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異性戀婚姻專法,不要跟反對同性戀結婚的人用同樣一個法律,保障異性戀婚姻同時也支持同性戀結婚的人。

最後編輯:2016-12-06 建立:2016-11-26 歷史紀錄

MICHAEL_----

    Michael_Li(發起人)大意說一下: 
    Michael_Li我剛剛看了一個人的留言 給我啟發讓我有個點子 想要發起一個提案 到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上
    Michael_Li這個點子是「制定專法 說需要制定一個 支持同性戀的異性戀婚姻專法(跟反對同性戀結婚的人,不要用同樣一個法律)」
    Michael_Li我的目的其實是要練習寫文案 跟提案 走一下程序 累績經驗
    Michael_Li有人想要加入的的話 請 寄電郵給我  也歡迎提供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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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CHAEL_

MICHAEL_(整體大意說明)自己是異性戀也覺得同性戀可以跟我用一樣的婚姻法律的人,不要跟反對同性戀結婚的人,用同樣一個法律,也是合情合理。

 

話術:

我對於「歧視同性戀」的人沒有意見,我認為「這些人」有權利擁有「歧視同性戀、歧視同志運動」的價值觀,我只要求「這些人」不要跟我們用同樣一個法律就可以了。保障我們宗教自由,跟憲法保障「人人平等」價值觀念。

 

 

    MICHAEL_草稿階段

MICHAEL_----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提案主題:制定異性戀婚姻專法,不要跟反對同性戀結婚的人用同樣一個法律,保障異性戀婚姻同時也支持同性戀結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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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現在的婚姻法律(民法 972)已經被「基督教保守派系」以及「歧視同性戀的」人與團體組織限縮其功能,意義只能侷限在「上帝與聖經」定義「男人與女人」可以結婚。

 

  造成現在的婚姻條文,已經被「單一宗教之下分支的價值」綁架,法律條文也被賦予人跟人之間是不平等的意義。

 

  完全忽視基督教以外「其他信仰價值」的人與團體組織,嚴重傷害到崇尚在法律上一律「人人平等」價值觀念的民眾權益,也嚴重侵害到憲法所明文保障的「宗教自由」。(註一)

 

  因此、由於異性戀為社會大多數人,可以自行選擇實現自己婚姻的法律,價值觀可以「包含同性婚姻」,也可以選擇另外一個法律條文,價值觀「不包含同性婚姻」,最為適當。

 

  本提案認為,可以朝向兩種制定法律的邏輯:

 

1>第一種是替「反對同性戀可以跟自己是異性戀使用同樣法律效力的人」,制定「異性戀婚姻專法」,讓這些人「不包含同性戀結婚條件之下」,擁有符合自己價值觀的法律。

 

2>第二種是把「同意同性戀可以跟自己是異性戀使用同樣法律效力的人」,制定「異性戀與同性戀都可以結婚的專法」,讓崇尚「人人平等」價值觀念的民眾,可以不受到「歧視同性戀的價值觀」之干擾。

 

  不管是第一種還是第二種,內文都是一樣的,只有開頭定義不一樣,第二種是把目前「尤美女立委」提案的方向納入,允許同性戀結婚跟異性戀都可結婚。

 

  以後民眾登記結婚的時候,可以選擇用第一種法律(前提是異性戀可以結婚、但不包含同性戀結婚)來登記結婚,或是第二種法律(前提是異性戀可以結婚、也可包含同性戀結婚)來登記結婚就可以了。

 

註一:

(1)中華民國憲法

   第 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2)大法官解釋函,釋字第490 號。

==節錄==

  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

 

 

 

 

 

    MICHAEL_對話討論區:

    Johnson Liang 朱家安的《神聖婚姻法》嗎
    Michael_Li我來看看再說
    Michael_Li看完了,並不是,只是想說「這套法律前提是不含同性戀可以結婚」這樣子。
    Johnson Liang了解,那麼現有民法的婚姻相關條文要怎麼處理呢?
    Michael_Li我把對話娜到最下面
    Michael_Li處理!?
    Michael_Li現在的民法如果被綁架成為「前提是不包含同性戀結婚,意義只能侷限在「上帝與聖經」定義「男人與女人」可以結婚」
    Michael_Li那就把「尤美女立委」提案的法律立案成為「前提是可包含同性戀結婚」的結婚法,這樣子就可以了。
    Michael_Li反正兩個法律條文一模一樣,只有定義不一樣而已。

 

    Johnson Liang這個案子提到 Join 之後,我猜會是法務部會處理。如果我是法務部的人,看到這個案子之後我會有下面的困惑:
    Johnson Liang
    Johnson Liang1. 如果民法 972 不改,那麼第二種邏輯就會是一個與民法婚姻相關章節一模一樣的婚姻法,只是把男女稱謂通通改掉。基本上跟專法類似,不過確實稍微友善一些(我覺得就像是,不變更男廁與女廁的定義,而另外開設性別友善廁所,讓大家都可以來上)。只是這樣一來,平權陣營的人一樣會問:「如果你立了這樣的特別法,就代表其實國家認可這樣的婚姻制度。那為什麼不修民法就好?」
    Johnson Liang
    Johnson Liang2. 如果採用第一種邏輯,那民法 972 改不改?在上面的草稿並沒有提到這一點,如果加上敘述的話會更清楚。我覺得你的意思應該是,套用第一種邏輯時就必須要修正民法 972,要不然民法與專法都排除同性戀,不合理。或許可以加入「既有婚姻適用之法條將改為此婚姻專法,而不適用於民法」之類的規定,免得保守基督教的人因為自己的家庭定義被改變了而不開心。

 

    Michael_Li你說的很好,但是我沒有絕對很認真看待我自己的提案一定要如何如何(主要是想跑流程),原因是我的目的是透過這種論述方式,凸顯出「單一宗教之下分支的的價值」(基督教保守派)綁架了婚姻法,完全排除其他價值觀的人。
    Michael_Li如果要提倡「同性戀結婚專法」,那就也提倡「異性戀婚姻專法」或是定「異性戀與同性戀都可以結婚的專法」也是合情合理。
    Michael_Li所以,自己是異性戀也覺得同性戀可以跟我用一樣的婚姻法律的人,不要跟反對同性戀結婚的人,用同樣一個法律,也是合情合理。

 

    Michael_Li我覺得基本上的精神和「神聖婚姻法」差不多。也是用另一種方式強行把反同組的成員拉上檯面。我比較建議原本的就照那些立委的法案去改(三版其實都差不多我看過)。另立「優越婚姻法」(「神聖」一詞我認為有過多的宗教影射)。最好還有友善的協助升級的功能。以利有需要的人能自動隔離污染源。另外,由於婚姻狀態有不可為秘密的特性,「優越婚姻法」的身份証應該要換發而且要能區別(個人偏好使用亮片)。並要求所有公家機關配合,當任何事務經辨人案件為「優越婚姻法」成員,應立即起立大喊「好優越!」,同單位人員聞聲應即起立複喊「好優越!」。「聽到國歌可以不立正,但不能不承認好優越」的概念。
    Michael_Li經過重新檢討我自己,我想補充說明一下,這是與護家盟等團體所提的「同性戀婚姻專法」是完全不同的。一般我們要區分「歧視」或「保護」,我認為於法律面,有一點可以分辨,就是對象在「通用法」裡「有」或「沒有」。比方說,我們一般人的福利都是一樣的,但身障人士除了一般人都有的「通用」外,另外還有各類的身障保護專法。而專法,應該是以「大家都用一樣的民法」為基礎,然後有「特殊需求」的人,可以利用專法加以補強。比方說,你可以自付一些工本費(首次免費)去換發不同顏色或格式的身份証。此方案不但保護同性戀不需要忍受被「隔離」的被歧視感,也能讓有需要(不論是宗教或其它理由)的人能被滿足。
    YiJie, Wu其實穿白衣的不一定是宗教團體吧?如果可以拿掉宗教部分,其餘我覺得都很好。請問何時要提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