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貿國是會議現場網路直播作業要項 (網友修訂版)

最後編輯:2016-06-01 建立:2014-06-13 歷史紀錄
    Bropheus Huang【經貿國是會議現場網路直播作業要項】大家都在罵,昨天 6/12 國發會派員到 BOOKSHOW 討論自經區溝通會 2.0 時,對方聽起來是沒打算限制、審核才能直播,所以我們有提出要項文字修改建議,今天出了【修訂版】,雖然建議像是有聽進去,但還是怎麼看怎麼怪......
    Bropheus Huang因為工作中忙,我先以「最小改動」原則作調整,改掉「可擴張解釋成經審核同意才能錄播」的句法,加上「仍可在直播媒體區外自行錄播」這個關鍵句。(在公民對政府有信任基礎的時候,這種既有權利其實不需要正面表列強調;但因為原始版造成公關危機,為了把群眾最關心的事說清楚,所以我覺得還是加上比較好...) 
    nchild因忙無法細看,綜合性建議,提給政府時,新增部分以底色取代方括號,另,修改處皆補述理由,以便他們衡量。
    ET Blueclkao 的 billlab 又被催了!
    nchild對了,應該再建議他們作出修訂對照,以便民眾知道哪些地方修改,現在是同網址蓋過去,連原檔案都沒了,工人對照也不行。
    Bropheus Huang這個可不可以用法條 diff 的工具... 再催一次 XD
    Bropheus Huang之前是怕複製貼上到別的軟體底色就不見了,不過用括號編輯還滿煩的...

 

BROPHEUS H一、為提供各界網路多元參與管道,經貿國是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召開期間,【規劃直播媒體區提供所需基礎設施,】受理團體或個人申請現場網路直播作業【使用】,為維持現場網路直播環境及品質,特訂定本要項。

    WeiHung怎麼劃線(螢光筆)的,快教我 QQ
    Bropheus Huang聽說是按 ctrl+e

 

二、名詞說明:

(一)主辦機關:本會議之主辦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及經濟部。

    venev因為「直播媒體區」在網友修訂辦法中常用,這裡宜新增「(二) 直播媒體區」名詞說明,並將本辦法中「主辦機關規劃之特定場域」代換成此一專有名詞。名詞說明裡需強調這是「網路、電力、視野」等資源特等席,而非「不在此區就不准攝錄」

【(二)直播媒體區:主辦機關於會議現場,考量位置、視野、收音等條件所設之專屬場域,提供電力、網路等錄影直播所需資源,開放現場網路直播單位申請使用。】

(二)【(三)】現場網路直播單位:本會議各場次舉辦期間,使用主辦機關規劃之特定場域【直播媒體區】執行攝錄工作,並經由網際網路將訊源提供各界瀏覽之團體或個人。

(三)【(四)】訊源:本會議期間由現場網路直播單位攝錄之影像及聲音。

 

三、為達到訊源開放、擴大各界參與本會議之目標,申請現場網路直播【使用直播媒體區之】單位【,於主辦機關提供網路頻寬訊務正常狀況下,】請提供下列服務:

(一)訊源串流品質至少達標準清晰度(Standard Definition; SD【)】等級。

(二)訊源須即時上傳至影音平臺直播會議畫面,無償提供各界可透過個人電腦、平板電腦或手機即時觀看會議進行狀況。

 

四、主辦機關考量

攝錄機具架設地點以主辦機關規劃之區域為範圍,並【申請通過之現場網路直播單位,可在直播媒體區內架設直播機器,】以不影響現場參與人士之視線及動線為原則,主辦機關依現場場地之限制【在上述範圍與原則下,如有臨時】必須機動調整區域【之必要】,仍請各直播單位共同配合;【除主辦機關在直播媒體區內提供並分配之電源與網路頻寬外

,】攝影機具及其他必要之設備,由【現場】網路直播單位自備,設備所需電力與無線網路頻寬由主辦機關提供及分配;電力與無線網路頻寬以會議現場可提供之容量(capacity)為限

    nchild這邊這段應該要說明刪除原因。
    Audrey Tang只是挪到上一句「直播媒體區」。
    WeiHung修改了一些奇怪的地方。

 

五、【六、直播媒體區外得自行錄播

未申請或抽籤不中,但有意願進行錄影、直播之團體與個人,仍可在直播媒體區外自行錄播。以不影響現場參與人士之視線及動線為原則,主辦單位在上述範圍與原則下必要調整區域時,仍請各自行直播單位共同配合。】

    WeiHung不宜對兩種不同的直播單位(指「事先申請通過」與「自行直播」兩者)有雙重的協調原則和標準(唯一的差異應該在「是否能使用直播區」),因此將「第六條」拆成兩條,並以同樣標準在「第七條」統一對兩種直播進行「不得干擾會議進行」的一體適用規範
    Bropheus Huang贊成拆開比較清楚

 

WEIHUNG【七、】為確保會議進行順暢,【所有】進行攝錄過程時請【應】避免影響【現場】會議進行,如影響【現場】會議進行的情形,主辦機關可以【得】協調直播單位進行調整【。】若持續發生影響【現場】會議進行的情形,主辦機關保有終止攝錄之權利。

    nchild其他不說,這邊應該是最多人介意與誤解之處,應表達強烈建議之意思。
    WeiHung應該註明為「現場會議」

 

BROPHEUS H【五、直播媒體區之名額】

本次會議場地因受場地大小限制,每場次【之直播媒體區,】原則最多容納3組現場網路直播單位,每一組現場工作人員至多2名,如現場網路直播單位申請數量超過限制,則由主辦機關於各場次舉辦2日前以公開方式抽籤決定,抽籤結果公告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全球資訊網「經貿國是會議」專區(網址:http://www.ndc.gov.tw/m1.aspx?sNo=0060043)。主辦機關得依場地限制,調整【使用】現場網路【之】直播單位數量及位置。

    Bropheus Huang這邊說調整【現場網路直播單位】數量及位置,應該是參照二之2(名詞說明:使用直播媒體區之單位),@雨蒼(中文 ID tag 不出來...)也是想表達這個意思嗎?
    venev雨蒼是想讓主辦機關調整「得使用網路」的申請 / 自行直播單位總量?照昨天討論,應該是有申請的可以確保使用高速有線網路,沒申請的可用現場 iTaiwan wifi 或自備 4G wimax,主辦單位不管。所以有點不清楚這裡把專有名詞「現場網路直播單位」,改成「使用現場網路之直播單位」的意思是什麼?

 

【九】、有意參與現場網路直播之單位,請於本會議各場次舉辦3日前將申請表(如附件)以電子郵件寄送主辦機關,如逾申請期限,主辦機關將在徵詢後納入次場會議。

 

BESTIAN T【八】、本會另提供無法現場網路直播單位接取會議實況之網路訊源,相關網址將於會議前公告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經貿國是會議」專屬網頁,歡迎各界利用。

    Bestian Tang列入項目好像比寫在附註上正式,表示直播權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