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存摺貼紙系紙

最後編輯:2017-01-23 建立:2016-01-15 歷史紀錄

 

RONNY W台灣這幾年出現許多食安事件,例如塑化劑、進口飼料油、回收餿水油、棉籽油混充橄欖油之類事件,往往到最後刑事官司結束,廠商被罰錢,但是對消費者來說,已經買的東西已經退不了錢,消費者的損失無法回來。(甚至像統一塑化劑事件,統一僅被判賠消費者 86,892 元 From http://judicial.ronny.tw/PCD/V/101/%E9%87%8D%E6%B6%88/1)

 

這邊的食安存摺貼紙系統(以下簡稱存摺系統)的想法,是想要建立一套類似產銷履歷或是食品認證貼紙的機制,但他不是事前對品質做檢驗認證,而是事後發生食安事件時,能夠給消費者更多保障的貼紙。

 

簡單來說,有這個貼紙的商品,當出現食安問題時(包含原料出包、以錯誤品項進口報關、原料宣告不實等),食品商最少需要賠償兩倍商品售價給消費者,而且這個行為是主動賠償進消費者指定銀行帳號,而非是消費者要被動找出當時消費的發票並親自去通路商辦理退款。

 

消費者買食品時,可認明有食安存摺貼紙之食品購買,並於消費完成後,透過手機將貼紙上二維條碼掃描存入存摺中必拍下電子發票二維條碼證明消費行為後,即可將發票以及在食品用完後將包裝丟棄,日後該商品發現有食安問題時,可憑之前的掃描結果求償而無需保留發票。

 

    RONNY W優點

  • RONNY W無需事前檢驗認證,因此沒有檢驗的公信力或是抽樣檢驗無法代表整體的問題,也因此整套存摺系統可以全由民間完成,不需要政府主導介入
  • 消費者無需證明該食物對身體有害才能獲得賠償
  • 若能提出證明對身體有害,存摺系統能協調進一步連絡受害消費者進行團體訴訟,幫助取得更多賠償(不只是預設的兩倍售價,而是具體損害賠償)
  • 消費者無需去跟食品的上游廠商索賠,只需要面對賣給他的食品商就好
  • 食品商有不加入的自由,但是並不存在不願加入的合理理由。只有出包才會賠償的貼紙廠商為什麼不願意加入?而對消費者來說也有挑選的自由。
    SW Yang就像黃安事件一樣啊,不說話也是一種自由啊
  • 預設是賠兩倍售價,但是若食品商對自己產品及生產流程有自信,可自行選擇調高倍率,增加消費者購買其商品意願

 

    RONNY W缺點或是問題

  • RONNY W需要對食品商有強制賠款給消費者的強制力
    Ronny Wang若只透過食品商加入存摺系統時的合約書是否有這個效力?
  • 食品商不願意賠錢時,需要律師人力訴訟
    Ronny Wang合約要寫清楚什麼情況下需要賠錢,以防最後官司還打不贏
  • 可能需要記錄消費者的購物記錄隱私資訊
    Ronny Wang下面具體作法有提隱私權選擇,可避開這問題
  • 食品商的商品銷售情形可能會被存摺系統掌握(這可能是廠商不願意加入的理由)
    Ronny Wang下面具體作法有提隱私權選擇,可避開這問題
  • 若食品商集體抵制存摺系統沒人願意加入,那這套系統就無法運作
    Ronny Wang可透過消費者壓力要求加入
    SW Yang關鍵還是要怎樣的消費者壓力或誘因讓廠商加入,消費者才是真正的關鍵所在
    SW Yang
  • 若食品商某個產品同一種原料供應商有兩至三家,其中一家出包,那這種情況是整個商品都要賠錢,還是只要賠影響到的商品?消費者如何檢驗自己是否為受害的商品?
    Ronny Wang可能貼紙本身也要結合食品產銷履歷,每一個食品的原料來源都標示在貼紙中,食品商有標示清楚的,就可以只賠部份相關食品,食品商不願意標示的,就應該整個生產線都賠款。而有標示原料來源但被抓包標示不實的,也視為需要賠款的條件
    SW Yang目前廠商是不願意揭露原料來源的啊
    Ronny Wang沒關係啊,不願意揭露的,只要其中一個原料商出包,就賠全部商品,願意揭露的就只賠關聯的食品商品,而被抓包揭露錯誤資訊的也是全部商品都賠
  • 曼 奧如何突破冷處理或廠商聯合不願意加入?
    Ronny Wang跟上面「食品商集體抵制」的問題一樣,主要就還是消費者的施壓,只要有食品商願意加入,而也因此他的銷售量大增並排擠了其他食品商的銷售,其他食品商也就必需要加入
  • RONNY W如果一審食品商敗訴,當時就賠錢給消費者,結果二審翻盤,那錢可以拿回來嗎?
  • From slzzp 想在xxx上架的貨品, 都會被要求另外生產類似品名, 不同包裝, 不同 ISBN 的才能上架, 以符合xxx的某廣告文案, 類似的手法也有可能被用在食安存摺記錄, 同樣的東西就是有 N 種 ISBN, 被索賠的可能只有被抓到其中一種, 降低損失這樣

 

    RONNY W具體作法

RONNY W消費者一般模式

  1. 消費者至通路認名有食安存摺貼紙商品購買,並拿去結帳
  2. 結帳完成後,可用食安存摺 App 掃描存摺貼紙以及電子發票,視為已存入該食品(需掃描發票是因為要確定真的有購買行為,而非只是去賣場內一個一個商品掃描就建檔卻沒有購買)
  3. 日後當已購買食品出現食安問題時,食安存摺 App 即會主動連絡消費者可領取雙倍退款方式
    羅佩琪要確定發票跟貼紙的對應關係,避免發生拿到一張貼紙,就可以搭配掃多張(其實無關)的發票
    Ronny Wangyes, 要能確定消費者是否真的有買這東西是很重要的一環,可能需要靠電子發票的消費明細或是通路商願意配合,或者可能像產銷履歷一樣,每張貼紙都是唯一的

消費者結合通路模式

  1. 通路商可自行在自家會員機制結合存摺功能,消費者使用會員卡購買有食安存摺貼紙商品時,使用會員卡消費完成即視為已將該商品存入存摺
  2. 日後當已購買食品出現食安問題時,通路商可提供消費者選擇提取現金,或是直接轉換成通路禮券

 

隱私權選擇

  1. 中央存摺模式
    1. 消費者可選擇中央存摺模式,將已購買食品存入存摺時即把消費記錄存至雲端
    2. 若消費者遺失手機或載具,仍可用電話號碼或是身份證明拿回存摺資料
    3. 遇食安問題時,可直接從系統中主動找出受害消費者,並連絡主動賠償至消費者帳號並通知
  2. 分散存摺模式
    1. 消費者可選擇不將消費資料傳上雲端,僅存入自己手機中,以確保不願意讓自己的消費隱私被上網的消費者的權益
    2. 若遺失手機,就等於遺失發票,日後發生食安問題時無法求償
    3. 手機本身可定期下載食安問題資料集,並比對手機內已存入之食品記錄,接下來就像統一發票自動對獎一樣,發現符合的就可通知消費者可領取退款

 

需賠償條件

應條列出哪些情況發生在食品商身上,就符合需退兩倍款項條件:

  1. 原料使用不合法食品添加物被宣判違法食品衛生管理法(Ex:塑化劑事件、餿水油)
  2. 標示不實(Ex:胖達人、棉籽油、義美未來食品事件)
  3. 原料進口報關不實(Ex:頂新進口飼料油)
  4. 列入 FDA 不合格及退費標準清單 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37
  5. 是否要允許廠商自首產品出問題,並非是被檢驗出來的情況,然後只需要賠原價一倍就好?鼓勵廠商勇於認錯

 

    Art Pai一路看下來有點像一種保險,希望有保險公司願意開辦。
    羅佩琪如果原料有問題,但賣的人不知情,這時要罰的是誰?食安貼紙一律跟著販售者嗎?
    Ronny Wang我是認為比較理想是跟著最終的生產端,事後生產端可以再回頭跟原料商求償

 

    羅佩琪如果沒法確保最終生產端可以跟原料商求償,會降低生產端的加入意願QQ
    Ronny Wang不過根據過去經驗,生產端跟原料商求償應該不是很難 XD 像塑化劑事件,統一跟昱伸求償8.9億,法官判賠1.3億,但是反過來消費者集體訴訟只換到八萬元。不過判賠1.3億主因應該是塑化劑事件統一整個寶健P這個品牌消失了
    羅佩琪我不知道這種事件時,時間差會很久嗎?生產端先罰了,回頭求償原料要多久?
    羅佩琪喔~~~所以反而是賺錢的生意

 

    羅佩琪btw要不要放join.gov (Ronny指的應該是連署吧?),我覺得關鍵是希望政府做什麼,希望這個機制中,政府的角色是?可能需要明確一點對政府的訴求(ex. 只是公開表態支持 or?釋出什麼資料以完成這套機制?),也比較容易成案。
    Ronny Wang雖然說我上面的機制想法都是假設民間就可以自力完成,而且似乎也不需要修改法規,但是我也在想有沒有可能由政府來主導整個機制的可能,政府主導的好處是現在政府手上有電子發票這個工具,可以跟這個機制比較容易整合,順便也可以增加食品履歷的回報誘因(前面說的如果有履歷可以降低賠償時的範圍)
    羅佩琪嗯嗯,那就提啊XDDD 我都鼓勵多多益善XDDD (1/18連署機制會重新啟動,現在選舉期間暫停)

 

    羅佩琪雙重罰則問題:這樣會不會是食安貼紙罰一次,一般法律程序被告又罰一次?
    Ronny Wang食安貼紙比較算是民事的部分? 錢是直接進到當初消費者的口袋,而且應該是要食品商加入這個貼紙時就等同跟消費者簽訂合約,遇到這些情況會直接加倍退款給消費者

 

    羅佩琪那就要看法官認不認,如果還是在被告一次,且沒有除外這部分,感覺上食品商較難自主加入 => anyway,司法跟這個機制間的關係感覺上要想一下~~

 

    RONNY W技術討論

 

 

    RONNY W國外案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