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遊王/博庠(桌遊王同事)
政府開放諮詢諮詢小組決議效力&執行力
數位典藏(政權交換時可能被消除的資料該如何保存)
一、為配合政府資料開放政策,建立跨域合作溝通平臺,擴大推動資料開放, 達成施政便民及公開透明之目的,於行政院及各中央二級機關設政府資料 開放諮詢小組(以下統稱各級諮詢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之數位國家分組下設行政院政府資料開 放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行政院諮詢小組),各中央二級機關設中央二級機 關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以下簡稱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各級諮詢小組之任務分別如下:
(一)行政院諮詢小組:
(二)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
- 1.擬訂該機關與所屬機關資料開放行動策略,強化政府資料開放質與量 、建立推廣及績效管理機制。
- 2.規劃指導所屬機關資料開放,推動資料集分級、收費疑義之諮詢及協調。
- 3.建立政府與民間溝通管道,促進多元領域代表參與資料開放諮詢及協調,共商解決方案。
三、各級諮詢小組運作架構如下:
(一)行政院諮詢小組:
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資訊長兼任,置委員八人至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 (聘)兼之;民間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1.機關代表: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務部、經濟部及財政部等機關資訊長擔任。
- 2.民間代表:由公(協)會、社會團體代表、具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
- 3.行政院諮詢小組之幕僚作業,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派員兼辦。
(二)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各該機關資訊長兼任,委員 十一人至二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該機關首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民間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1.機關代表:由法制、業務、主計及資訊等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擔任。
- 2.民間代表:由業務領域代表、公(協)會、社會團體代表、具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
四、各級諮詢小組召開會議方式如下:
(一)行政院諮詢小組:每年以召開二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二)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每季以召開一次為原則,每年不低於二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三)各級諮詢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四)各級諮詢小組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中之民間代表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始得開會。
五、各級諮詢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六、各級諮詢小組政府機關代表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各級諮詢小組民間代表之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並得隨 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前項委員由公(協)會或社會團體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 為學者專家者,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由召集人所屬機關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七、各級諮詢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八、各級諮詢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各級諮詢小組委員名單應公開於機關網站。
- 十、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應按開會頻率檢視該機關與所屬機關提報之盤點資料及民間需求之回應說明,涉機關主管法規疑義者,應會同機關法制單位檢討修正,並確認回應說明之適切性;涉機關業務流程或資訊系統問題者,應排定改善期程,定期追蹤列管;涉跨部會法規疑義者,應提報行政院諮詢小組。
十一、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應按開會頻率提報該機關與所屬機關資料開放推動成果送行政院諮詢小組備查,並按開會頻率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data.gov.tw)公開審查結果及說明未能開放之依據,並更新預計開放 資料集清單。
十二、各級諮詢小組會議紀錄,應載明各方意見,並公開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十三、中央二級機關於本要點生效前,已設有資料管理諮詢或審議機制者,得依其原有機制辦理,且應定期檢視適時增列民間代表,共商平衡敏感資料保護及開放應用解決方案,並依第九點至第十二點規定辦理。
十四、行政院諮詢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各該機關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十五、各級諮詢小組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機關名義行之。
目前有檔案法、政府公開資料法,希望能以現行的法規修正去調適資料整合的議題,
。資料取用/主責/跨部會權力/所在地/責任/踢皮球/開放/有問題之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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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資料開放進階行動方案 – 引領政府機關深化推動資料開放,建立民間協作改善政府治理模式,運用資料輔助施政及創新經濟量能,使我國成為國際開放標竿。
(三)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 配合政府資料開放政策,建立跨域合作溝通平臺,擴大推動資料開放,達成施政便民及公開透明之目的,於行政院及各中央二級機關設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
(四)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 便利民眾共享及應用政府資料、促進及活化政府資料應用、結合民間創意提升政府資料品質及價值、優化政府服務品質。
(七)資料集詮釋資料標準規範 – 方便資料使用者可便利、有效、快速地找到所需的政府開放資料,以達成跨機關各類資訊資源交換作業及資料加值應用。
(八)政府資料開放跨平臺介接規範 – 提供統一依據架構和原則,讓任一資料開放平臺之資料集詮釋資料可依本規範同步至其他資料開放平臺。
(九)各機關資通訊應用管理要點 – 為期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附屬機構、學校、國營事業及行政法人之資通訊應用有其經濟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十)政府機關資訊採購建議書徵求文件參考 – 參考建議書徵求文件(Request for Proposal, RFP)相關參考指引與文件,及較佳實務案例,研提RFP撰寫建議,供各機關參考以提升資訊採購作業效率與品質。
(十一) 政府資料品質提升機制運作指引 - 為提升政府資料開放內容之正確性、易用性、即時性及採適當格式開放,使政府資料開放邁向結構化,爰訂定本運作指引,以期協助各機關建立資料品質概念、逐步提升政府資料之可用性
(十三) 政府資料開放優質標章暨深化應用獎勵措施 - 為強化與永續發展政府資料開放,並提升政府資料品質及其加值應用效益,爰規劃標章認證及民眾投票等機制,鼓勵各機關優化資料開放作業,以期各機關共同提供高品質、便於各界利用之資料集。
(十四)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API專區 - 擴充政府資料開放平臺API功能,提供第3方使用者可透過API取得本平臺動態產生之各式結構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