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都市計畫委員會制度
專案目的
- 既有的審議程序的資料整理、委員查詢、會議紀錄、查詢、介面 ...等等的整合與好用化。
議題討論
相關新聞與制度檢討
- 北市都委會專案小組 納環團人士,蘋果日報,2014/10/16
- 監察院98年度都市計畫專案調查
- https://photos.app.goo.gl/Q0ANnqhjFsXGEZfy2
關於名單,委員組成
- 法源依據:
- 都市計畫法(99.05.19)第74條:「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審議及研究都市計畫,應分別設置都市計畫委員會辦理之。
- 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93.04.28) :
- 人數規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二十人至三十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
- 身分限制:專家聘任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有熱心公益人士二人擔任委員。
- 聘約限制: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派聘之委員,續聘以三次為限。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上下兩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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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方式:由各級主管單位於每度公告
- 以104年度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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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委員會組成的制度討論:
- 地方熱心公益人士的代表比例是否應該提高?
- 專家委員是否真正了解地方需求?地方需求又是什麼?意見形成過程是如何?
- 可否檢視至目前為止個地方層級的委員會組成的:重複人選、性別比例、身分代表
- 民眾可否參與委員會組成的提名。
- 地方首長兼任主任委員,對於會議運作、議題引導及偏頗決議的影響性
- 委員組成的透明性與正當性:【都市計畫審議機制之制度分析: 以台中市為例】:由於都委會與市議會間無任何之隸屬 關係,因此市長可以就不同規定類別聘任其可以掌握的人選進入都委會以控制 都委會的決定。倘若市長別有居心,整個都委會的組織結構運作便會充滿人治的色彩,喪失了原本應有的中立性、及專業性的制度性考量。就台中都委會的 委員聘任而言,之前擔任多年委員的都計學者便提到: 台中市大多是由市長決定人選,所以都委會的功能強不強,要看市長有沒有心。換句話說,市長可以選擇專業性較強的人,彼此 之間可以透過理性討論,而沒有利益分贓的運作;或是和地方派系或財團妥協,讓都委會的結構成為一種權力和利益上的平衡 (受訪者D)(節錄自第52頁)。
當前的委員會審議項目與主題
-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710&Itemid=57)
- 都市更新計畫
-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 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程序(來源: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關於都市與區域的既有資料,應以開放資料的規格釋出,資訊的平等基礎
民間關注社群
計畫內容的討論
- 部門計畫本身提出產業政策、促參政策的過程也必須開放
- 例如,行政院法規線上諮詢系統 - https://vtw.link/
- 針對空間部門之外的「部門計畫」,如何建構公民參與的過程呢?
- 資料對照,例如 2011年我國都市計畫區面積約為47.5萬公頃,計畫目標人口2,510萬人,台灣總人口也不過23,417,116人
行政程序
- 訴求一些關鍵的行政程序改進;自治條例
- 旁聽,知情權,聽證程序?拉長參與時間與法定效力
- 推翻結論?撤銷?
- 『這些徵收案大抵都是由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主導,並報經中央政府各委員會核定通過。在地方政府層級,由於縣長擁有絕對的權力,縣府大抵是以縣長之意志為馬首是瞻。到了中央政府,大埔案件是先經過「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至於相思寮案件則是分別先經過「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及「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然後這二個案件皆再送至「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於此,我們看到了許多的「委員會」,這表示我們仍是由「委員會機制」來決定土地徵收及土地使用計畫的變更。由於各委員會主要是以行政官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因此我國土地使用計畫的決策模式仍然是以官僚與專家為主,由他們來定義我們所面對的社會問題,並替社會大眾決定什麼是我們所需要的公共利益。這樣的制度設計反映了官僚專家的治理思維,而這也就是上世紀「前進紀元」(Progressive Era)的主要思想核心之一。當時為了解決社會的紛爭(抑或是科技專家向政治人士奪權?),科學及技術被引進入社會問題的研究領域,彼等被型塑成為客觀及中立的因素,是社會其他力量所必須共同尊崇及服膺的。... 在此情況之下,尤其是在一個民主的社會裡,公共政策及土地使用計畫的決策權應該是要保留在公民的手中,而不是完全委由少數行政官僚及專家來獨斷,而這也就是為什麼行政程序之中要設計聽證會、公聽會及說明會,並進行實質運作的基本原因。即土地徵收的問題及由其所建構的公共利益應該是在公民充分的參與,並在基本人權的確保下,來決定是否進行土地徵收,而這也是民主憲政國家所應遵循的決策路徑。遺憾的是,我國現行都市計畫及土地徵收都與此民主協力治理模式仍有相當大的距離,這應該是我們未來亟需努力之處。』 (由官僚專家治理到民主協力治理)
都市計畫應作為價值對話與專業對話的平台,如何具體執行呢?
- 以無障礙環境社群爭取參與都市設計審議的經驗來看
- 減災防災專業
- 地下的都市計畫,捷運、建築開挖、致使地下水層改變、地調所研究成果
- 風環境與空汙研究
- 生態城市推動
- 開放空間環境的管理方式的典範轉移,公益信託、民間經營體、使用權與社會效益與所有權同等溝通、促進公有土地與建築物的公共開放活用
- 文化局指定古蹟與歷史建築,其週邊景觀管制必須要體現在計畫之中
- 或許類似石化產業的社區知情權爭取
- 遠目)創造新的都市計畫過程,補足委員會決議制度的固有缺憾,例如?
- 擴大委員會的參與組成嗎
- ...
國外機制
- Seattle City Boards and Commissions program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607380966068870&id=568537349953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