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資料調查研究計劃工作倫理承諾書(模版)

最後編輯:2016-07-05 建立:2016-06-29 歷史紀錄
    Audrey Tang這是「開放台電原始數據」小組的發起文件,歡迎其他專案參考使用。
    ipa chiu這裡的「範本」是指「示範的版本」還是「模版」的概念?兩者相當不同
    ET Blue這個專案的授權是什麼?文件的授權又是啥啊?是在哪討論的啊
    Audrey Tang是模版的概念,已經調整標題字樣為模版。
    Audrey Tang此文件依文件作者之公開意思表示,為無需標注出處之不限制用途利用。
    Audrey Tang專案促成之資料產出著作授權依產出方定之(通常為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現為第一版)。
    Audrey Tang口頭與書面報告著作授權依產出方定之(如果有更新或建議也請加上)。
    ET Blue所以這份文件授權算是 CC0 囉
    Audrey Tang是,和 WTFPL 一樣,字樣不同意思相當。
    ipa chiu戰場太分散了,好需要懶人包

 

AUDREY T我參加這個調查研究計劃,為服務社會公眾,做以下承諾:

 

1. 基本原則以及與公眾的關係

 

1.1. 我會用自己的知識和技能,推動______(「相關部門」)開放_______(「公共議題」)相關數據、文件及相關資訊,以「開放資料 Open Data」方式提供前述相關資料,並公布到以「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data.gov.tw」為代表的相關平台,供政府各部門以及全社會公眾使用。

 

1.2. 我在調查研究過程中,會根據 「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資訊安全個資管理國家標準 CNS 29100」等相關法令,嚴格要求相關部門對個人資料把關。如果我發現相關部門有洩露個資,會公開舉報並追究其責任。

 

1.3. 我將以誠實和公正的立場,針對這些數據、文件和資訊進行調查研究;虚心地解釋調查研究工作內容和結果;所發表的口頭與書面報告皆有所本,明確指出它們的出處和關係。

 

2. 利益迴避原則以及和相關部門的關係

 

2.2. 為維持調查、研究工作的客觀、獨立性,在工作期間,我本人或所屬工作單位,不承攬相關部門之任何業務。

 

2.2. 在調查研究過程中,我尊重相關部門的工作,如果他們配合本調查研究而做出貢獻,我會公平、公正地歸功於他們,讓社會公眾知道他們所做的貢獻。

 

2. 參與計劃時間

2.1. 自_______起至______。

2.2. 本計劃如需延長,我將視情況決定是否繼續參與。

 

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UDREY T討論

 

    Shih-Hsiu Huang唐鳳說的那種作法是對的,但郝明義的原句有非常大的黑箱空間,果然是『討論了一星期,字斟句酌』的成果。
    Shih-Hsiu Huang
    Shih-Hsiu Huang郝明義的寫法『如果我發現台電及政府相關部門有洩露個資,會公開舉報並追究其責任。』是在規範台電及政府相關部門的責任。但最令人擔憂的是郝明義透過與林全的關係,私下取得相關資料獲取利益(無論有沒有公布到「政府資料開放平台」上),他卻完全沒有解釋這部分。在我看來,這份《工作倫理承諾書》只是騙外行人的幌子罷了。

 

    Audrey TangWell, 後面那部份(私下取得公營事業相關,對公益無必要之資料)是違法的,已經不是倫理問題了...

 

    Shih-Hsiu Huang我的感覺是唐鳳對文字的敏感度很低,她會自動腦補為合法合理的詮釋,就認為沒問題。這問題可大了。如果開放資料是像郝明義這樣透過特權關說來推動,其實是從根本上否定開放資料社群的理念。

 

    Audrey Tang其實理念已經明文化了,就是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不過,附屬的各項原則執行到現在才半年, CNS29100 也只有一例(還沒跑完),所以正當程序知道的人本來就少。大家照著實例互相學習嘍。感謝協助監督。

 

    Shih-Hsiu Huang我知道《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但郝明義這次的作為,就是想超越法律取得特權。如果開放資料社群對此毫無警覺,甚至沾沾自喜,反極權的自由精神將蕩然無存。

 

    Audrey Tang那當然。現在正是建立原則、限制特權的時候(這也是開這個 pad 的原因)。歡迎協助編修。

 

    Shih-Hsiu Huang同意唐鳳的意見。不過郝明義現在拿『已經被唐鳳當成「開放資料調查研究計劃工作倫理承諾書(範本)」,貼在 g0v的hackpad上。』這點公開宣傳,等同用唐鳳和g0v的名號為其背書。開放資料社群不出來譴責郝明義這種特權行為,反而助長其氣焰,這才是最嚴重的倫理問題。

 

    Audrey Tang 脈絡是這樣的:郝上周的公開信中「...應保密文件,我們也會切結保密協議...」的段落不妥,我覺得並不適當,因此作出前述建議。感謝工作團隊願意採納,並明文訂定於這份 pad 裡。這件事我有公開寫出來。之後社群的朋友應該也會各有論述。

 

    Shih-Hsiu Huang
    Shih-Hsiu Huang承諾書的1.2是有問題的,台電如果公布了他不該公布的,自然會有人告。而且那是專屬於被害人的權利,郝明義如果看到了,他可以提出檢舉,但是呢限制繼續洩漏是相關主管機關的事。提起損害賠償是受害者的事,郝明義一點角色都沒有。
    Shih-Hsiu Huang郝明義整段都是不符合法律的廢話

 

    Audrey TangWell, 如果造成個資侵害而有犯意,那是公訴罪... 不過這不是重點 XD
    Audrey Tang這份範本當然不是行政命令,只是代表個人願意照著正當程序來要資料。

 

    Shih-Hsiu Huang所以我說這份《工作倫理承諾書》只是騙外行人的幌子,有寫跟沒寫一樣啊。

 

    Shih-Hsiu Huang--------------
    Shih-Hsiu Huang第 25 條
    Shih-Hsiu Huang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Shih-Hsiu Huang縣(市)政府除依本法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為下列處分:
    Shih-Hsiu Huang一、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Shih-Hsiu Huang二、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
    Shih-Hsiu Huang三、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
    Shih-Hsiu Huang四、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
    Shih-Hsiu Huang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處分時,應於防制
    Shih-Hsiu Huang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必要範圍內,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
    Shih-Hsiu Huang法為之。
    Shih-Hsiu Huang----------------
    Shih-Hsiu Huang第 45 條
    Shih-Hsiu Huang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
    Shih-Hsiu Huang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Shih-Hsiu Huang這就是文字敏感度的問題,也是郝明義狡猾的地方。我說的更清楚一點。
    Shih-Hsiu Huang
    Shih-Hsiu Huang《工作倫理承諾書》
    Shih-Hsiu Huang
    Shih-Hsiu Huang『1.1. 我會用自己的知識和技能,推動台電及政府相關部門開放台灣電力的供給與需求數據、文件及 相關資訊,以「開放資料 Open Data」 方式提供前述相關資料,並公布到以「政府資料開放 平台 data.gov.tw」為代表的相關平台,供政府各部門以及全社會公眾使用。』
    Shih-Hsiu Huang
    Shih-Hsiu Huang『1.2. 我在調查研究過程中,會根據 「政府資訊公開法」及相關資訊安全個資管理法令,嚴格要求台電及政府相關部門對個人資料把關。如果我發現台電及政府相關部門有洩露個資,會公開舉報並追究其責任。』
    Shih-Hsiu Huang
    Shih-Hsiu Huang唐鳳認為,郝明義的意思是『1.2 是接續著 1.1 的脈絡,也就是簽署人之行為,限縮於「要求台電與政府將統計資料公佈於公眾可得之平台上」,而非自行蒐集或私下取得資料。』
    Shih-Hsiu Huang
    Shih-Hsiu Huang但該段也可以解釋為『郝明義承諾的只是協助推動台電及政府相關部門於data.gov.tw上開放資料。而郝明義自己仍然可以私下取得機密資料,無論有沒有公布到「政府資料開放平台」上。』

 

    Audrey Tang同意。但後面這部份是違法的,我想事務官不至於知法犯法,而這也不是承諾書可以處理的。

 

    Shih-Hsiu Huang另外,郝明義用的詞是『如果我發現台電及政府相關部門有洩露個資』,這頂多擋下「每個電表的停電紀錄」那一項,但是對於產業用戶的用電量,其實不太算個資,而是營業秘密。相關的法律是「營業秘密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分開的。而牽涉到國家安全的含GPS資訊配電系統圖,也不一定算是個資。

 

    Shih-Hsiu Huang是。營業祕密和公益之必要,法益上要互相權衡,這就是要建立制度、練習制度的原因啊。
    Audrey Tang國安的排除亦同,無論準駁,未來才有例子可循。
    Audrey Tang
    Shih-Hsiu Huang魔鬼藏在細節裡。郝明義的工作團隊對唐鳳說它們願意採納建議,但沒有公開表示之前的「...應保密文件,我們也會切結保密協議...」作廢,或者承認有任何地方不妥。簡單地說,唐鳳被郝明義等人完美地利用了啊。

 

    Audrey Tang理解,這件事每周定期直播的時候可以提出,這樣就有公開承認不妥的機會了。XD
    Audrey Tang更新:郝在 2016/06/30 7:52pm 已經公開承認,原公開信內之保密協議相關字樣不妥,並且撤銷,機密判定原則循現有開放資料諮詢小組制度進行。
    Charles Chuang已讀先不回
    Charles Chu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