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法透明化平台}
2014-05-21 • Isabel Hou
*動機(草案)
版本一 公投是直接民主的表達手段,以補代議體制的不足。我國目前代議政治因立委受制於黨意,常有背離民意的狀況發生,然而應用以補足代議體制的公投法,卻因門檻過高等因素,無從發揮作用。近來發生的反服貿與廢核四等爭議,皆有交付公投之議,然在現行公投制度下,卻因留有少數操弄多數的空間,使公投制度未能成為正反意見解決問題的共識。反使公投門檻下修成為必須先解決的問題。。
版本二 公民投票是直接民主的表達手段,以補代議體制的不足。近來 ECFA 、服貿與核四等爭議,皆有交付公投之議,然在現行公投制度下,卻因種種限制及門檻使公投制度未能成為正反意見解決問題的共識。
*我覺得只修投票率門檻根本無法解決問題(甚至可能更慘),所以改成不強調投票率門檻。加上 ECFA 是因為之前就是審議委員會把 ECFA 公投擋掉的,藉此凸顯審議委員會的問題。
*要修多少,牽涉到用什麼方法修,如果要用公投修公投法,因為公投法規定「一案一事項」,即便是「立法原則的創制」,也只能「一案一事項」。這一點,其實很有問題。但是為了避免被公審會用很形式的理由駁回,最好還是乖乖地只針對一點。當然如果是立委修就沒有這個限制。