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開源採購
問題:
- 怎麼樣可以在兩年內,讓政府網站都以開放原始碼條件進行招標以及發包?
nchild建議調整一下問題,政府數位服務(GDS)不是只有網站,產出的成果也不是只有程式碼,程式碼才能開源,其他的成果要採取開放授權。
- 過去的勞務採購,多是由機關取得全部權利,可以解讀為政府已經有全部權利,可以一口氣把截至現在為止的採購,都以開放原始碼的方式釋出嗎?
從頭開發的程式原則上可以,但很多時候會基於資安等種種考量不願意釋出;至於一些引用套裝軟體或現成程式庫資源的開發案,權責單位應該只有使用權。實務上很多採購案的窗口並不清楚授權的差異,所以並不是所有的軟體勞務採購權力都被掌握在業務單位。
挑戰:
- 新增開放原始碼選項:政府在資訊採購時,會有一個樣本合約,樣本合約裡面應該有不同的採購選項(採購機關保留所有權力 - 廠商保留所有權力);目前沒有開放原始碼的選項。假如需要新增這一個選項,應該有相關的條款。
- 需要找到一個中央/地方機關,願意以開放原始碼方式採購資訊專案。
背景:
參考:code.gov
有可能的三個難點
1.法規依據說得通(不然就要修法)
可是這應該只是個單位的採購合約樣本,所以只要單位自己願意,或許就可以自己改了?我會這樣說是因為剛好我看到國發會最近在做修改。
2.適合各單位
3.比現有的更方便而且"不易觸法"
參考資料:
- 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草案)修正意見表-開放文化基金會林誠夏-20160809
- 建議條款(第十六條 權利及責任)
- 3.廠商使用之第三人之授權軟體,系屬禁止再轉授權利用並具有著佐權(Copyleft)向後授權拘束特性之開源軟體(Open Source Software)時,例如 Linux 核心系統,或以開源軟體為主要開發標的之相關專案,建議約定獨立撰寫之部份由廠商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機關則享有該部份非專屬、永久、無償利用、不限制目的,並得再轉讓授權第三人之權利;原採開源授權之第三人軟體,則依其原有之授權方式提供予機關,並條列開源軟體清單以供佐證,而若無法依此規劃,則建議個案律定授權處理的態樣,並於招標時載明。
- D□涉及開源軟體之研究與再利用時,廠商自行獨立開發編寫之部份以廠商為著作人,並取得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然廠商於該部份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以不徵收權利金、非專屬、不可撤回、得再轉授權第三人之方式,授權機關於著作權範圍內不限制目的之利用,並以執行檔及原始碼共同提供之方式交付此部份之軟體程式,廠商並承諾對機關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原採開源授權之第三人軟體及其直接衍生部份,依其原有之授權方式,以執行檔及原始碼共同提供之方式交付予機關,廠商並應條列開源軟體清單(包括但不限於:開源專案名稱、出處資訊、原始著作權利聲明、免責聲明、開源授權條款標示與全文)以供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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