
+
+ 所需資源:
+ 我稍微研究了幾個平台,包括
+ https://g0v.hackpad.com/
+ 這是所謂的「共筆」網站。可以用google或facebook帳號登入。每個人都可以開起主題,其他人可以進入協作編輯。在提出修法版本的過程中,有想法的人可以藉此形成一個共同版本。
+ http://lqfb-test.g0v.tw/pf/
+ 這是上面提到的「液態回饋系統」。這是一種競爭決策系統。所有的修法版本都會透過投票來比拼,一人一票,可以委託他人或接受委託,更可以隨時取消委託!(很棒的防弊措施!)
+ https://hackpad.com/g0v.tw-Liquid-Feedback--Bee14qTnjgX#:h=如果要自行安裝
+ 這是使用方法的說明,雖然也是可以用facebook登入,但我覺得這個過程可能造成資訊移民(六年級以上)的門檻......
+
+ 目前這個專案只有這樣的雛形,需要人與技術!非常希望有更多人一起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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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度更新:
2014-05-04 13:54 (unknown) 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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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tit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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