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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2016-11-09 歷史紀錄

 

吳小胖11/2 不能只有我知道的國土計畫法

報告人:蔡玉滿科長

完整簡報

 

Q&A

Q. 都市計畫區是不是直接轉換到城鄉發展區域?

 

A.不一定,像竹東都市計畫區,其實全區都在環境敏感區內,所以這個都市計畫案,未來會怎麼樣地放入城鄉發展區還是國土保育區,還在討論中。

 

Q. 氣候變遷下的土地使用管理?

 

A.溫管法去年通過,光是要建立碳排清冊就有問題,基礎資料沒建好,要做規劃很難。這幾年我們也反省到這個問題,在土地管制上抓的方向都跟降雨有關,短時強降雨會讓排水系統癱瘓。高溫熱浪目前比較沒有考慮。但強降雨是直接衝擊到民生安全,做了很多規劃,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都有規定排水設施、滯洪池等等。但背後還有一個更大的是水利署有做流域的管理計畫,哪些土地還可以吸收別人的水、哪些無法,還指示說,哪些地方不行吸水,還會影響到別人,這種地方無法高強度發展。有了這樣的指示,就會變成我們土地使用一個很重要的參考。我們是透過這樣的方式來銜接。另外還有海岸線,有做了模擬,這一塊有在做。國土計畫中會處理這個。

 

Q. 像沙崙園區,現在行政院就是指示文化部要去做統整,這其實就是所謂的「部門計畫」。現在的問題是,過渡的過程,會不會有要闖關的?

 

正正補充:雖然法定有說部門計畫要來諮詢國土計畫,但事實上都是政治角力的過程。我們不能什麼問題都指望說內政部要給出答案,很多戰場是在各個部門。

 

A. 內政部的確就是負責土地使用,別的部分就是靠其他部門來餵養我們。例如水利署有做淹水前試圖,那給不可以給我們納入?他說不行,這就是模擬。

 

Q. 原住民土地,傳統領域的部分,原民有多少的主導權?

 

A.由於我們有特別針對原住民以特定地區區域計畫的方式來處理,但關於到底原民會跟部落的關係,如何協調這件事情,可能還得再評估運作情況。

 

Q. 過渡期的環評案怎麼辦?

A. 土地使用跟土地使用,開發案對環境的影響狀況,是環評負責。

 

Q. 決定「復育與否」的主導權是誰?

A.依照國土法的規定,國府復育促進地區可以劃定是土石流、土石崩塌⋯⋯都跟地質跟生態比較有關係,污染是整治計畫,要歸環保署負責,無法劃入國土復育促進地區。

 

Q. 地方每3~5年做通盤檢討,有新的國土計畫,會衝突怎麼辦?

 

A. 現在地方政府手上只有一個半,一個是都市計畫,半個是縣市區域計畫,只有新北市跟台中市,其他都不繼續辦,選擇要去擬國土計畫。其他不會有縣市層級的計畫有所衝突。

 

Q. 跟其他法令的衝突?

 

A.國土法通過之後,有一堆法令要修,一開始營建署綜計組同仁自己盤點,盤點到完全不知道怎麼做,營建署依照國土計畫法19條發文,請各部會配合,總之,一定會整體的修正。

 

Q. 我還是想問剛剛正正問的問題,就是在這個過渡的期間,要闖關的案子應該怎麼辦?

 

正正:尤其剛剛科長有提到,國土計畫通過之後跟部門之間的關係有所改變,確立國土計畫是最優位,部門計畫要來諮詢。那現在國土計畫還沒訂出,就拿沙崙的例子來看,如果地方政府很急著要開發,感覺文化部的盤點很快就會作完。那如果跟未來內政部國土計畫有所違背,又該怎麼辦?

 

A. 現在我們也不是一個沒有法治國家,該送進來的就按照現有的法令審。同樣的人是同樣的腦袋,如果現在有個案子,現在區域計畫是各種使用分區,上面還有一層是環境敏感地區,不管做未來、現在的事情都有制度的銜接,現在雖然沒有國土功能分區,如果現在不符合環境敏感相關的規定,原則上還是不行。

 

但我也必須坦承說,過程中有時候無法周延關照到,會不會特別趁著這個機會搶建?很多專家學者都來提醒我們。這是我們現在正在努力守住的(過去有發生過,65年XXX,62年就有搶建),現在第一步就是針對公有土地先控制住。土地公產要出租出售,收到這種會辦的公文,這種屬性土地未來可能是在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暫時先不要租出或賣出。

 

Q. 另外,跟部門之間的關係,剛剛說像水利署做了河川流域這樣的資料,那就很好,可以做使用。但關於淹水潛勢圖又不給你。內政部需要其他單位專業的餵養,那有辦法去要求各部會提供一些相關專業的資料嗎?

 

A. 國土計畫法第十九條,「應」配合提供,現在就是拿著這一條去找其他部會提供。

 

 

講座內容:

 

台灣一般的空照圖,看起來很整齊,但如果看一下它的使用分區,其實泰半都會有一半的建築物在農地上蓋起來,那違反使用土地分區,就是「違規」嗎?簡單的定義是,如果這一塊土地規劃為農業區,上面蓋出工廠,就不符合使用目的,也就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但這時候,民眾就會覺得,違規,趕快去罰!但事情沒有那麼單純也可以如此一刀劃分,清境上面長出很多民宿,違規嗎?他有些有合法建照,農牧用地可以蓋農舍,農舍可以當民宿(五間),只是擴建的地方超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那這個概念上的一刀劃分,就會產生管理上的問題,因為現實世界要一刀劃分,其實是需要非常多的管理心力。

 

那到底什麼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台灣土地大區塊的分類,一共有三塊,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家公園,全台灣有433個都市計畫,只佔了全國的13%,平均每個都市計畫的面積是五百公頃(通常一個街廓是一公里,十分之一就是一百公尺,一百公尺X一百公尺就是一公頃),但有80%的人口住在這裡,但台灣只有20%的人口住在都市計畫外的地區,這些地方統稱為非都市土地,佔了78%,全台灣有4500個鄉村區,有的大到450公頃,有的只有0.000幾公頃。

 

都市計畫不是亂畫,畫起來,規劃就要到位,現在有兩千人,未來要發展到五千人,就會依照五千人的規模配置住宅區、公共設施,但非都市土地不一樣,20%的人口住在鄉村區,為什麼住在鄉村區?民國64年到民國75年才開始第一次非都市土地的劃定,他不是有計畫的,看到建地,就畫起來,說這是鄉村區,沒有道路、排水系統,就是按照現況編定,那時候是因為為了趕快把所有的土地馬上納管,先凍結起來,趕快納管(農牧用地就按農牧用地管控),十幾年就做好,但是大家當然會有意見,所以,民國89年區域計畫法就修正,可以申請變更。

 

但法律概念裡面,這麼多計畫到底誰大誰小?原則上區域計畫、國家公園計畫都是內政部擬訂,是互相配合,往下指導縣市政府做的都市計畫,以前都沒有縣市政府擬的區域計畫,100年以前,區域計畫只有一個層級,就是內政部擬的,除非有重要的開發案,例如航空城,中央主管機關的交通局就會跳進來擔任主管機關,否則都是指導角色。

 

在99年的時候,因為國土法在推了(82年開始),國土法架構中,國土計畫分成兩個層級,中央有一個、地方有一個,但過去從來沒有這樣的經驗,所以區域計畫開始產生了兩個層級,全國的區域計畫來指導縣市的都市計畫。

 

牽涉土地使用法規很多,營建署跟其他的部門關係是什麼?只要涉及到土地使用,就要透過我們的法規進行管制,森林法主管的是森林,所以主管機關要定義出哪一些是森林,哪裡歸我管(這不是廢話嗎?不,很多主管機關都不知道自己的管區在哪裡⋯⋯)農地誰管?農委會啊,但過去他們覺得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是內政部畫的,那例如最近爭議很大的未登記工廠誰管?經濟部,但他們說這是我們負責⋯⋯

 

各部會訂出可開發範圍、保留範圍,告訴我們這個範圍可不可以用?哪裡要保留?所以我們營建署要做的事情就是把森林維護下來,例如農地好或不好,農業主管機關決定後,我們會問他,好的農地要怎麼用?如果不能開發,我們就幫忙守住,所以我們是管「土地使用」,前面的編定跟使用,是主管機關負責。

 

都市計畫的樣態:

他可以有三種不同的樣態,市鎮計畫、相接計畫、特定區計畫,但因為都是按照都市計畫法擬的,都叫都市計畫。主要是擬定的「門檻」,如市鎮計畫需要人口的高門檻。

 

非都市土地管理:

按照區域計畫,但我們管了80%的非都市土地,卻沒有按照細部規劃,而是按照現況凍結,所以管得一模模一樣樣,只有一本管制規則,甚至只有一張第六條附表一⋯⋯從民國65年執行到現在40年所以到底如何知道自己的使用分區?上土地使用分區查詢系統!

 

現行區域計畫最早是63年擬定的,一路公布了四版,但國土計畫法最重要的,就是要取代區域計畫法!因為他有些缺點,一致性的管制規定,農牧用地都自己管,沒有民眾參與的機制等等,也沒有強硬手段,明明違規,卻管不到,於是從86年開始,第一次送到立法院,營建署真的不是開發單位,是土地使用管理單位,所以比較中性,第四屆、第五屆的立法院,改了名字,叫綜合發展計畫法,接著第四次,我們也不是綜合發展啊,所以正名為國土計畫法。

 

98年我們以為一定會過,因為莫拉克颱風發生,10/8就送進立法院,等了99年也沒審,100年終於審了!因為隔年要大選~~~這是總統競選的政見。那時候審的時候,立法委員到超多的,特別是關心國土原住民的委員,原民委員是因為併同審議的法,除了國土法還有國土復育條例,他們認為這是滅族滅村的法案

 

高金:「原民法是國土法的母法,原民會應該要納入主管機關」

原民會:「我才不要當你們的主管機關」

 

於是95個條文只通過了36條,保留了23條,就退回內政部了,後來針對原民的條文、海域的條文、民眾參與的條文做了大幅修改,103年再次送進去,本來還想四處拜會反對的立委,沒有人要聽我們說,就又放了一陣子。

 

104年5月,推海岸保育法、濕地保育法都過了,也想推國土法,後來順利跟委員報告

審議過程,每次諗,到的委員都不是很多~

每次開會為了湊足委員可以來,主席做的第一件事就叫內政部報告

 

104年12月

幾個委員拿出關鍵法案,討論問我們能不能接受,我們三個說OK,他不相信,要我們請示部長

這段路程從立法院跑到內政部,5分鐘!部長馬上拍板定案,終於順利送到二讀三讀

 

當天晚上10點,國土法終於三讀通過,當時還有人以為是詐騙!不是!簡訊是我發的!

 

 

國土計畫法的立法重點

 

 

國土計畫法有兩種,中央、地方,就這兩種

 

第三章 民眾參與,是新增的

第五章 相關復育,已經破壞的土地如何恢復等等,是新增的

 

 

國土計畫體系

過去推動區域計畫就是為了銜接國土計畫,怕突然實施國土計畫,縣市政府會不知道怎麼你計畫,從99年到現在已經有六年的經驗了

 

特定都會區域、特定區域計畫因為都是內政部擬的,有需要才會額外列,而且都是國土計畫的層級

 

 

審議過程

以前行政院不用成立國土計畫審議會,自己決定就好,現在需要找專家學者來一起審

 

 

未來國土計畫是最上位的計畫

連國家公園也要依循

另外跟部門之間的關聯性,現在國土法第八條,部門計畫要遵循國土計畫

部門計畫在先期計畫,不能先報行政院核定,才來跑程序。要先徵詢全國、或縣市國土計畫機關的意見,意見不合的時候,我們會一起把意見送行政院,讓行政院決定

 

 

劃設國土功能分區

這是非常大的改變!未來會用國土功能分區取代

 

 

使用許可制度取代開發許可

你可能會疑惑,就算規定了功能分區,但現在都可以亂變更啊!

未來不可以!24條規定,「不能變更國土分區分類」

有個特殊例外,國防特殊的公共設施

 

 

 

限縮新訂擴大都市計畫的使用分區

以前新定擴大都市計畫,都選農地,但以後,一定要在城鄉發展地區

一定要在農地?要重新透過通盤檢討做縣市國土計畫

 

 

民眾參與

從兩個層面設計

規劃過程、審議時、核定後

還納入公民訴訟的方式

 

 

過去縣市政府個單位的資源人力不足,納入檢舉機制

但因為縣市政府都反對,只好先拿掉(行政院版本),後來我們透過委員送版本,在立法院審議過程中加入

 

 

國土復育工作

被破壞的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劃設為「復育區」

做完復育工作就要廢止,是臨時性的

例如莫拉克,九二一,都要訂定特別條例,現在都只要用國土計畫法就好了

 

 

補償救濟機制

國土計畫通過之後,幾家歡樂幾家愁

有人擔心我的土地會不會剛好在山裡面,就不可建築?國土法針對這一塊,針對了「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前十年是行政機關撥補五百億,會去補償你的發展權

如果是可以用,但是使用強度不高,就不會補償

 

 

國土發展基金

一年以後,按水電費赴增一定比例費用,還有另外一個子法要訂定

 

 

原住民

未來,針對原住民土地,會會商原住民的主管機關,要麻就訂定特定區域計畫,不然就是研擬特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過去他們比較多的訴求,是混農林牧,現在還在跟林務局協調

 

 

時程

105年5月1日前要完成

現在各地方政府都在等我們的預算,才開始做

 

有21項的子法!!!!108年前要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