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HR-PAS: 資訊親和力與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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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30 03:50 – 03:51 Yang-Hsiang Chang r3276 – r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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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易被聽到的聲音想要被聽到,不容易被看到的畫面想要被看到,這個目的的另一端是:不容易聽到聲音的人想要聽到,不容易看到畫面的人想要看到,然後,這些人也要表達,於是又回到公民媒體的初衷,還更擴大,又是:不容易被聽到的聲音想要被聽到,不容易被看到的畫面想要被看到。
*可是在這裡,工具跟內容面臨相似困境,一百個人一百零一種觀點一百零一種溝通需求一百零一種工具需求。所以要有g0v,因為要把資訊提昇成知識,因為溝通不只要資訊,更要有知識。
+ *Jedi Lin 您好,在下很同意您對「參與」的討論,發想出了一個專案,敬請批評指正 https://g0v.hackpad.com/ewwzvcg8ssQ
*授權:CC:BY
*先來腦力激盪一下,這一篇如果是個答覆,那麼問題是什麼?是要問障礙者為什麼需要資訊近用?是要問障礙者怎麼資訊近用?是要問障礙者與非障礙者的資訊近用有和異同?是要問資訊近用如何幫助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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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30 01:58 – 03:07 Jedi Lin r3126 – r3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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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於1980年頒行《殘障福利法》,在1997年修訂改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將「殘障者」正名為「身心障礙者」,把「施予福利」的心態修正為「保護」;《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在2007年又修訂改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認同身心障礙者與其他人沒有不同,所以不是帶有隔離味道的「保護」,而是保障其權益不受侵犯。
- 幾次修法中,身心障礙者的定義從「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轉變成「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這些字句的變化饒富趣味,例如從「生理或心理因素」變成「構造或功能」的問題,體現「障礙不再以病灶作為判斷依據」的典範轉移;從「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轉變成「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是把眼光放寬,不侷限在勞動,更加重視種種個人行為及社會參與。
+ 幾次修法中,身心障礙者的定義從「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轉變成「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這些字句的變化饒富趣味,例如從「生理或心理因素」變成「構造或功能」的問題,體現障礙不再以病灶作為判斷依據的典範轉移;從「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轉變成「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是把眼光放寬,不侷限在勞動,更加重視種種個人行為及社會參與。
「公共資訊無障礙」也首度明確列入,「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 身心障礙者團體付出相當心力敦促民代修法,尤其視障團體格外重視這些修訂,因為曾經有那麼一段時間,台灣多數網頁設計只考慮視覺效果,視覺功能受限的民眾無法取得這類網頁上的內容,這個情況同樣地發生在公部門及民間組織企業網站,導致視障者經常無從得知與自己相關的資訊,連那些與其權益攸關的福利政策也無法掌握,生活、求學、就業均受牽連,隨著政府機關追求「電子治理」,民眾的不便不減反增。
+ 身心障礙者團體付出相當心力敦促民代修法,尤其視障團體格外重視這些修訂,因為曾經有那麼一段時間,台灣多數網頁設計只考慮視覺效果,視覺功能受限的民眾無法取得這類網頁上的內容,這個情況同樣地發生在公部門及民間組織企業網站,導致視障者經常無從得知與自己相關的資訊,連那些攸關權益的福利政策也無法掌握,生活、求學、就業均受牽連,隨著政府機關追求「電子治理」,民眾的不便不減反增。
為了落實保護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團體首先要求政府部門的網頁應具親和力,稱無障礙網頁,相關規定先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發佈,主管機關則是研考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這是在2011年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及第52條之前。查驗各級機關的網頁是非常繁瑣的工作,研考會在實際作為上,也不斷地限制自己的管轄範圍:學校網頁請找教育部,上網報稅請找金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1年之後,相關條文指出主管機關應為NCC,NCC也不想要這個天上掉下來的包袱,幾個單位開始踢起皮球,最後NCC終於在「教育部、金管會、經濟部、研考會等各負責相關領域」的前提下,主管公共資訊無障礙。
- 好不容易爭取到的平等機會,身心障礙團體不會輕易放手,但握得太緊也有副作用;在討論會議中,難免看到身心障礙團體的代表極力主張某項策略,忽略該策略會對不同障別產生更多困擾與不便。舉例來說,部分視障團體相當強調要在網頁內容各區塊安插三個冒號組成的「:::」字符圖案,表示可以用某組鍵盤快捷鍵導覽至該內容區塊;此做法主要會遇到四個問題:其一是這種與前後文無關的字符圖案,會對認知理解能力受限的使用者造成困擾;其二是此字符圖案所搭配的操作功能,係綁定特定的輔助科技;其三是各瀏覽器處理快捷鍵的方式不同,瀏覽器本身已佔用的快捷鍵配置也不同,除非硬性規定所有使用者用相同瀏覽器,否則快捷鍵相當難設計;其四是現今網頁已發展成更富彈性的內容媒介,打造複雜的電玩遊戲也沒問題,不該再想成一定由內容區塊排列而成。當法條已改從「功能」看待身心障礙,網頁設計規範也開始拋棄刻板的解決方案,改由更高層次的功能目的著手,前述視障團體憂心失去原本爭取到的平等,未理解轉變即猛烈排斥。
+ 好不容易爭取到的平等機會,身心障礙團體不會輕易放手,但握得太緊也有副作用;在討論會議中,難免看到身心障礙團體的代表極力主張某項策略,忽略該策略會對不同障別產生更多困擾與不便。舉例來說,部分視障團體相當強調要在網頁內容各區塊安插三個冒號組成的「:::」字符圖案,表示可以用某組鍵盤快捷鍵導覽至該內容區塊;此做法主要會遇到四個問題:其一是這種與前後文無關的字符圖案,會對認知理解能力受限的使用者造成困擾;其二是此字符圖案所搭配的操作功能,係綁定特定輔助科技;其三是各瀏覽器處理快捷鍵的方式不同,瀏覽器本身已佔用的快捷鍵配置也不同,除非硬性規定所有使用者用相同瀏覽器,否則快捷鍵相當難設計;其四是現今網頁已發展成更富彈性的內容媒介,打造複雜的電玩遊戲也沒問題,不該再想成一定由內容區塊排列而成。當法條已改從「功能」看待身心障礙,網頁設計規範也開始拋棄刻板的解決方案,改由更高層次的功能目的著手,前述視障團體憂心失去原本爭取到的平等,未盡理解即強烈排斥,不但連累非視障者,視障者能運用的科技也容易停滯不前。
- 此外,儘管法條早已提到「參與社會」,依據此法源所制定的規範是否足以讓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現行規範相當強調的「業務辦理者把資訊傳送到民眾」程序,只能說是訊息的傳播,稱不上溝通或社會參與。社會由人組成,社會參與也跟人際間的豐富溝通一樣,閱聽之後還要有思考,思考之後還要有表達,如此在多方之間往返反覆,以達到監督、傳播、辯證等目的。如果保障閱聽的權益,但剝奪表達的權益,離社會參與可遠得很。閱聽權益只是個開端,其意義為不容易被聽到的聲音想要被聽到、不容易被看到的畫面想要被看到,實際上這些閱聽能力受限者也是表達弱勢者,意思是說身心障礙者的話語常常就是種不容易被聽到的聲音,身心障礙者的行動常常就是種不容易被看到的畫面。
+ 此外,儘管法條早已提到「參與社會」,依據此法源所制定的規範是否足以讓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現行規範相當強調業務辦理者把資訊傳送到民眾的程序,只能說是訊息的傳播,稱不上溝通或社會參與。社會由人組成,社會參與也跟人際間的豐富溝通一樣,閱聽之後還要有思考,思考之後還要有表達,表達之後還要接收回饋,如此在多方之間往返反覆,以達到監督、傳播、辯證等目的。如果保障閱聽的權益,但剝奪表達的權益,離社會參與可遠得很。閱聽權益只是個開端,其意義為不容易被聽到的聲音想要被聽到、不容易被看到的畫面想要被看到,實際上這些閱聽能力受限者也是表達弱勢者,意思是說身心障礙者的話語常常就是種不容易被聽到的聲音,身心障礙者的行動常常就是種不容易被看到的畫面,身心障礙者的表達內容想要傳給更多人,閱聽權益跟表達權益不能也不該分割。
- 網際網路幫助眾人傳達訊息的精髓即在此:不只是讓資訊傳給人而已,還要幫助人把資訊編織成可用的知識,幫助人用這些知識傳出更多資訊,進而幫助人與人能夠合作,幫助人能夠對群體有所貢獻。
+ 網際網路的精髓即在此:不只是讓資訊傳給人而已,還要幫助人把資訊編織成可用的知識,幫助人用這些知識傳出更多資訊,進而幫助人與人能夠合作,幫助人能夠對群體有所貢獻。
*湧
- 前述工具特性或可稱為資訊親和力,強調資訊的親近易用;重要的是這些都只是「幫助」,網際網路自己不會思考也不會表達,得要靠人來實現。親和力的這一端無法靠著法律或規範處理,因為思考與表達遠比閱聽更複雜也更個人化,十個人可能有十一種觀點、十一種溝通需求,需要用上十一種工具。
+ 前述特性或可稱為資訊親和力,強調資訊的親近易用,是數位時代公民參與的重要根基;但切記這些都只是「幫助」,網際網路自己不會思考也不會表達,得要靠人來實現。親和力的這一端無法靠著法律或規範處理,因為思考與表達遠比閱聽更複雜也更個人化,十個人可能有十一種觀點、十一種溝通需求,需要用上十一種工具。
- 這些需求與工具如何能滿足?同樣是拜網路科技發展所賜,數位時代的散兵遊勇深知解鈴還需繫鈴人,自籌自建g-v軍火庫及開放源碼兵工廠,動手解決自己的問題,過程中也連帶順便解決別人的問題。其實到了這般田地,早已不分身心障礙與否;每個人都有自己獨特的需求,有自己遭逢的困難或環境限制,每一個個人加起來,恰好就是整個群體。
+ 這些需求與工具如何能滿足?同樣是拜網路科技發展所賜,數位時代的散兵遊勇深知解鈴還需繫鈴人,自籌自建g-v軍火庫及開放源碼兵工廠,動手解決自己的問題,過程中也連帶順便解決別人的問題。其實到了這般田地,早已不分身心障礙與否;每個人都有自己獨特的需求,有自己遭逢的困難或環境限制,每一個個人加起來,恰好是整個群體,分別能夠幫助每一個人各自情況的辦法,自然能幫上所有人。
- 從前說「尊重弱勢少數」時,多半不知道實務上要如何達成,此刻我們在數位時代倒是獲得絕佳妙機,群體成員能用草根的方式實際參與其中,由下而上地尊重每一個成員,結果讓整個群體更好。讓我們再次回答誰有資格成為公民──任何勇於追求自己公民使命的人。你,願意把握這樣的機會,成為公民嗎?
+ 從前說「尊重弱勢少數」時,多半不知道實務上要如何達成,此刻我們在數位時代倒是獲得絕佳妙機,群體成員能用草根的方式實際參與群體事務,由下而上地尊重每一個成員,結果讓整個群體更好。讓我們再次回答誰有資格成為公民──任何勇於追求自己公民使命的人。你,願意把握這樣的機會,成為公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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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9 21:08 – 23:41 Jedi Lin r2551 – r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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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訊無障礙」也首度明確列入,「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 身心障礙者團體付出相當心力敦促民代修法,尤其視障團體格外重視這些修訂,因為曾經有那麼一段時間,台灣多數網頁設計只考慮視覺效果,視覺功能受限的民眾無法取得這類網頁上的內容,這個情況同樣地發生在公部門及民間組織企業網站,導致視障者經常無從得知與自己相關的資訊,連那些與其權益攸關的福利政策也無法掌握,生活、求學、就業均受牽連,隨著政府機關追求「電子化治理」,民眾的不便不減反增。
+ 身心障礙者團體付出相當心力敦促民代修法,尤其視障團體格外重視這些修訂,因為曾經有那麼一段時間,台灣多數網頁設計只考慮視覺效果,視覺功能受限的民眾無法取得這類網頁上的內容,這個情況同樣地發生在公部門及民間組織企業網站,導致視障者經常無從得知與自己相關的資訊,連那些與其權益攸關的福利政策也無法掌握,生活、求學、就業均受牽連,隨著政府機關追求「電子治理」,民眾的不便不減反增。
為了落實保護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團體首先要求政府部門的網頁應具親和力,稱無障礙網頁,相關規定先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發佈,主管機關則是研考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這是在2011年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及第52條之前。查驗各級機關的網頁是非常繁瑣的工作,研考會在實際作為上,也不斷地限制自己的管轄範圍:學校網頁請找教育部,上網報稅請找金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1年之後,相關條文指出主管機關應為NCC,NCC也不想要這個天上掉下來的包袱,幾個單位開始踢起皮球,最後NCC終於在「教育部、金管會、經濟部、研考會等各負責相關領域」的前提下,主管公共資訊無障礙。
- 好不容易爭取到的平等機會,身心障礙團體不會輕易放手,但握得太緊也有副作用;在討論會議中,難免看到身心障礙團體的代表極力主張某項策略,忽略該策略會對不同障別產生更多困擾與不便。舉例來說,部分視障團體相當強調要在網頁內容各區塊安插三個冒號組成的「:::」字符圖案,表示可以用某組鍵盤快捷鍵導覽至該內容區塊;此做法主要會遇到三個問題:其一是這種與前後文無關的字符圖案,會對認知理解能力受限的使用者造成困擾;其二是各瀏覽器處理快捷鍵的方式不同,瀏覽器本身已佔用的快捷鍵配置也不同,除非硬性規定所有使用者用相同瀏覽器,否則快捷鍵相當難設計;其三是現今網頁已發展成更富彈性的內容媒介,打造複雜的電玩遊戲也沒問題,不該再想成一定由內容區塊排列而成。當法條已改從「功能」看待身心障礙,網頁設計規範也開始拋棄刻板的解決方案,改由更高層次的功能目的著手,前述視障團體憂心失去原本爭取到的平等,未理解轉變即猛烈排斥。「不改不進步,改了怕改壞」,這種心情不難理解,需要各方溝通及全程參與,撫平不安情緒,
+ 好不容易爭取到的平等機會,身心障礙團體不會輕易放手,但握得太緊也有副作用;在討論會議中,難免看到身心障礙團體的代表極力主張某項策略,忽略該策略會對不同障別產生更多困擾與不便。舉例來說,部分視障團體相當強調要在網頁內容各區塊安插三個冒號組成的「:::」字符圖案,表示可以用某組鍵盤快捷鍵導覽至該內容區塊;此做法主要會遇到四個問題:其一是這種與前後文無關的字符圖案,會對認知理解能力受限的使用者造成困擾;其二是此字符圖案所搭配的操作功能,係綁定特定的輔助科技;其三是各瀏覽器處理快捷鍵的方式不同,瀏覽器本身已佔用的快捷鍵配置也不同,除非硬性規定所有使用者用相同瀏覽器,否則快捷鍵相當難設計;其四是現今網頁已發展成更富彈性的內容媒介,打造複雜的電玩遊戲也沒問題,不該再想成一定由內容區塊排列而成。當法條已改從「功能」看待身心障礙,網頁設計規範也開始拋棄刻板的解決方案,改由更高層次的功能目的著手,前述視障團體憂心失去原本爭取到的平等,未理解轉變即猛烈排斥。
+ 此外,儘管法條早已提到「參與社會」,依據此法源所制定的規範是否足以讓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現行規範相當強調的「業務辦理者把資訊傳送到民眾」程序,只能說是訊息的傳播,稱不上溝通或社會參與。社會由人組成,社會參與也跟人際間的豐富溝通一樣,閱聽之後還要有思考,思考之後還要有表達,如此在多方之間往返反覆,以達到監督、傳播、辯證等目的。如果保障閱聽的權益,但剝奪表達的權益,離社會參與可遠得很。閱聽權益只是個開端,其意義為不容易被聽到的聲音想要被聽到、不容易被看到的畫面想要被看到,實際上這些閱聽能力受限者也是表達弱勢者,意思是說身心障礙者的話語常常就是種不容易被聽到的聲音,身心障礙者的行動常常就是種不容易被看到的畫面。
+ 網際網路幫助眾人傳達訊息的精髓即在此:不只是讓資訊傳給人而已,還要幫助人把資訊編織成可用的知識,幫助人用這些知識傳出更多資訊,進而幫助人與人能夠合作,幫助人能夠對群體有所貢獻。
*湧
- ...to g-v...
- (....誰有資格成為公民....)
+ 前述工具特性或可稱為資訊親和力,強調資訊的親近易用;重要的是這些都只是「幫助」,網際網路自己不會思考也不會表達,得要靠人來實現。親和力的這一端無法靠著法律或規範處理,因為思考與表達遠比閱聽更複雜也更個人化,十個人可能有十一種觀點、十一種溝通需求,需要用上十一種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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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需求與工具如何能滿足?同樣是拜網路科技發展所賜,數位時代的散兵遊勇深知解鈴還需繫鈴人,自籌自建g-v軍火庫及開放源碼兵工廠,動手解決自己的問題,過程中也連帶順便解決別人的問題。其實到了這般田地,早已不分身心障礙與否;每個人都有自己獨特的需求,有自己遭逢的困難或環境限制,每一個個人加起來,恰好就是整個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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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前說「尊重弱勢少數」時,多半不知道實務上要如何達成,此刻我們在數位時代倒是獲得絕佳妙機,群體成員能用草根的方式實際參與其中,由下而上地尊重每一個成員,結果讓整個群體更好。讓我們再次回答誰有資格成為公民──任何勇於追求自己公民使命的人。你,願意把握這樣的機會,成為公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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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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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思考很久,覺得還是要講「取用」不講「近用」
(21 行未修改)
2014-01-29 16:13 – 18:07 Jedi Lin r2384 – r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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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落實保護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團體首先要求政府部門的網頁應具親和力,稱無障礙網頁,相關規定先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發佈,主管機關則是研考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這是在2011年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及第52條之前。查驗各級機關的網頁是非常繁瑣的工作,研考會在實際作為上,也不斷地限制自己的管轄範圍:學校網頁請找教育部,上網報稅請找金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1年之後,相關條文指出主管機關應為NCC,NCC也不想要這個天上掉下來的包袱,幾個單位開始踢起皮球,最後NCC終於在「教育部、金管會、經濟部、研考會等各負責相關領域」的前提下,主管公共資訊無障礙。
- 好不容易爭取到的平等機會,身心障礙團體不會輕易放手,但握得太緊也有副作用;在討論會議中,難免看到身心障礙團體的代表極力主張某項策略,忽略該策略會對不同障別產生更多困擾與不便。舉例來說,部分視障團體相當強調要在網頁內容各區塊安插「:::」三個冒號組成的字符圖案,表示可以用某組鍵盤快捷鍵導覽至該內容區塊;這個做法主要會遇到三個問題:其一是這種與前後文無關的字符圖案,會對認知理解能力受限的使用者造成困擾;其二是各瀏覽器處理快捷鍵的方式不同,瀏覽器本身已佔用的快捷鍵配置也不同,除非硬性規定所有使用者都用相同的瀏覽器,否則快捷鍵的設計相當困難;其三是網頁不一定由多個內容區塊堆疊而成,現今網頁已發展成更富彈性的內容媒介,用來打造複雜的電玩遊戲也沒問題。...(團體間互踩)...
+ 好不容易爭取到的平等機會,身心障礙團體不會輕易放手,但握得太緊也有副作用;在討論會議中,難免看到身心障礙團體的代表極力主張某項策略,忽略該策略會對不同障別產生更多困擾與不便。舉例來說,部分視障團體相當強調要在網頁內容各區塊安插三個冒號組成的「:::」字符圖案,表示可以用某組鍵盤快捷鍵導覽至該內容區塊;此做法主要會遇到三個問題:其一是這種與前後文無關的字符圖案,會對認知理解能力受限的使用者造成困擾;其二是各瀏覽器處理快捷鍵的方式不同,瀏覽器本身已佔用的快捷鍵配置也不同,除非硬性規定所有使用者用相同瀏覽器,否則快捷鍵相當難設計;其三是現今網頁已發展成更富彈性的內容媒介,打造複雜的電玩遊戲也沒問題,不該再想成一定由內容區塊排列而成。當法條已改從「功能」看待身心障礙,網頁設計規範也開始拋棄刻板的解決方案,改由更高層次的功能目的著手,前述視障團體憂心失去原本爭取到的平等,未理解轉變即猛烈排斥。「不改不進步,改了怕改壞」,這種心情不難理解,需要各方溝通及全程參與,撫平不安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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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湧
...to g-v...
+ (....誰有資格成為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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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行未修改)
2014-01-29 13:06 – 15:06 Jedi Lin r2214 – r2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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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未修改)
身心障礙者團體付出相當心力敦促民代修法,尤其視障團體格外重視這些修訂,因為曾經有那麼一段時間,台灣多數網頁設計只考慮視覺效果,視覺功能受限的民眾無法取得這類網頁上的內容,這個情況同樣地發生在公部門及民間組織企業網站,導致視障者經常無從得知與自己相關的資訊,連那些與其權益攸關的福利政策也無法掌握,生活、求學、就業均受牽連,隨著政府機關追求「電子化治理」,民眾的不便不減反增。
- 為了落實保護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團體首先要求政府部門的網頁應具親和力,稱無障礙網頁,相關規定先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發佈,主管機關則是研考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這是在2011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及第52條修正公告之前。查驗各級機關的網頁是非常繁瑣的工作,研考會在實際作為上,也不斷地限制自己的管轄範圍:學校網頁請找教育部,上網報稅請找金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1年之後,相關條文指出相關的主管機關應為NCC,但是NCC也不想要這個天上掉下來的包袱,幾個單位開始踢起皮球,最後NCC終於在「教育部、金管會、經濟部、研考會等各負責相關領域」的前提下,主管公共資訊無障礙。
+ 為了落實保護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團體首先要求政府部門的網頁應具親和力,稱無障礙網頁,相關規定先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發佈,主管機關則是研考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這是在2011年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及第52條之前。查驗各級機關的網頁是非常繁瑣的工作,研考會在實際作為上,也不斷地限制自己的管轄範圍:學校網頁請找教育部,上網報稅請找金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1年之後,相關條文指出主管機關應為NCC,NCC也不想要這個天上掉下來的包袱,幾個單位開始踢起皮球,最後NCC終於在「教育部、金管會、經濟部、研考會等各負責相關領域」的前提下,主管公共資訊無障礙。
- ...(團體間互踩)...
+ 好不容易爭取到的平等機會,身心障礙團體不會輕易放手,但握得太緊也有副作用;在討論會議中,難免看到身心障礙團體的代表極力主張某項策略,忽略該策略會對不同障別產生更多困擾與不便。舉例來說,部分視障團體相當強調要在網頁內容各區塊安插「:::」三個冒號組成的字符圖案,表示可以用某組鍵盤快捷鍵導覽至該內容區塊;這個做法主要會遇到三個問題:其一是這種與前後文無關的字符圖案,會對認知理解能力受限的使用者造成困擾;其二是各瀏覽器處理快捷鍵的方式不同,瀏覽器本身已佔用的快捷鍵配置也不同,除非硬性規定所有使用者都用相同的瀏覽器,否則快捷鍵的設計相當困難;其三是網頁不一定由多個內容區塊堆疊而成,現今網頁已發展成更富彈性的內容媒介,用來打造複雜的電玩遊戲也沒問題。...(團體間互踩)...
*湧
(26 行未修改)
2014-01-28 18:24 – 18:27 Jedi Lin r2161 – r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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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行未修改)
*湧
- ...to g-v
+ ...to g-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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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思考很久,覺得還是要講「取用」不講「近用」
+ *大綱
+ *入口:公民媒體
+ *各國法律背景
+ *http://dropbox.jedi.org/p4/Web_Accessibility/Book01/Content/chap02.html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概念的典範轉移:從器官損傷到功能障礙
+ *「功能」可能可以是論述的一環;即,把公民參與解釋成必要的功能,在此功能若有障礙即成為身心障礙者
+ *另一個值得提出討論的點,在於現行法律文字說「公共資訊無障礙」,「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這段條文當中所描述的還只是單向傳播,這樣足夠嗎?
+ *身障團體與《身權法》主管機關/相關機關
+ *這段是想描述心態上的部份,像是為什麼要提出什麼訴求、為什麼要做出什麼調整,為什麼哪些部分還沒有寫進去之類的
+ *資訊/知識,參與/行使
+ *出口:技術與培力
+ *軸線──社會參與
+ *「參與」是雙向且往返反覆的,所以從公民媒體銜接過來;公民媒體的功能可能是監督的、傳播的、辯證的,不是只有閱聽,還要有思考,還要有表達。
+ *不容易被聽到的聲音想要被聽到,不容易被看到的畫面想要被看到,這個目的的另一端是:不容易聽到聲音的人想要聽到,不容易看到畫面的人想要看到,然後,這些人也要表達,於是又回到公民媒體的初衷,還更擴大,又是:不容易被聽到的聲音想要被聽到,不容易被看到的畫面想要被看到。
+ *可是在這裡,工具跟內容面臨相似困境,一百個人一百零一種觀點一百零一種溝通需求一百零一種工具需求。所以要有g0v,因為要把資訊提昇成知識,因為溝通不只要資訊,更要有知識。
+ *授權:CC:BY
+ *先來腦力激盪一下,這一篇如果是個答覆,那麼問題是什麼?是要問障礙者為什麼需要資訊近用?是要問障礙者怎麼資訊近用?是要問障礙者與非障礙者的資訊近用有和異同?是要問資訊近用如何幫助障礙者?
+ *問題的更上層又是什麼?即,怎麼樣的問題會問出這個問題?
+ *然後問題才會是:所以問題的答案是什麼?要是一個提案?一種倡議?一套可執行的步驟?更多的問題?
+ *以及,要怎麼陳述這個答案?用演的?用論的?
+ *整個季報的敘事又是如何?
2014-01-28 18:24 (unknown) r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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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行未修改)
2014-01-28 15:48 – 18:24 Jedi Lin r1878 – r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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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行未修改)
「公共資訊無障礙」也首度明確列入,「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 身心障礙者團體付出相當心力敦促民意代表,因為越來越多訊息
+ 身心障礙者團體付出相當心力敦促民代修法,尤其視障團體格外重視這些修訂,因為曾經有那麼一段時間,台灣多數網頁設計只考慮視覺效果,視覺功能受限的民眾無法取得這類網頁上的內容,這個情況同樣地發生在公部門及民間組織企業網站,導致視障者經常無從得知與自己相關的資訊,連那些與其權益攸關的福利政策也無法掌握,生活、求學、就業均受牽連,隨著政府機關追求「電子化治理」,民眾的不便不減反增。
+
+ 為了落實保護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團體首先要求政府部門的網頁應具親和力,稱無障礙網頁,相關規定先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發佈,主管機關則是研考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這是在2011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及第52條修正公告之前。查驗各級機關的網頁是非常繁瑣的工作,研考會在實際作為上,也不斷地限制自己的管轄範圍:學校網頁請找教育部,上網報稅請找金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1年之後,相關條文指出相關的主管機關應為NCC,但是NCC也不想要這個天上掉下來的包袱,幾個單位開始踢起皮球,最後NCC終於在「教育部、金管會、經濟部、研考會等各負責相關領域」的前提下,主管公共資訊無障礙。
+
+ ...(團體間互踩)...
*湧
- ...to g-v...---------
- *
- *我思考很久,覺得還是要講「取用」不講「近用」大綱
- *入口:公民媒體
- *各國法律背景
- * http://dropbox.jedi.org/p4/Web_Accessibility/Book01/Content/chap02.html
- *《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概念的典範轉移:從器官損傷到功能障礙
- *「功能」可能可以是論述的一環;即,把公民參與解釋成必要的功能,在此功能若有障礙即成為身心障礙者
- *另一個值得提出討論的點,在於現行法律文字說「公共資訊無障礙」,「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這段條文當中所描述的還只是單向傳播,這樣足夠嗎?
- *身障團體與《身權法》主管機關/相關機關
- *這段是想描述心態上的部份,像是為什麼要提出什麼訴求、為什麼要做出什麼調整,為什麼哪些部分還沒有寫進去之類的
- *資訊/知識,參與/行使
- *出口:技術與培力
- *軸線──社會參與
- *「參與」是雙向且往返反覆的,所以從公民媒體銜接過來;公民媒體的功能可能是監督的、傳播的、辯證的,不是只有閱聽,還要有思考,還要有表達。
- *不容易被聽到的聲音想要被聽到,不容易被看到的畫面想要被看到,這個目的的另一端是:不容易聽到聲音的人想要聽到,不容易看到畫面的人想要看到,然後,這些人也要表達,於是又回到公民媒體的初衷,還更擴大,又是:不容易被聽到的聲音想要被聽到,不容易被看到的畫面想要被看到。
- *可是在這裡,工具跟內容面臨相似困境,一百個人一百零一種觀點一百零一種溝通需求一百零一種工具需求。所以要有g
- v,因為要把資訊提昇成知識,因為溝通不只要資訊,更要有知識。*meta
- *目標字數:2k~3k
- *授權:CC:BY
- *先來腦力激盪一下,這一篇如果是個答覆,那麼問題是什麼?是要問障礙者為什麼需要資訊近用?是要問障礙者怎麼資訊近用?是要問障礙者與非障礙者的資訊近用有和異同?是要問資訊近用如何幫助障礙者?
- *問題的更上層又是什麼?即,怎麼樣的問題會問出這個問題?
- *然後問題才會是:所以問題的答案是什麼?要是一個提案?一種倡議?一套可執行的步驟?更多的問題?
- *以及,要怎麼陳述這個答案?用演的?用論的?
- *整個季報的敘事又是如何?
+ ...to g-v
2014-01-28 14:22 – 14:44 Jedi Lin r1866 – r1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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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訊無障礙」也首度明確列入,「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 身心障礙者團體在修法期間付出相當多心力敦促民意代表,
+ 身心障礙者團體付出相當心力敦促民意代表,因為越來越多訊息
*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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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8 11:49 – 12:26 Jedi Lin r1855 – r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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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訊無障礙」也首度明確列入,「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
-
-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前項檢測標準、方式、頻率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身心障礙者團體在修法期間付出相當多心力敦促民意代表,
*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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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7 15:09 – 17:36 Jedi Lin r1672 – r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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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資格成為公民?這個問題在不同時代有不同答案,反應不同群體對其成員是否一視同仁,或有差別對待。公民不只是稱為「人類」的動物更是在群體裡的人,意味著如吃飽穿暖不是滿足「公民」需求的答案;「公民」係指群體當擔任「人」的角色,以其權力承擔其義務?,滿足人對安全的需求,也滿足人的社會需求。疑地,如果不承擔義務,或者承擔義務的能力遭受剝奪,人就無法成為公民;換而言之,為免這類狀況發生,是追求公民權力的重要根源。
近代科技的發展屢屢降低屏障,或化不可能為可能,或開創新的途徑與空間,增添許多機會,讓我們能用更好的答案,重新回答這個問題:誰有資格成為公民。
+
科技開創新的群體形塑方式,使類群體內締造鍵結的方式隨斷演變,,承擔公民義務需要越來越多元的能力舉例來說,在早先眾事務需要眾人齊聚一堂議論的出各人席的力是關乎能否擔義務的在民資格往往會到居住區域及交通科工具限制直到科技足夠成熟,這類限制逐漸消褪,尤到了眾人能在虛擬世界中齊聚一堂」得時相乎剩下作息跟時區;限制然而在公眾事務需要透過電子形式決定的場合,沒有穩定線連線電力的成員又容易屏除在外,或濟上無法負擔電子通訊的成員也形同弱勢。
+
在一切無可避免地邁入數位化的時代,一方面用科技來解決問題,一方面也要減輕科技造成的新問題。最糟的情況是新科技助長原本即佔優勢者,又使原本即佔劣勢者面臨更多阻撓,資源差距不減反增,絕非群體之福。
+
*黎萌
網際網路是數位時代的重要發展,十多年來許多網際網路使用者認為網路應該對各種設備、通訊模式、內容一視同仁,認為這不但是數位自由的重要擔保,也是數位時代的基本平等。智慧財受到數位潮流影響,複製與轉變前所未有地容易,衍生速度著實驚人,閱聽者轉身即成著作人,促成越來越多自主產製的多元觀點流傳,網路更在此歷程中益顯重要。
+
網路對現今生活影響甚鉅,芬蘭政府早在1993年提出電腦設備的親和力方針,接下來十幾年間,澳大利亞、以色列、日本、葡萄牙、加拿大、印度、巴西、紐西蘭、英國、美國、德國、愛爾蘭、歐盟、盧森堡、西班牙、韓國、丹麥、新加坡、比利時、泰國、瑞士、荷蘭、奧地利、挪威、義大利、法國、瑞典先後頒行相關法令,國際標準組織制定ISO 9241、ISO 16071、ISO 18019,全球資訊網協會提出WCAG、ATAG、UAAG、WAI-ARIA、EARL,都因為取用資訊的能力容易受到疾病、老化、精神狀態、環境、設備等條件影響,需要明確的指南或方針,確保人人可取用資訊。
- 台灣於1980年頒行《殘障福利法》,在1997年修訂改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將「殘障者」正名為「身心障礙者」,心態上把「施予福利」修正為「保護」;《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在2007年又修訂改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認同身心障礙者與其他人沒有不同,所以不是特別去「保護」這一群人,而是保障其權益不受侵犯。...
-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
- "....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公共資訊無障礙.....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
+
+ 台灣於1980年頒行《殘障福利法》,在1997年修訂改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將「殘障者」正名為「身心障礙者」,把「施予福利」的心態修正為「保護」;《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在2007年又修訂改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認同身心障礙者與其他人沒有不同,所以不是帶有隔離味道的「保護」,而是保障其權益不受侵犯。
+
+ 幾次修法中,身心障礙者的定義從「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轉變成「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這些字句的變化饒富趣味,例如從「生理或心理因素」變成「構造或功能」的問題,體現「障礙不再以病灶作為判斷依據」的典範轉移;從「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轉變成「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是把眼光放寬,不侷限在勞動,更加重視種種個人行為及社會參與。
+
+ 「公共資訊無障礙」也首度明確列入,「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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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前項檢測標準、方式、頻率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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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7 11:21 – 13:53 Jedi Lin r1480 – r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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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HR-PAS: 障礙者的資訊近用
+ TAHR-PAS: 資訊親和力與身心障礙者
*風起
誰有資格成為公民?這個問題在不同時代有不同答案,反應不同群體對其成員是否一視同仁,或有差別對待。公民不只是稱為「人類」的動物更是在群體裡的人,意味著如吃飽穿暖不是滿足「公民」需求的答案;「公民」係指群體當擔任「人」的角色,以其權力承擔其義務?,滿足人對安全的需求,也滿足人的社會需求。疑地,如果不承擔義務,或者承擔義務的能力遭受剝奪,人就無法成為公民;換而言之,為免這類狀況發生,是追求公民權力的重要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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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萌
網際網路是數位時代的重要發展,十多年來許多網際網路使用者認為網路應該對各種設備、通訊模式、內容一視同仁,認為這不但是數位自由的重要擔保,也是數位時代的基本平等。智慧財受到數位潮流影響,複製與轉變前所未有地容易,衍生速度著實驚人,閱聽者轉身即成著作人,促成越來越多自主產製的多元觀點流傳,網路更在此歷程中益顯重要。
- 網路解決許多困擾人類已久的難題,對現今生活影響甚鉅,可網路會不會在你我尚未察覺處,豎立難以跨越的藩籬,變成另一種危害?芬蘭政府早在1993年提出電腦設備的親和力方針,接下來十幾年間,澳大利亞、以色列、日本、葡萄牙、加拿大、印度、巴西、紐西蘭、英國、美國、德國、愛爾蘭、歐盟、盧森堡、西班牙、韓國、丹麥、新加坡、比利時、泰國、瑞士、荷蘭、奧地利、挪威、義大利、法國、瑞典先後頒行相關法令,國際標準組織制定ISO 9241、ISO 16071、ISO 18019,全球資訊網協會提出WCAG、ATAG、UAAG、WAI-ARIA、EARL,都因為取用資訊的能力在數位時代極其重要,但容易受到疾病、老化、精神狀態、環境、設備等條件影響,
- ...我國的發展...
+ 網路對現今生活影響甚鉅,芬蘭政府早在1993年提出電腦設備的親和力方針,接下來十幾年間,澳大利亞、以色列、日本、葡萄牙、加拿大、印度、巴西、紐西蘭、英國、美國、德國、愛爾蘭、歐盟、盧森堡、西班牙、韓國、丹麥、新加坡、比利時、泰國、瑞士、荷蘭、奧地利、挪威、義大利、法國、瑞典先後頒行相關法令,國際標準組織制定ISO 9241、ISO 16071、ISO 18019,全球資訊網協會提出WCAG、ATAG、UAAG、WAI-ARIA、EARL,都因為取用資訊的能力容易受到疾病、老化、精神狀態、環境、設備等條件影響,需要明確的指南或方針,確保人人可取用資訊。
+ 台灣於1980年頒行《殘障福利法》,在1997年修訂改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將「殘障者」正名為「身心障礙者」,心態上把「施予福利」修正為「保護」;《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在2007年又修訂改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認同身心障礙者與其他人沒有不同,所以不是特別去「保護」這一群人,而是保障其權益不受侵犯。...
+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
+ "....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公共資訊無障礙.....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
+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前項檢測標準、方式、頻率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湧
(27 行未修改)
2014-01-27 00:56 – 01:29 Jedi Lin r1415 – r1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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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萌
網際網路是數位時代的重要發展,十多年來許多網際網路使用者認為網路應該對各種設備、通訊模式、內容一視同仁,認為這不但是數位自由的重要擔保,也是數位時代的基本平等。智慧財受到數位潮流影響,複製與轉變前所未有地容易,衍生速度著實驚人,閱聽者轉身即成著作人,促成越來越多自主產製的多元觀點流傳,網路更在此歷程中益顯重要。
- 網路解決許多困擾人類已久的難題,對現今生活影響甚鉅,可網路會不會在你我尚未察覺處,豎立難以跨越的藩籬,變成另一種危害?絕對有可能。芬蘭政府早在1993年提出電腦設備的近用方針,接下來十幾年間,澳大利亞、以色列、日本、葡萄牙、加拿大、印度、巴西、紐西蘭、英國、美國、德國、愛爾蘭、歐盟、盧森堡、西班牙、韓國、丹麥、新加坡、比利時、泰國、瑞士、荷蘭、奧地利、挪威、義大利、法國、瑞典先後頒行相關法令,國際標準組織制定ISO 9241、ISO 16071、ISO 18019,全球資訊網協會提出WCAG、ATAG、UAAG、WAI-ARIA、EARL,因為資訊近用是在數位時代的重要能力,關乎能否承擔公民義務,甚至關乎能否存活。...
+ 網路解決許多困擾人類已久的難題,對現今生活影響甚鉅,可網路會不會在你我尚未察覺處,豎立難以跨越的藩籬,變成另一種危害?芬蘭政府早在1993年提出電腦設備的親和力方針,接下來十幾年間,澳大利亞、以色列、日本、葡萄牙、加拿大、印度、巴西、紐西蘭、英國、美國、德國、愛爾蘭、歐盟、盧森堡、西班牙、韓國、丹麥、新加坡、比利時、泰國、瑞士、荷蘭、奧地利、挪威、義大利、法國、瑞典先後頒行相關法令,國際標準組織制定ISO 9241、ISO 16071、ISO 18019,全球資訊網協會提出WCAG、ATAG、UAAG、WAI-ARIA、EARL,都因為取用資訊的能力在數位時代極其重要,但容易受到疾病、老化、精神狀態、環境、設備等條件影響,
...我國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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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6 14:26 – 17:08 Jedi Lin r1157 – r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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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未修改)
*風起
誰有資格成為公民?這個問題在不同時代有不同答案,反應不同群體對其成員是否一視同仁,或有差別對待。公民不只是稱為「人類」的動物更是在群體裡的人,意味著如吃飽穿暖不是滿足「公民」需求的答案;「公民」係指群體當擔任「人」的角色,以其權力承擔其義務?,滿足人對安全的需求,也滿足人的社會需求。疑地,如果不承擔義務,或者承擔義務的能力遭受剝奪,人就無法成為公民;換而言之,為免這類狀況發生,是追求公民權力的重要根源。
- 近代科技的發展屢屢降低藩籬與屏障,或化不可能為可能,或開創新的途徑與空間,增添許多機會,讓我們能用更好的答案,重新回答這個問題:誰有資格成為公民。
+ 近代科技的發展屢屢降低屏障,或化不可能為可能,或開創新的途徑與空間,增添許多機會,讓我們能用更好的答案,重新回答這個問題:誰有資格成為公民。
科技開創新的群體形塑方式,使類群體內締造鍵結的方式隨斷演變,,承擔公民義務需要越來越多元的能力舉例來說,在早先眾事務需要眾人齊聚一堂議論的出各人席的力是關乎能否擔義務的在民資格往往會到居住區域及交通科工具限制直到科技足夠成熟,這類限制逐漸消褪,尤到了眾人能在虛擬世界中齊聚一堂」得時相乎剩下作息跟時區;限制然而在公眾事務需要透過電子形式決定的場合,沒有穩定線連線電力的成員又容易屏除在外,或濟上無法負擔電子通訊的成員也形同弱勢。
在一切無可避免地邁入數位化的時代,一方面用科技來解決問題,一方面也要減輕科技造成的新問題。最糟的情況是新科技助長原本即佔優勢者,又使原本即佔劣勢者面臨更多阻撓,資源差距不減反增,絕非群體之福。
*黎萌
- 網際網路是數位時代的重要發展,十多年來許多網際網路使用者認為網路應該對各種設備、通訊模式、內容一視同仁,認為這不但是數位自由的重要擔保,也是數位時代的基本平等。智慧財受到數位潮流的影響,複製與轉變前所未有地容易,衍生速度著實驚人,閱聽者轉身即成著作人,促使更多自主、多元的觀點或意見流傳。
+ 網際網路是數位時代的重要發展,十多年來許多網際網路使用者認為網路應該對各種設備、通訊模式、內容一視同仁,認為這不但是數位自由的重要擔保,也是數位時代的基本平等。智慧財受到數位潮流影響,複製與轉變前所未有地容易,衍生速度著實驚人,閱聽者轉身即成著作人,促成越來越多自主產製的多元觀點流傳,網路更在此歷程中益顯重要。
+ 網路解決許多困擾人類已久的難題,對現今生活影響甚鉅,可網路會不會在你我尚未察覺處,豎立難以跨越的藩籬,變成另一種危害?絕對有可能。芬蘭政府早在1993年提出電腦設備的近用方針,接下來十幾年間,澳大利亞、以色列、日本、葡萄牙、加拿大、印度、巴西、紐西蘭、英國、美國、德國、愛爾蘭、歐盟、盧森堡、西班牙、韓國、丹麥、新加坡、比利時、泰國、瑞士、荷蘭、奧地利、挪威、義大利、法國、瑞典先後頒行相關法令,國際標準組織制定ISO 9241、ISO 16071、ISO 18019,全球資訊網協會提出WCAG、ATAG、UAAG、WAI-ARIA、EARL,因為資訊近用是在數位時代的重要能力,關乎能否承擔公民義務,甚至關乎能否存活。...
+ ...我國的發展...
*湧
- to g-v---------
- *大綱
+ ...to g-v...---------
+ *
+ *我思考很久,覺得還是要講「取用」不講「近用」大綱
*入口:公民媒體
*各國法律背景
* http://dropbox.jedi.org/p4/Web_Accessibility/Book01/Content/chap02.html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概念的典範轉移:從器官損傷到功能障礙
+ *《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概念的典範轉移:從器官損傷到功能障礙
*「功能」可能可以是論述的一環;即,把公民參與解釋成必要的功能,在此功能若有障礙即成為身心障礙者
*另一個值得提出討論的點,在於現行法律文字說「公共資訊無障礙」,「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這段條文當中所描述的還只是單向傳播,這樣足夠嗎?
(16 行未修改)
2014-01-26 09:43 – 12:41 Jedi Lin r949 – r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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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HR-PAS: 障礙者的資訊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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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起
誰有資格成為公民?這個問題在不同時代有不同答案,反應不同群體對其成員是否一視同仁,或有差別對待。公民不只是稱為「人類」的動物更是在群體裡的人,意味著如吃飽穿暖不是滿足「公民」需求的答案;「公民」係指群體當擔任「人」的角色,以其權力承擔其義務?,滿足人對安全的需求,也滿足人的社會需求。疑地,如果不承擔義務,或者承擔義務的能力遭受剝奪,人就無法成為公民;換而言之,為免這類狀況發生,是追求公民權力的重要根源。
近代科技的發展屢屢降低藩籬與屏障,或化不可能為可能,或開創新的途徑與空間,增添許多機會,讓我們能用更好的答案,重新回答這個問題:誰有資格成為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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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開創新的群體形塑方式,使類群體內締造鍵結的方式隨斷演變,,承擔公民義務需要越來越多元的能力舉例來說,在早先眾事務需要眾人齊聚一堂議論的出各人席的力是關乎能否擔義務的在民資格往往會到居住區域及交通科工具限制直到科技足夠成熟,這類限制逐漸消褪,尤到了眾人能在虛擬世界中齊聚一堂」得時相乎剩下作息跟時區;限制然而在公眾事務需要透過電子形式決定的場合,沒有穩定線連線電力的成員又容易屏除在外,或濟上無法負擔電子通訊的成員也形同弱勢。
+ 在一切無可避免地邁入數位化的時代,一方面用科技來解決問題,一方面也要減輕科技造成的新問題。最糟的情況是新科技助長原本即佔優勢者,又使原本即佔劣勢者面臨更多阻撓,資源差距不減反增,絕非群體之福。
+ *黎萌
+ 網際網路是數位時代的重要發展,十多年來許多網際網路使用者認為網路應該對各種設備、通訊模式、內容一視同仁,認為這不但是數位自由的重要擔保,也是數位時代的基本平等。智慧財受到數位潮流的影響,複製與轉變前所未有地容易,衍生速度著實驚人,閱聽者轉身即成著作人,促使更多自主、多元的觀點或意見流傳。
- 如果科技的目的是改善人類生活,新科技解決掉的問題得要比新科技創造出的問題更多。
- *雲湧
+ *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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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 g-v---------
*大綱
*入口:公民媒體
(21 行未修改)
2014-01-25 16:23 – 17:49 Jedi Lin r831 – r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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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未修改)
誰有資格成為公民?這個問題在不同時代有不同答案,反應不同群體對其成員是否一視同仁,或有差別對待。公民不只是稱為「人類」的動物更是在群體裡的人,意味著如吃飽穿暖不是滿足「公民」需求的答案;「公民」係指群體當擔任「人」的角色,以其權力承擔其義務?,滿足人對安全的需求,也滿足人的社會需求。疑地,如果不承擔義務,或者承擔義務的能力遭受剝奪,人就無法成為公民;換而言之,為免這類狀況發生,是追求公民權力的重要根源。
近代科技的發展屢屢降低藩籬與屏障,或化不可能為可能,或開創新的途徑與空間,增添許多機會,讓我們能用更好的答案,重新回答這個問題:誰有資格成為公民。
-
- 科技帶來的第一個機會,在於開創新的群體形塑方式,使類群體內締造鍵結的方式隨斷演變,。這種改變可能帶來危機與轉機,因為需要越來越多元的能力以擔公民義務所舉例來說,在公眾事務需要眾人齊聚一堂議論的情況中,出席的能力是承擔義務的重要能力,在民資格往往會到居住區域及交通科技所限,直到科技足夠成熟,這類限制逐漸消褪,尤其當「齊聚一堂」得以在虛擬世界中發生,相關限制幾乎剩下作息跟時區;然而在公眾事務需要透過電子形式決定的場合,沒有穩定線路或電力的成員又很容易屏除在外,或者經濟上無法負擔電子通訊的成員也形同弱勢。
+ 科技開創新的群體形塑方式,使類群體內締造鍵結的方式隨斷演變,,承擔公民義務需要越來越多元的能力舉例來說,在早先眾事務需要眾人齊聚一堂議論的出各人席的力是關乎能否擔義務的在民資格往往會到居住區域及交通科工具限制直到科技足夠成熟,這類限制逐漸消褪,尤到了眾人能在虛擬世界中齊聚一堂」得時相乎剩下作息跟時區;限制然而在公眾事務需要透過電子形式決定的場合,沒有穩定線連線電力的成員又容易屏除在外,或濟上無法負擔電子通訊的成員也形同弱勢。
+ 如果科技的目的是改善人類生活,新科技解決掉的問題得要比新科技創造出的問題更多。
*雲湧
(24 行未修改)
2014-01-18 15:07 – 15:31 Jedi Lin r687 – r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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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未修改)
*風起
- 哪些人有資格成為公民?這個問題在不同時代有不同答案,反應不同人類群體對其成員是否一視同仁,或有差別對待。任何人如何能在群體當中,擔任一個「人」,以其權力承擔其義務?無疑地,如果不承擔義務,或者承擔義務的能力遭受剝奪,人就無法成為公民;換而言之,為了避免這類狀況發生,是追求公民權力的重要根源。
+ 誰有資格成為公民?這個問題在不同時代有不同答案,反應不同群體對其成員是否一視同仁,或有差別對待。公民不只是稱為「人類」的動物更是在群體裡的人,意味著如吃飽穿暖不是滿足「公民」需求的答案;「公民」係指群體當擔任「人」的角色,以其權力承擔其義務?,滿足人對安全的需求,也滿足人的社會需求。疑地,如果不承擔義務,或者承擔義務的能力遭受剝奪,人就無法成為公民;換而言之,為免這類狀況發生,是追求公民權力的重要根源。
+ 近代科技的發展屢屢降低藩籬與屏障,或化不可能為可能,或開創新的途徑與空間,增添許多機會,讓我們能用更好的答案,重新回答這個問題:誰有資格成為公民。
- 人類群體內締造鍵結的方式隨著科技不斷演變,群體形塑方式推陳出新,承擔公民義務所需的能力越來越多元,這些轉變帶來多種機會,有些危機也有些轉機。舉例來說,在公眾事務需要眾人齊聚一堂議論的情況中,出席的能力是承擔義務的重要能力,在此公民資格往往會受到居住區域及交通科技所限,直到科技足夠成熟,這類限制逐漸消褪,尤其當「齊聚一堂」得以在虛擬世界中發生,相關限制幾乎剩下作息跟時區;然而在公眾事務需要透過電子形式決定的場合,沒有穩定線路或電力的成員又很容易屏除在外,或者經濟上無法負擔電子通訊的成員也形同弱勢。
+ 科技帶來的第一個機會,在於開創新的群體形塑方式,使類群體內締造鍵結的方式隨斷演變,。這種改變可能帶來危機與轉機,因為需要越來越多元的能力以擔公民義務所舉例來說,在公眾事務需要眾人齊聚一堂議論的情況中,出席的能力是承擔義務的重要能力,在民資格往往會到居住區域及交通科技所限,直到科技足夠成熟,這類限制逐漸消褪,尤其當「齊聚一堂」得以在虛擬世界中發生,相關限制幾乎剩下作息跟時區;然而在公眾事務需要透過電子形式決定的場合,沒有穩定線路或電力的成員又很容易屏除在外,或者經濟上無法負擔電子通訊的成員也形同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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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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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2 13:44 Jedi Lin r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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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起
- 哪些人有資格成為公民?這個問題在不同時代有不同答案,反應不同人類群體對其成員的差別對待。任何人如何能在群體當中,擔任一個「人」,以其權力承擔其義務?無疑地,如果不承擔義務,或者承擔義務的能力遭受剝奪,人就無法成為公民;換而言之,為了避免這類狀況發生,是追求公民權力的重要根源。
+ 哪些人有資格成為公民?這個問題在不同時代有不同答案,反應不同人類群體對其成員是否一視同仁,或有差別對待。任何人如何能在群體當中,擔任一個「人」,以其權力承擔其義務?無疑地,如果不承擔義務,或者承擔義務的能力遭受剝奪,人就無法成為公民;換而言之,為了避免這類狀況發生,是追求公民權力的重要根源。
人類群體內締造鍵結的方式隨著科技不斷演變,群體形塑方式推陳出新,承擔公民義務所需的能力越來越多元,這些轉變帶來多種機會,有些危機也有些轉機。舉例來說,在公眾事務需要眾人齊聚一堂議論的情況中,出席的能力是承擔義務的重要能力,在此公民資格往往會受到居住區域及交通科技所限,直到科技足夠成熟,這類限制逐漸消褪,尤其當「齊聚一堂」得以在虛擬世界中發生,相關限制幾乎剩下作息跟時區;然而在公眾事務需要透過電子形式決定的場合,沒有穩定線路或電力的成員又很容易屏除在外,或者經濟上無法負擔電子通訊的成員也形同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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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1 19:59 – 22:22 Jedi Lin r430 – r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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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未修改)
*風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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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人有資格成為公民?這個問題在不同時代有不同答案,反應不同人類群體對其成員的差別對待。任何人如何能在群體當中,擔任一個「人」,以其權力承擔其義務?無疑地,如果不承擔義務,或者承擔義務的能力遭受剝奪,人就無法成為公民;換而言之,為了避免這類狀況發生,是追求公民權力的重要根源。
+ 人類群體內締造鍵結的方式隨著科技不斷演變,群體形塑方式推陳出新,承擔公民義務所需的能力越來越多元,這些轉變帶來多種機會,有些危機也有些轉機。舉例來說,在公眾事務需要眾人齊聚一堂議論的情況中,出席的能力是承擔義務的重要能力,在此公民資格往往會受到居住區域及交通科技所限,直到科技足夠成熟,這類限制逐漸消褪,尤其當「齊聚一堂」得以在虛擬世界中發生,相關限制幾乎剩下作息跟時區;然而在公眾事務需要透過電子形式決定的場合,沒有穩定線路或電力的成員又很容易屏除在外,或者經濟上無法負擔電子通訊的成員也形同弱勢。
*雲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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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口:公民媒體
*各國法律背景
+ * http://dropbox.jedi.org/p4/Web_Accessibility/Book01/Content/chap02.html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概念的典範轉移:從器官損傷到功能障礙
*「功能」可能可以是論述的一環;即,把公民參與解釋成必要的功能,在此功能若有障礙即成為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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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1 13:16 – 13:39 Jedi Lin r317 – r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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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HR-PAS: 障礙者的資訊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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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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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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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入口:公民媒體
+ *各國法律背景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概念的典範轉移:從器官損傷到功能障礙
*「功能」可能可以是論述的一環;即,把公民參與解釋成必要的功能,在此功能若有障礙即成為身心障礙者
(3 行未修改)
*資訊/知識,參與/行使
*出口:技術與培力
- *軸線
- *還沒有定下來
- *貫穿全文,或
- *頭尾呼應
- *meta
+ *軸線──社會參與
+ *「參與」是雙向且往返反覆的,所以從公民媒體銜接過來;公民媒體的功能可能是監督的、傳播的、辯證的,不是只有閱聽,還要有思考,還要有表達。
+ *不容易被聽到的聲音想要被聽到,不容易被看到的畫面想要被看到,這個目的的另一端是:不容易聽到聲音的人想要聽到,不容易看到畫面的人想要看到,然後,這些人也要表達,於是又回到公民媒體的初衷,還更擴大,又是:不容易被聽到的聲音想要被聽到,不容易被看到的畫面想要被看到。
+ *可是在這裡,工具跟內容面臨相似困境,一百個人一百零一種觀點一百零一種溝通需求一百零一種工具需求。所以要有g
+ v,因為要把資訊提昇成知識,因為溝通不只要資訊,更要有知識。*meta
*目標字數:2k~3k
*授權:CC:BY
(5 行未修改)
2014-01-01 11:14 – 11:33 Jedi Lin r199 – r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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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未修改)
*入口:公民媒體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概念的典範轉移:從器官損傷到功能障礙
+ *「功能」可能可以是論述的一環;即,把公民參與解釋成必要的功能,在此功能若有障礙即成為身心障礙者
+ *另一個值得提出討論的點,在於現行法律文字說「公共資訊無障礙」,「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這段條文當中所描述的還只是單向傳播,這樣足夠嗎?
*身障團體與《身權法》主管機關/相關機關
+ *這段是想描述心態上的部份,像是為什麼要提出什麼訴求、為什麼要做出什麼調整,為什麼哪些部分還沒有寫進去之類的
*資訊/知識,參與/行使
*出口:技術與培力
(5 行未修改)
*目標字數:2k~3k
*授權:CC:BY
- *
+ *先來腦力激盪一下,這一篇如果是個答覆,那麼問題是什麼?是要問障礙者為什麼需要資訊近用?是要問障礙者怎麼資訊近用?是要問障礙者與非障礙者的資訊近用有和異同?是要問資訊近用如何幫助障礙者?
+ *問題的更上層又是什麼?即,怎麼樣的問題會問出這個問題?
+ *然後問題才會是:所以問題的答案是什麼?要是一個提案?一種倡議?一套可執行的步驟?更多的問題?
+ *以及,要怎麼陳述這個答案?用演的?用論的?
+ *整個季報的敘事又是如何?
2014-01-01 11:14 (unknown) r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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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行未修改)
2014-01-01 10:53 – 11:14 Jedi Lin r113 – r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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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未修改)
*大綱
*入口:公民媒體
- *《身權法》概念的典範轉移:從器官損傷到功能障礙
- *身障團體與身權法主管機關/相關機關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概念的典範轉移:從器官損傷到功能障礙
+ *身障團體與《身權法》主管機關/相關機關
*資訊/知識,參與/行使
*出口:技術與培力
+ *軸線
+ *還沒有定下來
+ *貫穿全文,或
+ *頭尾呼應
*meta
*目標字數:2k~3k
*授權:CC:BY
+ *
2014-01-01 07:46 – 08:19 Jedi Lin r81 – r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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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未修改)
*資訊/知識,參與/行使
*出口:技術與培力
- *
+ *meta
+ *目標字數:2k~3k
+ *授權:CC:BY
2014-01-01 07:46 (unknown) r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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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未修改)
2014-01-01 06:59 – 07:46 Jedi Lin r39 – r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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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HR-PAS: 障礙者的資訊近用
- (大綱待補)
+ *大綱
+ *入口:公民媒體
+ *《身權法》概念的典範轉移:從器官損傷到功能障礙
+ *身障團體與身權法主管機關/相關機關
+ *資訊/知識,參與/行使
+ *出口:技術與培力
+ *
2013-12-14 17:12 – 17:28 Audrey Tang r8 – r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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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障礙者的資訊近用
+ TAHR-PAS: 障礙者的資訊近用
- @
+ (大綱待補)
2013-12-14 17:12 (unknown) r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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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未修改)
2013-12-14 17:12 – 17:12 Audrey Tang r1 – r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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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ccessibility for the disabled
+ 障礙者的資訊近用
+
+ @
2013-12-14 16:46 (unknown) 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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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ccessibility for the dis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